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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 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24 14:59:15 作者:QJ墨客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 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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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和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进行防疫的活动,以及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各类动物。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原绒、精液、胚胎以及未经熟制加工的蛋类、肉、脂、脏器、血液、头、乳、蹄、骨、角等。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水产、园林、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能力。

对在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监督、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六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管理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专门渠道供应。

第九条对列入国家和本市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动物,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已经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动物所有人应当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免疫。

第十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疫标准,制定本单位动物疫病预防制度、措施和办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疫病净化、消毒和驱虫等工作,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防疫质量的监测。

第十一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并为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给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用或者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或者乳用。

第十二条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装载工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在装前卸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清出的粪便、垫料、污染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或者在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粪便、垫料、污染物品不得沿途卸下或者丢弃,必须在指定地点或者到达地的车站、港口、机场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动物的车辆、船舶、飞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港口、机场装添草料、饮水和其他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物品。

第十三条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疫病诊治的单位和个人,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

将实验动物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和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对使用后的动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关物品和场所应当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者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

第十五条发生动物疫病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集病料,诊断定性,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需要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的,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第十六条对疫点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

(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动物产品运出;

(三)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

(五)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场所、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在受威胁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入;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随时监测动物疫情,注意疫情动态;

(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第十九条在封锁的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将疫情及时通报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动物防疫临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二十一条扑杀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同群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动物所有人承担,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离开产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对屠宰的动物,必须进行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和役用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十五日前,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三日前,动物和动物产品所有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从境外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跟踪监测。

第二十五条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捕获人应当到捕获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饲养。

在外地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在本市出售、饲养的,未经检疫的,货主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已经检疫的,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组织者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屠宰厂(场、点)的待宰动物,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其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出厂(场、点)销售。

屠宰厂(场、点)不得收购和屠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第二十八条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羊、牛及其他大牲畜,在屠宰前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检疫。

第二十九条祖代以上种用动物饲养场、有出口业务的大型屠宰加工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出具消毒证明。

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和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补检;对检疫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重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所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时,应当将大额检疫合格证明换成小额检疫合格证明。

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动物产品时,应当将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悬挂在显著位置;分割包装销售的动物产品应当有检疫合格标识。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以及从事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存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有病理变化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向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相关资料、记录、证件,按照抽样标准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出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后,方可承运;运进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驻铁路、港口、机场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动物的饲养场、孵化场、中转场、屠宰厂(场、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冷藏场所、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场所、动物诊疗所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八条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第四十条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在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可以采取隔离、封存、扣押等措施。对封存、扣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不得超过三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购买、销售和使用动物预防疫苗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强制检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悬挂显著位置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报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及药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防疫、检疫、疫病监测、无害化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三)伪造检疫结果的;

(四)买卖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的;

(五)违法封存、扣押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免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篇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篇三

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银行卡格式条款的调查报告,多个银行正在使用的银行卡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于去年年底成立了包括高校教授、律师、法律研究生等专业人士在内的课题组,通过征集材料、走访调查、实际办卡等形式,对部分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其中多项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银行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问题;银行单方变更合同的问题;银行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银行对不可抗力的扩大解释问题;诉讼管辖权问题;送达方式问题;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天津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天津市消协共梳理出125条相关建议,于3月初向涉及到的16家银行总行致函,就该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事实、完善建议等进行沟通。截至目前,相关银行总行均向市消协进行了专函反馈,感谢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点评意见,表示将借此契机,对所使用的协议、章程等进行分析排查,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各银行的反馈意见中,33%的天津市消协建议条款被相关银行接受,承诺将会修改相关格式条款;31%的建议条款被相关银行表示理解,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各银行对市消协提出的其他建议条款也都表示将会更进一步的研究。

天津市消协表示,去年3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与其他市场领域的消费者同等的法律保护。当下,我国并不存在一部专门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的一般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它们作为普遍性规范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了支持,但是无法涉及专业性的问题。

天津市消协建议,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使其切实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与消协组织的沟通,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篇四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际上目前最有效的救助方法是“抓捕—绝育—放归”。具体来说,救助人发现流浪猫狗,可以先观察它们是否让人接近,然后尝试给它送食物,引诱其上前,待逐渐接近后,把它们放入事先准备好的笼子。如果流浪动物警惕性较高,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用专业工具抓捕。接着,把动物送至宠物医院体检、接受绝育。最后,为它们寻找领养主人或放归至安全的环境中。

西方国家的猫狗在出售时,会被植入记录购买者资料、价格低廉的芯片。芯片植入接受动物保护协会或有关监管机关监督。一旦猫狗被遗弃,只需扫描该芯片,便可查询到主人,而主人会因遗弃动物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国外还有很多流浪动物收容站,专门从事流浪动物清洁、驱虫、免疫注射、做绝育手术、寻找领养。

流浪动物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两国均有全国性的民间救助动物组织,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和民间捐款。美国和加拿大约有7000个动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余只流浪猫狗,其中约4%的流浪猫和16%的流浪狗能和主人重新团聚。

历史悠久的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员,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中,监察员负责接受虐待动物投诉和调查,同时收容生病、受伤的动物。在英国,虐待动物的人将禁止饲养任何动物,而遗弃宠物将被判虐待罪。

事实上,对于流浪动物的治理,天津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通过日常摸查,加大对街道、里巷、社区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养犬者不得随意弃养犬只,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针对违规养犬问题,执法人员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纠正遛犬不牵领、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烈性犬问题。

申请处理流浪狗的报告篇五

据我调查,流浪动物的形成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人类的不负责任,在饲养宠物的时候,如家中有了小孩儿不能养宠物,或是因为感到自己不能适应饲养宠物的生活,或是因为当初养宠物致使一时冲动,为做好心理准备等。因此导致不冯宠物沦为流浪动物。

2. 由于人们在养宠物前为接触过养宠物的知识。不知道要给家养的非经济宠物做绝育手术,导致家养宠物在发情期在未能找到合适的伴侣下,与流浪动物发生交配行为,导致家养动物与流浪动物所产生的后代又继续过着流浪的生活。

3. 由于人们的迫-害,如毒打家养宠物或拿家养宠物当作发泄心理不平衡的工具,到这家养宠物被-迫离家出走。

4. 由于对养宠物的管理政策缺乏了解,在认养宠物之后不办理领养宠物的许可证,或不在规定区域内认养规定种类的宠物。导致怕麻烦,在将要被查出时将宠物遗弃。

说明:1、家养非经济宠物:以家庭为单位所养的不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宠物。

二、人类对流浪动物的看法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我姓对于流浪动物的态度是包含同情与关心,并能够积极的尽自己所能帮助它们。我醒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好的,能够帮助弱势群体的社会,但是时恰好相反。某日,在某城市的街头,一对男子看见路上的一只流浪猫,不知当时他们怎么想的,就用极为残忍的手段,将有毒的食物为给猫吃,最后将猫残忍的杀害了。人没对于生命的态度令我难以相信,人类怎么会这样对待我们的朋友,对待一个弱势群体,对待一个活生生的生命。

调查对象:未成年人 成年人

调查人数:未成年人 100人 成年人100人

调查方法:抽样调查

调查结果:(1)是否见过流浪动物

未成年人:85% 成年人75%

(2)是否救助过流浪动物

未成年人:61% 成年人32%

(3)是否有救助流浪动物的意识

未成年人:75% (大多由老师教导,为付出实际行动。)

成年人:25% (大多数认为没必要它可自生自灭)

(4)不救流浪动物的原因:

未成年人:害怕 害怕被染病 父母不准 没见过

成年人:害怕染病 没见过 没有必要 没意识 漠视态度

总之,我的数据不能说明一切,但是从媒体上可看到,滥杀无辜流浪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有些报道让人难以置信,毛孔悚然,人类对弱小生命的漠视与冷淡、冷酷无情已达到了一个难以相信的境界。我国还没有立法来保护流浪的动物,唉!我不知该说声么好。一句话:大部分人对于滥意伤害弱小的流浪动物成支持态度,认为它们的生存权利是可以任我们剥夺的,我们不用管它们。

三:分析流浪动物的心理

据调查家养宠物被抛弃后它们的心理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创伤,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四、如何保护流浪动物

如何保护好流浪动物,这是我写这篇暑期社会实践调报告的原因。保护流浪动物,不是说我们要把流浪动物带到医院后,给它们治病。当然这是很必要的!但鲁迅先生说:“要救国,不能只治身体上的疾病,还要治心理上的疾病,要精神就亡。我们要教育我的后代与人民,要他们知道保护流浪动物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是我们必须作的。这样才能堵住残害流浪动物的源流,从根本上保护流浪动物的生存权利。我们还要制定保护流浪动物的法律,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流浪动物的权力。总之,要让后代知道保护流浪动物是对的,要立法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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