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一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我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间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做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地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事故发生地有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二
报告
2、一旦发生事故,校内相应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室、安全工作责任人
和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汇报。
3、负责报告的人员在各类事故预案中清楚写明,落实到人。
4、特别紧急状态下,允许各部门负责人边汇报、边处理或事先紧急处理后再汇
报。对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并
依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三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四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发稿时间:-2-914:13:21阅读次数:1469)
1、检测过程发生下列情况,均按事故处理
(1)样品及其零部件丢失、损坏。
(2)委托和受检单位提供的重要技术文件资料、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丢失、泄密。
(3)检测人员失误而造成检测数据和结论错误。
(4)检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5)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停止测试,停机拉闸,立即向室主任或向中心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责任者应写出事故检查报告,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简要过程,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责任。
4、一般事故由检测中心主任调查处理;重大或有影响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项目按有关文件审理。
5、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由于事故原因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时,应提出解决处理措施,通知委托单位协商解决。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推进事故报告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为我省安生生产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撑和决策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密发[]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伤(含涉险)、20人以上(学生等特殊群众5人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级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发生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事故。
6.发生轮船触礁、碰撞、搁浅、飞机空难、空险事件,或列车相撞、脱轨等事件。
7.其它较大涉险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信息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