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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优秀7篇)

时间:2023-09-26 00:32:04 作者:ZS文王最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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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篇一

根据《公司法》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组成,其中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篇三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所得负有的税金,是一种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的一种税收。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和发展。在我多年的工作中,我对企业所得税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首先,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其次,企业要注重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一致性;再次,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最后,企业要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税务信息。

首先,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的制定是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调控方式,企业要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减少税务风险,并实现较低的纳税负担。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通过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避免合并吃透盈余、规避高企附加等手段来降低纳税金额。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其次,企业要注重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一致性。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系统,会计报表是税务核算的重要依据。企业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一致性,做到标准操作、准确记录,避免出现会计报表与税务申报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在制定财务政策时,企业还要考虑税务因素,以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纠纷。

再次,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审核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在合规性上做到无可挑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以避免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或其他处罚。企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变化,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最后,企业要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税务信息。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企业要时刻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税法和税法的修改。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体系,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确保企业在税收政策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筹划。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修订,通过政策建议和建议,为税收政策的完善和改进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注重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一致性,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更新税务信息。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在税收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企业所得税篇四

胡明远

《企业所得税法》于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等。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从立法层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规定。其他各项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无不体现税收的调空引导作用。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国际上税制发展的最新经验。比如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再分配手段的作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确定税负。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比如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篇五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提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质量,改善国民居住条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共识,而事实上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日常征管掌握和专项评估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以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

7、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8、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税务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税务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外围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四)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实偷税的,严格按规定补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七)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管理人员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征管力量,提高业务技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为国税新办企业所得税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迅速,税收管理量大,业务要求高,需要既精通房地产业务,又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的高素质的专职税务人员来管理,加强一线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其业务水平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以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

7、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8、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2003)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税务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税务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外围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四)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实偷税的,严格按规定补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七)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管理人员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征管力量,提高业务技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为国税新办企业所得税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迅速,税收管理量大,业务要求高,需要既精通房地产业务,又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的高素质的专职税务人员来管理,加强一线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其业务水平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篇六

根据《公司法》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 年 月 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其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 年 月 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 年 月 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 年 月 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 元,其中,净资产 元,负债总额 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企业所得税篇七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利时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项税费。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有着详细的规定。在长时间的经营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和特点。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分享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心得体会。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精益求精的动力。纳税是企业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企业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在纳税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税额进行详细的核算和计算。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认真申报和缴纳,企业可以更加细致地了解自己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这样一来,企业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其次,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治理的有效手段。税收是政府的一项财政手段,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也是在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确保企业的申报数据真实准确。这种监管作用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保障。尽管企业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来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但这也迫使企业进行规范经营,增强财务透明度,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合理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固定成本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利润空间。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支出,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减少应缴税额。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减少税务成本。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提升经营效益。

最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社会的回报,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履行税收义务,按时、按量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收用于国家的发展建设,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更是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企业良好形象的基石,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总之,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认真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合理筹划也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有效途径。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只有每个企业都能自觉地履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才能共同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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