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一
尊敬的老师:
我于x月xx日下午1:00—2:00,我换了件衣服,重新戴上校徽,从家中前往学校,就在1:30—次日早晨,我的校徽不幸地丢失了。
我知道遗失校徽对学校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事,如果有人捡到了校徽,偏偏那人又有不法企图的话,很容易对学校的财产以及学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危胁,会让不法之徒有可趁之机,所以我对校徽遗失的事,深感抱歉与内疚,所以这次的检讨书对于我来说真的是很轻的处罚,这也是我应该负起的责任,我不会推卸,至此,我只能再次很沉重地对学校说:我真的真的很抱歉!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二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向组织郑重承诺如下:
1、坚持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按时完成规定的政治学习任务。
2、增强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一流业绩。
3、认真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创造,倾听群众的呼声,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4、遵纪守法,我承诺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养成好的生活作风,求真务实,言行一致,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当老实人,廉洁自律,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反腐倡廉的表率。
5、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关决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严于律己,情趣健康,公道正派。
6、积极转变行业作风,热情为企业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以上承诺接受组织及社会监督。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三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腐败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小官巨腐、能人腐败、带病提拔每一种腐败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史上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腐败倾向,治理了腐败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四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20年。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现象,小官巨腐、能人、带病提拔每一种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预防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倾向,治理了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五
一、送礼目的
每个人送礼都有一定目的,朋友送礼是加深友谊,父母给孩子送礼是增进亲情,丈夫给妻子送礼是升华爱情。职员给领导送礼是为深化私情。因此, 不同的送礼目的决定购买不同的礼品。
二、送礼对象
针对不同性格,不同地位和品味的人,所送礼品也各不相同。一个事业心很强的人,在生日或喜庆之日,若能送些含有“大展宏图”、“马到成功”之意的礼品,他定会心满意足。晚辈给长辈送礼,要选择保健、滋补类的礼品为宜。送礼对象是一个商人,您一定要送些“财源广进”、“生意兴隆”之象征意义的礼品。
三、送礼时节
“每逢佳节倍思亲”自然会让您想到与亲人团聚,这时不妨送上一些吉祥、团聚之物;六一儿童节,大人就会靠考虑给小孩送些玩具、学习文具之类的礼品,这也是增进亲情,鼓励上进的一种方法。因此,不同时间,赠送礼品将表达不同的感情。
四、送礼环境
“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是情人离别的意境,如送上饰品之类礼品则更能表达情人间的绵绵真情。火车的一声长鸣,四年同窗,今朝各奔天涯,给亲爱的学友留下一本纪念册或精美电话薄,将是情深意长。情侣感情升温时,给对方送一杯子,就象征着爱对方一辈子。不同环境,需不同的礼品来表达心意。
五、风俗习惯
情人节送玫瑰,在中国视为爱情,而在西欧一些国家则认为是伤风败俗。在中国,汉族人有些地方春节喜欢送猪肉类食物,这在回族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度里是所不允许的。所以,不同的风俗,不同的民族信仰,他们送礼也有所不同。
给领导送礼的分类:给领导送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或者生活方面需要领导帮忙,或想谋求升职或加薪,在不能明说的情况下送礼;第二种是纯粹要对领导表示感谢。
个人觉得给领导送礼,需要把握几个原则:
原则1、礼物的分量:分量太过贵重的礼品,不是给领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会让领导(过于贪财的例外)觉得你别有企图。但也不能太轻,礼物太轻,与领导的地位和社会身份不符,他会觉得你看不起他。一般来说,礼品的价值在收礼人月薪的百分之十左右比较合适,这样价值的.礼品不轻不重正好。
原则2、送礼时间:不要选错送礼时间。向领导表示真挚的感谢,最好趁着节日的喜庆,或者领导的生日、寿诞或孩子的婚礼等,切记唐突送礼。一定要师出有名。否则,容易让领导对送礼动机产生怀疑,结果适得其反。但也不要临时抱佛脚。
原则3、送礼场合: 送礼一定要注意场合,注意不要撞车。像节庆时,领导家人进人出,可以提前或选择人少时过去,而不要在公共场合下,比如办公室等,容易引起别人的猜疑,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也不好。
原则4:不要送实用品:个人觉得给领导送礼,送的是“礼”,而不是“物”。礼代表的是心意,物只是心意的替代,领导不缺钱、不缺物,缺的是健康。也许一份因领导经常喝酒而送的护肝宝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了解领导的家人,也许一份滋补养生品送给领导夫人,或者一份小小的儿童用品就能让领导和你的关系变得更加私人化。
原则5、需了解领导的兴趣爱好:真正的好礼物往往不是最贵的礼物,而是最用心的礼物。没有见到哪一个人不了解对方的兴趣、爱好、年龄、为人而能送出一份贴心好礼的。给领导送礼也是。比如领导是抽烟之人,你可以送一个zippo打火机,如果领导是一个爱车之人,一份富兰克林的车模倒不失为他喜欢的好礼物。
总之,为领导送礼,一定要换位思考,这样领导才能收的安心放心!
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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