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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道治理方案 乡镇河道治理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14:02:35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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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方案篇一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特制定以下考核评比办法。

省住建厅成立考评办,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一)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省级每季度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查看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庄;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季度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庄。已考核过的县、乡镇不重复考核,各县、乡镇、村庄考核名单分别由考评人员到所属市、县、乡镇后当场随机抽取。检查时间不通知地方,检查过程中市县有关人员不得陪同。

(二)评分方式。考评办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考评办法,明确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2),考评人员依据考核评分细则对所负责考核的县、乡镇和村庄进行评分。

(三)排名方式。设区市对县(市、区)要在省级考评前组织进行考评计分,并公布县(市、区)得分,被抽查县级最后得分由省、市两级对该县考评得分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占70%和30%。省级考评按县级15%、乡镇15%、村庄50%、县(市、区)推进ppp工作落实情况20%的权重计算分值,作为被抽查县(市、区)得分,每季度对各设区市(含平潭)按照其所属被抽查县(市、区)最后得分进行排名,年终根据各季度得分通过简单算术平均进行总评,作为当年度各设区市(含平潭)最终排名依据。

(四)通报方式。省级每季度通报并约谈全省排名后三位的设区市,并将年终总评后三位的.名单在省电视台、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由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道治理方案篇二

20xx年6月底前,全面消灭垃圾河,12月底前消灭黑河、臭河,在20xx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三河任务,达到水岸无垃圾、水面无黑臭、水下无淤积、水中无障碍、河岸全绿化的治理目标,落实四位一体保洁全履盖,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一)垃圾河清理:由所属村(社区)具体组织落实,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建;清理堤防、岸边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二)黑河、臭河治理:由新区统一部署,各部门联动,分析黑臭成因,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科学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分别采取城镇和农村集聚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河道内源污染有效清除,调整优化河网布局,加快水体流动速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建立清三河信息库:新区治水办负责对黑河、臭河、垃圾河实行统一编号入库管理,做到消除一条、核销一条,最终达到全面消灭黑河、臭河、垃圾河的目标。新区治水办和各村(社区)要做到摸清底细,掌握实情,建立清三河台帐资料,留存清理前、中、后的照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信息,挖掘工作亮点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

(一)垃圾河整治标准

1、水下无淤积:河底基本达到无严重影响水质的污泥和影响河道引排水的淤泥。

2、水中无障碍:河道内无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灌溉等障碍物。

3、水面无漂浮物:河面无影响河道景观的漂浮垃圾及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4、岸边无垃圾:河岸、岸坡、岸脚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河埠、桥堍等周边无垃圾堆积物。

5、岸上有绿化:结合四边三化和绿道建设,大力开展河道绿化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河道两岸栽插适宜树种,美化河道环境。

(二)黑河、臭河整治标准

基本标准:通过多方联动,多元整治,切断入河污染源,基本消除河水发黑、发臭的现象。

最终目标:基本建立河道水生态系统,基本形成从水中到岸上较为完整的'水生动植物生态循环系统,保持水体流动畅通,自净能力明显提高,达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社区)要在前阶段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对所辖区域河道进行地毯式排查,要开展污染源的寻找和确认,要弄清偷排漏排污水单位和管道位置,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把详实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新区治水办。

(二)制订方案阶段

新区治水办要坚持突出重点,围绕污染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

各河道责任单位要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细化治理措施,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到人,要把具体细化方案明确时间后报新区治水办。

(三)推动实施阶段

1.开展清三河百日攻坚战

集中清理垃圾河。要充分结合群众性路线教育等活动,组织党员群众广泛开展清理垃圾河、保护母亲河活动,掀起清三河行动高潮,集中力量清理坡岸、桥堍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和废弃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机制,确保在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消灭垃圾河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启动黑臭河治理。针对污染成因,分别采取截污纳管、建设就地处理设施、拆除违章搭建、开展河道疏浚、调整优化河网布局等针对性措施,尽快消灭形成黑臭河的污染源,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2.打响黑臭河治理大会战

结合三改一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以推进黑臭河道治理为抓手,按计划整治水环境污染重点区域,整治居民集聚点卫生死角,要积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环保志愿者参与,从源头查找污染源、死角垃圾,查漏补缺,巩固河道成果,要在20xx年12月底前百分百完成黑河、臭河治理任务,确保完成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1.社会事业科(治水办):承担清三河工作的协调、巡查、督促、信息上报、资料汇总,承担各河道治理完成后的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对新区清三河工作考核的准备,负责丁家桥港清淤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2.工程管理科:承担河道沿线截污纳管工程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城南、革新两村对永兴港垃圾河治理工作。

3.东兴市政公司:承担清三河工程河道疏浚工作,按各河道治理计划配合责任部门有序开展。

4.办公室: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及与媒体衔接,负责xx二台一报一网信息上报及《政务信息》上报任务。

5.财务统计科: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资金保障。

6.组织人事科:承担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对接,适时组织开展五水共治小手拉大手、五水共治进学校、五水共治征文、红色义工等各项相关活动,负责秦皇庙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7.物业公司:承担各河道沿线绿化美化工作。

8.投资发展科、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计生办、规划管理科:分别负责谢仁桥港、北公桥港、油车桥港、九曲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9.各村(社区):负责对本区域内责任河道的巡查、污染源排摸、垃圾整治和信息上报,做好区域内群众参与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责任河道的清淤和截污堵排工程。

1.加强组织领导。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河长负责制,各河长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治理工作,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

2.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根据各条河道实情,围绕实际需要抓工作,全力推进河道保洁、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河道清淤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进度可控,要善于发动各方力量参与、支持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3.抢抓治理进度。清三河是五水共治重点工作之一,是改变水环境感观的最基础工作,今年新区水环境治理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抢抓时间,全力推进,既要创新思路、优化举措,又要实时跟进,确保进度,要做到点上出精品、面上全履盖,全力抢抓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进度。

4.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及时上报各类信息,要保证每周不少于一篇专题信息,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治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爱水、护水、清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5.强化监督考核。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切实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常态化督查小组,每天对各河道进行检查,每周发布河道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度,每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难点工作开展督查,进一步督促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快速显现治理成效,要加大工作问责力度,督促各责任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要将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工作奖惩制度,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不折不扣、圆满完成。

河道治理方案篇三

以市人大《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根据河道整治工程设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抗咸二期工程、河道整治和截污纳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问题,为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根据城建系统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确定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结合抗咸二期工程)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来水总公司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成立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荣担任副组长。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调整为由市建委为主组织实施。成立河道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建委朱金坤主任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截污纳管工作由市城管办组织实施。成立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担任组长,市城管办主任陈红英、市建委副主任丁狄刚、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文霞担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城区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城区河道配水和长效管理由市林水局组织实施。成立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由孙景淼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林水局局长许保水担任副总指挥。

(一)引水入城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25方每秒,投资22亿元,是我市改善水环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做好河道整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在《钱塘江引水工程专项规划》和《钱塘江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加强科学调研,进一步论证自来水抗咸二期工程和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在工程性质、线路走向、构筑物布置、运行管理等方面结合的可能性,抓紧编制《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引水入城部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会审工作。力争6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及相关前期报批手续,12月底前正式开工,确保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20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河道整治工程。根据河道整治工程设想并借鉴前两轮河道整治工作经验,在《主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中期目标和实施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密切结合实际,编制完成《平原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治理的总体思路是:以改善水生环境、净化水质、实施河道综合整治为基础,根据河道的不同功能和所在区域的人文景观需求,结合市区道路建设、截污纳管、景观要求、小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按照不同的标准、要求、风格实施河道整治,确保城市河道生态平衡、景观宜人,满足市民休闲游憩的需要。

(三)截污纳管工作。开展市区生活小区及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工作是实施水环境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已完成243个生活小区、324家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已投入截污纳管资金近16200万元,共截污水量近24余万吨/日)的基础上,20计划完成40个生活小区、13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4万吨日。20计划完成78个生活小区、30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6万吨每日。力争至20基本完成主城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小区及用水量超过300吨?月的公建单位的截污纳管工作,使主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75%。

(四)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改善河道水质,美化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是关键。根据已制定实施的《河道管理条例》和《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政策,改变现有河道的管、养体制,推动河道日常管理的市场化运作。至20,主城建成区河道基本实现市场化管理,并逐步向城郊推广。20已完成河道配水26.47亿立方米,市区配水河道占河道总量的50%。在此基础上,20将继续加大河道配水和保洁力度,并根据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的实施情况,逐年提高河道配水量及河道配水率。到20,市区配水河道计划达到河道总量的75%。至引水入城工程建成并运行,市区配水河道将达到河道总量的100%。

河道治理方案篇四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及工农业的快速发展,河道人为破坏的影响较为严重,垃圾的倾倒及污水的排放,使当前河道中的水质不断恶化,不仅水生物在不断的减少,而是河道淤堵的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防洪功能的发挥,同时大规模的采砂活动,使河道堤岸失稳的情况严重。同时由于雨水多少的原因,也会导致河道内发生洪水及泥石流灾害,或是河道干涸,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产用水需求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河道治理更具有迫切性,因此,需要对河道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河道的功能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

河道治理方案篇五

第23号

《**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透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树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持续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理解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务必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务必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理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贴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务必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务必高于设计洪水位,并贴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务必贴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务必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堤防两侧务必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构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群众所有的,其使用理解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务必贴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务必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进行下列活动,务必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务必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状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a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贴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光,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下列阻水障碍,务必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务必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务必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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