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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优秀8篇)

时间:2023-10-13 03:17:06 作者:文锋

人生是一条没有回头路的道路,我们要勇敢地向前迈进,不留遗憾。在写人生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对自己成长的理性思考,避免过于主观和情绪化。现在就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精彩的人生总结范文吧!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一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随后,各地社保降费方案陆续出炉。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上海、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陕西、天津、湖北、河南、山东、广西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本地社保降费方案。

在养老保险费率方面,上海提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天津、湖北、河南、广西等地则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湖北、陕西、广西、重庆、山西、江西等地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河南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在个人费率方面,湖北、河南将个人费率降至0.3%,广西、天津、重庆等地降至0.5%。

部分地区提出降低医保费率

记者注意到,各地的社保降费方案不只局限于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一些地区还提出了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一些地区则有条件的降低了医保费率。山东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20可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广西也明确,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此外,一些地区还降低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如,广西提出,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1%(各市费率不同)降至0.5%以内;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

强调社保待遇不会降低

对于下调社保费率,民众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未来社保待遇是否会随之降低。对此,多地强调,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降低。

湖北表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海也提出,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较好,有一定的积累且年度有结余。这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

在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的同时,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是否会有变化?记者注意到,在失业保险方面,湖北、河南、广西、天津、重庆等一些地区还降低了个人缴费比例,这意味着,这些地方的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一些。

以湖北为例,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二

一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等。

二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扩大长期低成本资金规模,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等。

三是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

四是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包括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

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包括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等。

六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包括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等。

七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包括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

八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开展技术、管理和营销模式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目标成本管理等。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三

随着济南气温一天比一天高,夏天已经来到了眼前。从6月份开始,企业职工的工资条将多出一个项目防暑降温费。据悉,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的标准共分两档: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防暑降温费月最高200元

连日来,济南气温不断升高,尤其是白天烈日当头,烤得人格外难受,更别提在烈日下工作了。记者注意到,一些奔波在街头的快递员已经用上了防晒装备。“不用不行,否则晒得皮肤疼。”31日上午,快递员小宋脖子上套着防晒脖套,t恤后背已经溻了,“干这行就是这样,夏天再热也得送。”小宋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防暑降温费应该每个月随工资一起发,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注意查看工资中是否包含了防暑降温费,如果发现6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中没有包含防暑降温费,可以向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40℃以上应停止户外工作

仅仅发放防暑降温费,并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据悉,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茶叶、饮料、冷饮等都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按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44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7月29日印发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四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

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于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第三条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

(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

(八)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九)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十)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第四条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徽收手续费。

第五条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手续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四)用于救灾的物资;

(五)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六)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七)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八)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后出口的货物;

(十)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

(十一)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第六条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四)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第七条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如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后计征。

第八条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第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海关征收手续后,应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

第十条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9月25日起实施。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五

据最新新闻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明确,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广西所有企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以此帮助企业“减负增能”。

通知提出,对于广西境内所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对于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至14%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和降至16%的其他园区企业,取消了要求企业全员参保且没有历史拖欠的条件限制,可享受降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9月底,广西已有801家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到16%,4103家园区企业降费比例到14%,其他企业降费至19%。4700多家企业通过审核,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涉及补贴资金38229.31万元,超过60万名职工因此受惠。

据统计,目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降低已分别为广西企业减轻成本负担约6.1亿元、4.6亿元、1.5亿元和0.9亿元。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和玉林市等地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等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降低1%。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六

《方案》强调,要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市场和企业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方案》明确,降成本工作要努力使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得到合理和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七

据最新新闻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明确,5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广西所有企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以此帮助企业“减负增能”。

通知提出,对于广西境内所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对于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至14%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和降至16%的其他园区企业,取消了要求企业全员参保且没有历史拖欠的条件限制,可享受降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9月底,广西已有801家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到16%,4103家园区企业降费比例到14%,其他企业降费至19%。4700多家企业通过审核,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涉及补贴资金38229.31万元,超过60万名职工因此受惠。

据统计,目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降低已分别为广西企业减轻成本负担约6.1亿元、4.6亿元、1.5亿元和0.9亿元。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和玉林市等地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等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降低1%。

企业减税降费的体会和感悟篇八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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