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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学教学论文(模板8篇)

时间:2023-10-15 14:07:31 作者:LZ文人2023年小学教学论文(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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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学论文篇一

1、创设情境,入情入境。

叶圣陶先生指出:“作者胸有境,入境始以亲”。从心理学角度来讲,情感总是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的,情境因素对人的情感能起感染作用。小学生因生活经验缺乏,知识水平有限,教学中如果仅靠文字的叙述,很难向学生呈现直观形象。因此,要善于创设各种直观情境。

我首先以《神笔马良》的故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轻松的谈话形式引导学生进入课题。在学习正文的过程中,我主要通过声情并茂地描述感人的故事,创设情境来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

2、学习语言。

无论是老大纲,还是新课标,低年级阅读教学的重点是学习字词,低年级阅读教学语言积累主要积累规范的词、词组。细细研读这篇课文,对学生群体而言,生字、新词不少,但是对基础较好学生来说,字表中所谓的生字早已不是生字,因此,生字教学主要以自学为主,采用先学后教、互教互学的形式。把教学的着力点放在学习和积累有规律的词句、优美的词组上。如“窗前的小树、红红的太阳、树上的小鸟、好吃的谷粒、不幸的朋友、健康的身体”,完善学生的积累,帮助学生在自己的语言结构中构建新的语言图式。

本课不足的地方就是:缺乏单个词语的积累和运用;对生字的识记没有适当点拨;过渡语不够精辟。总的来说,这节课学生的学习兴趣还是较高的,而且能够主动参与各种学习活动,乐于学习,积累能力、实践能力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小学教学论文篇二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格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至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版

小学教学论文篇三

[摘要]语言运用艺术最好的体现就是口语交际能力。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可以有效提高小学生的交际能力。本文主要针对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并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对学生口语交际能力进行有效促进。

[关键词]小学 语文口语交际 教学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口语交际教学的重要性,希望可以将语文口语教学的教育位置摆正,能够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对学生的口语进行训练,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小学阶段是语言发展最为关键时期,所以要对小学语文口语能力高度重视,把小学口语交际作为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口语能力的提高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培养学生语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

一、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学习环境

学生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学校里,学习任务比较重,考试压力也比较大,所以用来给学生进行口语实际训练的机会比较少。小学生的业余时间被大量作业所占据,几乎没有时间参加课外实践,而社会语言的污染也会对小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其实家庭是培养小学生口语交际能力最好的场所,但是现在的家长大多忙于工作,也不知道怎样更好地引导学生进行口语交际能力的训练,所以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的训练在家庭教育方面得不到有效提升。小学是学生学习口语的关键时期,学生这个时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家长和学校对于学生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不为学生提供一个协调统一的学习环境,那么就不会发挥提升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帮助。

(二)学生的心理障碍阻碍了口语交际能力的提升

许多小学生存在关于口语交际能力的心理障碍,造成这样的障碍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小学生生来腼腆,具有自卑心理;有些学生自尊心很强,回答问题怕出错,怕引起同学的嘲笑。有些学生不善于表达,长期缺乏交流的语言环境,甚至还会出现社交退缩症现象。就长期调查可知,越是年级高的学生越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促使学生克服信息障碍,使口语交际教学顺利进行。

(三)学生缺乏口语交际情境

语言表达的训练最需要的就是有运用词语的机会,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语言环境,增加他们的拓展训练,如果将训练的机会挤压掉,或对学生只做片面的指导,就会导致学生对很多词语都不知道怎样具体应用。口语交际主要是现想现说,要求学生具备敏捷的思维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可以在短时间内将自己要说的话考虑好,选择好最为恰当的语句。如果在课堂上不能为学生提供交际的具体情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会表露自己的真情实感。

二、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的具体实施措施

(一)关于课前准备的具体措施

教师要在上课前就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使每个学生上课时都能有足够的材料用作口语交际训练。口语交际课前的资料准备活动要求学生根据具体的内容亲自进行准备。上课时教师要在一旁对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学生清楚表达自己想要表述的内容。

(二)创设情境

人在对于事物的认识和体验过程中产生情感,情感是触发人去表达语言的动力,这样就会促进人对词语的选择。想让学生可以大胆地说出自己想说的,就要为他们设置一定的情境。对于设计场景的灵感来源于生活,生活为语文口语交际教学提供了大量的课堂资源。为学生提供生活化的学习情境,学生可以更加主动参与进去,自由进行交际,学生的交际能力可以得到大幅度提升,还可以将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行开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以口语交际话题为出发点,为学生提供生活化情境,提高学生参与进来的兴趣,让每个学生都具有表现欲。

(三)进行双向互动

口语交际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双方都进行互动,才是口语交际。口语交际教学课堂中的主体是学生,口语交际教学的根本原则就是能让学生多说,把发言的主动权交给学生,给学生留出大量时间来说,给学生提供开阔的课堂空间,让他们自由发挥,争取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机会,不能把课堂当成是几个学生的精彩演讲,而其他大部分的学生只做观众,并没有达到交际目的。要对学生进行分组,进行协作交流,这就需要教师根据教材的内容细心钻研。可以进行角度转换,灵活处理,让每个小组都可以活动起来,使课堂成为小组的互动平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小学语文的口语交际教学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该只面对教材,最重要的是要面对学生本身,教师要有计划和有目的地对课堂内容进行安排,对于学生的训练题目要进行精心设计,将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进行充分发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表现自己的欲望,提高自己的口语交际能力。

【参考文献】

[1]谈红。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口语交际能力培养的方法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xx.

[2]练怡。现阶段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误区分析[j].科教文汇:中旬刊,20xx(01).

[3]颉景荣。浅谈农村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xx(27).

小学教学论文篇四

本学期,我担任四年级的数学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努力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取得了一定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以课堂教学为核心

1备课

学期初,钻研了《数学课程标准》教材、教参,对学期教学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学期中,着重进行单元备课,掌握每一部分知识在单元中,在整册书中的地位、作用。思考学生怎样学,学生将会产生什么疑难,该怎样解决。在备课本中体现教师的引导,学生的主动学习过程,充分理解课后习题的作用,设计好练习。

2、上课

(1)创设各种情境,激发学生思考。然后,放手让学生探究,动手、动口、动眼、动脑,针对教学重、难点,选择学生的探究结果,学生进行比较、交流、讨论,从中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接着,学生练习不同坡度,不同层次的题目,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发展思维。最后,尽量让学生自己小结学到的知识以及方法,现在学生普遍对数学课感兴趣,参与性高,为学好数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及时复习。根据爱宾浩斯遗忘规律,新知识的遗忘随时间的延长而减慢。因此,我的做法是,新授知识基本是当天复习或性问题,集体订正共性问题。批改作业时,教师点出错题,不指明错处,让学生自己查找错误,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学生订正之后,仍给满分,鼓励学生独立作业的习惯,对激发学习的兴趣取得了较好效果。分析练习产生错误的原因,改进教学,提高教师教学的针对性。

4、注重对后进生的辅导

对后进生分层次要求。在教学中注意降低难度,放缓坡度,允许他们采用自己的方法慢速度学习。注重他们的学习过程,在教学中逐步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自信心,对学生的回答采取“扬弃”的态度,从而打破了上课发言死气沉沉的局面,使学生敢于回答问题,乐于思考。

5、做好测试评估工作

评估不只是看学生学习成绩如何,更重要的是了解学生学习的心理,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在测试卷中,增加了体现学生思维过程的试题,测试的结果也不再作为评价学生唯一依据,而是看重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学习的努力程度。在评讲试卷时,打破按顺序逐题讲解的模式,尝试采用按类讲解。如:将试卷中有关概念的归为一类进行讲解。希望通过这一改变,能让学生从不同角度掌握,运用知识。

二、积极落实素质教育

坚持正确的教育思想,树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观念,改变“以知识为本”的传统认识,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观念,紧紧围绕学生的探索与创新活动展开,呈现出“乐,实,活,新”的教学情境。例如:《拼组图形》一课,通过让学生三次动手拼,经历猜测。实践、验证的过程,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创造了让学生操作,实验的机会;独立思考的机会;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自我表现的机会,使学生能保持良好的心境,始终以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情去积极主动的参与学习。

三、参加教育教研活动

1、改变教育观念。明确教育是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服务的,阅读教育期刊,思考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2、积极参与学校网络教学的研究,摸索其特点,为灵活运用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做好准备。

总之,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我努力逐步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通过课堂教学主渠道去实施,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服务。

回想半年来自己所作的工作,一种说不出的辛酸不停的回荡在我的心理,使得我在总结自己的得与失时,更多的想到的是自己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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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学论文篇五

寓言是一种用故事来寄寓道理的文学体裁,它篇幅短小,具有明显的讽喻意义。其主题思想多是借小喻大,借远喻近,借古喻今,借此喻彼。小学语文课本中选有许多寓意深刻的寓言,搞好寓言教学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有着重要意义。

一、利用寓言寓意的多层次性,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小学语文课文中有一则著名寓言叫《盲人摸象》,说的是几个盲人摸象时由于摸不到象的全部而得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表层寓意嘲笑那些一知半解便自以为是的浅薄之徒;中层寓意是讽刺那些不知佛法的博大精深而诩得道的臣民;深层寓意是告诫人们要克服主观片面性,学会全面地看问题。学生对表层寓意的理解是比较容易的,经过启发后对中层寓意也能理解。我们如能借这类寓言,逐层诱导学生不断深入地探索其深层寓意,经常训练,并且把这种训练同其他内容的教学、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从哲学的深度思考问题,其功用就远不止语文一门学科,也远不止小学一段时期。

《刻舟求剑》:表层寓意是讽刺那些思想闭塞而又刚愎自用的蠢人;中层寓意是嘲笑那些顽固守旧、反对革新的国君和贵族;深层寓意则是告诫人们要懂得运动与相对静止的哲理。

对于小学生而言,这些寓言的表层寓意并不难理解,但其深层寓意的理解就很困难。这当然是正常的。实际上,勉强叫学生去背那些哲学概念也没有必要。关键是,作为语文教师,应当怎样设法引导学生由形象思维逐步学会抽象思维,由经验思维逐步学会理论思维,在长期训练中逐步养成深入思考的好习惯,并且把那些作为人类几千年思维结晶的哲理逐步融入自己的日常思维之中。

二、利用寓言寓意的多面性,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著名寓言《猴子和鳄鱼》,写鳄鱼的妻子病重,要吃猴心,于是鳄鱼谎称对岸有茂密的花果,愿意背猴子渡水去采摘,把猴子骗到水中央才说出本意;猴子急中生智,谎称“心挂在树上要回去取”,鳄鱼只好背它回去取心,刚靠岸猴子便跳到树上去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这则寓言有四个寓意:骗人者反而受骗;要防止得而复失;不可贪欲迷误;邪不胜正。

一则优秀的寓言,往往就像这样令人回味无穷。实际上,现实生活本身就是复杂的,寓言不过是现实生活的折射。现代社会愈益复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寓言,切实引导学生从多种角度、多种途径去思考问题,去认识生活、认识社会,使学生越学越聪明。

三、利用寓言形象的可塑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寓言《买椟还珠》,本来就可从买方、卖方两面进行理解,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而这个故事本身讲的是个买卖问题,可否引导学生联系当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思考呢 ?譬如说,现代商品生产极讲究包装,那么生产厂家能否学“楚人”包装珍珠那样去包装自己的产品呢?由此出发,至少可以引出三个相关的问题:

1、商品的装璜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审美效应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包装是艺术,但包装后的商品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品。

3、我国劳动人民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懂得了商品包装的辩证法,对楚人卖珠的嘲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能经常引导学生这样去思考,毫无疑问,学生将会经常乐意去“发现”。

当然,“发现”也好,“想象”也好,“创造”也好,都不是胡思乱想,不能脱离寓言的基本内容而“离题万里”。

四、利用寓言作品的多样性,培养学生的整合思维能力

小学语文教材中关于狼的寓言有四篇:《一只狼》、《狼和小羊》、《会摇尾巴的狼》、《东郭先生和狼》。这四篇的寓意,分开看,大不相同。但如果让小学生归纳一下狼的特性,(残忍凶恶而又不乏狡猾),这就是简单的辐合思维训练。

复杂一点的如《买椟还珠》、《南辕北辙》、《我要的是葫芦》、《掩耳盗铃》,分开看,四篇寓意似乎大相径庭;但合起来看却可以说明一个共同的道理:目的和手段(或途径)必须统一,否则将一事无成。这是从较深的层次上进行辐合思维训练的材料。

训练学生的整合思维,常常要引导学生异中求同。这也是一种创造性思维。

小学教学论文篇六

让学生学得趣味、学得有味,突出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是每个语文教师的职责。小学六年级的学生经过几年的阅读积累,已储备了必须的知识,也有着相应的阅读理解和写作本事。

(一)因势利导迁移应用

六年级学生在学校里显得更为活跃,他们有热情,也显得任性、容易冲动。有时他们会在桌面上、厕所里涂写,几句小诗、一行话语,好象像以此表达对学校的留念,更多的学生早在第一学期就忙着写临别赠言。教师如何因势利导,抓住学生的情感契机,引导他们以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呢?实践证明:进取疏导,把他们的心语得以外化,由此激发他们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是有效的路径。组织学生为花坛写温馨的宣传用语,为教学楼内部选择格言警句、写凡人小语,为学校广播站进取撰稿。在练笔、讨论、推敲中学生乐而不疲,尊师爱校、友爱同学的完美情操得到提升。

小学教学论文篇七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 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 资格 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至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王彦吉、杨鸣主编,中外刑事警察教育训练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版

小学教学论文篇八

目前,从农村小学数学教学的现状来看,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农村,小学数学教学方式单一,对学生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开发教育较少,教学内容缺乏新意,学生学习的知识面窄,教学模式刻板,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思想启发缺乏足够的重视等现状问题。可见农村小学数学教学离素质教育的目标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其加以重视。

在农村应试教育痕迹明显,学生能力培养欠缺。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村地区小学数学教学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教学的唯一追求就是分数,而现在绩效考核仍然把学生考试分数作为比重很大的考核指标,于是部分教师便以牺牲学生的成长自由为代价,盲目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往往忽视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培养,从而也抹杀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观察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与现代教育所提倡的素质教育目标南辕北辙。

同时,教学模式单一,学生全面发展受制约。华东师范大学的吴遵民曾明确指出“教育的终极目标永远而且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关乎人格的健全与人性的完善。而农村小学数学教育却模式单一,以书本知识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对学生的其他方面的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以灌输学生课本知识为主,学生只能被动的死记硬背书本内容,缺乏学习主动性。

(1)社会现实要求的压力,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贱。农村小学数学教学长期以来“为学知识而学知识”,尤其是在边远山区的农村数学教学,学生能够熟记字词句,但对新的知识缺乏变通认识,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都不够,读图能力普遍不高。很多时候,学校盲目追求学生考试分数,以分数来作为唯一衡量标准。于是很多数学教师只好在教学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强化学生对基本公式的熟记,从而到达数学考试高分的目的。然而,学生对数学中应用意义不求甚解。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要想摆脱现在的生活现状,农村孩子就必须要通过考试,进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通过读大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因而,现实的压力,使得农村教育从小学教育开始就普遍的以追求应试效果为目的。这样的话,单纯的追求应试分数,追求考试效果,其无疑就与素质教育的目标不一致。

(2)硬件设施的不足,制约了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数学本身是一门渗透性很强的支撑学科,对小学生的智力开发是最强的学科之一,数学水平提不高,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制约了整个素质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而农村小学数学教育与城市教育相比,农村生活学习条件差,好的数学教师无法真正充实的农村教师队伍中去。此外,与城市教育相比,农村教育的硬件设施明显落后,心理教育实验室以及先进的教学媒体等都对数学教学水平有极强的拓展,这些都严重的制约着农村地区小学素质教育的开展。

(3)师资力量的不足,影响了素质教育的质量。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的缺乏也是导致农村地区小学数学教育素质教育开展困难的原因之一。农村的数学教学困难前行,农村地区小学办学条件艰苦,生活学习条件差,优质数学教师无法真正充实的农村教师队伍中去,而现有的教师们不满足于现状却又不得不屈服于现状。农村地区小学师资力量薄弱,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连基本的教学质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开展素质教育对教师的要求也很高,因而,缺乏足够的优秀的师资力量的补充和助力,这种现状严重的制约了农村地区的小学数学教学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发展。

(4)学生学习基础的薄弱性,限制了素质教育开展的效果。近年农村人口的大量外出,为农村地区留下了大批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农村孩子由于缺乏父母在身边的教导和教育,使得孩子们本就薄弱的学习基础变得更加的不利。素质教育目标要求学生能在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都获得全面的发展,而农村地区大量的留守儿童单单凭老师的教育和关心是无法保证孩子能得到身心的健康发展和能力的全面塑造的。

要走出当前农村小学数学教学困境,确实使小学数学教学与素质教育目标相接近,就必须要在教育公平政策理念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薄弱学校的设施建设,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发展,加强师资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改变教育评价模式,转变教育观念,引导社会对农村边远山区的教育关注。其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首先,要转变教育思路,创新教育模式,从根本上改变考试第一的教育思维。传统的教育理念,特别是在信息闭塞的农村地区,小学教育往往只是以应试为目的,以考试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僵硬的“填鸭式”的灌输教学,而要真正的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要求,完成对学生能力的全面塑造和教育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的必须要转变教育思路,创新教学模式,从根本上改变由于应试教育带来的学生能力欠缺和身心健康受忽视的局面。

其次,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任何一种教学活动,其追求无可厚非都是为了服务于生产生活。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学这一基础学科教学的使命越来越复杂化,对数学的功能要求也不断提高。而从目前农村地区的小学教育现状来看,其教育投入远远跟不上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是改变农村小学数学教学现状的一个关键。

再次,要创新教育方式,灵活教学手段,全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农村地区教学资源相对不足,小学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就要因地制宜进行教学规划的制定,寻找适合农村地区实际的素质教育方式方法,灵活教学手段,运用农村地区丰富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氛围,在开展数学教学的过程中,通过灵活多样的田野教学和体验式的教学来帮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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