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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6 12:27:14 作者:文锋最新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通用15篇)

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我巩固所学知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学习目标。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小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帮助。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总结

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在我国的实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一法律制度的落地不仅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促进社会发展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和作用。以下是我对于行政处罚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正义。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规范程序保证了处罚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处罚决定的主体也应当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给予被处罚方充分的听证和辩论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只有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其次,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适用明确,做到了法治的规范性。法律对于各类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使得违法行为真正成为违法行为,不再被任意解释和扩大适用。同时,行政处罚的决定也遵循了合理性和适度性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既能起到震慑效果,又不会给被处罚方造成过度的伤害。这样的行政处罚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也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合规自律。

再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和机构相互配合与协调。在实践中,我发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常常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案情和情况。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机构相互配合与协调,确保处罚的一致性和公信力。比如,在处理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需要与工商部门、法院等其他部门相互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执法合力。只有在全面协调的基础上,才能使行政处罚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最后,行政处罚法的实施需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法顺利实施的关键。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和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纯洁性。

总结来说,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稳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到既严惩罪恶,又保护人权,以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的社会发展目标。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和宣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遵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氛围。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行政处罚法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

作为一名交通管理人员,我深知路政行政处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但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心得,需要进行总结和探讨。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感受,从不同的角度来谈谈路政行政处罚,希望对于广大交通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二、处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路政行政处罚是一项法定职责,在实施时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能随意妄为。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刻认识到,处罚不是我们的私事,而是公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绝不能因私心杂念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了正当权益的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持续地学习、加强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做好路政行政处罚工作。

三、处罚应以教育为主。

在处罚过程中,我们应该主张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的原则,引导受罚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容纳批评与指导,树立合理文明的交通观念。要想让处罚起到更好的效果,不仅需要依法依规地进行,而且更需要以开导教育为核心,让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加强自我反省,自觉地接受自己的错误,并逐渐形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

四、处罚应与社会工作相结合。

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是路政行政处罚工作的补充和延伸,也是路政行政处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处罚后,我们应当引导受罚当事人主动与社会协调配合,在道路交通、车辆维修、医疗保健、保险索赔等方面给予他们适当的指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

五、处罚应加强团队协作。

处罚工作需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只有团队协作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第一时间的沟通和理解,分享经验和感悟,激发团队的创造性和活力。同时,通过团队协力,可以集思广益,找出问题和缺点,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值得信任的公共服务。

六、结论。

总结起来,路政行政处罚是一个综合性、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思路的正确性,依法依规工作,以教育为主,与社会工作相结合,并在团队协作中互相支援,加强交流,提高业务水平,让我们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交通管理人员,为建设交通强国、安全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路政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自身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也深刻体会到了这些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路政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总结。

第二段: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罚。

路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基础是严谨的现场核实和调查工作,我们需要认真核实事实,审查证据,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正确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结果。尤其是在现场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工作细节,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分类、分档、分级处罚。这样,可以有效地扩大处罚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第三段:注重沟通和解决。

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依法严格管制,还需要注重沟通和理解。特别是在涉及到当事人就业和生计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采取更宽松的开展处理,并采取更多的宽松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同时,我们还应该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通过各种方式达成适合双方的协议,更好地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

第四段:强化法律意识。

路政行政处罚工作的完成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需要做好工作上的规划和准备工作,以确保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科学、公正、预防和打击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路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是维护文明交通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依法严格管制,注重沟通和解决,强化法律意识,更好地完成处罚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更加严谨和认真地对待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为社会和谐和发展做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总结

行政处罚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行政处罚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我对行政处罚法的体会和心得,以期对学习者和从业者有所帮助。

首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是规范和公正。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处罚。行政处罚的过程应当透明公正,实行听证、听防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行政处罚应当依法适用,不得给予过重或过轻的处罚。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合理和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对事实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调查,不能片面或武断地下结论。此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透明性,要向当事人公示理由和依据,让当事人了解对其作出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高效和公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保证处罚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在处罚执行中,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处罚决定能够得到及时执行。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加强监督和指导,防止执行中的滥权和不当行为。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只有高效执行,行政处罚才能发挥其威慑和警示作用。

第四,行政处罚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行政处罚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执行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关联,相互协调。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确保处罚决定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一致性。特别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处罚情况下,要与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追究和不当处罚。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其自身建设的良好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效果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专业素养的提高,不断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运用。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只有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处罚的职责和义务。

总之,行政处罚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执行涉及诸多方面。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总结了一些心得和体会。行政处罚需要坚持规范和公正的原则,合理公开的决策过程,高效公正的执行机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以及行政机关自身的加强建设。只有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行政处罚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总结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行政处罚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下面将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中的瑕疵及改进”、“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与效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心得与感悟”以及“行政处罚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五个方面来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和灵魂。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合法性和适用性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越权、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的裁决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和偏袒。此外,行政处罚法适用性的原则意味着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调整分别的处罚标准,使其具有惩罚性和威慑力。这些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威,保证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行政处罚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导致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此外,行政处罚的程序比较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了行政效率。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强化法律透明度,简化行政程序,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当前需要努力的方向。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和效果是检验其成果的关键。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精确掌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处罚的效果也要显现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作用。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措施与行动将有力地约束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有着一些心得与感悟。首先,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正确执行行政处罚的基础。其次,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与当事人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将利益诉求转化为行政处罚的诉求,增加行政处罚的实效性。最后,我发现在行政处罚中,权责清晰,内外勤分工明确,是确保行政处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最后,行政处罚法的未来发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处罚法的认识和理解。其次,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和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处罚体系。此外,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减少行政处罚中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总之,行政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进一步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挑战,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与感悟。未来,行政处罚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与健康。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总结

在现代社会中,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已成为城市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道路交通运输的不断扩大和进步,路政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这种处罚最终的目的是让交通安全、顺畅。因此,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总结自己在路政行政处罚中的体会和经验,以期对交通安全、顺畅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段:认识到处罚的重要性。

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态和抵触心理。懂得局部利益与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要从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自觉服从法纪,遵守规章制度,始终保持高度的自我约束。每一个人都应该认识到,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也会对社会体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对自身行为负责,保持合理合法的行为和交通秩序。

第三段:合理应对处罚。

在面对处罚时,我们首先要保持镇静和冷静,避免做出错误的决策。其次,我们要对自身行为做出深刻的反思,明确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获得更多的收获。最后,我们还要遵守当地政策法规中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约束自己行为的道德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自我监督能力,从而使得处罚能够对自身行为起到更好的约束和规制效果。

第四段:把握处罚机遇。

在很多情况下,正确应对处罚意味着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机会,改变自己的态度或者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的工作实力,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我们需要轻松应对一些物质惩罚,并且理解过程中有商家的福利,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敏感度。同时,也要理解处罚的制度和目的,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此实现从行为和思想上的自我转变。

第五段:结论。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在路政行政处罚中,只有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我们才能实现对自己和社会的有益贡献。我们应该不断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和建设和谐社会,也让路政行政处罚变成一种有效的提升交通文明,保护人身安全的手段。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行政处罚法》学习活动。

此次培训工作由监察科科长主讲,结合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实际,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据、相关概念、法律原则、具体内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详细讲解,重点介绍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等相关问题,规划局全体工作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学习。

张恩宏局长在活动中强调:“学习《行政处罚法》,一是让我们了解和熟悉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具体制度;二是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使我们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处罚权是最具有强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权力,以限制和剥夺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力来贯彻行政目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实施。通过培训学习,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了《行政处罚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了《行政处罚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处罚内容和程序,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处罚法》心得_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处罚法》的心得,仅供参考。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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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份。

_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实务心得体会

回望过去的20__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感受颇多,收获也颇多,虽工作上存在诸多的不足,但对我来说每一次都是很好的锻炼,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

现就20__年度的一些工作情况向领导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人事管理方面:

1、人员档案管理/劳动合同。

完善办理劳动用工相关手续(包括新员工入职、转正、离职)等人事工作。

负责管理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年度自20__年1月起至12月进入公司新员工为12人,已全部完成入职手续及建立个人档案,完成了员工人事信息的录入和资料的健全。

2、人才招聘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如附近乡镇招聘栏广发招聘信息、网上招聘、人才招聘会等各种办法。

期间,包括报刊发布招聘信息9次,参加现场招聘会2次,网站发布3家(免费的有1家)等。

3、培训工作。

今年公司定为“培训年”,负责公司每次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本年度17次的培训、其中包括内训4次、外训2次,新员工入职培训11次,培训总结试卷2次。

培训记录信息的填写和归档。

4、一线员工的绩效、员工福利、劳保管理。

期间,协助部门领导完成员工绩效考评表单搜集与每月部门满意度调查的所有整理工作及每月员工异动表的制定;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的购买工作及相关期间发生的医疗赔付事宜等。

办理员工节日福利慰问品的发放员工劳保的管理及相关人事费用统计等……当然这一切的工作成果都与部门的领导和每位同事地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

5、员工考勤管理、车间员工的工资核算。

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考勤的管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按时完成了每月员工考勤的统计。

根据考勤统计、加班时间统计、绩效考核分等进行核算车间员工的工资,每月均未发生重大错误。

二、行政工作方面。

1、会议纪要管理。

负责中层干部工作例会的召集工作,做好会议纪要的记录及邮箱的发件工作,本年度会议纪要记录共计24笔。

2、办公用品器材耗材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器材耗材的采购与领用管理,今年办公用品的采购主要渠道以网络购买,节约了成本。

办公用品的登记、存放等事宜,一直以来都是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公司财物的保管工作。

3、其它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包含着前台、门卫、食堂、保洁、司机等管理工作。

成公司门口两侧停车场的建造工作;11月13日协助公司无溶剂复合机展示会;12月初完成无溶剂复合机专利的申报工作,并做申报高新产品的准备工作等等。

每个行政岗位人员都应有以一个正确的心态,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完成着每项工作和上级交派的任务;同时也不断提高自己、努力提高着业务水平,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做得更好,更完善。

以上为本人20__年度的简要工作任务的汇报情况。

三、个人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法。

工作期间,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指导下,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距领导和同事间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专业技能上:

我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对于专业技能上的欠缺。

在这方面我虚心请教他人的指导,空余时间也常查阅各种专业书籍,在实践中学习,逐步完善自己。

我相信勤能补拙,只要通过自己努力是能够得到自我增值的。

沟通问题上:

在工作中由于个人在处理事情上还不够成熟的原因,不能与其达到很好的共识和交流。

对此应首先从自身找原因,并能在以后的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处理好各种情况,融洽地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到解决。

态度问题上:

在工作中本以为已做好的事情,但还是发现了一些大小不一的纰漏,虽然说很多都是小问题,但是这就是对待工作的态度。

经过领导的指出以及自身的认识,让我清楚的认识到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并且要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工作方面上:

本年度虽然组织了些大大小小的培训,但是由于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上的适度把握的还够好,造成部分员工因工作抽身不了,而无法参加培训,收不到很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这样的教训,吸取更多的经验,在今后的培训上合理安排并针对未参加过培训或是还未掌握的员工进行加强和补充学习,同时开展一些户外培训,来提高员工对学习上的兴趣,达到理想的培训效果。

四、20__的工作想法。

1、继续加强、加快培训的节奏,尤其对生产一线员工的培训工作;

2、利用各种渠道做好适应公司人才的引进;

3、虽然20__年对《员工手册》的修订有所讨论,但还未定稿,希望20__年把手册做完善,发布于每位员工。

5、做一次全员的消防演练工作,把安全意识再强化;

6、完成一次全员的体育娱乐竞赛活动,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7、完成统计公司办公固定资产的盘点登记、管理工作。

以上是我20__年度工作的总结与20__年工作的想法,通过自身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行政人事工作,争取把自己的工作在20__年中再上一个台阶,与时俱进,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这也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某项法律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公民进行数额巨大的罚款,尽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但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备的国家绝对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并尽量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一旦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几乎处于无助状态。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却显得“过粗”,对设定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因此,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一)听证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听证制度,其中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正式听证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原则。我国给予听证程序可以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保护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程序。但其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充分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内容,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给予所有受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将限制人身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会使《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的规定是否用于拘留处罚成了问题。因此,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的特点是手续简单、效率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事实上,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看来,完善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1、关于条件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该款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它表明行政处罚时效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期限自违法行为起经过两年,二是该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第二个条件是否应以“未被发现”为条件?那是否意味着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违法行为两年内被发现,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给予处罚?因此,应修改为: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时效依其适用的阶段不同,分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等三类。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则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于执行。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对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做出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规定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及行政处罚执行时效。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具体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国、台湾)。前者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的终了即完成时起算,后者则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通常认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因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就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一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存在缺陷。

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只对不需要发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可以适用,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的追诉时效,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应在对《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各国对于时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都是以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规定追诉时效的两种情形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世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主要问题。

[j].中国行政管理(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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