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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不服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关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听说最高院好像有个答复,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写上去了。如果谁知道了告诉我一声,给我传一下哦,谢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18年11月27日。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xx)皖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__________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x年11月份已经从__________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_____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
上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xx具有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认定,但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过小。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xx年xx月xx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上诉人主动到交警大队领取酒精检测报告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归案后,积极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庭审,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决,请求法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因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偶犯、初犯。
上诉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中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酒量较好,且在酒后一个多小时之后驾车上路,在执勤民警查酒驾时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车到指定地点。在进行抽血鉴定后,体内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对于该种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苏、上海对此作出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山东作为临省,其发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请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
综上,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等情节。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未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劳动争议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9376。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苏**,女,1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务局宿舍****室,电话131****109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xx)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
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xx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到20xx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旷工达到了30多天。按照《员工手册》第条的规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xx年1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能够确定,并且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20xx年1月~12月苏**的工资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7元。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诉人签的,这通过简单对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资,并且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认定和计算错误。
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20xx年1月~12月被上诉人的工资清单可知,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xx年11月和20xx年12月的工资。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13日被上诉人没有上班,因此没有工资。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一审不服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期间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事实和理由。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时止上诉人的考勤统计表显示:当月上诉人应出勤152小时,实际出勤210小时,即此说明截止本案公司责令上诉人正常上班时间外继续工作时6月份当月上诉人已延长工作时间合计58小时(210-152=58)。
《劳动法》第41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等规定足可看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是中国法律的强硬性规定,除国务院或比国务院权力更大的机构外,中国版图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变通”或解释等等。
强烈建议出台此“官僚官语”的官员之亲生子女体验体验此劳工生活。
被上诉人作为日资独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劳动法》第90、41条对被上诉人无效;此长彼消,本案原审判决无情“棒打”上诉人,上诉人本案遭遇劳动关系方面最严厉之被解雇的处罚“寒流”。
2、本案争议之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亦违反了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
合同即法,此为全世界法制国家之通例。
争议时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二)项明文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合同规定对双方应当不是“儿戏”。
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作为,属萝岗区劳动局与被上诉人公司之间的“亲热”行为,此行为与上诉人等劳动者无关。
此“亲热”行为不得对抗本案《劳动合同》之约定。
本案应当依据中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贯彻执行本案《劳动合同》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约定。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时后仍要求上诉人劳动之作为依法应当充分尊重上诉人的意愿,原审判决变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宪法》43条所规定劳动者休息之权利、变相支持公司强迫劳动者劳动。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律,无论用人单位采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乱七八糟的工时制,均应在《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内框架内进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义务,8小时之外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加点除需取得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华劳动者之劳动权利。
法国是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本案没有可比性。
理当如此,法国劳动制度还能优越过中华?
假设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合法合理,上诉人不服从,根据公司《职工就业规则》规定亦构不上严重违纪;原审判决纵容被上诉人“小题大作”违法解雇中国劳动者。
请帮忙把上诉人脑子里的水洗出去,以便上诉人理解领悟。
矫枉过正。
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警告情形与本案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情形两相比较,“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如此中国法院及员工更能领悟日资公司规章制度的精义。
四、原审判决“莫须有”地认定上诉人参与了集体停工事件,请求二审法院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本案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并没有说上诉人参与了什么集体停工事件。
本案萝岗区劳动局《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记载“xxxx年6月27日78名员工在厂内聚集”。
本案被上诉人因26日事件炒上诉人“鱿鱼”,27日78名员工聚集事件自然与本案争议无关。
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据来自网络的资料透露,“xxx”主政的“维稳”——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维护利益阶层的既得权力和利益……“维稳”的极致化,甚至导致民权不张,法制倒退,经济畸形发展,生态恶化,道德沦丧。
xxxx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x接受《求是》杂志记者采访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我们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个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俯身向下,抓实抓细,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裁判,汇聚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上诉人与全日资独资企业的被上诉人本案争端,可能关系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哦。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秉承周x院长精神判案,以使日本人民及上诉人均能够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尤其需使当今对钓鱼岛垂涎三尺的日本右翼势力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之正义公平性。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张某某。
xxx年x月x日。
相关知识。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则可以由被告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上诉,这里特别强调,口头也可以上诉(只要把对什么不服说出来即可),如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想上诉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代为提起上诉,或者由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让其在已准备好的上诉书上签字,代替被告人上诉。另外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上诉。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认定*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已经向荆州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书(荆公交终字[2014]第003号),由于被上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终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根据*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52条规定,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据此,对于*县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符合申请未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在规定期间提起复核申请并予以受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转入复核程序,原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诉人仓促起诉,故终止复核,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交由人民法院具体裁决。因此,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罔顾法律规定,仍然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导致本案判决背离事实,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2)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区分有无过错。构成交通事故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损害事实是存在的,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备,无法认定上诉人为此次事故的侵权人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材料及询问笔录等显示,上诉人于2014年3月5日驾驶轻型货车在主干道右侧减速行驶,未进行转弯操作,也未急刹车,更未违反规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无证摩托从后方快速同向驶来意欲超车,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操作不当,加之迎面驶来一辆小车,致使被上诉人刘某某由于避让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对此事实,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但一审判决仍然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条、49条及50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首先,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且无过错。本案中,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缓慢减速行驶,没有转弯或其他情况,因此,无需使用转向灯。且该车上仅仅载有两名作业人员,没有违反规定超载或违规营运载客。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避让迎面小车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
其次,上诉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之规定。根据前述,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减速行驶,未出现转弯或其他情形,无需使用转向灯,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况下使用转向灯。同时,轻型货车是可以根据规定搭载少量作业人员,且未超过车辆自身的核定载客人数,上诉人的车辆搭载两名卸货作业人员不违反禁止载客规定,而且其搭载数量也未超过该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因此也不存在违规。
最后,上诉人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载客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关系,难道是因为上诉人的载客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吗?这未免太过牵强。如果因为上诉人未按规定使用信号灯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正常的道路上减速行驶,未转弯,也未急刹车,故无需使用转向灯或其他信号灯。因此,未使用转向灯与本次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仅仅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的规定就认定上诉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不仅无法构成侵权行为四要件,同时还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2、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已年满65周岁,因此即使计算残疾赔偿金,也仅仅计算15年,但一审法院却违反规定计算至20年,导致实际赔偿基数大大增加。
(2)关于鉴定后护理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被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但由于其已经年满65周岁,且我国法律规定的*均寿命为75周岁,因此,本案中,在计算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后期护理费时因综合考虑其年龄状况,最多计算至75周岁,即10年护理期。但一审法院却机械的套用该规定,不假思索的计算其20年的护理期,严重超过我国法定的*均寿命,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人寿命之客观规律。倘若被上诉人刘某某超过75周岁后仍然需要护理,其完全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主张追加护理费。
(3)关于营养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综合医疗机构的所有病历,并没有遗嘱建议对被上诉人增加营养,因此对营养费应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任何意见或遗嘱的情况下,随意的确定被上诉人的营养费,有主观随意,乱裁乱判之嫌。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该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使用,法律明确营养费必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遗嘱确定,无遗嘱或医疗机构意见,法官就不得创设该赔偿事项。
(4)关于交通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对于交通费,法官必须要以正式票据为依据,并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本案中,对于交通费赔偿一项,被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票据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仍然“自信”的裁决交通费为5000元,其依据何在?这是公然的违背法律规定。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吗?倘若如此都能认为是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诉讼也就无需要证据,仅有法官“酌定”即可。
3、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错误。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元,减去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120000元,余下元。即使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20%责任,则应由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为元(元×20%=元)。被上诉人*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替代赔偿47500元,则上诉人应承担的余下赔偿额为元(元-47500元=元)。但一审法院却最终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额元显属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但一审法院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造成判决的极不公*和客观。同时,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超额计算赔偿数额,致使赔偿基数无限增大,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〇xx年二月六日。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上诉流程
一般情况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但是当原审判决中有多个判项时,此时要注意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决还是原判决中哪个判项,如果是撤销原判决,上诉请求就要将所有的诉讼请求重新在上诉状中予以明确,如果是撤销某一判项,上诉请求中只需要请求对某判项进行改判即可。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要撤销原判决后仅针对某一判项要求予以改判。比如,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偿还本金是没有异议的,只是对被上诉人偿还利息的数额有异议,那么此时应当撤销有关利息的判项,要求依法改判,如果是撤销了原判决,即撤销了原来关于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所有判项,那么上诉状中就应当将偿还本金及利息都作为上诉请求予以明确。
2、
上诉请求一般不能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如果超出了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三、
在阐述原判决存在的错误时,要反复研读原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和判项,分析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证据是否正确,再此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是否适当,有无逻辑错误等。
2、
在阐述上诉观点时,既可以在论述原判决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同时进行阐述,即论述完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自己与原审判决相反的观点,也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单独作为一部分内容进行阐述。如果案情重大复杂,我一般会将自己的观点单独提炼出来进行阐述,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二审法官快速了解上诉人的观点,二是单独提炼出来可以使上诉观点成体系,清晰明了。
3、
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也是我们上诉时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一般情况下程序存在违法情况,都会使案件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方面可以考虑一下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是否存在送达不合法的情况,在关键证据的认定方面有无未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等等,如果有程序性瑕疵,一定要在上诉状中提出来,为案件发回重审争取机会。
4、
上诉状虽然比起诉状内容要多,但还是要尽量言简意赅,尤其现在法官工作量都很大,每天看卷已经很烦了,所以要用最简练语言让法官清晰明了你的上诉观点,很多细枝末节可以在二审辩论的时候阐述,或者在庭后提交代理意见。
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我写材料的方法,即总分总方法,先提出观点,然后就该观点进行分解,一般我会将观点最多分解三个层级,每个层级用一个小标题进行概括。确定好各层级的标题后,在标题下面填写内容,对观点进行详细论述,最终能够达到使法官看标题就能了解全部观点的效果,那么这份上诉状就成功了。如此做的好处是节约法官时间和精力,如果法官对某一标题表述的内容不是很清楚,还可以查看标题下的详细论述,如此,上诉状既成体系,又清晰明了,还能使法官清楚知道你的观点。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xx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xx县人民*。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元。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4082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416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11),理由如下:
1、xx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xx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如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1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xx东南电视台20xx年5月18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从时间上来讲,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也大于被上诉人的证据。
3、众所周知,记者的实际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采编稿费、奖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能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上诉人已取得一份新证据,该证据(随本上诉状一并寄往贵院)由福建东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月*均收入为4082元。
二、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其对元的损失承担150000元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xx县委、xx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和作为精品旅游景点对外推介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七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景区内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伤的。
其次,上诉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买门票同时还购买了旅游人身保险)并经旁边检票设卡处检票后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的,而雨崩瀑布是该景区中的一个景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7、19、20、21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14页17行也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门票的行为,是对被告景区管理局向社会公众要约的一种承诺”,那么景区管理局的要约内容是什么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可以证明,雨崩瀑布是*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介绍的一个精品旅游景点,而上诉人正是接受了这样的要约,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票后进入景区的。而景区管理局并没有在上诉人买票时告知其只能游览明永冰川,也没有在景区内公开张贴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览明永冰川,所以上诉人去游览景区内的雨崩瀑布是对景区管理局要约的承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区别游客经过售票处后是去哪个景点,因此,无论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还是西当温泉,一律要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景区,这也说明门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当温泉等景区管理局对外公开宣传的景点。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都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在此次人身损害事件中,景区管理局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局赔偿190000元,扎西尼玛赔偿元,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无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看,景区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2、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负有管理的义务。而正是由于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马夫没有严格管理,要求被上诉人马夫扎西尼玛在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四、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没有受伤以前,是东南电视台记者,年龄还不到30岁,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满了对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将不得不面临后半生在轮椅上的生活。事实证明,上诉人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即使赔偿1000万,也无法让上诉人再过上一个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五、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秉公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的上诉状。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交的法律文书。
一、把握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刑事上诉状”。
(2)首部:
公诉案件:写明上诉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公诉案件不列被上诉人。
自诉案件: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xx(犯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认定罪名错误、是否轻罪重判(量刑过重)等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如:“请求判决上诉人无罪”、“请求依法减轻处罚”等。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量刑过重,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弄清楚谁能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三、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四、知道上诉状要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五、上诉不加刑让被告人大胆上诉。
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无罪或罪轻,应敢于依法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六、认为无罪、罪轻或请求从轻判决的上诉,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概括地说,要分析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精神病、又聋又哑或盲人,是否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是否属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被胁迫、教唆犯中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以及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1.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有犯罪结果发生。
2.损害结果是否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是否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v^、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是否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5.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所犯罪刑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17.上诉时应该注意提供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无罪、罪轻的证据;对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的证据,应当注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以烕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而且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一审不服上诉状
上诉人对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认定公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已经向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书(荆公交终字[2014]第003号),由于被上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终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52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据此,对于公安县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符合申请未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在规定期间提起复核申请并予以受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转入复核程序,原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诉人仓促起诉,故终止复核,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交由人民法院具体裁决。
因此,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罔顾法律规定,仍然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导致本案判决背离事实,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2)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区分有无过错。
构成交通事故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损害事实是存在的,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备,无法认定上诉人为此次事故的侵权人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安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材料及询问笔录等显示,上诉人于203月5日驾驶轻型货车在主干道右侧减速行驶,未进行转弯操作,也未急刹车,更未违反规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无证摩托从后方快速同向驶来意欲超车,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操作不当,加之迎面驶来一辆小车,致使被上诉人刘某某由于避让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对此事实,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
但一审判决仍然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条、49条及50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首先,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且无过错。
本案中,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缓慢减速行驶,没有转弯或其他情况,因此,无需使用转向灯。
且该车上仅仅载有两名作业人员,没有违反规定超载或违规营运载客。
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避让迎面小车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
其次,上诉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之规定。
根据前述,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减速行驶,未出现转弯或其他情形,无需使用转向灯,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况下使用转向灯。
同时,轻型货车是可以根据规定搭载少量作业人员,且未超过车辆自身的核定载客人数,上诉人的车辆搭载两名卸货作业人员不违反禁止载客规定,而且其搭载数量也未超过该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因此也不存在违规。
最后,上诉人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
上诉人的载客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关系,难道是因为上诉人的载客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吗?这未免太过牵强。
如果因为上诉人未按规定使用信号灯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正常的道路上减速行驶,未转弯,也未急刹车,故无需使用转向灯或其他信号灯。
因此,未使用转向灯与本次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仅仅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的规定就认定上诉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不仅无法构成侵权行为四要件,同时还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2、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关于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已年满65周岁,因此即使计算残疾赔偿金,也仅仅计算,但一审法院却违反规定计算至,导致实际赔偿基数大大增加。
(2)关于鉴定后护理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被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但由于其已经年满65周岁,且我国法律规定的平均寿命为75周岁,因此,本案中,在计算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后期护理费时因综合考虑其年龄状况,最多计算至75周岁,即护理期。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状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联系电话:___。
被告:___。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联系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
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______,月薪_____元,____月份起,公司的设_____工作由_____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____,工资从____月份起调整为月薪____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工资_____元及____%的'经济补偿金_____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______元及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_____元。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不服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20_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________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在被告管理的________从事________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_______,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住院治疗________天,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手术后出院。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依法做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前往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______鉴[_____]鉴字第______号),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______级。被告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直未给原告购买综合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____市____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_____府发[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情证明书》及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为证。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并支付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利息__________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承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归还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___日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___。
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单号,原告提供的借款一份,银行转账流水单号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不服劳动争议起诉状
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劳动争议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5月25日,xx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组4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xx区x集团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字()第152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
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错误。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无书面约定,且多数申请人未领过工资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短难道就可以认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额争议过大就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完全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及工资发放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转嫁于申请人而不予支持的认定也是错误的。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部门规章、条例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再次,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年5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秦皇1号”吸砂工程船上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从x年11月以来至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拖欠4万元。同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安排过休息休假,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除依法应向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同时被告还应当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x年八月五日。
原告:xx市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路x路x号x大厦写字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段,女,汉族,x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x年8月*日,和xx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服装有限公司。
(盖章)。
x年*月*日。
抚养费不服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___某市人,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种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族。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____案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_______%的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并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原告仅于被告方任职业务人员,属于一般员工,尚且并未与被告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再者,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________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________元。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________,还要支付高达________元的________。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________工资支付条例》、《________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不服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民初字第_号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中劳仲____案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_____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年____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_______%的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并支付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_____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_____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_____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_____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_____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_____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_____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_____的义务。原告仅于被告方任职业务人员,属于一般员工,尚且并未与被告约定_____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_____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_____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再者,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________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________元。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________,还要支付高达________元的________。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________工资支付条例》、《________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