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作品的文化内涵和艺术风格,加深审美体验。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读后感范文,希望对大家写读后感有所启发。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法律讲求严谨和表述的绝对准确,所以阅读和解释法律必然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又变成了律法的翻版,这本书名声在外,加之比较想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
短视频平台铺天盖地的推荐。包括看了这本书的评价,个人觉得稍微言过其实了,这本书以就是法律例子外加条款的简化,普通人读起来依旧枯燥完全没有罗粉说的那么生动活泼。让人哈欠连连,且许多文邹邹的词,读起来不甚顺口。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由于疫情的因素,导致学生们只能在家上网课。在这种情况下,罗翔带着他的刑法课走进我们视线中。
在很多人眼中,刑法课应该是呆板、无趣的。但是,在罗翔老师的口中,变得生动有趣起来。有人评价他的课:像相声一样,可以勾起他们学习的兴趣。
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罗翔老师在b站,拥有超过450万粉丝,深受广大网友们的喜爱。为了让门外汉,能够更好的了解刑法相关知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问世。罗翔老师是湖南耒阳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他主要研究的领域是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等,随笔集有《圆圈正义集》,还有普法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主要从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入手,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完全满足读者要求。
其实,在生活中,人们对刑法的认知几乎为零,就连相关专业的人员,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去学习。平时遇到事情,很少有人想起拿法律保护自己。但学习相关刑法知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获得更多的机遇。
01、刑法是什么。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对于刑法出现的目的,一直都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要对它进行惩罚。另一种是,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意义。
其实,我国的刑法更多的是一种折中,是一种平衡艺术,刑法既需要考虑法益侵犯说,还需要考虑规范违反说。试图在两种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现实中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种相对完美的折中。
02、要想学好刑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犯罪这个词,有个很长的定义。
简单的来讲,犯罪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第一是犯罪的刑法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有人从国外走私一些货物。由于那人偷逃税额数据比较大的。那么这人就会构成走私罪,他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它就不被认为犯罪。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如,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少年,恋爱后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是后果上需要承担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刑罚是犯罪行为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相对而言,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的主刑是指它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叫从刑。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如果张三受贿500万,被判没收财产500万。其实,最终是从张三的个人财产中缴纳1000万。因为有500万叫做追缴犯罪所得,还有500万属于没收财产。
03、刑法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我国刑法的量刑就应运而生。
而酌定情节是指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的,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酌情适用的情况。这就好比,你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和夜黑风高之下杀人,前者的情况更加恶劣,处罚起来也会重一点。
那么罪犯选择自首,刑法中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我们要高清自首的概念。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最新。自首有多种情况,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如果本人不愿意主动投案,亲友五花大绑送到公安机构,这种“送首”行为不属于自首。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女子和男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捅死男友。事后,女子给父母打电话说明这件事,并表示自己不孝。这个时候,父母打电话报警,同时驱车赶往案发现场。
期间,父母又给女儿打电话劝导,表明已经报警。而女儿还是准备寻死,正当她犹豫不决时,警方赶到。这种情况,女子是算自首的。因为女子父母报警后,女子并没有出现逃跑,这意味她具有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罚的意念。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这种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刑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动机、时间、地点等多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处罚。
04、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身边发生的一个个惨案,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却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只能依靠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习基本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每个人都应该距离法律近一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7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三)牵连犯的处理。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大学学习过程中,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之一。这学期我选修了刑法学课程,并且认真阅读了配套的刑法学讲义。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刑法学的重要性和其对于社会的巨大影响。在阅读刑法学讲义时,我逐渐理解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对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有了一定了解。在下文中,我将分享一下我对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字)。
刑法学讲义中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科,它探究刑法的理论基础和运用原则。刑法学讲义强调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它对个人自由和人权进行了保护。另外,讲义还重点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刑法的责任主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等。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学的本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段:刑法学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200字)。
刑法学讲义中还详细介绍了我国刑法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刑法学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我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对我国刑法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了解到,我国刑法体系完善,包括了各种罪刑、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刑法学讲义也详细分析了一些经典的刑事案例,如故意杀人、贪污受贿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更好地理解了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第四段: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200字)。
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刑法学的现状。刑法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学科,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特点。从古代的“血统主义”到现代的“行为主义”,千百年的法律实践和刑事案例积累,推动了刑法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刑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等,这使得刑法学不断更新和进步。通过刑法学讲义的学习,我明白了刑法学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也意识到了我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刑法知识。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实践性强的学科,无论是对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从业人员来说,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将继续研读相关刑法学著作,深入了解刑法的最新发展,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修养。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注重提升自己的刑法学素养,没有优秀的刑法理论,就无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对复杂的案件和问题。我相信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学知识,为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的刑法学知识得到了极大的充实和扩展。刑法学的概念和原则、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发展历程和现状等内容,为我提供了全面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刑法学素养,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8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其行为对象是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上述对象必须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构成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不同,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这是由于所盗窃、抢夺的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五节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刑法学讲义是我们法律学系学生的必读教材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刑法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阅读刑法学讲义,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提高刑法素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首先,刑法学讲义的阅读让我深刻领悟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刑法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学讲义中分类详细、条款繁多,每一条款都经过慎重的考虑和论证。这种严密性体现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上,准确明确、条理清晰,以及刑法学理论的体系化、逻辑性强。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能够更好地理解不同犯罪类型和刑罚形式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对刑法知识的把握。
其次,刑法学讲义的阅读也让我体会到了刑法的客观性。刑法作为一门规制犯罪行为的学科,其目的是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刑事司法。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们能够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主义、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限制等。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刑法学讲义中对于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详细阐述,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实践中的客观性要求。
进一步阅读刑法学讲义,让我明白刑法的公正性是司法实践中应该坚守的核心价值观。刑法学讲义中涵盖了不同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原则,其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正与平等。公正性在刑法适用中体现在程序正义、平等原则、无罪推定等方面。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刑法作为一门学科所具备的公正性要求,对法治精神的重视,有助于我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实践。
最后,刑法学讲义的阅读也让我对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刑法学讲义中介绍了刑事责任的范围、追诉原则、审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深入阐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和机制。这让我更好地理解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与权力,以及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通过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区别和联系,增加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敬畏和尊重。
综上所述,刑法学讲义的阅读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的严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深了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刑法学讲义不仅是法律学学生必读的教材,更是我们了解刑法学科本质、掌握刑法知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入阅读刑法学讲义,提高我们的刑法素养,有助于我们将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知识,更好地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