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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刑法讲义读后感大全(12篇)

时间:2023-10-30 00:27:17 作者:字海最优刑法讲义读后感大全(12篇)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思考和理解书中的思想,从而进一步拓宽我们的视野。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一篇读后感,不妨参考一下以下小编整理的读后感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示。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由于疫情的因素,导致学生们只能在家上网课。在这种情况下,罗翔带着他的刑法课走进我们视线中。

在很多人眼中,刑法课应该是呆板、无趣的。但是,在罗翔老师的口中,变得生动有趣起来。有人评价他的课:像相声一样,可以勾起他们学习的兴趣。

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罗翔老师在b站,拥有超过450万粉丝,深受广大网友们的喜爱。为了让门外汉,能够更好的了解刑法相关知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问世。罗翔老师是湖南耒阳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他主要研究的领域是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等,随笔集有《圆圈正义集》,还有普法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主要从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入手,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完全满足读者要求。

其实,在生活中,人们对刑法的认知几乎为零,就连相关专业的人员,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去学习。平时遇到事情,很少有人想起拿法律保护自己。但学习相关刑法知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获得更多的机遇。

01、刑法是什么。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对于刑法出现的目的,一直都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要对它进行惩罚。另一种是,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意义。

其实,我国的刑法更多的是一种折中,是一种平衡艺术,刑法既需要考虑法益侵犯说,还需要考虑规范违反说。试图在两种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现实中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种相对完美的折中。

02、要想学好刑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犯罪这个词,有个很长的定义。

简单的来讲,犯罪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第一是犯罪的刑法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有人从国外走私一些货物。由于那人偷逃税额数据比较大的。那么这人就会构成走私罪,他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它就不被认为犯罪。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如,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少年,恋爱后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是后果上需要承担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刑罚是犯罪行为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相对而言,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的主刑是指它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叫从刑。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如果张三受贿500万,被判没收财产500万。其实,最终是从张三的个人财产中缴纳1000万。因为有500万叫做追缴犯罪所得,还有500万属于没收财产。

03、刑法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我国刑法的量刑就应运而生。

而酌定情节是指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的,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酌情适用的情况。这就好比,你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和夜黑风高之下杀人,前者的情况更加恶劣,处罚起来也会重一点。

那么罪犯选择自首,刑法中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我们要高清自首的概念。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最新。自首有多种情况,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如果本人不愿意主动投案,亲友五花大绑送到公安机构,这种“送首”行为不属于自首。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女子和男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捅死男友。事后,女子给父母打电话说明这件事,并表示自己不孝。这个时候,父母打电话报警,同时驱车赶往案发现场。

期间,父母又给女儿打电话劝导,表明已经报警。而女儿还是准备寻死,正当她犹豫不决时,警方赶到。这种情况,女子是算自首的。因为女子父母报警后,女子并没有出现逃跑,这意味她具有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罚的意念。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这种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刑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动机、时间、地点等多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处罚。

04、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身边发生的一个个惨案,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却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只能依靠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习基本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每个人都应该距离法律近一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法律讲求严谨和表述的绝对准确,所以阅读和解释法律必然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又变成了律法的翻版,这本书名声在外,加之比较想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

短视频平台铺天盖地的推荐。包括看了这本书的评价,个人觉得稍微言过其实了,这本书以就是法律例子外加条款的简化,普通人读起来依旧枯燥完全没有罗粉说的那么生动活泼。让人哈欠连连,且许多文邹邹的词,读起来不甚顺口。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字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经济学讲义》读后感

之前在追《奇葩说》时,有个问题让我沉思许久——雨天外卖小哥晚点,要差评吗?开始,我的秒回答案就是“不要”,和我年纪相仿的人冒着大雨为我服务,迟到也情有可原,或许在我遇到此类事情时,我希望被温情以待;在我听完辩手们的论点后,有一条戳中我的痛点“如果不差评,对其他在雨天送外卖的小哥不公平”。做个理性人需要冷血吗?还是说做个温情的理性人太难了!

恰好此时,我有幸翻开了《奇葩说》导师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本书通过118个经济学案例,贯通中西古今,来解释这光怪陆离的复杂世界。结合理论与现实,从简单的成本、价格、交易等到员工与老板的议价能力、产权兴起的动力。深入书本,使得我换了一种思路看世界,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辩证地评判事物,从而做一个温情的理性人。

本书的金句非常多,以下我摘抄的几条,曾令我茅塞顿开。

有人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价格,有价格就有波动,有了货币就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平背后是效率考量,不是单人的效率考量,而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考量;小圈子靠爱心,讲同情;而世界靠讲市场讲规则。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户、酿酒商或者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

从大一第一门课《西方经济学》到大四的最后一门课《财务报表分析》,无论是经济学角度还是会计角度,从来没有离开过“成本”。而这一简单的概念在应用于生活:买菜、买车等。当我在阅读第二章《成本,不要只盯着钱》才感到惭愧,自己的见解很肤浅。

“成本就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

我觉得其实用“机会成本”考量成本不是应该更好吗?比如在毕业季,有人选择继续深造,有人选择进入职场,假如我选择读研,两年产生的是费用,那么我读研的成本假设为10万,而与我情况相仿的同学可能进入了券商,顺便赶上了经济繁荣,他两年赚取了20万。那我在算自己学习成本时,20万应该更合理。尽管学习是为以后的价值增值,但用20万定义不是更能时刻警醒着目前自己失去的20万吗?才更有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动力吗?其次,置身于相对的世界,而不是孤零零地计算绝对数,更符合市场化。最后,身为会计记账时确实需要用10万,这叫财务记账,会计不光是监督和核算,我的时代会计更应该是决策,所以在决策时,20万是与整体大环境贴近,便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沉没成本、边际成本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114讲《阿罗不可能定律》,我发现视角及其重要,这能决定我们成为怎样的人,怎样的管理者,管理出什么成果。书上说: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经验:虽然开会是民主的,虽然大家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虽然最后都是投票表决,但是那个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的人实际上才是最重要的角色,因为投票的结果在他选择投票方案时就已经被决定了。”

有时候统治我们的往往是最意想不到人或事,这让我不得不反思温水煮青蛙的故事,从小就被告知,我们要有危患意识,我们要走出舒适区。现在我发现,无论做怎样的青蛙,永远都是别人盘中的棋子,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链条中增强话语权,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做温水煮青蛙的人,才更能够统筹大局。

通过阅读,这本书不但拓宽了我的思维,更是让我重新审视,我该怎样定位自己。作为会计系的学生,随着规模经济即财务软件的边际成本降低,单纯的做账很快会交给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取代,财务、会计是微观的,经济更加宏观。

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在学习刑法过程中,我有幸接触到一本非常经典的刑法学讲义。通过对这本讲义的研读,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对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下面将分为五个方面,分享我在阅读刑法学讲义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学讲义为我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刑法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原理和要求。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整体框架有了大致的了解。讲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刑法学讲义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理论。

其次,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广泛适用性和深入内涵。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无论是在经济犯罪的查处,还是在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的领域,刑法都有其重要作用。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意识到刑法作为一门学科不仅仅关乎刑事司法过程,更涉及到社会治安维护和社会公正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刑法的内涵也越发丰富深入。对于一名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深入理解刑法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

第三,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是刑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刑法学的讲义通过分析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培养了我对刑事责任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刑法学讲义的案例分析让我意识到,在刑事责任问题的裁定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这要求我们在研读刑法学讲义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批判性思维和判断力,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的理论。

第四,刑法学讲义让我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核心价值。刑法学讲义强调了通过法律制定和适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研读,我明白了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让刑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最后,刑法学讲义使我感受到了刑法学的魅力和深厚内涵。刑法学作为法学科目的一部分,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刑法学讲义中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述,引发了我对刑法学深入研究的兴趣。对于我这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深入研究刑法学,既是对法学专业的追求和热爱,也是对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坚持。

总之,刑法学讲义的研读使我对刑法学的重要性、广泛适用性、深入内涵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深度研读,我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对刑法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论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xx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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