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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棚户区改造申请书(模板15篇)

时间:2023-10-31 17:17:56 作者:紫薇儿2023年棚户区改造申请书(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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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申请书范文

今年以来,县棚改办坚持以棚改统领城建工作,把棚改作为城市工作的头号工程和重中之重,作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的核心工程,按照“小批量、多批次、彻底性”的要求,主动担当、敢于碰硬,全力打好棚改攻坚战。今年,组织完成**等7大片区、14个村和14个单位老旧小区的搬迁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工作,全部“一次拆净、一步到位”。目前,签订搬迁协议5417套,协议签订率100%;已开工建设5417套,开工率100%。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三期项目拟建安置楼8栋,安置房772套,已全部完成招标,安置楼实际总建筑面积约128571㎡。目前5栋(9#、11#、17#、18#、19#)正在建设(由中铁三局**年**中标,当月开始动工建设),其中3栋(7#、8#、10#)因吴家寨拆迁未完成暂未启动建设(交由**建设集团实施)。

四期项目拟建安置楼交由**建设集团实施。

棚户区改造申请书范文

为了摸清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状,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动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区政协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27日,区政协副主席王正举、朱武魁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和政协经济建设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区建设局负责同志,对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深入民馨家园c区廉租住房工程、北滨河路建设工程、过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八沟一河治理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广成花园b区供热计量改造等项目建设现场,实地查看了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听取了有关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随后在区建设局召开了评议座谈会。参加视察的政协委员围绕实地查看的情况和区建设局的工作汇报进行了评议发言。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区委、区政府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市转型的战略任务,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计划从2011年开始在3年内完成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亿元,总占地面积亩,改造拆迁量1592户、万平方米,规划建设住宅53幢万平方米。截止目前,5个片区9个改造点累计完成投资24217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拆迁住户1203户万平方米,占拆迁户总数的;6个改造点完成土地挂牌出让手续,过店街东片2幢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西片1幢进行五层主体施工,20101幢万平方米完成五层主体建设,建设面积万平方米,占规划总面积的。

通过视察,委员们一致认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设局抓总牵头,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在拆迁难度大,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做了大量艰苦有效的工作,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领导重视,安排周密。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xxx门从2010年就开始对城区19个棚户区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在详细调查摸底、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区上专门成立了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交通、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区形成了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同时,通过市、区新闻媒体、张贴公告、宣传车等形式进一步加大了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大多数拆迁户都能够理解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了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是高点定位,措施得力。区委、区政府坚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做到了“四个相结合”,即把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市发展和经济转型相结合,与促进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与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开发商建设、全社会参与”的棚户区改造指导方针,采取政府建设和商业性开发同时进行的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设进程。

三是突出重点,政策到位。拆迁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拆迁安置工作中,xxx门紧紧围绕平安拆迁这一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规划、国土、房产、消防、电力等职能部门打破常规,特事特办,采取集中办理、现场办公等方式,积极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并通过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措施,让利开发企业,力争使棚户区居民得到最大实惠,确保了拆迁工作较好地推进。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视察和听取汇报的情况来看,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整体上进展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是拆迁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由于土地出让价、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上升,而现行补偿标准多年未变,且补偿方式单一,加之部分被拆迁户对《物权法》的理解有误区,寄希望于国家对拆迁条例的修改,存在着等靠、攀比、索要等心理,少数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要求过高,甚至高出正常市场价格的数倍,至今达不成拆迁协议,致使改造项目难以及时腾出建设用地,严重影响改造工作的进度。截止目前,一期工程确定的53幢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至今才开工建设4幢,其余还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明显滞后。如不能按期完工,一方面会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将势必引发回迁安置群众上访和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纠纷,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棚改工作的主要瓶颈。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省、市配套资金是按工程进度拨付的,由于改造拆迁量大,影响了建设进程,致使省、市配套资金相应滞后不能及时到位,加之我区财政基本属于“吃饭财政”,融资困难,造成改造资金严重短缺,致使一些拆迁成本高、利润空间小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启动。

三是拆迁安置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棚户区住户居民绝大多数属下岗职工、农转非、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收入来源不稳定,货币补偿又由于住房面积小,领取的补偿金根本买不到适合的住房,加之物价快速上涨,许多被拆迁户在回迁前临时找出租房很困难,买合适的住房更困难,给社会建设、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压力,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和难度。

针对视察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委员们建议:

(一)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大拆迁力度。拆迁工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及时完善补偿政策,进一步优化拆迁工作环境,加快推进拆迁进程。一是规范拆迁程序,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建议政府按照货币和实物原地安置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在补偿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到物价、房价、土地出让价等综合价格因素的影响,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同时,要坚持依法拆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执行政策标准上,对所有拆迁户一视同仁,确保政府政策的透明度、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坚持依法行政,敢于动真碰硬。对提出无理要求、漫天要价、拆迁单位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拆迁户,该强制拆迁的,必须依法强制拆迁,以打开目前拆迁工作的被动局面。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各类媒体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向群众说清说透政策,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推进城市化建设的积极性和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自觉性,消除对征地拆迁的畏难情绪和抵触心理,使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拆迁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元投资体系。棚户区改造应多方筹措资金,既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支持,又要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社会和企业资金参与改造建设,降低改造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一是紧紧抓住当前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的机遇,认真研究中央、省、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补助资金方面的投入政策和对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动向,全力以赴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最大限度争取上级补贴资金的支持。二是要利用财政投入、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减免、土地资产运作等办法加大投入,增强地方配套能力,加大对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加大政策创新和招商引资力度。要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准确灵活地掌握政策,要以优惠政策的最大化,吸引开发企业,降低改造成本,以最好的优惠政策,最快捷的服务效率,大力吸引区内外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建设和改造,达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目的。

(三)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社会稳定。在拆迁改造中要尽最大努力了解并解决棚户区居民的所思、所需、所盼,做到诉求合理的及时解决到位,无理取闹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尤其要高度关注和解决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弱势群体的现实困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合理的照顾。如:解决拆迁群众子女的就学问题;为符合低保条件的拆迁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生活困难;为下岗失业的拆迁户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推荐其再就业等。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改造任务重、矛盾多、难度大,只有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推进体系和责任体系,才能有力推动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一要统一思想,坚定棚户区改造的信心和决心。针对部分干部群众中存在的等、靠、要思想、畏难发愁和攀比埋怨情绪,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动脑筋,破解难题,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推进。二要建立运转高效的协调运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既分工负责,又协作配合,形成“政府联动、企业主体、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争取社会参与,积极做好资金筹措、项目启动、人员优化等工作,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申请书范文

根据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国家关于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旧城镇等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今后一个阶段棚户区改造的新特点,特别是棚户区改造中进行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政策,研讨运用国开行、农发行长期低息贷款的棚户区融资模式以及引进民间资本推动棚户区工作项目,交流地方棚户区改造成功的典型经验与做法。

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在法律本质上属于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要严格遵循《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从征收的主体和程序方面,规范征收权的行使,防止征收权的滥用,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完善事后救济途径,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对征收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征收制度的法律渊源上讲,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征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征用”,实际上包括了征收和征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并分别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作了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2007年《物权法》对《宪法》中的征收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对不动产征收作了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xxx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xxx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法原则。

城中村改造要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的新阶段,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尤其是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这一时期对土地供应的需求比较旺盛。

城中村改造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与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城中村改造的项目立项、改造范围、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偿标准、回迁政策等都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城中村改造范围中被征收人的意见,认真听取和充分吸纳各方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善于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注意比较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同时也要善于借鉴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成熟模式。准确处理比较借鉴与因地制宜之间的关系。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制度和方案,不能一味片面地追求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城中村改造之前,应当预先对周边房地产市场、项目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土地供应模式与供应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以及社会稳定等进行预评估,以便在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对不同方案进行合理的比较和选择,力求城中村改造方案设计达到最大的利益平衡,与现行体制、机制做好充分衔接,提高可执行性。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实现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文档为doc格式。

棚户区改造申请书范文

同志们:

大家好!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基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政府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x、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特困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工作目标。

2到3年基本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4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市市长全权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严格的市长责任制。

3.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相结合,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工作相结合。

4.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5.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6.坚持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可以“平改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平均楼房户型不高于采煤沉陷区改造安置标准;平房不低于“三老”住房标准。

2.新建住房要进行室内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设施,原则上由本人负担。在新建安置回迁房可xxx分廉租房,供无能力按房改和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保户居民租住。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市政府兜底方式解决。可采取居民个人出资;税费政策减免;棚户区腾空土地,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产权调换,在住宅小区安排一部分商业用房以筹集资金;提供市财政性资金等多种形式。省财政尽力给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资金。

各市政府要落实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减免、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住宅区商品房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省财政在原有预算列支的每年2亿元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基础上,再追加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市改造棚户区。

(二)编制方案。

各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在详细调研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上报省协调小组审定。

(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各市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资金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经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下达。

(四)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

各市xxx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严格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六)组织拆迁。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七)设计与施工管理。

要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

(八)竣工验收。

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工程定额编制费;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免缴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缴合同协议公证费;免缴河道维护基金;免缴市场交易服务费;免缴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缴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收。

(三)对低保户实施优惠政策。对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本人未缴费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鼓励购买或实施廉租办法;无力承担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代缴租金;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0年4月1日《xxx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协助各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全部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腾空土地收益、商业用房开发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各市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各市市长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建设、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省政府将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纳入各市政府目标考核。

棚户区改造临时规约

昌都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区划座落:贡觉县莫洛镇阿嘎南路。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商业、酒店、住宅、地下车位。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四)根据建筑设计规划等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委托昌都县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或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布设、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广告牌、led广告屏幕、户外广告、建筑内共有通道、公用设施设备等),该经营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并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的不足。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六)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规划用于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位;

3、 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     ×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实测产权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十)本建筑区划内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遮雨(阳)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及受让人或承租人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业主姓名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暂停供水、供电服务;

3、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  。

4、要求业主、使用人限期整改,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按责任划分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二)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层][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制定的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棚户区改造申请书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xxx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在xxx副委员长带领下,从6月上旬到7月下旬,先后对山西、黑龙江、甘肃、河北四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专题调研小组先后听取四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介绍,到20个市、14个县与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座谈,深入城区、林区、垦区、矿区和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实地考察,探访廉租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住户,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与四省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专题调研小组还委托安徽、江西、山东、河南、云南等5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xxx、xxx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2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xx年,xxx制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xx年12月,xxx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xx年第4季度,xxx决定在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75亿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2亿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3月,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在xx年预算安排的中央重大公共投资中,有493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xxx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确定在xx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改造;帮助80万个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继续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组织,大力推进。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山西省确定了“xx”期间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黑龙江省提出,用5—8年的时间,完成煤矿城市、非煤城市、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涉及城市居民200万户,农村居民160万户。甘肃省提出,xx年至xx年,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农村居民200万户。河北省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加强城市、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建设。四省的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都成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与市、市与县区政府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形成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和自治区保障办《关于做好—x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x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的通知》(桂保障办〔〕2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市中心城区要结合郁江堤路园工程、东湖整治工程、高铁工程、园博园项目、白凹窝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区交通干道建设征拆工作,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要发挥好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因地制宜,多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xx平方米或改造户在50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参照国务院《意见》和本要点执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x年8月30日前)。

1.城镇部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查摸底,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国有林区部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垦区部分由西江农场负责。各责任单位于8月25日前汇总并上报摸底情况。

2.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

3.汇总整理全市摸底情况。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x年8月30日前完成摸底情况汇总。

(二)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1日—10月31日)。

1.编制《贵港市-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贵港市x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自治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0月4日前完成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2.召开动员大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七秘具体负责。10月20日前完成。

3.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10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x年至x年)。

x年完成282户;。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25%;。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剩余任务。

上述任务,在每年初连同各县(市、区)年度保障房目标任务一并明确和下达。

(四)检查验收阶段(每年第四季度)。

1.列入“三年目标行动计划”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通报1次以上。由各项目督查组负责。

2.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每季通报1次以上。由各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改造任务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结果列入当地绩效考评和问责内容。

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负责安置住宅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组织国土、规划、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落实棚户区认定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地块的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协助业主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督、问责。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汇总上报、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工作。

西江农场:负责本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规划、汇总上报,以及项目的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市建投办:负责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平台建设工作。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何力同志在20xx—20xx年由市委组织部抽调参加市棚改工作第三推进组工作,与全组同志一起负责鸿嘉花园小区、融福康城小区拆迁征收工作推进落实。期间,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深入住户家中调查,加强协调,督促开发商积极推进,科学合理制定拆迁工作方案,较好地完成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征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鸿嘉花园于20xx年7月动工,小区占地面积23.63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该小区动迁面积19.2万平方米,动迁户数2915户。工作组于20xx年7月初进入,进入时还有315户没有动迁。工作组进入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截止现在,拆迁226户,还有89户没有动迁,已经安置入住1135户。规划建设回迁楼32栋,已经建成20栋,今年预计建设12栋。融福康城小区拆迁总面积2.6万平方米,动迁户数577户,已拆迁528户,已安置入住479户,未动迁1户。

作留下的工作资料。其次,深入各家各户进行走访调查。基本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到各家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各住户的想法和用房情况,然后与各户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住户都是晚上等下班后到家中商谈,经常工作到晚九点多才结束。如有一户主不在本地,在沈阳工作的,就通过电话约谈,或利用星期日等空闲时间从沈阳回来谈其想法和要求,组织其与征收办进行具体商谈,对上述约谈的情况一一形成笔录资料。

(二)积极宣传政策,确保顺利推进工作。在开展约谈和走访过程中,我们注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从近几年先后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实施和理解,以及对其要求补偿的适用哪项政策及对其影响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保证了他们对各级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可。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老人,不听你解释政策不政策的,就要求按他要求的条件,我们就多次进行耐心的劝解。

请,由工作组报市征收办。现已有2户进入强迁程序之中。三是所在住户涉及亲戚朋友的,通过多方关系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其相互信任,达成协议。有的涉及某单位工作人员拒绝见面约谈的,工作组主动到单位上门约谈,或通过其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进行约谈。

(四)注意预防上访事件,积极督促按时回迁。在工作中,一方面,针对有一部分住宅楼回迁户不满意水、电、暖等附属工程进度过慢的情况,欲串联到市政府上访的言论。工作组及时找开发商沟通,了解接水、接电、供暖等生活设施工程的进展情况,催促其抓紧时间进行协调、加快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回迁住户落实政策的解释和调解工作,保证顺利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同时,对办理入住后对其结构不十分满意的.住户,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帮助解决。一住户在办理入住后,发现中间有非承重的间墙和多出一个卫生间等问题,要求能否帮助去掉间墙,取消一个卫生间,工作组出面与开发企业协调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使住户满意而归。

一是要求条件过高的无法协商。拆迁区内剩余56户大多数因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漫天提高安置条件,致使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所占位置处在6栋回迁楼的位置,将使510户住户无法正常回迁。

二是部分签订协议仍拒绝不搬迁。有2户签订协议后拒。

不搬迁的,致使按规划位置建设的回迁房、廉租房不能整栋落地,动迁进程停滞。相应160户回迁住户无法回迁入住,期间每天都有不能按期入住的回迁户到棚户区动迁办上访,虽经工作组和回迁入住办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但情绪激愤,以致到市里上访的事件频发。

三是回迁时且拒不交清余款。此种情况在协议签订时,已标明相互费用在入住时结清。但在办理入住时回迁户不认可超出面积,或感觉超出面积过多,不想交多出协议规定的面积房款的,而无法回迁入住,这类情况引起上访的也较多。

一是继续协调做工作,督促推进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协调开发企业,解决好办理入住中的问题。三是提出安置要求过高的,经对多次调解无效,尽快完善强迁手续。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集镇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区住保办关于开展-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苏埠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镇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镇社区。

(二)工作目标。

于x年底完成南外街道庐州路南侧片(万圣国际花园地块)镇区棚户区拆迁户16户,拆迁面积20xx.47平方米,占地面积5亩,安置房建设套数26套;老供销社煤油仓库棚户区拆迁户33户,拆迁面积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7亩,安置建设套数35套;x年底完成老竹木市场棚户区拆迁户22户,拆迁面积2800平方米,占地面积6亩,安置房建设套数30套;老银鱼地块拆迁户31户,拆迁面积17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亩,安置建设套数56套,老街二期改造,拆迁户580户,安置房套数650套,拆迁面积520xx平方米,占地面积520xx平方米,安置房套数650套。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苏埠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宜居城镇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镇总体规划,容积率、日照间距等各项规划指标严格按照六安市统一规定,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区域特色,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60—85平方米,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在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区财政支持。

2、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3、区、镇两级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投入的相关配套资金。

4、采取招商企业投入及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标准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工程建设材料、调查确权、拆迁补偿、建设安置、现场督办和宣传报道。

镇土地建设环保局、建设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贸发展局负责计划项目的可研报批,向上级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镇财政局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中心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镇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工作;镇纪委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同时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镇宣传办、文广站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镇法庭、公安派出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各辖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浙江嘉兴一南湖,圣水红舟在上游。中共首届党代会,为拯华夏绘宏图。

井岗山。

春雷霹雳震天响,朱毛会师在井岗。星星之火燃华夏,蒋家王朝被烧塌。

(一)。

老屋旧院已拆除,政府惠民百愿足。栋栋高楼平地起,红砖蓝瓦绘新图。

(二)。

灼灼热浪地生烟,建筑工人汗透衫。烈日炎炎不叫苦,居民期盼早回迁。

对弈诗二首。

楚河汉界兵家争,将帅筹谋各用功。炮打隔山迎顶地,车平逸马卧槽中。孙庞斗智思竭勇,相士维权苦尽忠。尺寸方城决胜负,失足一步满盘倾。

对弈诗之二。

安祥楼里百家居,柳陌黄花胜景区。耋耄老人插鬓坐,闲亭对弈笑拈须。

五月端阳诗二首。

踏青。

五月端阳去踏青,登山越岭赏花浓。林中百鸟争鸣唱,草绿花红流水声。

荡舟。

和风细浪荡轻舟,属酒邀朋一日游。三闾应吟盛世句,繁荣百业乐悠悠。

回乡。

未当校长半楼书,调到粮食病退休。二中打工整六载,携妻归里度春秋。

晚年。

人生不觉已白头,只顾为民岁月流。都道夕阳无限好,景好毕竟不常留。

黑龙江省肇州县第二中学王占忠。

棚户区改造调研报告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厂矿区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棚户区改造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对棚户区改造的呼声也十分强烈。为此,作为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围绕我县棚户区改造专门组织进行了调研。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我县县城棚户区主要分布在老城区、工厂区和城乡结合部,主要有以下几大片:

1、迎宾街中部以南、太行街以北(包括外贸公司、副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制帽厂等);。

2、东沟巷(铁路指挥家属院、糖酒公司家属院、运管所家属院等);。

3、丰州路东侧(包括运输公司、县社家属院等);。

4、城西区化工厂、电器厂、针织厂等地段;。

5、太行西街北侧(包括老干局家属院、林业局家属院、果树中心、蚕桑中心等),以上区域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居民户,人口人。

上述棚户区,居住环境较差,而土地利用率却较低,存在以下隐患和问题:一是房屋由于使用年限久,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基本上已忧为危旧房,存在居住安全隐患。二是房屋基础设施较为落后。房屋户均面积狭小,不成套,大都没有排水设施,没有集中供暖,没有卫生间,生活条件相对简陋。三是环境较为恶劣,大都居住在低洼地带,排水不畅、阴暗潮湿、乱搭乱建、乱堆垃圾,春天污水横流,夏天蚊蜗居肆虐,冬天积雪成山,公厕均为旱厕,环境非常恶劣。四是棚户区居住人员成份复杂,生活水平较低。这里出租房屋比比皆是、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都把落脚点选择在了棚户区,使得这里的社会治安管理和房产部门房屋管理十分困难。

近年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是棚户区的居民却始终多年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与绝大多数市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居住水平反差极大。同时棚户区的存在,与城市整体形象、文明档次极不协调,使大的城市人居环境大打折扣,并且也不利于发展城市经济和招商引资。所以棚户区改造势在必行。

(一)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感情的重要举措。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低保户和低保户边缘户的非常高。他们面临着就业、住房等多重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通过棚户区改造,不仅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使老百姓得到了实惠,而且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行棚户区改造,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须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城市化发展水平,往往标志着一个地区经济、文化、政治、教育、科技、信息等多方面所达到的状况。根据有关资料,山西省公布的20xx年城市化率为43.03%,而我县仅为%,山西省城市化率要达到%,目前我县县城人口为3。5万人,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每年要新增城市人口听写5000人,按每户3-4人计算,需每年新建住房1000多套。我县县城三面临河,背靠丘陵,新区开发受到一定制约和影响。棚户区土地利用率均低,据初步测算,通过棚户区改造,可提高建筑容积率2-3倍,可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为城市发展列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棚户区改造,不仅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而且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途径。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大部分是安置用房,为小户型、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对象除解决回迁户外,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棚户区改造,直接增加了住户有效供应,有利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稳定住房价格。另外,棚户区改造有力地拉动了建筑业、建材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保增长、解决社会就业与再就业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具体实施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认识问题。改造范围内多数人在满足其合理补偿或安置的前提下,能够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但由于近年来我县房屋拆迁补偿采取的是“拆一还一”的办法,补偿标准较高,少数住户以不愿改造为由或提出过高附加条件,影响改造工作的实施。

二是拆迁难问题。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采取的是现状招标,无地供应方式,拆迁工作如由开发商承担,拆迁成本和拆迁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且房屋销售政府限价,投资风险较大,开发商投资建设积极性不高。

(一)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县保障性住方建设领导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调查摸底,制定详细并确实可行的棚户区实施方案,报领导组审核批准后严格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对改造工作大力支持并提高优质高效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协同配合,明确职责。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广泛争取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发挥单位、企业、个人等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政府引导,单位实施,市场运作的机制。棚户区改造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19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棚户区是指城镇内集中成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主要是指集中成片不能居住的危房区和不能正常使用需整修的旧房区。棚户区改造对象为棚户区原住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当地原家庭住户(棚户区内原改制企业及下岗职工已进行住房改造的不在其中,不属于原住户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可优先享受租赁保障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对棚户区危房和使用功能不完善需整修的旧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县城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

总体目标:x年至x年完成县城内棚户区改造;x年至20xx年完成全县棚户区改造。

改造任务:从x年至x年共申报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4700户,其中县城区改造2645户,改造范围包括原纺织厂、原机械厂、原烟厂、原水泥厂、原无线电厂、原大理石厂、前港公司、建一和建二公司宿舍区等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主要分布在河西、城南、城中、城东、城北、艾坪社区;相关乡镇改造2055户,改造范围包括芙蓉镇、松柏镇、塔卧镇、万坪镇等乡镇集中成片居民区。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区一地一测、一地一议、成熟一块解决一块”的方式逐步推进,优先改造县城区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集中成片棚户区,逐步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房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相结合,不断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修与改造建设相结合,坚持完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坚持按照不同类型分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

(四)合法合理,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严格规划控管,坚决打击棚户区内非法买卖土地和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依法改造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成立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城镇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灵溪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肖绍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核准;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县城镇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征地拆迁、危房认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测绘、评估、出让和供应;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维稳处置;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灵溪镇政府负责棚户区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住户的走访、稳控;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报道和舆论引导;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原住户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保障房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一)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是指未经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出让开发”改造方式:一是根据国土部门土地评估价标定最低出让价(为评估价的70%)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竞标,出让后以开发方式进行改造安置,由开发商给安置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其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安置建筑面积由原住户与开发商议定,安置验收合格签订补助协议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对原住户按2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三是鼓励采取两次拍卖方式即先进行投资权拍卖后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

2、“公租房建设”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将棚户区改造建设成公租房进行安置,或利用其他已建成的公租房进行就近安置。公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棚户区原住户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后居住,原住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

3、“共有产权”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与棚户区原住户共同联合建设,县住建局作为业主修建公租房,基本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户。超出基本建筑面积部分由原住户负责出资,其出资金额按公租房合同承包价测算,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使用五年后,县人民政府将公租房产权按公租房成本价(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出售给共有产权的原住户,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自行整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二)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是指已出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转让开发”改造方式:是指原住户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对其进行安置,县棚改办对棚户区原住户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其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户。

2、“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以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使原住房使用功能完善,整修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3、“私建程序”改造方式:棚户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住户修建五层及以下房屋的,可按私人建房程序进行建设,建成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三)老旧街道棚户区。

老旧街道棚户区是指除以上两类棚户区以外的城乡老旧街道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招商引资”改造方式:由开发商按规定方案先投资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由县棚改办据实结清改造建设资金。

2、“自行整修”改造方式:由县棚改办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

按照湘政发〔〕1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凡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实施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免收除劳动保险基金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二是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州规定比例外,全部返还到县棚改办用于解决棚户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三是由县棚改办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实施棚户区其它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优先办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五是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执行。

七、若以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出现与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冲突的情况,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自动失效。

棚户区改造临时规约

甲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双方确认:由乙方于20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三、借款利率。

双方确认: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还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四、借款用途。

甲方承诺:本借款仅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协议计划用款和按时还款。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借款用途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最高不超过20%的罚金。

(2)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借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结清。

七、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共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方(甲方):(盖章)。

出借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进。

(二)坚持以xx县房产局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xx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设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政策解答、项目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建设。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计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设,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与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参照营业店面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确实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储藏间或车库,参加照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xxx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统一政策,严格标准。严格执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通知》(辽市政发〔〕2号)要求。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x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征收9252户,征收面积713963平方米,回迁安置13121户,回迁安置面积1009047平方米。其中: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改造项目1个,征收712户,征收面积49640平方米,回迁安置961户,回迁安置面积85792平方米。

(二)白塔区:改造项目11个,征收3908户,征收面积319072平方米,回迁安置5358户,回迁安置面积456127平方米。

(三)太子河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353户,回迁安置706户,回迁安置面积53000平方米。

(四)宏伟区:改造项目4个,征收2158户,征收面积124279平方米,回迁安置2224户,回迁安置面积174220平方米。

(五)弓长岭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527户,征收面积58000平方米,回迁安置1054户,回迁安置面积59000平方米。

(六)xx县:改造项目1个,征收49户,征收面积6971平方米,回迁安置49户,回迁安置面积3908平方米。

(七)灯塔市:改造项目3个,征收1545户,征收面积156000平方米,回迁安置2769户,回迁安置面积177000平方米。

(一)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

(二)开行贷款、河东债券、建行贷款、华夏银行贷款等项目融资;

(三)市、县(市)区自筹资金。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总体协调、推进督导工作;负责征收补偿程序制定、审批和监管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相关政务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争取各类改造资金补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改造现场社会稳定、人员安全、涉及有关户籍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人员审核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造区域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报件审批、土地收储、土地处置及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建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的供暖、燃气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棚改区域拆违及强制拆迁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争取国家、省www.对垦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完成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文广新体局:负责改造地块文物处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改造程序、资金使用、工作人员执行规定等监察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市国资委:协助地块内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等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河东新城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改造任务落实,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区域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等工作。

地税、工商、邮政、电力、通讯、新闻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改造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杜绝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等现象,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辽市政发〔〕2号文件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自建回迁安置用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及时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调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确保机制运行顺畅。

(五)加大督导督查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督办,对各棚改项目完成情况要跟踪督导,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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