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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文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日,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元、原告父亲误工费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丁xx提出鉴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审原告房屋装修延期以至于多发生了租房费用及误工费用,对此原审被告丁xx应予赔偿,同时原审被告丁xx应当对原审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丁xx、大连开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丁xx居住于上诉人楼上。9月上诉人购买该房屋,同年10月进行装修,由其父亲负责,此前上诉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为3000元。202月上诉人在装修其房屋时发现其卫生间漏水,但被上诉人丁xx不予配合解决,致使上诉人对此进行了部分修复。被上诉人丁xx于2006年3月31日将其漏水问题修复。上诉人房屋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为3138人。上诉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装修房屋,租房费用交到2006年5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报告、租房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也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装修房屋时于2006年2月1日发现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诉人丁xx不予积极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问题,时间长达尽两个月的时间,必然拖延了上诉人的装修工期,对此造成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而花费的两个月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丁xx承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未予保护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房屋系由其父亲负责装修,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与其父亲装修的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合理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即已经让被上诉人丁xx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上诉人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上诉人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上诉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损失919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20元,由被上诉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x。
审判员尹xx。
代理审判员王x。
二0xx年x月x日。
书记员冯x。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
受托人:xx,xx律师。
电话:xx。
委托人就xx与xx借款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委托xx事务所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该案再审程序。授权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参加该案再审程序的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执行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201x年xx月xx日。
一、申请主体。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即可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再审。
三、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1)申请时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在某些特定情形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出。
(2)受诉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委托律师,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对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审查调解是否造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
法院经审查、审理,作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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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场。
再审申诉人柳叶青与再审被申诉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诉印昌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几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官司累诉费,由杜惠文售楼及诉讼全权代理人吴兴斌和几审枉法判决法院,全部承担。
4、请求认定因申诉人,被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审和再终审,枉法裁判造成累诉,使申诉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关责任。
二、再审事由:
3月,我与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20xx年9月20日,我从杜惠文处购私房一栋,因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与印昌奉在同一单位,故印代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印习惯动作,导致在合同上签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据形式将该楼房协议归我婚内个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体出现约定中质量问题,我依约履行,被卖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纠纷起诉。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审理。因杜与前卖主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办完,影响及时过户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协议名起诉印昌奉,一审将婚内该楼房产权人我,列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权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号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已以法律形式将该楼房确权归我个人所有,该楼房是我婚内婚外个人合法财产,我是名符其实当事人,因此,我有权提起该案再审。
20xx年6月29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买卖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原告自知败诉,闭庭后在庭内叫喊:我输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诉人就2万多元诉争标的,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从杜惠文处购得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潭大桥边麻场纸厂附近,30多万元合法住房和国土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担保者虚假欺诈无效担保(担保者用别人的财产作担保,且又无财产人同意和财产权证;担保物价值不及我被查封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担保书无人划押),非法保全我该楼房。我要求对违法保全复议,法官不理,主管院长说:你好,你花垣不给你审理,搞到我保靖审,你以为你有理。我回答:不动产不能异地审理,谁把我花垣不动产搞到保靖审理?主管院长不答,也不复议。我用诉争标的2.7万元进行反担保(判决前反担保只需按诉争标的),遭到主办法官和主管院长拒绝。
20xx年8月16日,原告(卖方)变更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损失。变更后原告诉求已经与欠条无关,只诉求房屋买卖回到卖前状态。
法庭通过审理20xx年9月,买卖双方所签二份合同均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也就是卖主杜惠文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在合同签字划押那一刻,该楼房产权归买主我所有,已经无任何争议。于是,一审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经初字第30号,作出“原告杜惠文将合法取得的财产依协议卖给印昌奉,双方虽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且印昌奉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3000元修善款,糸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既然认定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就应当针对原告变更后与欠款无关的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在事实清楚的确认之诉基础上(买卖合法,买卖关系成立),故意依据《合同法》第161和205条法律,自行增加给付之诉内容(要我按9.5万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诉求判决,违反了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同时,拒不用经庭审质证、认证,法庭认定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质量问题归责协议,作定案依据,贪赃枉法的用原告(卖主)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被真实的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条款和已经出现的真实质量问题,而心虚下台阶的用变更诉求想毁已经成立的房屋买卖,而推翻了的必须受很多合同协议以及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制约的所谓“欠条”,作定案依据,实施枉法判决。
原告起诉我时,想用欠条(抢钱),经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钱抢不到,就买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诉争标的仅2万多元,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并用担保者欺诈虚假无效担保,剥夺我复议权和判决前按诉争标反担保权,强行非法保全我30多万唯一住房。继而马上变更诉求:要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奈何“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没台阶下的法官在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基础上,拒不驳回原告恢复原状诉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监字第93号“指令中院再审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下达后,一审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倒变本加厉真实扣押我工资本,真实要我姐写保证及工资本质押,关押被告。这就是一审非法保全(抢我房产),枉法判决(抢我金钱)目的所在。
最说不过去也是最让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尽无家可归苦难法院严重违反《合同法》。因为,不论是二审公正审判决,还是几审枉法判决,均都确认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拒不驳回原告(卖主)房屋恢复卖前状态诉求,更不按判决书确认的合法买卖合同协议上明确规定的(卖方必须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决以及各枉法判决上明文认定的(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要卖方先履行合同协议给我办好产权证,再执行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且在强执完毕枉法判决后,至今拒不要卖方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冻产权,母子还在流浪中。
事实是: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现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把我的钱强执走了,而又不要原告(卖主)履行合同协议协肋我办理产权证,反而至今拒不准国土房产为我过户办证,那么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人不是原告(卖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县违约侵权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并故意严重违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协议,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审,以(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作出“印昌奉(我)所购房屋存在墙、板开裂质量问题,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质监站“意见书”存卷,可以认定。其他房屋卖买事实,一审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认定。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签协议执行。吴兴斌的代售行为,杜惠文认可,应由杜惠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售房屋存在墙、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应按20xx年11月3日,补充协议执行。撤销(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购房款以已付6.8万为限,互不找补”的公正判决。
20xx年5月,中院再审在卖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审判决新证据情况下,立案再审。20xx年9月,中院再审以(20xx)州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错误再审。中院再审非法立案后,因无法审理,无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该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8377元,比一审和再审主张的“欠条价”9.5元,减修善款3000元,等于9.2万元,所谓“合宜价”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装修款;2%是买房两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枉法立案再审,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还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湘检民抗字(20xx)第29号,是对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抗诉。(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维持一审(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一审在认定房屋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应征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达成买卖关系无效;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裁判,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一审和再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基础上(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给付之诉内容(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欠条支付),不只是违反了审理原则,而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以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违法的程序、在认定我“欠付”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础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错误适用法律,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求,并故意用原告(卖方)变更诉求后自己已经否认了的“欠款”枉法判决等。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再审立案就错了,还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加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故意认定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以及杜撰、捏造认定7万元合同是规避税费,以及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判决等。
(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和再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还不知耻的在判决第5页顺数第10-11行,颠三倒四的绕口令“因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又包括了给付内容,其诉请目的实为给付”。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第2页顺数第5-8行原告的诉求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再终审法官,不知是不认识中文,还是中文水平太差,卖方一审一开始用“欠款”要钱,庭审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协议和已经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等控制,钱要不到了,就变更诉求想要回房产,故变更诉求房屋买卖恢复到卖前状态,结果不论是7万合同还是9.5万合同均明确“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且不论是二审终审公正判决还是一审、再审和抗诉再终审枉法判决,均判决双方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房子要不回。
接下来全是几审贪赃枉法的法官在违反《合同法》唱戏:非法起动保全程序,超诉求乱判,看如此明显的抢都无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买通再审和再终审,达到成功抢劫。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多年来,我一直申诉,要求对枉法判决进行再审,但下面胡作非为不作为,又无法找到能管的领导(领导门敲不开,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领导电话),高院根本就没让我进过大门,一直无人无机构为我立案再审。十三年来,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级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职能部门当球踢。20xx年,枉法再审无望、国家非法保全违约侵权赔偿无望、被强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儿”的命运,令我这个为流浪留守孤儿维权十二年的亲生母亲手足无措,只能奋力抗争走中央。
尽管十二年带着几岁无辜孩子流浪无人同情,维权路举步为艰,但我相信总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们,会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流浪中的孤儿寡母在期盼。
综上所述,(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两审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柳叶青。
20xx.10.20。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合,男,汉族,1936年3月14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原审被告:胡增喜,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因上诉人李志华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
最后,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所证内容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实上诉人碰伤被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经过质证法院查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自己侵害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据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被上诉人只有医疗费单据,没有病例和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而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83元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所谓医药费单据同时不能证明跟上诉人是否致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胡增喜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上诉人没有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医学上需要第二次治疗;再者,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在胡增喜的1700元自愿赔偿中已案结事了。因此,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四、原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曾在中院庭审时提到上诉人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将其打倒,并且用车将其轧伤。那么,依据法院立案规定,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到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而本案未经这些程序,邢台县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诉求。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因买卖瓷砖价格问题发生争吵后,在邢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有报案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判决。上诉人请求中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邢台----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
二〇一〇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
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
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多交购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购房款元,依法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法院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二、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三、原审原告依法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屋交给再审上诉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
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年月日、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年月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月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年月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年月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年月日、年月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年月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年月日和年月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年月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决定再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辩人:罗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市人,住xxx市xx区龙家坪xx号。
被答辩人:湖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答辩请求。
1、维持原判;。
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
一、事实之答辩。
1、本案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的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方,而非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方,这几乎是不需要解释的生活常理。
及至xxx年1月5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内容为答辩人执行被答辩人与xx局海外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协议〉时,从获取信息到签定合同历时一年多,被答辩人一直认可本案诉争业务系答辩人个人业务;在答辩人积极运作准备履行〈协议〉、执行〈购销合同〉、获取工作成果时,被答辩人却提出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该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依据生活常理应由谁来证明,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被答辩人历时一年之后称是公司业务,那不是对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不需要主张)的否认,而是对既成事实的否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是由提出否定主张的被答辩人承担证明责任。答辩人庭审中之所以拒绝详细陈述业务信息的获得途径,一是从法律上讲这不是必须的,二是获取这个业务信息的途径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信息,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值得保密。
2、被答辩人精心准备的核心证据——xx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祥见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三)——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的“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的企图。
该证据漏洞百出:
其三、从内容看,该“说明”也无主动联系的说词,只是说xx局海外分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被答辩人的厂家信息,但是,查询到信息,并不一定会主动联系,网上类似信息往往多于牛毛,搜索到信息不处理的情况多的是;如果xx局海外分公司主动联系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该能够很容易提供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譬如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而恰恰奇怪的是被答辩人没能提供;从现实来看,我国经济早已进入买方市场阶段,作为买方的xx局海外分公司面对成百上千家锅炉生产厂家,主动找上门联系并无行业特色的被答辩人可能性有多大?由此可见,xx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充其量也只能说明xx局海外分公司曾经(而且非xxx年)搜集到被答辩人的厂家信息,而并不能说明xx局海外分公司主动联系了被答辩人进而被答辩人掌握了xx局海外分公司需要锅炉的信息。
其四、从证据取得的方式来看,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
再联系副总xxx与答辩人签定《协议》时,在有盖公章的权利且能盖公章的情况下故意不盖公章,被答辩人蓄意侵吞答辩人合法权益的图谋岂不是昭然若揭。
3、被答辩人关于xxx年1月5日与答辩人签定的《协议》系无效合同的论述,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均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信息来源的证明责任在被答辩人方,被答辩人证明不了客户主动找上门,那么该信息就可以认定是答辩人积极运作获取的,那么所谓的隐瞒信息来源、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说显然都不成立。
即便答辩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所签定的合同也是可撤销的合同,依法被答辩人应在知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由法院作出裁决,一年内被答辩人既然没有申请撤销,那么就应该视为放弃权利,即便是欺诈,该《协议》也应该一直有效。
二、法律之答辩。
被答辩人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即便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被答辩人公司有允许员工享受代理商待遇的政策,否则,明知是在作为公司员工的答辩人的运作下与xx局海外分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被答辩人怎么可能与答辩人签定让答辩人享受代理商待遇的《协议》呢?既然在《协议》中把作为公司员工的答辩人的业务行为后果规定得明明白白,又怎能说答辩人的业务行为后果应归于被答辩人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一指的是责任的承担,其二针对的是外部关系。该条规定显然不能作为将答辩人的业务行为的后果归于被答辩人的法律依据。
2、答辩人获取利益的依据并非单单的经济投入,从法律上讲,答辩人获取利益的依据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协议》;从事理上讲,答辩人获取利益的依据是:因为被答辩人与xx局海外分公司签定《购销合同》是答辩人积极运作、努力促成所致,没有答辩人的努力,就没有被答辩人与xx局海外分公司的《购销合同》,答辩人没有利益,被答辩人也就要少一份《购销合同》。在分配方式多元化的今天,被答辩人“没有经济投入,就无权从中获得利益”的观点与时代观念多么不协调。
3、答辩人想享有的不是代理商一样的待遇,答辩人想享有的是《协议》所规定的待遇,《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是否就是代理商的待遇那不是答辩人所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答辩人享受《协议》规定的待遇却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综上,本案被答辩人与xx局海外分公司的业务,从获取信息到签定《购销合同》,历时一年多,全部是答辩人积极运作、努力斡旋的结果,答辩人理应获取《协议》规定的所有待遇!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即将获取劳动成果的时候,利用一份疑点重重、漏洞百出、根本说明不了问题的“情况说明”就想来摘取劳动果实,显然是不应该得逞的!综观全案,本案事实清楚,简单明了,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合乎情理,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3月16日。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因与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宁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王伟,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刘运到庭参加诉讼。刘方、刘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正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福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年月日、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年月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月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年月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年月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年月日、年月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年月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年月日和年月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年月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
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原告张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