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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费(模板13篇)

时间:2023-11-07 06:10:49 作者:BW笔侠保证合同诉讼费(模板13篇)

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文件,但书面形式能够更好地表达双方意图、减少歧义并提供法律保障。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一些合同协议的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5.乙方拟申请破产或被其他甲方申请破产。

6.乙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0.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六、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是十七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债权人姓名:电话:借款人姓名:电话:乡(镇)村身份证号:担保人姓名:电话:乡(镇)身份证号: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电话: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五、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三方各执一份。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合同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诉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存在重叠的证据。又,原告拒绝案外人陈出庭,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案外人楼出庭,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陈之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项中直接划扣。

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均陈述当陈得到从案外人楼账户的款项后,立即取出20xx0万元,将其中的18000元作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据。

《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利息;《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惯例。但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高达月息6%,则远远超出,远远超出了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颁布《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贷的放贷则是利息畸高,远超出银行利息四倍。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产物一直受政策打击被人民诟骂,如果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6%,是绝对不会提供保证担保的。而通过《谈话笔录》,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为欺骗保证人故意在借条中写明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当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约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项时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是在贵院出示的对本案主债务人陈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主债务人陈均陈述款项的实际需要人并非主债务人陈而系他人,即陈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对此显然也是知情的。然而这些,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故意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对此,依据前款论述,保证人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条,其行为性质恶劣并进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的主要证据《借条》,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况。原告故意在《借条》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样,以图要求增加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但这些事后添加痕迹明显,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诚信和谎骗的事实。

另外,该原告故意填写也为原告解释不清的诉讼请求所印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员的三次要求释明下,仍不能解释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计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写及与真实情况的相悖性。

最后,该故意修改填写也为贵院向主债务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加以印证。在该两份笔录中,主债务人陈云义均陈述该第7行原先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借条》及《银行划转单》,在前节已有论述,故不再复述。代理人认为两者系互相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应该作为本案的事实加以认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和诉讼目的。故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何高峰、周军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证合同

保证人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贷款人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借款人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保证合同

按照《_____》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投标退还保证金时达成协议如下:

1、为了保证甲方在投标期间的顺利投标,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甲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保证金数额的要求,提前将保证金汇给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前。用自己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文件所指定的账户内,汇款后将汇款单扫描件发给甲方财务,进行入账。然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标文件规定在指定银行换取发票)。

3、在开标之后,乙方应在招标中心退还保证金到账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退还该项保证金。

(2)若甲方中标后,与招标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中标人基本账户。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保证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及期限。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五条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一)发现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三)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四)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裁决;

(五)乙方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还款债务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求偿权,乙方则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可视情况按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证责任。

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的所有保证责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终止。

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四、五、六款的约定,丙方应按照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由丙方赔偿其不足的部分;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证合同。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甲方除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扣除其应付款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外,还有权通知丙方停发其未发放的贷款,并解除此后的甲方保证责任。

第七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形,甲方终止保证责任时;

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五、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委托_________机关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则可向_________—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如本合同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其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机关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_________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_________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合同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担保债权

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_____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四、保证期间,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六、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一、保证期间丙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丙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直接扣收。

一、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代为偿还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金额向甲方追偿。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经营方式、自身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丙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_____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合同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

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2.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7.乙方涉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六、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委托保证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为。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人因乙方违约收回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率为:;

担保费为:。

上述担保费先按一年期限计收,待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实际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担保费,退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项目评审费:

担保项目评审费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待甲方的保证责任完全解除后予以返还。

二、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方式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三、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合同义务。

四、借款用途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反映乙方的真实运营状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和汇票使用等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面、无条件地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随机的、以任何形式地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项外,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借债、对外担保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须于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在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下,甲方有权参与清算或有关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制定,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将主合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八、与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义务的,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应按上述甲方已代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特别违约金。

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约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每日按其应履行义务(应付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证责任。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每延迟通知一日,应承担在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借款数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由甲方与反担保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乙方不能提供反担保或甲方认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

3、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不能与人订立《保证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能与人订立《借款合同》。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2、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关于甲方的保证责任的任何约定均自甲方与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生效,并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经过了双方的充分协商,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中,均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者订立补充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

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币种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均由乙方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乙方依据具体的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间。

3.1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间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1乙方愿就主合同项下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债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在乙方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提供担保前,甲方均单独交纳该笔具体业务的担保费、评审费。

支付标准: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笔。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5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6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7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9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0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9.1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错误约定,因为本合同已经就是主合同了)。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13.1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还款后,乙方有权委托受益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4.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受益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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