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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1-15 07:22:57 作者:曼珠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范文(15篇)

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和规范组织内部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征地拆工作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登记制度

(一)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二)调查登记要求

1.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三)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信访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三)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四、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二)保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三)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四)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证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完成交办工作任务。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一)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五)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

(六)扰乱征地拆迁秩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八)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

七、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一)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

(三)严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调查数据等弄虚作假;(四)严禁随意表态乱开政策口子;

(五)严禁参与抢搭抢建等各类活动;

(六)严禁做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反面工作;

(七)严禁因为个人原因贪污交办工作。

八、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四)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九、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8、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文明用语,行为得体,不冷漠,不推诿,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良好品质。向外界传递镇和园区工作人员正面形象,不得作出有损镇和园区声誉形象的言论以及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xxxx年下达任务xx个项目,分解到乡镇、街道有xx个项目,因前期不到位或任务变更后,应完成xx个项目。全年一共完成项目xx个,其中市政府考核项目xx个,城区一般项目xx个,乡镇项目xx个,共清场交地xxxx亩,拆迁房屋xxxxx平方米;同时完成签订征收协议项目x个,面积xxxx亩。

(一)征地拆迁任务基本完成

(1)市政府考核项目xx个。因任务变更x个项目,应完成xx个项目。共完成的xx个项目,还有一个项目江滨地块xxx亩已打款,共清场交地xxxx亩,拆迁面积xxxxx平方米。

(2)城区一般项目xx个,因任务变更xx个项目,应完成xx个项目。目前完成xx个,正在推进的有欧陆风情岛一期、金温铁路扩能、xxx国道改建工程等x个项目。清场交地xxx亩,签订拆迁协议xxxxx平方米。

(3)乡镇项目xx个,因任务变更xx个项目,应完成xx个。目前完成xx个,正在推进的有碧x区块、xx产业西区块等x个项目。清场交地xxx亩,拆迁xxxx平方米。

(二)安置工作顺利落实。

全年完成了江滨旧城改造、和尚岗官屋基、城防工程防洪二期、弄和迁建小区、x职高迁建等项目的农民公寓安置到户工作;完成丽华小区一期xxx多套拆迁安置房的抽签分配到户工作。全年共开具不动产发票xxx份,接官亭xx份。丽华小区xxx份。

(三)“两龙”高速公路扫尾工作稳步推进。

xx个安置点中,目前已建好的有x、堰后、下南山、章巷、石侯、陈店、连河、蔡村、上南山、松坑口、上沙溪、北埠xx个点;尚未开始建房的有齐村、均溪x个点。争取xx有限公司兑付政策处理经费,全力做好上访户的思想工作。

(四)xxxkv输变电工程政策处理圆满完成。

x至松阳段北山线的xx个塔基已全部完成政策处理工作;x至缙云段白峰线一期共xxx个塔基,目前除xx段x个塔基外,其余塔基顺利完成政策处理工作任务。

(五)积极完成临时性的任务。

一是老飞机场土地使用经营现状调查;二是水东老村现状调查;三是三峰煤气站搬迁,保定圩养猪场关停,均溪砖瓦厂关停谈判等工作。

(一)项目数量多,任务压力重。xxxx年的征迁工作具有项目数量多、时间要求紧、遗留困难大等特点。从工作量上分析,全年需完成的任务数达xx个,分解到街道是xx个;从工作时间上看,任务下达时间迟,并且超过半数以上的任务集中在下半年;从工作难度上看,有历史遗留项目、扫尾项目、新开工项目、线型工程、市区领导督办项目等等,这些本身非常艰巨,导致全年征迁工作压力空前巨大,形势空前严峻。

(二)线型工程多,涉及层面广。xxxx年的任务中,线型工程占据比重较大,如绕城公路、丽武公路、xx省道xx段改建工程、金温铁路扩能、xxx国道改建工程、xxxkv输变电工程等等,这些项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涉及市、区、街道、村等各个层面,还关联多个市职能部门,覆盖城区的x个街道(乡镇),还涉及xx镇、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和xx乡,很多项目处在之前没有开展过政策处理的村镇,工作难度和阻力大。

(三)政策交叉大,着力破难题。xxxx年项目中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新老政策交叉问题等等。如xxxx年是市政府xx号令执行的第一年,新老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引发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工作的推进。如x学院体育运动设施项目、后甫城中公寓二期等,这些项目启动时间早,跨度大,碰到的政策交叉大,由此带来的问题多,需要下到基层对拆迁户进行大力宣传解释才能推进工作进度。如xxxx年又重新启动拆迁的江滨地块、绕城东路与东地路交叉东南侧地块等项目,均在xxxx年至xxxx年左右发布征地公告,但拆迁工作至今没有启动,现在如不重新公告而启动拆迁工作,将会出现如拆迁安置人口截止时点问题、房屋评估时点问题、适用的拆迁政策问题和安置点问题。

(四)项目不确定,临时任务多。全年xx个项目中,还有xx个项目在下达任务时未明确具体的完成时间要求,这些项目大多是区土地收储项目。其中xx堰头农耕文化园和碧x区块项目在x、x月下达任务,要求在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其他xx个项目至今未下达任务。此外,很多不属于任务范围内的临时性任务,如xx保定圩养猪场、xx建材公司搬迁、xx三峰煤气站等项目,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政策处理,没有政策上的依据,突破政策需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解决认定。

(一)工作早启动、项目早对接。xxxx年春节过后,征迁办积极与市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对接,了解xxxx年的项目情况,按征地、拆迁分项目逐个进行剖析,对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争取在项目推进前解决问题,争取工作主动权。因此,在市区政策处理工作任务下达前,就已完成如太平机制砂项目、岩泉汽配、家具市场项目等多个项目的清场交地工作。

(二)领导的重视,推动作用大。年后上班第一天,杜兴林区长拜年的第一站就是我们征迁办,可见对征迁工作的重视程度之大。为切实破解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并对部分重点难点项目专题研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xx余份。叶晓东副区长多次到各个乡镇(街道)现场调研、督查,现场解决问题,极大地推动了政策处理工作进度。此外,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的街道、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视也是关键,他们对征迁工作动真格、使全力,指挥在一线,工作在一线,真正发挥了排头兵和领头雁的作用,为较好地完成今年的征迁政策处理工作任务立下了汗马功劳。

(三)沟通多协调,努力建机制。一是成立相关政策小组。针对城区外工作任务下达程序不明确、确权认定工作人员难召集等问题,积极于国土分局、区建设分局问题协调,由区国土分局、建设分局联合发文成立xx区拆迁房屋产权确认工作小组。二是积极与部门沟通协调推进项目进度。积极与区国土分局商讨、沟通,进一步明确征迁任务下达、地类认定、确权、大型地上附属评估等工作。并与国土分局协调,由国土分局出台了多个专门会议纪要,协调解决了xx区块的多个项目如大众街项目拆迁、产业西区块生产用房、九龙湿地车行道建设用地、亚马尼地块等项目的尾留问题,推动了尾留项目的进度。三是与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沟通后,收储项目的拆迁资金拨付渠道协调到位,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理顺拆迁委托和拆迁资金拨付渠道。四是与业主沟通力度加大,如九龙国家湿地公园项目业主xx公司就积极配合政策处理工作,派专人全程参与,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在市区部门和xx镇的全力协调下,市政府出台了《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一期保护工程政策处理协调会议纪要》,xx国土分局出台了《关于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主园路建设项目园地土地权属、地类认定工作的会议纪要》等,在政策上给予明确的依据,极大地推动了该项目的进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准时签到、签退,严禁无故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严禁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工作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接受财物,以权谋私。

3、敢于创新工作模式,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服从领导的安排,坚持做好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定期报告所负责地块的拆迁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拆迁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5、工作中严格办事程序,按规定要求办理,遇到难以处理的特殊情况,需向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不得越权处理。

6、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做好记录,有举报要为举报人保密,不属本职范围内工作,应当耐心解释,给予指导和帮助。

7、做好拆迁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等工作,严禁撕毁、涂改拆迁档案。严守机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外传。

8、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文明用语,行为得体,不冷漠,不推诿,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良好品质。向外界传递镇和园区工作人员正面形象,不得作出有损镇和园区声誉形象的言论以及行为。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被拆迁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拆迁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__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增加部分为:

1、乙方补偿房屋位于自治区地区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权登记证上登记面积为准)于年月日前交付使用。

2、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手续在房屋交付起1个月内办理,所有产权办理手续发生的税款,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于超出实际补偿房屋面积以及拆迁给费用予现金补偿。

补偿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超出实际补偿房屋面积补偿金元,另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电话号码变更费用;有线电视安装成本;交通运输费用;搬运人工劳务费;拆迁期间安置费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乙方承诺将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银行帐户,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房屋;补偿金以及未按时办理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500元赔偿金。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面对困难,××把拆迁工作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指挥部指挥长任宗军亲自挂帅征地拆迁工作,并指定副指挥部罗俊分管,指挥部成立了征地拆迁部,定员3人,配备了专门的交通工具,负责线下工程施工的第一、二项目部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部门,定员2-3人,标段专职征拆人员10人。同时,指挥部和项目部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任组长,征拆部、工程部、安质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加强了征地拆迁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为了确保有序推进拆迁工作,××对拆迁工作进行了组织分工,明确工作范围、目标,明确工作职责、责任,明确了奖罚措施和额度,本着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方针,不断解放思想,改变工作方式,强力推进征拆工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客运专线开工即进入大战,要求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快速打开局面,为施工创造条件。为贯彻落实建设指挥部“实干巧干三个月,突破征地拆迁关”活动,实现重点工程在春节前开工,××从三个方面大下功夫,圆满完成了任务。

一是加强了路地关系建设,为征迁工作打下基础。指挥部及各项目经理部一边安摊建点,一边开展地方关系的走访活动。在没有任何图纸的情况下,本着先交朋友,再谈工作的原则,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征拆人员逐一走访了本标段涉及的市、县、区及镇、村领导,进行感情投资,为下步的协商合作奠定了基础。指挥长任宗军在各项工作尚未明瞭之前,要求各单位领导坚决不能等靠,要特事特办,超常发挥,牢固树立超前意识,在宾馆建起临时办公地点,使各项工作及活动正常的开展。

二是抓住机会,突破征拆难关,以点带面扩大战果。在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及拆迁补偿款未到位、以及地方征拆部门工作没有开展之前,指挥部下发文件,鼓励各项目部采取多种方式打开局面。加强路地关系建设,其目的非常明确,只有一个字:“地”。在实际工作中,各项目部采取“借地”、“租地”或直接付给村民少量现金,或快速做村组负责人工作等方法,必须先“借”到地、“租”到地,让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先开工,后办手续。采取这种方法,快速开工了汶河大桥、××东特大桥等40多个工点。造成既成事实后,一方面为扩大征地拆迁成果找到了突破口,一方面断了一些地方官员分包工程、供砂石料等想法,减少了地方干扰。

三是全力推进征拆工作。××年1月中旬,××在××市分三组展开了征地、拆迁工作,一组为:土地勘察定界;二组为:附着物、构筑物清点丈量登记造册:三组为:入户对房屋勘察丈量登记造册。工作人员舍小家、为大家、保国家重点工程,主动放弃回家和亲人过春节,把征地、拆迁工作一直干到腊月二十九。在春节前,××完成1110.03亩土地征地手续,其中坊子区、新区附着物全部清点、丈量登记造册完毕,取得良好成绩,率先完成了建设指挥部确定的征拆目标。春节后地方政府上班,××征拆工作人员分别和地方政府联系,采用人盯人、见缝插针,办不成事坚决不走人的工作方式,对地上附着物清点、丈量完的地段协调、要求进场施工,没有清点丈量的抓紧清点、丈量登记造册并配合各区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评估。在××年一季度,××完成182845.12平方米房屋清点、丈量工作,并协助建设指挥部与地方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共计约6000万元。至此,××北线(客专线)除房屋外基本拉通,扫清工程路面障碍,为施工生产大干局面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中铁二局××在建设指挥部“实干巧干三个月,突破征地拆迁关”活动中取得了第一名。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地方政府仍以各种借口,不予配合。指挥部和各项目部采取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强攻硬上,和谐拆迁的方式扩大的巩固征拆成果。

一是加强与市政府高层领导的联系,依靠政府做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徐振溪同志多次组织召开全线拆迁动员会,到施工现场实地踏看拆迁进度,召开专题调度会,下达死命令,责任到人头,给各级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建设××客运专线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省、部领导的讲话精神,以大局为重,以全力支持建设××客运专线。

二是加强与具体办事部门和领导的协调,切实解决征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挥部和各项目部针对各自面临的不同情况,分析原因,有的放矢做工作,进一步加强感情联络。

针对铁三局、十局在××电气化改造遗留问题,个别地方政府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阻止××客运专线工程施工的特殊情况,××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方面向地方政府领导、村民解释、协商、说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说明铁三局、十局和中铁二局关系,××电化和××客运专线的关系,求得理解和支持,历尽千辛万苦,才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配合。

三是艰苦细致开展工作,力拨钉子户。××征拆工作人员与地方征拆部门工作人员一起,进村入户,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一些政策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困难,拨掉钉子户,进一步扫清障碍。

“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征拆工作人员坚信只要工作做得细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和谐拆迁,一不定期可以顺利推进征拆工作。二季度,在建设指挥部“拼搏大干二季度,力争线下主体完”活动中,××的征地、拆迁工作重点转为××市四个城区的房屋拆迁。其中坊子区6191.05平方米、高新区41410.82平方米、奎文区61412.87平方米,潍城区73899.08平方米。四个区共计房屋拆迁182913.82平方米。在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和××市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征拆人员紧紧依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每家每户入户做工作,宣讲××客运专线建设的重要性,工期的紧迫性,宣讲国家补偿政策、标准,取得了大多数被拆迁户的认可,按期签订了补偿协议搬家,拆除房屋,让出施工场地。对一些困难户,拆迁人员不分上下班时间找拆迁户谈话宣讲,对最困难的家庭,入户谈话宣讲多达近60次。通过做工作,除奎文区丁家道口村和潍城区康家村的拆迁户拒绝签协议外,路内的走了50,铁三局走了38。

××市潍城区丁家口村26户拆迁户集体不拆,还上访到市、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人员一起,按程序当面与上访户集体对话解释,但对方仍然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协议。面对困难,经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协商,在××年9月2日上午9时,警民合作,对丁家道口村20多户进行协助拆迁。

××站房屋拆迁是全线能否按期拉通的关键。建设指挥部主管拆迁领导亲自督阵,到路局找领导,请求铁三局、青西车务段领导到达现场协助拆迁宿舍楼,并对铁三局、青西车务段宿舍楼被拆迁户宣讲拆迁政策,宣传建设××客运专线的重要性。为达到效果,工作人员每天分3-5组,不按时敲门入户做工作,每晚坚持开碰头会,汇总情况,分析当天情况,查找症结,找到解决方案,作好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截止××年11月15日,在每平方米加300元作为搬迁奖励和强大的宣传劝说下,青西车务段400多户全部搬迁完毕,铁三局大部份搬迁,剩下18户困难户。工作人员把剩下的18户挨家挨户再多次进行劝说、解释,截此××年11月24日,剩下5户成为钉子户。11月25日9时30分,在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帮助钉子户完成搬迁。至此,××征地拆迁工作全线贯通。

××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为施工生产打下坚实基础,超额完成了建设指挥部三个活动的阶段目标,工程进度超前,安全质量良好,质量信誉评价连续名列前茅,确保了××在保持了优势。

总结回顾中铁二局××客运专线××年的征地拆迁工作,能够克服面临的困难,没有因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工程施工,没有因为征地拆迁造成地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的不和谐,取得了地方政府满意,被拆迁户满意,建设单位满意的良好效果,主要得益于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20xx年的工作中,在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中铁二局一定能够取得更大成绩,为××客运专线建设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1、征地拆迁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发区征地拆迁审核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被征地拆迁群众四方人员现场丈量,丈量的数据由丈量人、记录人员、复核人员和征地拆迁群众签字后确认。

2、根据现场确认的有关数据,经征地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核对后,统一打印征地拆迁补偿表,封面应写明××项目××村××(位置)征地拆迁情况,具体征地拆迁补偿表格应写明被征地拆迁群众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补偿金额、补偿内容等情况,并由村经办人员、村民主任、征地小组人员、镇政府包村领导或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村级公章。

3、征地拆迁补偿表一式四份,开发区党政办、计财办、镇财政所、村级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1、征地拆迁补偿表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2、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的材料要拍照存档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征地拆迁补偿表在公示期限完成后,村经办人员和开发区征地小组人员应在补偿表上注明“本款项已公示”或“是否有疑议”字样并签名加盖村公章。

1、征地拆迁补偿款票据必须是县经管统一印制的发票,由村经办人员、征地小组人员、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开发区计财办出纳作为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由计财办按照审批程序送开发区领导签批后汇款。

2、为了及时、准确地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开发区采用补偿款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的办法;开发区与县邮政储蓄银行枫亭支行签订资金划拨办卡协议,由县邮政储蓄银行枫亭支行打印办卡具体明细科目,详细列明发放群众姓名、身份证、卡号及资金金额等内容,补偿款报表一式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电话;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______________。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违章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元。

(三)工业用房。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3、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以上1_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元。

3、果树补偿金额元,其中: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保证安全作业条件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担。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拆除任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拆除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一)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二)拆房施工合同;

(三)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监部门颁发的拆除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拆除承包企业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

(二)拆除承包企业签订的拆房施工合同;

(三)拆除承包企业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拆除承包企业提供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第九条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构筑物工程。

第十条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拆除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礼貌的标牌、标语向周围群众和行人示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施工作业时,拆除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六条拆除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拆除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

第七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的总体控制,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五)设立拆除安全联络员,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业务;

(八)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条申领江苏省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依照苏建建(2003)2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企业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保证拆除施工安全条件;

(二)持有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

(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要求。

具有拆除工作业绩,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为其施工管理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拆除施工企业,可优先列入名录。

第十二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实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理。根据本意见和拆迁项目的具体实际,可以实行拆除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后,应当与其订立拆除施工书面委托合同。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外,拆除施工委托合同还包括以下内容:

(二)拆除施工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市房产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时推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拆除方案;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报市房产局备案。

对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委派安全联络员,巡查督促拆除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在拆除现场的具体落实,排除安全隐患,形成巡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拆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专职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需要拆除管道和容器的,应当在拆除前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当做到:

(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严密遮盖,严禁在拆除现场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二十条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拆除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二条拆除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三条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拆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房产局、市安监局

2015年6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南京市六合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容、公安、司法、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务、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批准文件,可以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材料。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15日开始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30日后实施。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委托实施拆迁的,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单位(应在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录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拆迁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拆迁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先依法清典。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邮政设施、文化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

拆迁政府拨借房产、宗教房产、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参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建设、供电、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原拆迁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拆迁补偿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订立的15日内,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另行评估。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保障单价的,按照拆迁保障单价计算;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保障单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经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一)在1年以内的,增加20%;

(二)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

(三)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

(四)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

(五)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私有住宅房屋竣工之日,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有效期结束之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价值相当,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因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而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

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增付过渡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承租。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货币补偿金额;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被拆迁人100%;

(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被拆迁人40%,房屋承租人60%。

第三十七条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一)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二)产权共有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 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一条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之日起30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产权调换的房屋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迁移费以及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提前搬家奖励。

房屋拆迁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0.5%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五条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简称拆迁评估机构)进行。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可由拆迁人在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被拆迁人有异议的,须于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2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异议,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个工作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后,拆迁人应当与其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由同一家拆迁评估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经产权人同意后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拆迁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自接到书面解释、说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拆迁当事人未委托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可以按照已送达的评估结果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价款。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在市拆迁评估专家库中抽签选定3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五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五)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六)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的权益纠纷;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四)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获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抽逃拆迁补偿资金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拆迁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并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拆迁人委托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两天假期。

第六十四条 南京市六合区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对农林场圃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征地拆迁管理

(一)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要求。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2008年8月,省政府与铁道部签署了《关于加快山东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部、省加强战略合作,加快推进我省铁路建设。为确保我省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省铁路建设的决定》(鲁发[2008]20号)文件确定,建铁投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融资平台,参与全省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措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的意见》(鲁政办[2009]98号)文件,省政府将筹集全省铁路建设资金226亿元,其中省直部门出资15亿元,山东高速集团出资131亿元,全省17个市出资80亿元。目前确定参与的有京沪高速铁路、黄大铁路、德大铁路、龙烟铁路、青荣城际铁路、石济客专、青日连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等8个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是铁路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贯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整个过程。

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我省通过铁投公司筹措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山东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做到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程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从而确保山东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外部监督检查的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高、涉及面广的特点。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国家审计署连续三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要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省政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提出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省方投资权益的需要。

按现行的资金拨付关系,省、部合资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我省负责筹集,铁投公司拨付到各地市征地拆迁机构,再分级拨付、兑付,实质是一种资金垫付关系。只有经过合资项目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事后的确权审计,经过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计入省方股权。既然是事后审计,就存在确权风险。

要确保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中,资金支付及其支持性证据要满足“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是指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事实客观存在、真实发生,与费用配套的证明材料真实。

准确性:是指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数据和计算过程准确,适用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准确。

完整性:是指支持性证据充分适当、要件齐全、形式规范。

满足以上“三性”要求,并且征地补偿费用均支付给最终的被征地拆迁主体,方予确认。

如果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不能满足以上“三性”要求,事后的确权审计对已发生的资金支付不予确认,资金又不能追回,就会造成省方的投资损失,造成铁投公司股东权益的流失。

二、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

(一)资金管理使用的五个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3、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4、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效益原则。调度、使用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09】131号)。

明确:(1)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独立运作。(2)省铁路建设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不得用于铁路建设项目以外的担保、质押、抵押、融资等关联交易。

2、省发改委《关于我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意见》(鲁发改铁路【2010】575号)明确:(1)关于征迁资金的拨付: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自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提出本市征迁资金申请,并随附相关单据、表格统一报送省铁路办和省铁投公司,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资金。(2)关于工作经费的拨付:由省铁路办会同省铁投公司,根据各市征迁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经费补助安排意见,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3)关于资金调度与管理: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作机构要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市要严格按照资金安排计划使用资金,科学安排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被征迁群众手中,并避免资金沉淀;省铁投公司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与各地市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省铁路办与省铁投公司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建设征迁资金规范使用。

3、省铁投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合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关于报送经费支出情况的通知》(鲁铁投财函【2010】17号文,对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及管理使用提出了要求)。

4、省铁投公司于合资铁路项目沿线各地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明确:(1)各市及其下属各级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开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账户和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分户存储,专款专用。(2)申请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近期汇总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及管理费用明细表)及各银行专户对账单明细(原件,银行盖章)。(3)资金拨付金额相关规定:拨付金额为申请金额减去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资金账户余额合计数高于申请资金20%以上的暂不予拨付;征迁资金及工作经费拨付至总费用的95%时,暂停拨款,待审计确认后拨付余额。

(三)加强内部资金监管。

2、省铁路办及省铁投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征地拆迁资金规范使用。

3、市、县级对下级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可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结合进行。

(一)要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

(二)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印鉴必须分管。以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按铁路建设项目设立账套,分项目核算。

(四)会计核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账核算。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上级拨入资金”、“拨付所属资金”、“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具体可设置如下:

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安置补助支出;

青苗补偿支出;

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

工作经费是指各级征地机构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类开支。

各级征地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工作经费不得与征地拆迁资金和其他款项混用。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工作经费列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车辆维修、加油、通行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劳动保护费、相关税费等管理性质开支。

各级征迁机构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工作经费使用。

各级征迁机构工作经费支付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各级征迁机构应建立工作经费使用制度,在铁投公司拨付工作经费额度内据实列支各明细项目,按规定规范使用工作经费,严禁虚增经费列支。

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经费支出”及往来科目核算。

(五)财务报告。

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工作经费支出明细表、银行存款调节表(含银行对账单)。

(六)会计档案。

各级征迁机构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整理保管好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基础资料。此外,对合同、文件、会议纪要、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资金兑付表等相关资料也须妥善保管。机构变动或相关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一)资金沉淀现象存在,资金兑付不到位。

(二)完善资金支付的基础资料。

(三)“三表”(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兑付表)数、量不一致。

(五)费用列支不合理。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未专户存储、票据不合规)。

(七)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征地拆迁讲话

同志们:

为了尽快完成“黔小二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推进会,对前阶段工作作个小结,同时再一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促进拆迁工作的完成。

一、充分肯定前阶段征地拆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一年来,在征地拆迁时间紧、任务极重的情况下,拆迁小组不畏压力,迎难而上,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深入被拆迁单位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做到了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较好完成了阶段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我们共同努力,扎实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

一是思想认识高度统一,表现了良好的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部署,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深入扎实开展工作。事实证明不但完成了任务,效果比预期的还好,表现出了良好的执行力。

所能,各展所长,干出了自己的特点和亮点。这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2、白+黑”的工作模式,放弃双休日时间,不分白天黑夜,经常加班加点深入被拆迁单位开展思想动员工作。这种克难攻坚、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我们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强大动力。

四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灵活采取措施。征地拆迁工作既要讲求原则性,又要讲求灵活性,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要求我们的征地拆迁干部不但要熟悉政策,会运用政策,把握尺度和原则,能解决问题,更要有一颗公心,要做到廉洁自律。我们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就做到了这一点,坚持用一把尺子解决问题,没有反映哪个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因为征地拆迁工作而引发大规模群访事件。

以上这四条经验,展示了我们的良好精神风貌和意志品质,是我们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最宝贵精神财富,是推进各项工作的动力源泉。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决打赢征地拆迁决战。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心、下大力气,从现在抓起、抓紧,把工作进度赶上去。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征地拆迁工作当作全年的中心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人,再次掀起征地拆迁工作的高潮。

(二)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

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存在时间紧,矛盾多,难度大等诸多困难,必须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在工作中要做到突出重点,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既要做到强力推进,又要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强势推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重整体。在强力快速推进的基础上,还要特别注意拆迁的彻底性,坚决树立“不拆则已,拆则必胜”的观念,做到“彻底拆,拆彻底”,同时要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策为衡量尺度,坚决回绝那些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的拆迁户,又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照顾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让群众得实惠。要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把各项保障的措施落实在前,让老百姓响应拆迁,支持拆迁,从而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要积极开动脑筋,寻求得力有效的工作方法,要在创新上多下功夫,把创新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的始终,要敢于面对面地做工作,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去做工作,要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做工作。

三是既要突出集中拆迁,又要注重后续管理。拆迁工作不是一拆了之,还要充分考虑拆了以后如何办,我们要在后续管理环节上下功夫。要坚持拆建并重,拆管并重,拆治并重。

(三)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责任目标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冉俊番通知要切实负起责任来,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同时,要讲究方法,突出重点,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此带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推动。

设一盘棋的思想,主动投入拆迁,全力配合拆迁,共同抓好拆迁。

同志们,“黔小二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极其重要,我们一定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按照区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征地拆迁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征地拆迁领域

近年来,长沙市雨花区查处了以吴建奇为首的原洞井街道征地拆迁领域等系列案件,突出反映了当前社区(筹委会)党风廉政建设仍有薄弱之处。案发的主要原因在以下几点:

1、村级党员干部队伍监管有待加强。

一是理想信念基本丧失。有些社区(筹委会)干部严重缺乏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将竞选时对群众的承诺完全抛在脑后,把工作岗位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捞到好处,不惜跟开发商搞许愿,勾结起来损害群众利益。如2012年查处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鄱阳社区筹委会党支部书记章政文,选举前就找到在该村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的湖南申奥房产公司,许诺当选后给予“关照”,之后章利用职权之便,先后从该公司收受贿赂70.8万元,并从公司借款200万元,到案发时仍未归还。2013年,章政文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有的借经营、处臵集体资产之机贱卖贱租,造成巨额集体资产流失;少数村干部打着“维护集体”的幌子,纠集势力阻工,强揽工程;有的与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虚列项目套取拆迁资金私分;少数村干部在经手管理集体钱物时虚开冒领,套取集体资金肆意挥霍。有的把村办实体当成个人公司,当成其随意报销的“小金库”。

三是作风散漫生活腐化。少数“两委”班子之间不团结,各立门户,任人唯亲搞对立;有的村干部培植个人势力,把“村民自治”当成其谋取私利、不搞工作的“保护伞”,导致“村民不敢管,村代表无法管,上级部门管不了”。有的工作作风极其散漫,开会找不到人,工作先讲价钱、谈条件,推诿拖延,政令不通,工作无法推进,有的拆迁项目五年交不出地;有的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抽高级烟,开高档跑车,洗脚按摩天天有,动不动就去澳门豪赌,甚至还长期包养情人。如章政文为了享受,要申奥公司为他办理了一张5万元的洗头卡和一张用于消费的10万元的银行卡。另外,章政文还长期包养情妇,出钱为情妇买房、开服装店。

序,甚至以“钻制度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为荣;民主意识淡薄,村务决策中绕开监督、逃避监督搞“一言堂”,视村民监督为无物。如上文提到的章政文在收受申奥公司的好处费后,当该公司资金紧张时,章决定借1000万拆迁资金给申奥公司时,他只召集召开村委会讨论,而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正是担心借款事项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不能通过,干脆就撇开开村民监督。

五是管理水平亟需提升。部分社区(筹委会)干部没有长远发展眼光,一味追求短期利益、个人利益,对拆迁资金和集体收益“分光吃尽”、“寅吃卯粮”,不顾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不思进取,不懂经营管理,工作不作为,造成生产安臵用地多年闲臵,给村民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拍脑袋决策、拍胸口表态”的现象大有人在,管理执行力差,管理队伍素质低,搞不好就推卸责任,拍屁股走人,给集体经济发展、基层和谐稳定留下了严重隐患。

2、村级集体“三资”监管有待强化。

一是财务监管漏洞百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基层财务管理有较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收款不入账,公款私借乱支,招待费、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巨大,利用公款吃喝游玩,截留、挪用租金收入、补偿款等现象严重存在,“支书开奔驰,村民盖麻袋”

之类的寒心事屡见不鲜,虚开票据、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村级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懂业务,帐务不清,惟命是从,没有发挥财务把关的作用。街道会核中心事前、事中监管不严,局限于事后记账,财务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二是资产资源管理混乱。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大部分社区(筹委会)没有定期清理固定资产,没有建立台账。全区社区(筹委会)土地合作开发效益普遍偏低,个别社区(筹委会)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巨额损失,引发村民与开发商冲突。土地征用、安臵补偿、房产租赁、工程建设中的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大部分社区(筹委会)拆迁资金管理非常混乱。部分集体经济发展无序,有的一味追求个人政绩,急于求成,导致项目投资失误连连,面临着“空壳化”的危险。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把“管理权”混同“所有权”,把集体资产当作个人财产,在管理上搞“家长制”,在利益分配上贪、占、卡、要,腐化堕落。

三是合同监管严重缺位。个别社区(筹委会)干部在经济合同签订中随意性极大,肆意妄为,市场价每月100万的门面竟以每月20万低价租给自己亲戚,且合同一签就是20年。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不善,承包金、租金未及时收回;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全面,造成了集体利益受损,引发村民群众的不断上访。对于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缺乏有效监管措施,集体资产经济收益出现了不能应收尽收、及时到账的现象。

3、村级民主监督监管有待提高。

一是党内监督形同虚设。集中民主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一枝笔、一言堂”等现象时有发生。勤廉双述避重就轻,民主评议对村民搞“区别化”。民主生活会常年不开,开了也是互相吹捧,当好好先生。“三务公开”流于形式,满足于设专栏、讲美观、搞宣传,实际操作中对群众关心的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情况,土地征用、基本建设项目、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使用、社区(筹委会)干部报酬等情况的公开能拖就拖,能应付就应付,能不公开就不公开。

二是民主监督难以长效。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财务水平不高,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甚至乱监督;刚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时,还能发挥监督作用,但时间一长,有的民主理财小组就出现了监督意识淡化、事后集中补签,甚至与监督对象结成“利益同盟”等问题。

一、社会公认评估范围过窄等问题,由于结果不能反映真实工作情况,考评测评的真实结果往往让位于中心任务、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甚至成为了街道与基层讨价还价的“筹码”。

征地拆迁方案

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对进一步改善周边干线公路通行状况,完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拉大城市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两条道路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两条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高速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起东环与南环交叉口,东至坚固道口,含新赵线路口向南到新高速出口,全长6.18公里。路基宽33.8米,路面宽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过村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20米征地,野外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30米征地,即村内段占地总宽90米,村外段占地总宽110米,确保公路两侧形成整体乔灌结合、高低错落有致的景观带。

(二)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

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区段为:k247+617~k250+352.3,全长2.74公里,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现有路基宽34米,目前仅修建了中间16米宽的快车道。本次采用两侧加宽,32米一块板形式建设,同时设置中央硬隔离。考虑到两侧各1米的施工宽度及两侧建筑预留护墙地,此次两侧占地宽度为现路面边两侧各9米,占地总宽34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名单),具体负责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跑办高速连接线东延2.66公里设计变更及东环路拓宽改造施工方案审批工作;

3.负责做好道路红线的测量、占地边放线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10.负责联系石市公路工程处,协调跑办道路施工招投标工作;

11.负责联系国防光缆管理部门(长途通讯传输局)商讨四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迁移费用等相关事宜。

12.负责按照规划局交付的设计图纸,组织道路市政管线施工,尽快编制施工预算并对市政管线施工进行招标。

1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长寿街道办事处、马头铺镇、邯邰镇。

4.负责解决辖区征地拆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置,确保工程进度。

(三)城乡规划局。

1.负责做好两条道路市政管线设计工作;

2.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四)住建局。

1.负责两条道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灯杆、排水管道、花池等迁移工作;2.负责完成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五)国土资源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非法占地及设施的清理工作,全力配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六)综合执法局。

1.负责城区拆迁法规宣传及两条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的广告牌匾的拆除工作;

2.负责根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全力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迁工作。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七)财政局。

1.负责按规定安排有资质单位对有手续的房子及建筑进行评估并按照支付程序进行补偿;

2.负责按照政府协议筹措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八)工管办。

2.负责协调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房屋及设施的迁移、退距等工作;

(九)电力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力杆、电力光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电视台。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有线电视杆、光缆等有线电视设施的迁移工作,同时做好两条路征拆及施工的宣传工作。

(十一)移动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移动塔杆等移动公司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二)电信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信杆、电信光缆等电信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三)联通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杆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四)自来水公司。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五)天然气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加油站及其设施的迁移工作。(十七)公安局。

负责及时与上级长途通讯管理部门沟通,同时与交通运输局协调,尽快实现两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搬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7月25日-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入对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各户及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及时将我市征地补偿政策和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征地拆迁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各乡镇、街道办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征地拆迁工作,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签订补偿协议。在清点完毕后,及时汇总、清算并做好群众的兑付工作。

(三)路基清理及施工阶段(2014年8月16日-11月30日)。交运局要按照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施工图纸做好放线以及路基清理工作,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打好基础。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管理,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路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现场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计划,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地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造等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沿途村、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征地拆迁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出让人):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标的:

甲方(出让人)自愿将______给甲方的私人土地法律规定之相关使用权属,有偿转让给乙方(受让人)。出让的土地位于______,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土地界址图》。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下土地面积为370平方米,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日以现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库房用地。

六、双方责任。

1、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任何异议,必须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租、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4、甲方必须承认转让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属于乙方。

5、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7、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8、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9、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本交易标的物如果未能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手续,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全该标的物处置权。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___。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在该合同第八条进行协商补充,补充内容同样生效。

十、本合同为最终合同,如果以后须重新签定或续签合同。必须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将本合同附在新合同之后,新合同方可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于20__年7月29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拟征收芷江镇合心村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县天后宫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天后宫路道路工程。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xx镇合心村。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1.277公顷(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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