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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总15篇)

时间:2023-11-15 08:35:46 作者:书香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在现代化的生产中,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进。遇到危险情况要避让,并及时处理、报告。严禁人员为抄近路而跨越铁路轨道、运输机皮带、坑、沟、溜井等。

点检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对生产设备按点检卡进行检查的制度。检查力方法是通过人的感官、简单的工具以及安装在设备上的仪表及信号标志(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油压表、气压表等),对设备规定的部位按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故障的发生,预防带病作业,避免人员及设备事故。

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职工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行动有准则,干活有方向,操作有规范,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矿山企业安全......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

最新露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五、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当今安全生产工作得到空前重视,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更是企业的生命线,矿山安全工作始终是矿山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下矿山由于其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固有的危险性大,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一个矿山的安全管理是否合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岗位作业工人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开采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矿山能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本文仅对安全管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评述。

矿山通风系统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井下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井f施工进度影响很大,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其改造费用和防治矽肺病所发生的费用远大于建设初期通风系统的一次性投入费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对地采矿山企业非常重要。

1、通风系统设计。

岩金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拟定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计算和分配矿井总风量;计算矿井通风总阻力;选择矿井通风设备;确定局部通风方式。

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通风系统设计内容。星溪金矿采用平硐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抽山式,矿井总风量为各工作面的所需有效风量和各条风路上的漏风量的总和,所配给的风量必须符合关于氧气、沼气、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个浓度的规定;关于最高风速和最低风速的规定;关于空气中粉尘安全浓度的规定等。井巷通风阻力的计算宜选择达产后通风容易和通风困难两个时期通风阻力最大的风路,沿着这两条风路,分别计算各段井巷的通风阻力,得出这两个时期井巷通风总阻力。通风设备的选择包括主扇和局扇,所选用的主扇必须既能满足通风困难时的要求,又能做到在通风容易时使用合理。

2、通风系统改造。

随着矿山生产的不断进行,通风系统会出现各种问题,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有必要对原通风系统进行改造。仍以星溪金矿为例,原通风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供风量不足;风量分配不合理,有漏风现象;深部作业供风不足炮烟难以及时排出;系统风流不稳定,有污风串联现象。针对上述问题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增加矿井总供风量;增设通风构筑物,调节风量分配;采场及独头巷道用局扇辅助通风;浅部作业中段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采用以上技术措施后通风效果得到极大改善。特别是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后矿井总通风阻力大大减少,深部中段供风量增加,通风效果等到很大的改善。

井下作业产生的粉尘如不能及时排出、排净,会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严重的会引起矽肺病,因此地下矿山除加强通风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其他防尘、除尘措施。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防尘措施。

1、通风除尘。

通风除尘是稀释和排出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积累的有效措施。井下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保证各工作面有贯穿风流,通风困难的作业点采用局扇辅助通风。尽量将风速控制在1.5~2.0rn/s之间,此时粉尘浓度将降到最低值,风速再增高时将扬起沉降的粉尘,使风流中含尘浓度增高。

2、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简单易行,费用小,效果好是矿井防尘的重要技术措施。湿式作业主要以湿式凿岩和洒水防尘为主,凿岩是井下产尘的主要环节,是防尘工作的重点,因此井下必须坚持湿式凿岩,同时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对矿(岩)和作业面帮、顶进行喷雾洒水。此外,“水炮泥”和水封爆破加工简单,操作方便,降尘效果显著值得推广。“水炮泥”就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部分炮泥充填于炮眼内,经验表明水炮泥爆破比泥封爆破工作面粉尘浓度降低40~70%,同时还能减少爆破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水封爆破是将炮眼内的炸药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再给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两段炮泥之间的空间用水注满,其作用和“水炮泥”相同。

3、个体防护。

采取以上防尘措施后,仍有少量的粉尘悬浮于空气中,甚至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所以加强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防护的主要工具是防尘口罩,井下所有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而且防尘口罩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

1、设计合理的采掘顺序。

采掘顺序是否合理,与地压活动的关系很大,如果先采下中段或下盘的矿体,对上中段或上盘的矿体来说,就形成了“挖墙角”的悬空状态,构成了地压活动危害的形势。如果作业线过长,同时作业的中段数过多,则地压活动的危害程度更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垂直方向上由上而下,水平方向上由上盘到下盘的采掘顺序,生产布局中应尽量缩短作业线,实行集中作业,正常作业的中段数一般不超过4~5个。适当提高回采强度,尽快地采完一个中段立即处理完一个中段的采空区,使中段在采掘作业全部结束之前不受地压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矿柱回采安全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矿柱回采时采空区已形成,采场崩落矿石已经放空,利用崩落矿石作凿岩平台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矿柱回采时应尽量减少炸药消耗量、减少爆破冲击波对岩壁的破坏,不宜采用大爆破的方式。为保证深部矿体正常回采作业,保证矿柱的顺利回收,减少大的地压活动,降低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建议采用浅孔凿岩、分层落矿、集中回收方式。总的回采顺序为自上而下进行,每个顶柱回采时均采用后退式回采,人员及设备从中段运输巷道一端进入采场,从项柱的另一端向运输巷道方向推进工作面。根据矿岩稳固情况,并考虑顶柱回采时凿岩、爆破等作业条件,采用沿顶柱走向分次爆破、沿矿体厚度方向一次爆破,沿顶柱高度方向呈台阶式分层爆破。

3、采空区处理工作。

采空区处理工作,是预防地压活动引起矿山灾害的根本措施。星金矿根据采空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对埋藏深度不大的孤立小矿体或坚硬而稳固的花岗体中的短浅矿脉,可不进行处理。

(2)距离主矿体较远的边缘的孤立矿体,如果围岩陷落后还会影响主要坑道的。安全和其他矿体的开采,可采用隔离法处理采空区,但采空区必须有通向地表的“天窗”,围岩突然崩落时,空区内的气流由天窗流向地表,防止空气冲击波对人员和设备的危害。

(3)面积较大的或平行的矿脉群采空区应及时处理。地表允许崩落时可采用崩落法,将围岩崩落到采空区中,释放应力,改变应力集中部位,将承压带转移到采空区周围较远的岩体中,使岩体中的应力达到新的平衡状态。与充填法比较成本较低,但地表陷落后易造成雨水夹带泥沙涌入坑内,必要时应在地表建立防水工程。地表不允许陷落时采用充填法,矿房最终放矿和矿柱回采以后,充填采空区,利用充填料支承围岩和夹墙,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地压活动。

(4)采空区处理的重点是矿脉带走向的中央,密集空区地段、构造弱面交切部位,以及邻近主井、主石门、主溜井等矿山咽喉部位的采空区。

1、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

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前提条件。

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质是提高人员安全素质的关键环节,因此首先要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质,管理者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素质: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体现自己对安全工作的深刻重视,并不断地感染员工;善于抓住员工思想上的误区,善于捕捉最薄弱的环节,有效唤起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

作业工人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直接实践者,其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程度。提高作业工人的安全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每个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安全技能上达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标准;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安全意识上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地下开采对操作者的职业适应性和安全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依据事故频发倾向论在人员的选用上对于不能适应井下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的工人必须坚决将其辞退。

2、进行制度上的整合。

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矿山企业从上到下都应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出发点,重新审理、补充其他管理制度,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要废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是孤立的,应与矿山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融为一体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然而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定规矩更要守规矩,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后,矿山企业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比较齐全,但实际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程度,是否真抓落实。如果没有下功夫抓落实,将导致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各类隐患将难以被发现,同时给各类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3、落实安全检查和整改反馈机制。

岩金地下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和场所以及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季节变化及井下作业环境的改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如防火、防雷、防暑、防气体中毒等检查;特种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应请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过复查落实整改情况,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真正消除事故隐患。

4、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执证上岗制度。

岩金地下矿山对爆破工、安全员、绞车工、水泵工、通风工、气体检测工、电工等主要工种作业人员严格实行执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和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并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

5、加强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岩金地下矿山火工材料的管理是一个重要内容,应对火工材料的保管、领退登记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定一系列监管制度并严格执行。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黄金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6、进行安全技术改进。

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应积极寻求技术上的改进,结合矿山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体形态等情况改进施工方案和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从而降低井下作业的危险性。

加强岩金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矿产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黄金矿山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岩金地下矿山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的整合和执行、通风防尘、地压管理等方面,介绍了岩金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个别部门或仅从某个环节、某个方面去执行都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全面安全管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确保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

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保证公司及时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确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定期组织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事故事件分析报告会等,以此了解员工对依从法律法规等重要性的认识情况,提高员工对依从法律法规等重要性的认识。

2、公司办公室应与法律法规颁布部门、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保持联系,及时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1、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将所获得的法律法规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规程。此外,还需将这些法律法规等融入到过程或活动、培训等日常生产工作中。

2、公司办公室应依据所识别的法律法规对所有层次员工进行培训。

3、公司办公室应及时给安全生产科发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公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确保所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2、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会议组织、记录等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开会,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合格。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最高管理者书面任命下列职位: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法律法规需增加的职位,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

5、有员工代表的职责,员工获得参与下列安全生产活动的机会:任务分析,设计与流程变化评审,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手册更新,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与外部权力机构沟通安全生产事项,风险评价,相关安全过程的行动,变化管理的评审,参与安全问题的调查,采用“问题解决小组”的方式来处理安全问题,“问题解决小组”成员接受了解决相应问题的技能培训,对员工拒绝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了公正的调查。

6、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培训程序评估、变化管理流程、检查系统、职业卫生监测、事故调查、标准化规范、系统评审、风险评价、内部评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第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进行,拟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有限公司。

三、成立安委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员工;安全生产科科长任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针即为公司拟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简称。

五、制定方针时,制定方针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所制定的方针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总目标以及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六、方针工作小组所起草的方针草案交由公司广大员工讨论、沟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总经理签发。

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要通过班前会、岗前培训与再教育等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了解方针其内容及含义。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状,逐级进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九、方针工作小组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方针的适应性进行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要及时进行修订。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集合

按照《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酒安办发[2016]44号)精神,自11月以来,我县结合省、市、县“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对我县辖区内25户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就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如下:

我县现有非煤矿山企业38户,其中证照手续齐全的非煤矿山企业24户(包括3座尾矿库),在建企业14户。其中证照手续齐全的24户非煤矿山企业中,2016年申请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有10户(包括2座尾矿库);在建14余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落实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工建设的仅有4户采石采砂企业,其余企业均处于停工、停产、停建状态。

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县迅速研究制定并下发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抓住重点,逐一落实。在此次行动中,通过企业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等形式,摸排企业28余户次,整治问题和隐患60余条,完成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企业注册19户,其中14户企业以完成基础信息、扩展信息的填报审核工作,其余5户企业正在完善当中。

1、近年来,由于矿产品市场持续低迷,融贷政策逐渐紧缩,使得许多矿山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停产、停工、停建状态。企业资金的缺乏,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致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

2、非煤矿山企业“跟风”建设现象突出。由于我县肃航一级公路的开工建设和中国核乏料处理基地建设的逐步实施,使得县域内采石采砂企业逐渐增多。企业为了抢抓石料供给市场,通过加快建设进度,大量垫资备料等方式,实现企业在石料供给市场的竞争力。因此,部分企业超负荷生产、安全管理弱化、设备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突出。

(一)严把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准入关。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准入,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严把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关。严格按照省、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要求,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方案,明确复产验收程序,制定复产验收标准,规定复产验收内容,明确复产验收要求,确保复产复工企业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企业强有力的安全抓手。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缩短日常检查周期,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将各项政策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确保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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