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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汇总15篇)

时间:2023-12-25 21:14:16 作者:紫薇儿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汇总15篇)

在现代社会中,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在编写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其他组织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是靠技术进行生产的,没有过硬的技术,企业难于立足于市场,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企业的生产技术就难于传承,企业也就难于生存和发展。没有企业的红火发展,工人就没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厂上下都要重视“师傅带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这一工作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师傅不愿意带教徒弟,或者是不够真心实意的带教徒弟,二是少数学徒新工人不诚心的拜师,不积极地向老师傅学习。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师傅,都有带教学徒的责任和义务,其工资中本身都含有带教学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带教学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神圣的任务,拒绝企业安排的带教学徒任务者或不认真履行带教学徒的责任的,不仅工资中的“带徒费”不再计发,而且企业有权按规定给于处罚。

师傅可以带教一名至多名学徒,具体带多少,由生产部统筹安排。每位师傅必须自觉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带教学徒的工作和任务。

为了规范和严肃“师傅带教徒弟”工作,师徒关系确定后,一要在所在区、队公布,接受监督,二要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签定“师傅带教徒弟”协议(附后),双方必须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不严格执行协议者,不仅承担经济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一)师傅的基本条件

1、技术过硬,在本车间、本机组技术操作上比较精通;

2、思想作风过硬,为人和气,肯于助人为乐,敢于严格要求,善于传帮带;

3、普通话基本过关,表达能力较好,检查监督及时。

(二)师傅的主要职责

1、首要是传受技能,从基本知识、技能抓起,言传身教;

2、帮思想,带作风,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

3、严谨的教学作风,对学徒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4、要胸怀宽广,真心待徒,切实把自己的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三)徒弟的基本要求

1、原则上新员工均视为学徒工;

2、徒弟必须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肯学上进;

3、尊重师傅,谦虚好学,勤学好问,服从师傅教导;

4、勤奋刻苦,认真实践,不怕苦、累、脏;

5、能主动帮师傅分忧解难,帮师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

6、善于察观,多动脑筋,及时捕捉和琢磨透技术的关键门道,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7、通过学习,达到技术进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风转变好,安全无事故。

1、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区、队领导会经常性的对学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绩张榜公布,并注名师傅和学徒名单。

2、学徒期一般为月,经过考核不合格者,该学徒一般辞退;有进一步培养价值的,需要延长学徒期的,师傅提议,报经车间领导同意和总经办批准即可。

4、对连续三次所带的徒弟考核在前两名的师傅,奖励师傅200元,并作为加工资的依据记功在档。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xx]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xx)3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必须对班中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点、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交接清楚,对各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机身温度及环境温度、系统设备供电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九、故障处理完毕后,对于故障时间、故障状态、解决办法、正常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并根据规定把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

十、在监控系统的定期校验过程中,中心站值班员要随时与维修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井下设备的运行状况,验证中心站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记录。

十一、中心站值班员应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种记录,监测员应认真填写,并摆放整齐,随时保证中心站的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达标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实时监测,了解监测数据,能分析监测状况。

十四、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对于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2、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设备,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4、经常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教育,使职工能熟练掌握所用器材的使用。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每天深入作业施工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7、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用电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安全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可靠。

2、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一时难予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3、防雷使用和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气象部门备案。

4、防雷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气象部门报告,不拖延隐瞒,不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处理。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要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工、金属焊接、切割、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操作人

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三、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设备,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公司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

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五、经常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教育,使每个职工均能熟练掌握所用器材的使用。

六、组织好用电、防雷、消防演练,提高技能。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 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 操作人员负责公司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三、 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五、 防雷操作人员,每天对运行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六、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天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七、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八、 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用电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为加强防雷装置安全维护保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前检查保养:要求操作工班前对设备的润滑、运转系统、操纵机构等定点部位进行检查,加油、紧固松动部件,确认无问题后,再开动设备,同时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检查记录。

二、操作工要严格执行《防雷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协助维修工修理,因故障停机维修须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故障停机记录。

三、下班前要认真清扫设备,擦拭清洁。每周末班要对设备彻底清扫、擦拭,按照“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四项要求进行维护。

四、维修工每周对设备进行预防性检修工作,车间设备管理员根据日常检查记录的情况,安排维修工每周实施周检。对设备进行局部或重点部位拆卸和检查,彻底清洗内部机件和外表。疏通油路,清洗或更换油毡、油线、滤油器等,调整配合间隙,紧固各部位,清除故障隐患,保证设备完好运转。

为了加强防雷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技术资料的齐全、完整 和准确,发挥技术档案在生产、基建中的作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本制度。

一、技术档案指本单位的防雷生产技术、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等技术文件材料。

二、技术档案工作是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必须将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各室责任范围,工作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严格考核。

三、各部门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必须按一个技术项目进行配套,加以系统管理,组成案卷,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后,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四、技术档案应分类编号和必要的加工整理,排列整齐。

五、已归档技术图纸、说明书的修改,补充应先请示领导,履行审批手续。

六、建立技术档案的收进,移出总登记薄和分类登记薄,及时登记。每年年未,要对技术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设备安全监察力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交接班记录妥善保管。

二、交接班必须做到:

1、交清当班记录、设备、安全以及处理情况。

2、做好各项生产(工作)准备,为下一班创造条件。

3、提出建议,共同商讨,搞好工作。

三、接班者必须做到:

1、提前到岗位,认真阅看交接班记录的各项内容,写出意见和评语,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帮助。

2、接班中发现问题要共同商量,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当班领导。

定期报检制度

一、在用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

二、运行检验及内外部检验

由用户向安全、气象、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安全、气象、电力部门向用户下达检验通知;

三、检验时,用户应向检验员提供以下资料:

(1)防雷装置运行登记证、质量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2) 防雷装置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改造记录等。

四、检验员按商定检验时间进行检验。

五、检验结束后,检验员应出具检验报告,用户应按商定时间到安全、气象、电力部门交纳检验费,领取检验报告,按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将报告存档备查。

六、停用锅炉如需重新启用,应向锅检所提出申请,锅检所派检验员进行内外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在用防雷装置的修理改造需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报检。

二、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一时难予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三、防雷使用和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气象部门备案。

四、防雷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气象部门报告,不拖延隐瞒,不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处理。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煤炭资源仍然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存在,对于国家的工业生产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所以伴随着对煤炭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煤矿企业也在不断发展,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还是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安全一切生产都是空谈,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煤矿的生产调度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工作环节,并且由于调度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那么调度工作就很容易发生混乱,文章就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目的在于促进煤矿行业安全有序的运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调度是煤矿生产中的一个职能部门,煤矿安全调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它担负着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任务,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关系着煤矿企业能否顺利运行,在我国煤炭资源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能源,随着近几年安全事故的频发,导致煤矿企业的发展受阻,国家和社会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性越来越重视,由于我国的工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煤矿业,所以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煤矿现有的调度管理制度包括调度会议制度、值班跟班及带班管理制度、生产信息汇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车、行人装置乘坐管理规定、生产影响管理办法、生产事故汇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发展的最根本前提,调度工作充当着煤矿产业的协调者和指挥官的功能,是煤矿企业生产的主线,所以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把控,这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生产调度工作是每个生产企业都离不开的工作,可以说生产调度是维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所以对于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实际的生产中生产调度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生产调度其本质是组织生产,安排生产,调度管理工作也是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之一,在一个大型的煤矿企业,调度机构分为好几个等级,这些调度机构都是煤炭生产建设的指挥中心,是促进煤矿企业领导工作方向正确性,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机构,“调度”的意思就是协调、指挥、监督和指导,最大限度的促进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正确的生产,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及时掌握并且合理的解决,不断排除生产过程中不利于生产的种种因素,促进生产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煤矿调度工作的主要特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具有不间断性,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就注定了生产的性质是连续运转的,所以这就需要对于每个工序都合理的监督安排,这就需要调度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坚守岗位,保质保量的完成调度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其次,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时间性,调度管理人员需要高度负责,有严格的时间观念,很多事故都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所以当出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隐患时要保证第一时间汇报,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后,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权威性,调度部门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也是一个综合部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调度员虽然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高级管理者的作用,对很多事情能够指挥命令,对于将要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自身的经验去制止,可以说煤矿调度工作在整个煤矿企业有着很强的权威性。

对于生产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章可依,才能促进生产的有序性,任何事情缺乏了有效的制度都很难保证顺利进行,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影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煤矿企业亦是如此,调度部门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部门,对煤矿的生产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调度工作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实际的生产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可以说调度管理制度是指挥和控制调度工作严格进行的关键所在,在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也起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下面对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进行细致的阐述。

2.1促进调度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调度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制度就是对人的行为控制和要求的准则,所以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是帮助业务人员学习的,不断促进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的提升,要求煤矿企业定期对调度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调度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及对煤矿生产过程的业务熟悉程度,对各个岗位的生产流程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应该能够熟练操作,对设备要懂得如何保养,如何维修,在对调度员的培训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实际,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2.2促进对于煤矿运输环节的管理,保证煤矿的质量

在煤矿采集的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作面断层,掘进迎头半煤岩等导致煤矿的质量下降,所以调度部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煤矿在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度,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调度员对煤矿采集过程应该实时监督确保煤炭的质量。

2.3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调度室制订了《调度员下井管理办法》、《调度员责任追究制度》、《调度员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惩制度,调度员必须保障井下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井下工作实时监督,对于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加强对重点生产环节的监察。促进相关的调度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4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

调度管理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调度员的行为,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煤矿生产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很多安全事故时突发性的,所以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是非常关键的,严格遵循调度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应急能力,加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在煤矿企业中,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生产调度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有序进行的关键,所以对于调度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遵循,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充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才是最关键的。

[1]张峰.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j].山东煤炭科技,20xx.

[2]方龙.浅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j].企业论坛,20xx.

[3]成粤东.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管理科学,20xx.

[4]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矿信息,20xx.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须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四、董事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五、安全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六、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并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和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5〕84号)范围内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备的执法装备(不含执法交通车辆)和近年增配的执法装备,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投资计划和装备配备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制定执法装备管理细则。

(五)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二、执法装备配置

(六)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执法装备最低使用年限应符合有关要求,其中个体防护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备为5年。

(七)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法装备配置: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执法装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其他情形。

(八)配备执法装备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九)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综合本级及所属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执法装备配备申请并报送配备方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估审查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置。

三、执法装备采购

(十)对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法装备,要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涉及安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十三)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装备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执法装备日常管理。

(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执法装备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装备变动情况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法装备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十五)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装备领用交还制度。监察人员和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应当办理交还或报废手续。

(十六)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执法装备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十八)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相关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九)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矿用防爆执法装备的保养和维护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3836)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一)执法计量器具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执法装备处置

(二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装备,应当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5〕16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15〕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5〕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5〕165号)等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报废期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6.依照国家、行业规定需要处置的。

(二十三)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执法装备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二十四)执法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十五)执法装备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以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

(二十六)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七)执法装备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八)执法装备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二十九)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对执法装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三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两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发现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并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监察计划,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听取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定期公布重点监察的矿井名单、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调查处理重、特大瓦斯事故时,对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矿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特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煤矿违反本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印送: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发挥员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倾听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形成群策群力的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超前预防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度室是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和报送的中心,是矿信息管理部门和信息报送单位。

二、调度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生产一线队、组负责人和工人兼信息员,工作面配备电话设备,每班填写信息报表,加强信息的上报工作。

三、健全安全信息反馈体系,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和增加安全信息源,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一线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为安全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建立安全信息通道,使员工代表有渠道快捷地向领导放映对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迅速有效地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形成安全管理的互补、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

(1)“安全第一”思想牢固,热爱煤矿安全事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高认识,能够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

(2)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现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生产一线员工。

(3)以一定语言或书面表达能力,不怕得罪人,敢说真话不徇私情,不畏各种压力,勇于为生产工作奉献。

(1)认真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活动,宣传上级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应邀列席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参加一次集团公司组织的“信息反馈”、“安全座谈”或现场安全监察活动。

(3)收集和反映一线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4)对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涉及到得所有施工现场、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安全监督,随时向矿安监部门、矿长回报发现的情况。

(5)及时发现和真实地放映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质量、管理问题和有一定价值的建议,随时发现随时反映,每月不少于两条。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2)对于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越级控告。

(3)发现生产作业存在“三违”或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或直接向矿安全科汇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兼职安全信息员在行使职权中,矿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给与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给与一定的活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干涉和阻止,更不允许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维护安全信息员的正当权益。

为保证安全信息及时快捷的传递,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由办公室领导层传递信息:

(1)正常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根据所在单位安全信息数量和保密程度,每半月或每旬,以加封或不加封的方式,直接送矿安全科或由办公室代转。

(2)加急安全信息传递:有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向调度室传输。

(3)特急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直接用传真电话向矿调度室传递,无法传真的过后再补填,调度室根据安全信息的轻重缓急,核实整理后报领导层。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原煤炭部《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是我公司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准则。为确保《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在我公司的贯彻实施,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2.1 编制依据:

2.1.1 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1.2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及宜兴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2.1.3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2.1.4 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2.1.5 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1.6 其他有关要求。

2.2 编制内容:

2.2.1 明确适用范围;

2.2.2 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2.2.3 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2.2.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2.2.7 正常的操作程序;

2.2.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2.2.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2.2.10 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2.2.11 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2.2.12 特殊操作内容;

2.2.13 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2.2.14 收尾工作;

2.2.15 其他要求。

3.1 各单位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把标准的学习贯穿到日常学习培训活动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现场操作标准的培训。

3.2 职工学校负责在各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的学习,尤其要加强对新工人、转岗工人进行《操作标准》的培训、考核,对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担任现职,工人不得上岗操作。

3.3 各工种作业人员从班前准备到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

4.1 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4.2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4.3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4.5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4.5.1 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5.2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4.5.3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5.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4.6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煤矿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阳光采购原则;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组织和实施物资采购活动,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供应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体轩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李彦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贤总会计师

成员:范贵明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于治国供应处处长董喜贵财务

潘龙成机电动力安存科纪委副书记吴景厚审计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

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占主导地位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完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索赔管理等。

第八条供应商管理是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各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为物资采购工作打好基础。供应商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物资采购方式分为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和内部产品订货会三种方式。

第十条物资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合格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供应处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70%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余单位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60%。物资招标采购按照第四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指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通过一次性密封报价,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产品订货会指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产品采购订货活动。集团公司内部产品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保护政策的规定执行。在每年的内部产品订货会上,同内部生产厂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产品价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执行。凡受集团公司内部保护企业生产加工的物资,应坚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实行内部优先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需外采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在采购物资时,采购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阳煤集团合同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的活动,合同管理按照第六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资索赔管理是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采购部门对采购物资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时要通过物资索赔、退货等方式,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活动。物资索赔管理按照第七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二)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四)在同行业中,业绩优良、知名度高、产品竞争力强;

(五)愿意长期合作,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第十八条供应商准入的程序:

(一)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供应商为准入供应商。

(二)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商时,采购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供应商理由,填写《供应商准入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认真审核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对属于生产厂性质的供应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对属于代理商性质的供应商,可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每半年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度等,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评定(供应商考核评定表见附表二),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要对准入的供应商按照外部企业和内部保护企业及生产厂和代理商进行分类并建立供应商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中间代理商业务,供应处采购的业务中间代理商不得超过30%,其余各单位自采部分中间代理商的业务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采购部门不得违反《阳煤集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开展物资采购业务活动。如有发现,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其供应业务并取消其准入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准入。

(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的;

(二)中标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三)所供物资以次充好,有意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四)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履约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为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具备准入条件的;

(七)一年内出现两次因质量问题而索赔的。

第四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一节范围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并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所需的各类设备、大宗或批量材料和配件均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凡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民爆产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物品;

(三)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物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八条物资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指本企业需要物资采购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导下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招标组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享有的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二)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三)独立开展的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直接确定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企业的利益;

(一)及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发售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三)对招投标双方的商业内容保密;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物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1-2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就物资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形式。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三个(含三个)以上,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一)因多方面条件限制,只有不足三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通过必要的招标,对物资采购工作不利或对企业利益有影响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工作组按已确定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标物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表;

(五)评标标准;

(六)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及货款结算方式;

(七)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地点及时间;

(十)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及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经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招标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工作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投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投标人享有的权力: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四)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物资总额的2%),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用密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第四十五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可有效。

第四节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十六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组主持,由纪委监委、审计部监标。

第四十七条开标前由纪委监委、审计部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审计部进行资质预审后,由唱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报价进行唱标。开标过程,要有专人作文字记录,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存档备案,投标文件及招标记录存档保存不低于三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偏离过大或响应不力的投标;

(二)交货期有保留、不确切、不肯定的投标;

(三)需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投标;

(五)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六)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投标;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的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在监标人监督下抽取评委。评委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各采购部门要建立专家库,评委会专家成员一般在专家库内抽取,也可由招标采购工作组采取选定处室或单位派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的形式。

第五十一条评委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足够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综合的技术、经济等分析判断能力;

(四)与投标人无任何利益和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后,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或填写《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三),并在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五十七条招标采购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采购工作组要写出物资招标采购的书面总结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并报纪委监委存档备案,保存期不低于三年。

第五节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负责对招标方、投标方、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采购领导组、评标委员会、监标人有权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并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招标人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人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

(九)招标人在评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其它违犯《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按中标物资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投诉。

第五章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

第六十四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的范围:

(一)批量小、零散的,不适于招标采购的物资;

(二)生产急需来不及招标采购的物资;

(三)其它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

第六十五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要在准入供应商中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异地供应商可通过特快专递函标报价,也可来人密封报价。密封报价要用密封条密封,密封条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六十六条供应商函标报价书到齐后,由采购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评议组(由采购主管、计划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共同启封,填写《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见附表四),并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议,确定最合适供应商,评议组人员在评审表上签字。

第六十七条询价比价采购评议组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业务人员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同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六十八条在询价比价采购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同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其它供应商和企业利益的,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职责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签订的合同(以下均含代储代销协议)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合同管-理-员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资采购所签订合同的初审和资质的审核。

(三)参与物资采购的集体洽谈活动。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登记台帐,对所鉴证的合同及合同鉴证会签表留存并建档,做好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一万元以上)的均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与合同有关的文本、图表、传真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标的(货物);

(二)数量;

(三)质量标准:合同中要注明具体执行标准;

(四)价款:包括支付方式、支付进度;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

(七)质保期以及质保金额;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对需要“ma”标志或其它证件的产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十二)签约时间;

(十三)其它约定;

(十四)服务承诺。

第七十三条合同的审核:

(一)对集团公司规定由审计部事前审计鉴证的买卖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十万元以上),必须经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初审盖章后,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办理事前审计签证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下帐依据,供应部门不得作为入库验收依据。

(二)对集团公司规定由审计部实行事后审计监督的买卖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十万元以下),须经本单位物资采购主管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对本单位合同管-理-员不能准确认定的合同,按上一条执行。

(三)属于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招标评审表》;属询价比价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评审表》。

第七十四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如有例外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在合同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备案,方可盖章。未签的或未使用完的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文本应交回合同管-理-员。

第七十五条需外出签订合同的,原则上要求合同管-理-员参加,特殊情况经审计部审批后方可采用由其他人员带章签约,并履行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七十六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负责。

第七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合同在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转让、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条变更、转让的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八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草签合同不履行会签审批手续的;

(二)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的;

(四)将合同分解化大为小,规避审计签证的;

(五)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

(六)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九)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货款、物资被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不认真审查资质和证件,造成因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而被外部检查罚款的;

(十二)不在规定的诉讼期内,对纠纷进行索赔、诉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三节合同专用章及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或解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签订合同。

第八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台帐,健全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对所签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装订,建立合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期妥善保存。

第七章

物资索赔管理

第一节范围、方式

第八十七条物资索赔指发现采购的物资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供应商进行索赔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物资索赔的范围: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二)在物资验收中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的物资;

(三)采购的物资不符合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规定,存在违约情况的。

第八十九条物资索赔方式有退货、换货、退款和扣罚违约金等形式。

第二节物资索赔程序

第九十条采购的物资因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时,由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十一条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后,应填写《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见附表五)并报采购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接到《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第九十二条确认属物资质量问题或数量短缺而进行索赔的,由采购部门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并对使用单位赔付。

第九十三条供应商对提出的物资索赔有异议时,由采购部门提请阳煤集团物资索赔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十四条供应商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对物资索赔情况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十六条由于业务人员把关不严,使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集团公司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仲裁

第九十七条阳煤集团物资索赔仲裁委员会,负责索赔争议的仲裁工作。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主任李彦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廉贤总会计师

副主任李伟林副总工程师

胡少昆副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供应处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技术中心审计部

集团公司内部索赔仲裁由李彦壁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索赔工作由廉贤负责。

第九十八条仲裁职责范围:

(一)双方对出现严重分岐的索赔合理性进行界定。

(二)双方对索赔数额差异过大而引发的争议进行调解、仲裁。

第九十九条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物资使用单位责任的,采购部门不再进行对外索赔工作。

第一百条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物资本身质量问题的,按第九十二条执行。

第四节物资索赔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物资索赔工作要严格按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物资到货数量短缺超出误差范围,按相差数量进行索赔或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

第一百零三条物资在未投入生产使用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换货或退货,如影响生产或造成停工待料要扣罚供应商违约金。

第一百零四条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按直接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物资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索赔工作从明确责任之日起,属当地采购的物资一周内完成;

属异地采购的物资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阳煤集团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多营系统各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多营系统各公司等有物资采购权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曹村煤矿今年以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以物资管理标准化、物资申报电脑化、物资核算精确化为目标,积极创新形式,强化物资管理力度。曹村煤矿本着“挖潜增效、节约成本”的工作理念,曹村煤矿对物资供应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规范,配备了专业人员,曹村煤矿严格按照数字化、精细化的要求对物资进行摆放,做到了商品标签化、整齐化;曹村煤矿引进投用了林木森系统,各队组可利用网络进行材料申请、审批,供应超市根据各队组需求,曹村煤矿及时购置各种物资,并可同步分析各基层队组材料使用情况,曹村煤矿实现材料领用、使用“双对口”,杜绝了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的丢失现象,曹村煤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曹村煤矿4月20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曹村煤矿开展了“博爱一日捐”活动。该矿党政领导、广大党员干部纷纷慷慨解囊,曹村煤矿带着对困难群众的一份份关爱将自己的爱心款投入捐款箱。据统计,曹村煤矿当天早晨共收到现场捐款7100元。

今年以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不断强化文明和-谐创建力度。曹村煤矿针对部门队组处于地下室,班前会议室潮湿、工作条件不好的实际,曹村煤矿对地下室楼道、班前会议室铺设了地板,对墙壁进行了粉刷,安装了电灯等设施,改善了职工的工作环境。同时,曹村煤矿该矿还充实了专业人员,加大了矿区环境的治理力度。设立专人对矿区环境进行治理,对矿区内花草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定期浇灌,曹村煤矿创造一个良好的矿区环境,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工作舒心,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____矿业有限公司。

4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责任追究。

4.5.1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手指口述”法是国际认可的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是煤炭企业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及建设和-谐矿区的一个重要内容。“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是通过脑力思维和肢体动作,以口述和肢体动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它能够促使员工在作业时牢记安全操作过程及作业要领,对工作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进行确认,使人的注意力和物的可靠性达到高度统一,使专业教学口语化、现场操作规范化、工序环节程序化,从根本上达到避免违章、消除隐患、杜绝事故,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

不断超越是一个企业永无止境的追求。近年来,“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宝鸡秦源煤业公司自2015年开始实施“手指口述”法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职工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普遍有了提高,企业连续两年实现了安全生产。

一、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进一步规范职工岗位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工作方法。秦源煤业开始推行这一管理方法时,一些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觉得这样做太麻烦,没必要,工作效率低,思想上有抵制情绪。为了使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司组织人员到工区和井下了解职工对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思想动态,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疑虑,编写了宣传教材,利用周四安全活动日、班前会进行宣讲;组织职工收看多媒体教材,观看兄弟单位实施“手指口述”法操作录像,进行言传身教,不断深入进行思想教育,消除了干部职工思想上的障碍。同时,也告诉大家,这个方法最初源于“零事故战役”,日本自1973年起就开始推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谁都不想受伤,谁都无权剥夺他人幸福”。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既是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个体安全技能的需要,也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使职工明确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危性、职工素质和技能的差异性正是开展这一活动的必要之处。

二、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首先要夯实工作基础,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确认法的目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机、物、环境和管理的统一,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快速和-谐发展。关键要做到统一思想、提升理念,夯实基础,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使各项措施达到精准执行,落实到位。

(一)首先以工区为突破口,严格考核,强力推进。

工区是企业基础管理的前沿阵地,也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管理者。工区岗位工种相对集中,因此,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以工区工作为突破口,统一安排,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做到“二个落实”。

一是责任落实。按照《公司“手指口述”操作法实施方案》要求,我矿各工区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了各工种岗位描述操作要领,综采工区还编写了通俗易懂、内容精炼的20多个工种的“手指口述”操作口诀。各工区成立了以区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区队设立了专职督查指导员,跟班叮面,现场督导检查、考核纠偏,做到了责任落实。

二是制度落实。从过程控制和强化管理制度入手,建立了以公司和工区为主体的两级督察考核机制,制定了“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考核办法,坚持现场考核和员工的经济效益挂钩,安全检查部定期抽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工资考核的范围,保证了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强力推进。

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的终端在个人。因此,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我矿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有序推进。

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其目的在于达到人机制约、人机互补,提高物态中人的本质安全水平,使生产环节、生产流程处于多重监控和安全保护的状态,使人的安全行为处于高度安全自控状态。在实践中,我们逐渐总结出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五个要领:一是工作前对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全了解,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必须认真观察,并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确认,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解决方案,使心想、口述、手指的方法达到高度的安全状态;二是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危害进行分析,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重视程度。机电工区工种多,操作技能强度高,它们始终坚持在每一道关键工序作业前,班长和技术主管都要现场演练,示范讲解操作工序和技术要领以及安全注意事项,达到精准操作。三是制定解决措施。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四是零缺陷作业。严格执行眼盯、手指、口述的工作程序,强化心理因素,做到心、眼、手联动工作,强化手动的高度准确性和心脑的高度集中性,消除了注意力不集中、错觉等心理障碍,以自我约束,自我提醒来预防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因素。五是工后复查总结。工后坚持精细检查,精确分析,查堵漏洞,做到闭环管理。

(三)以职能科室为突破口,示范引导,强力推进。

典型引路,示范引导,一点带面,创新立意,推动活动全面深入。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全面推行手指口述确认法管理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一点带面、逐步推广。要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坚持不断总结“手指口述”操作法的特点和规律,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发挥安全确认管理的积极作用,抓点带面,逐步推开。在综采工区采取了五种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现场熟练背诵“手指口述”操作法要领活学活用。二是在班组会前会后组织现场模拟演示。三是在每班班前会上抽查背诵工种操作口诀。四是带班区长和班组长在井下作业岗位现场考评职工“手指口述”法实际操作情况。五是对优秀的操作能手给以奖励,激发了职工学口诀、记口诀、用口诀和精准操作的热情。

为了推进活动整体有序开展,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包保一个联系点,指定一名联络员,到工区、班组协调督导工作,通过现场察看、随机提问等方式,及时帮助基层区队解决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了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方法得当,讲究实效,力求做到四个结合。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做到与风险源预控预测管理相结合、和危险源辩识相结合、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和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相结合。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力争取得实效。因此,必须要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与加班组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打造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结合起来,与加强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使“手指口述”操作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取消消极应付而导致活动简单化、形式化。防止出现“说与做分离、知与做分家”的现象。

四、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

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是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重要问题。这些人员平时流于“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对小打小闹的违章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空顶作业、爬车、蹬钩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未能有效摆正安全与利益的关系,麻痹懒惰,图省事、怕麻烦,工作消极,得过且过,往往酿成事故。一些职工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不高,在井下生产现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操作技能方面的事故。因此,要突出重点,因人施教,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做好排查、帮教工作,教育职工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按科学规律办事,引导职工养成遵章守纪作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一个成功的安全管理方法,需要持之以恒、常年不懈、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不搞一阵风,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与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规程叙述口语化,现场操作程序化,工序更替确认化:更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真正使“手指口述”操作法达到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操作,使质量标准化工作渗透到“手指口述”操作法的全过程,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 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 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煤矿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二、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办公室需要安装火炉取暖,必须符合火炉安装规定,并办理火炉审批手续。

三、禁止在仓库内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不准在仓库内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吸烟,不准生火炉取暖,不准使用电炉子,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四、仓库内的物质要分类,分堆储存,不得乱堆,乱放,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严禁将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混存在一起,必须符合五距(垛距、墙距、柱距、梁距、灯距)的要求。不准在灯下存放任何可燃物物资,不准在仓库的通道存放任何物资,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在库房的电线必须安装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严禁在闷顶内架设电线。

六、库房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风扇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采用白炽灯照明时,灯泡不得超过60瓦,灯头应安装在库内走道上方。

七、库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房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方可离去。

八、库区内应安装消防栓,根据仓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使用种类和数量的灭火机,水桶、沙箱和灭火工具,放置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无损。

九、以上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果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为建设高标准仓储管理规范,物资管理科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通过实现“四个转变”,有效提高了我矿仓储管理工作水平。

一是计划平衡管理理念的转变,传统的计划平衡方法是根据各用料单位的计划提报情况核对库存,然后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这种工作方法只看到了当前的物资库存情况,而忽视了物资的具体使用情况。物资管理科的计划平衡工作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积极与用料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深入了解物资的现场使用情况及现场实际需用数量,对物资使用计划进行现场落实,然后再合理平衡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这样就最大限度的协调了生产与供应、库存之间的供需矛盾,避免了因盲目提报使用计划而造成的物资的积压和浪费。据统计,今年前三个季度,物资管理科通过计划平衡工作减少库存积压200多万元。

二是服务观念的转变,作为一个直接服务于生产用料单位的部门,物资管理科从成立伊始就在全科范围内大力倡导服务理念,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抓好库房文明窗口建设,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为用料单位服务”的思想,礼貌待人,文明办公,彻底转变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货难领”的不良机关作风。同时,物资管理科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与用料单位的沟通协调会,认真听取用料单位对自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是保管员岗位职能的转变,一般认为保管员工作就是物资收发而已,而对保管员工作的潜在职能没有充分的利用,其实保管员的'工作与物资精细化管理、材料消耗、库存控制、收旧利废等工作都息息相关,做好保管员工作对矿整体的物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物资管理科要求保管员必须立足岗位,加强业务学习,苦练基本功,并且把物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库房管理、物资精细化管理、库存控制、物资保管保养、报表及帐务处理、计算机操作、文明服务窗口建设等九项考核指标作为具体内容,在保管员岗位职能上实现了由单一化的收发工作向多元化职能的转变。

四是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理念的转变,物资仓储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看起来关系不大,其实不然,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对质量的要求非常高,一点点的物资质量缺陷在煤矿都可能造成大的事故。物资管理科以创新精神,转变仓储管理与安全生产毫无关系的错误观念,树立“不合格物资就是安全隐患”的物资安全管理理念,从提高全员安全管理意识、严格物资验收管理制度、标准化仓储管理确保安全储存、强化火工品管理等四个方面全力打造生产物资质量安全防线,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物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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