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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解析与(优秀19篇)

时间:2023-12-21 22:18:02 作者:紫薇儿超期羁押问题解析与(优秀19篇)

范文范本对于提高写作水平和技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学习的必备工具。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写作风格和表达技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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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课文内容,了解寓意:

《陶罐和铁罐》是一则寓言,讲的是国王御厨里的铁罐自认为坚硬,瞧不起陶罐。埋在土里许多年以后,陶罐仍然光洁如新,而铁罐却完全氧化,不复存在了。

这则寓言告诉人们:人都有长处和短处,不能以自己的长处去比别人的短处,必须谦虚待人,防止骄傲;要用自己的短处去比别人的'长处,永远谦虚,不断进步。

2、铁罐是怎样奚落陶罐的?它为什么看不起陶罐?

首先通过或联系上下文理解奚落的意思。奚落的意思是用尖刻的话数说别人的短处。

然后找出铁罐说的话,不仅要知道它说了些什么,还要注意它说话的语气、神态。它先是傲慢地问陶罐:你敢碰我吗?接着又带着轻蔑的口气嘲笑陶罐是懦夫。陶罐不服气,铁罐非常恼怒:住嘴!你怎么敢和我相提并论!和你在一起,我感到羞耻,你算什么东西!这些带有挑畔味道的语言,写出了铁罐的蛮不讲理。

铁罐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它看不起陶罐。它为什么看不起陶罐呢?因为它只看到自己的长处,用自己的长处去嘲笑别人的短处。它自以为很了不起,不把别人看在眼里。

电脑常见问题解析

答:随着高端处理器的推出,处理器对内存系统的带宽要求越来越高,内存带宽成为系统越来越大的瓶颈。内存厂商只要提高内存的运行频率,就可以增加带宽,但是由于受到晶体管本身的特性和制造技术的制约,内存频率不可能无限制地提升,所以在全新蹬内存研发出来之前,双通道内存技术就成了一种可以有效地提高内存带宽的技术。它最大的优势在于只要更改内存的控制方式,就可以在现有内存的基础上带来内存带宽的提升。

从理论指标来看,双通道内存技术具有相当的优势。双通道ddr400的理论带宽为6 4gb/s,和英特尔的前端总线为800mhz的p4处理器及i865、i875芯片组完全匹配。前端总线为800mhz的p4平台选用双通道ddr400,与双通道的内存控制和管理机制及高带宽有很大关系。

答:双通道内存技术其实就是双通道内存控制技术,它能有效地提高内存总带宽,从而适应新的微处理器的数据传输、处理的需要。双通道ddr有两个64bit内存控制器,双64bit内存体系所提供的带宽等同于一个128bit内存体系所提供的带宽。

双通道体系包含了两个独立的、具备互补性的智能内存控制器,两个内存控制器都能够并行运作。例如,当控制器b准备进行下一次存取内存的时候,控制器a就在读/写主内存,反之亦然。两个内存控制器的这种互补“天性”可以让有效等待时间缩减50%,因此双通道技术使内存的带宽翻了一翻。它的技术核心在于:芯片组(北桥)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数据通道上分别寻址、读取数据,ram可以达到128bit的带宽。

夏天到来了,cpu和显卡是两个散热大户,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专业有散热器,但主板的散热一直没有被重视,尤其是集成显卡的主板温度高更是难题。很多网友都遇上了主板温度过高怎么办的问题。前面我们提到怎么判断主板温度多少是正常的,这里就讲讲在知道主板温度过高的情况下怎么采取处理措施。

1、如果电脑刚启动主板温度就很高,一般是主板硬件出了问题。开机后主板温度一下子提升到65度以上,打开机箱后用手触摸主板南北桥上的芯片组与电容发现并不是很热,这就是主板硬件有问题,需要到售后或电脑维修店去处理。

2、如果电脑运行一段时间后主板温度很高,可能是因运行了过多软件或大型游戏等。这种情况下的温度高需要对主板进行除尘处理和加装机箱风扇。另外关闭不必要的软件,长时间运行大型游戏后需要电脑休息一段时间。用电脑管家,360卫士等清理电脑。

因为主板上是散热片散热,没有散热风扇属于被动散热,所以主板上产生的热量主要是靠机箱风道排出。如果机箱过于封闭或所处环境不通风,就会增加主板的温度。

3、另外,可以给主板选用水冷的散热器,这种费用比较高。一般用户可以在主板北桥散热片上加个小风扇,更换散热效果好的散热片。

4、如果主板的北桥散热器没有固定好,那么北桥温度过高也会导致主板温度过高。

一般情况主板温度出现过高情况还是比较少,那么怎么判断主板温度是否过高?其实很多用户的电脑主板温度其实并不是很高,不需要担心。

如果是笔记本电脑主板温度过高,可能是由于笔记本散热口被灰尘杂质堵塞,另外可加个笔记本散热垫或散热风扇。如果是由于cpu,显卡等稳定过高导致的热量传导到主板上而无法及时散热,则需要从根源入手,先就解决cpu或显卡的温度问题。

电脑运行软件时会出现蓝屏提示应用程序错误。

根据蓝屏故障分析,由于电脑新装的系统后出现的蓝屏,系统应该正常,问题可能在安装的软件上或硬件方面引起蓝屏。首先检查软件方法的原因,然后检查硬件方面的原因。

1、首先将出现蓝屏故障的软件卸载,然后运行其他程序进行测试,如果故障依旧,说明是硬件方面有问题。

2、接下来用替换法检查、内存、显卡等硬件,发现更换一条内存后故障消失,再检查内存和内存插槽,均正常,而再将内存安装好后又不正常了。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是内存与主板不兼容引起的蓝屏的故障,更换内存后进行测试,蓝屏消失。

注:在排除蓝屏故障时,先从软件方面进行,然后再检查硬件方面的原因。

维修电脑故障需要结合常用的故障分析方法来分析和排除故障,下面具体讲解一些较为常用的电脑故障分析方法。

1、直接观察法包括看、听闻、摸四种故障检查方法。

看:观察系统板卡的插头,插座是否歪斜,电阻、电容引脚是否相碰,还要查看是否有异物掉进主板上的走线是否断裂等。

听:听可以发现一些故障的隐患,并有助于在故障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要监听电源、风扇、硬盘、显示器等设备的工作声音是否正常。另外,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时常常伴随异样的声响。

闻:闻主机、板卡有没有被烧焦,便于找到问题故障所在。

摸:用手按压, 看芯片是否松动或接触不良。另外在系统运行时用手接触或摸cpu、显示器、硬盘等设备的外壳,根据其温度可以断定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2、清洁法对于使用环境较差或使用时间较长的电脑,应注意对一些主要配件时行“保养”,这样会加大电脑的使用寿命。

3、最小系统法是小系统法是指保留系统的基本配置。把其他适配器和输入法/输出接口(光驱、硬盘)从主板上临时取下来,再接通电源观察最小系统能否运行。对于电脑来说最小系统通常由主板、cpu、内存、显卡和开关电源组成。

4、插拨法插拨法就是关机后将配件一件一件的拔出,每拔出一块配件就开机观察电脑运行状态,只要拔出那块配件后主板运行正常,那原因就是该配件发生故障或相应插槽发生了故障。

反之拔出配件后问题系统还是不能正常运运行说明故障很有可能发生在主板上。

5、交换法交换法也就是将相同型号、功能的配件或同芯片相互交换,根据故障现象的变化情况断定电脑故障出在哪里。此方法用于易插拨的维修条件下,如果能找到同型号的电脑部件或外设,使用交换法可以快速地检查出是否配件本身的`质量问题。

交换法也可以用于以下情况,没有相同型号的电脑部件的电脑部件或外设,但相同类型的主机,此时也可以把电脑部件或外设插接到同型号的主机上断定其是否正常。

6、比较法运行两台或多台相同的电脑,根据正常电脑与故障电脑在执行相同操作时的不同表现,可初步断定故障产生的相应部位。

7、振动敲击法用手指轻轻法敲击机箱,有可能解决因接触不良或虚焊造成的故障问题。然后进一步检查故障点的位置。

8、升/降温法升/降温法采用的是故障促发原理,造成故障出的条件来促使故障频繁出现,以观察断定故障出现的位置。

通过人为升高电脑运行环境的温度,可以检验电脑各部件(尤其是cup)在高温情况,从而及早发现故障隐患。

最近有朋友电脑显示器出现了闪屏现象,但又不知道如何解决,因此联系了小编给找找原因。对于显示器闪屏等电脑故障,主要在一些实用视角较久的老显示器上经常会遇到。产生的原因可能和显示器、电源以及设置等有关。

1、如果大家是在玩游戏的时候,经常出现显示器闪屏,那么可能与游戏或者电脑配置有关,比如配置过低,无法满足游戏需求,大家不妨退出游戏看看是否会闪屏消失,如果不玩游戏不闪屏,那么基本可以说是游戏问题,您可以考虑下升级显卡驱动或者不玩该游戏。

2、电脑经常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出现闪屏。

对于这种情况,小编曾经遇到过不少,最可能的就是显示器电源模块出现问题,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显示器内部元件老化,导致的此类问题,这种情况,如果有电源,可以换一个试试,没有的话,建议拿去检修,以免后期出现更严重的显示器问题。

3、显卡驱动或者显卡由问题显卡是电脑图形显示的核心,当显示器显示不正常,那么则可能与显卡有关,遇到显示器闪屏的情况,大家不妨首先更新下显卡驱动,最好是更新到最新版本试试。实在不行,则考虑下显卡是否有问题。

4、显示器问题如果显示器本身出了问题,也会导致电脑显示器闪屏的情况。

根据以上4种情况,有条件的朋友不妨采用替换法测试,一般可以找到问题。

以下是一些电脑维修员所总结的一些关于显示器闪屏的原因与解决办法,大家也可以参考下:

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潮湿的天气,是显示器内部受潮的缘故。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可使用食品包装中的防潮砂用棉线串起来,然后打开显示器的后盖,将防潮砂挂于显象管管颈尾部靠近管座附近。这样,即使是在潮湿的天气里,也不会再出现以上的“毛病”。

这并不是显示器内部受潮,而是显象管座漏电所致,须更换管座。方法是:拆开后盖可以看到显象管尾的一块小电路板,管座就焊在电路板上。小心拔下这块电路板,再焊下管座,到电子商店买回一个同样的管座,然后将管座焊回到电路板上。这时不要急于将电路板装回去,要先找一小块0#砂纸,很小心地将显象管尾后凸出的管脚用砂纸擦拭干净。特别是要注意管脚上的氧化层,如果擦得不干净很快就会旧病复发。好了,将电路板装回去就大功告成。

这种现象多半是电源的抗干扰性差所致。如果懒得动手,可以更换一个新的电源。如果有足够的动手能力,也可以试着自己更换电源内滤波电容,这往往都能凑效;如果效果不太明显,可以将开关管一并换下来。

这问题较多是显卡引起的。如果是新换的显卡,则可能是卡的质量不好或不兼容,再有就是还没有安装正确的驱动程序。如果是旧卡而加了显存的话,则有可能是新加进的显存和原来的显存型号参数不一所致。

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较为早期的电脑上,这是由于显卡的显存不够所致。较早的电脑显卡的显存只有1m,如果将分辩率设得太高,则会出现上述现象。要解决此问题,可往显卡上加装显存,在这类显卡上一般都会留有加显存用的插座。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哲学家圣奥古斯丁极为关注后来所谓的“恶的问题”。我将把这一“问题”本身当作一个问题来考虑,因为它表明了我们对世界和上帝有过分的期许和要求。恶的问题再次显现了我们的责备倾向和对权利资格的不正当想法。

早在史前时代,人们就明白好人也会碰上坏事。而且自史前时代以来,这一直就是关切、错愕的根源,是不解之谜,还是过度哲学化、神学化、理性化的借口。或许更令人气恼却在形而上学上同样迫切的是,很显然,坏人也会有好事,即那些进行伤害的人并不总是会有报应。

苦难这一事实,压倒性地规定了恶的问题。佛陀教导的第一条高贵的真理就是,“生命就是受苦。”全知全能的善良上帝竟然容许自己的领域内有恶存在,面对这一悖论,一直以来有诸多尝试性的解决方案。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最突出的方案就是,天堂和地狱的双重承诺和威胁。这种化人类悲剧为神圣正义的做法有许多形式,既有粗糙的形式,也有精致的形式,前者有极令人厌恶的电视布道者所讲的那种粗糙的奖惩模式,后者则有卢梭和康德那种精巧的“世界的道德秩序”观;但我不想进入这种神学迷宫,对它们分类梳理。我的大致看法是,这种信念即使无法证明,也完全值得尊重,在这里,我不想对此加以辩护。

但并非所有这类信念都是美妙的。不怎么令人生厌但同样成问题的是,把它们当作发狂者的安慰剂。若丧子的父母有适当的宗教信仰,对他们说“这是上帝的旨意”,能够唤起的只有同情,不会有哲学争论。但是,安慰剂并不是解药,而且,若撇开其疗效不说,从此世生活的观点来看,极乐世界也无法补偿被悲剧斩断的人生。为了回答或解释恶的`问题,出现了无数多少有些独创性的方案,其中一种是修补和弱化上帝概念。有人说,信仰只是要求人们相信上帝很有能力,但并不是全能,或者说,上帝有极其出众的知识就够了,无需全知,当然,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在这一标尺的精妙末端,人们可以想见,是那些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干瘪的”逻辑方案,尤其是没有充实“恶”的概念,但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核心。另一方面,只需一点点哲学或神学诡辩术,一般人就会轻易地相信我们不能期望知晓上帝的“神秘行事方式”这类解释。因此,他容许人类生活中有苦难和死亡的事实,并不一定与他关心普通人这个观点相矛盾,而且拿这些与情绪和期望作比较也完全不得要领。最为著名的说法是,他的这一创造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那个”,恶和苦难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是不可能理解的。

与通常谈论这一问题的框架相反,恶的问题与相信上帝存在或相信来生并没有关系。加缪是一位无神论者,然而恶的问题以及人类苦难的存在扰乱了他天生的正义感和公平感。反而是对神学廉价琐碎的利用,借此否认或合理化苦难,而不去直面它,或像他所推崇的古希腊人那样,让它有点价值——即使无法让它美,也至少可以让其有意义。要质疑恶的问题,我们不必去质疑上帝的性质和存在,或对来生的信念。相反,要去质疑恶的问题,我们必须时刻记住好运的偶然性,明白否认不幸的必然性和生命的有限性,是多么地不理智。

因此,我们质疑那些对上帝和来生观念的滥用,因为它们罔顾事实,压制了我们最深刻的情感反应,还向我们保证说,我们所受的苦难都是值得的。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由二则真实案例入手,引发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从哪几个方面有效地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笔者客观分析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的“三三联防”机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济,预防机制。

有这样二则案例: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年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文摘报》2003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贡监狱刑满人员杨宗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而被家属拒绝接收,结果被迫滞留在监狱,从1987年至2003年被监狱超期羁押了16年,详见四川在线网2003年4月14日讯。

沈家本曾言:“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则案例一样,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1],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全面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活动,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内在因素:司法机关、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的深层次和内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羁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羁押人拿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来,我们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这种思想的潜意识作用,当司法人员不能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罪的情况下,便以种种借口和托词对被羁押人进行羁押,甚至借用“补充侦查”为名义进行超期羁押。

2、“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上重视依法办事,而在诉讼程序上则掉以轻心。有的司法人员过分强调法的实体价值而忽视了法的程序价值,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而放弃了法的一般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造成“重惩罚、轻保障,重打击、轻维权”。

3、“英雄主义”的思想泛滥[3].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侦查清楚之前,出于单位或个人私利目的向上级机关、新闻媒体邀功取宠。在经过上级赞赏和媒体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变,发现被羁押人犯罪证据不足时,便不得以用种种借口超期羁押。

4、人权观念谈薄。人权是当今社会民主、法制的首要保护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我们的个别司法人员在这方面恰恰相当薄弱,认为关的都是罪人,多关一天无所谓,所以直接导致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结的案结不了,该进入执行程序的进入不了。

(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国之所以产生大量超期羁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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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贝多芬。

贝多芬,1770年12月16日生于德国波恩一个音乐家的家庭。他从小学习钢琴和小提琴,10岁举行首次公开演奏会,12岁开始作曲。22岁起定居维也纳,他一生创作了许多著名的乐曲,主要作品有交响曲九部、钢琴奏鸣曲32首。他的音乐创作集古典派的大成,开浪漫派的先河,对欧洲音乐艺术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1827年3月26日,贝多芬在奥地利维也纳逝世,终年57岁。

课文中提到的《月光曲》,是贝多芬创作的一首著名的钢琴奏鸣曲。本课写的是关于贝多芬谱写《月光曲》的一个传说。它是民间流传的故事,不一定确有其事,也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虚构的。但是,一般的民间传说都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好恶。从贝多芬谱写《月光曲》的传说中,我们可以对音乐家贝多芬有进一步的认识。

2.咬文嚼字,弄清“走进”和“走近”的意思。

贝多芬是德国著名的音乐家,他的许多作品举世闻名,成为世界文化精品。走到哪里都可能会听到贝多芬所写的曲子。这样一位伟大的钢琴家,来到莱茵河边的小镇上,听到在幽静的小路边的一所茅屋里传出断断续续的钢琴声,而且弹的正是他的曲子,他当然感到很惊喜。他想弄清楚弹曲子的到底是什么人,所以“走近”茅屋。

当贝多芬听到屋里穷兄妹俩的谈话以后,他为这样贫苦的`人竟在困苦的生活中仍然喜爱音乐、追求艺术所感动。尤其是妹妹热爱音乐、善解人意的心地和感情,更让贝多芬激动。他要亲自指导这个贫穷的,渴望能听到自己演奏的姑娘,所以“走进”茅屋。

3.分清课文中的事物与联想。

贝多芬面对纯洁、善良、酷爱音乐的盲姑娘,思绪万千,心情激荡,决定再给她弹一首曲子。这时,一阵风把蜡烛吹灭,月光照进窗子来,屋里显得格外清幽,这些描写的都是实实在在的事物。

贝多芬此时弹起的《月光曲》,正是从实实在在的事物引起的音乐联想。那洒遍银光的微波粼粼的海面的清幽景象,仿佛是穷兄妹俩淳朴、美丽、善良、勤劳的美好情操;那穿过一缕缕轻纱似的微云、从水天相接的地方,越升越高的明月发出的清幽的月光,仿佛在歌颂、赞美穷兄妹俩的聪慧和美好心灵。

海面上刮起了大风,卷起了巨浪。被月光照得雪亮的浪花,一。

个接一个朝着岸边涌过来。这波涛汹涌的海面,仿佛是贝多芬在替兄妹俩向不平等的社会提出的抗议,为兄妹俩鸣不平。盲姑娘爱音乐、懂音乐,勤奋好学。可是,就因为她贫穷所以没有钱去听音乐会,更不能到音乐院校去学习。这种残酷的社会现实引起了贝多芬的联想,体现在《月光曲》中。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由二则真实案例入手,引发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从哪几个方面有效地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笔者客观分析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的“三三联防”机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济预防机制。

有这样二则案例: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文摘报》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贡监狱刑满人员杨宗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而被家属拒绝接收,结果被迫滞留在监狱,从1987年至20被监狱超期羁押了,详见四川在线网年4月14日讯。

沈家本曾言:“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则案例一样,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1],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全面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内在因素:司法机关、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的深层次和内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羁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羁押人拿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来,我们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这种思想的潜意识作用,当司法人员不能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罪的情况下,便以种种借口和托词对被羁押人进行羁押,甚至借用“补充侦查”为名义进行超期羁押。

2、“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上重视依法办事,而在诉讼程序上则掉以轻心。有的司法人员过分强调法的实体价值而忽视了法的程序价值,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弃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造成“重惩罚、轻保障,重打击、轻维权”。

3、“英雄主义”的思想泛滥[3]。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侦查清楚之前,出于单位或个人私利目的向上级机关、新闻媒体邀功取宠。在经过上级赞赏和媒体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变,发现被羁押人犯罪证据不足时,便不得以用种种借口超期羁押。

4、人权观念谈薄。人权是当今社会民主、法制的首要保护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我们的个别司法人员在这方面恰恰相当薄弱,认为关的都是罪人,多关一天无所谓,所以直接导致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结的案结不了,该进入执行程序的进入不了。

(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国之所以产生大量超期羁押现象的必然性、“合法”性原因。

1、立法制度原因。(1)首先在立法形式上。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分离,致使羁押期间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使得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服务于侦查破案、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需要[4]。“无权利则无诉讼”,“无权利则无程序”。如果说诉讼期间的延长所导致的诉讼拖延,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长时间的讼累,那么羁押期间的延长更是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程度的非正义。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羁押制度上没有贯彻“成比例”或者“相适应”原则。由罪刑相适应原则引申,羁押制度的“成比例”原则便是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可能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和一个可能被判处甚至无期徒刑的嫌疑人,在审前羁押的期间上可能完全一样。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上的谦抑原则。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实现严格的分离,而是几乎混为一谈,导致羁押在适用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机化。在英美,逮捕通常只会带来24小时的羁押状态,之后是否羁押须通过中立法官的羁押听证程序。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拘留、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可以将嫌疑人采取长达14天甚至是37天的持续羁押。

(2)其次在具体法条上。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规定,省检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后,又自行批准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这是有背于我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给了超期羁押现象有机可乘。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128条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立两个不同罪名或身份不明为由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从而“合法”达到延长羁押的目的。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发现所提起的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从而为超期羁押现象开了绿灯。第四,一般法理认为:“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自己决定。这一条款在法理意义上不利于被羁押人权利的`实现[5]。

段都难以保证涉案嫌疑人及时到案。

3、承办机关原因。第一,经费不足。现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单靠政府的拨款远远不够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单位出车、出钱到外地办案,或是要求受害人个人交一定的办案经费,交不起的案件审理就会受到影响:该取回的证据取不回,该找的证人没去找;由于时过境迁,证据也就得不到落实,案件久侦不决,超期羁押现象也就司空见惯了。第二,警力不足。现在公安体制改革后预审机构已经撤销,原来的预审人员充实派出所的刑警大队,连侦带审,由于管辖地区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数又大,一个派出所的警力应付全辖区的刑事案件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来搞突审。办案粗糙导致在报拘、报捕时遇到麻烦,退补又需要一个周期(二十多天一个来回),故延长羁押成了顺理成章的事,甚至有时警力不足导致抓回来的人没有人力去审查。第三,工作效率不高。在侦查、起诉、审判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该在期限内办完的事情做不完,一天能做完的非要等一个星期,等到该报会研究时又因客观原因不能上会导致延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合理简化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承认罪名和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案件的原因。第一,取证难。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往往遭到报复、不公正待遇、被告人家属的殴打和谩骂,于是便撤证或翻证,从而导致早就应该移送的案件搁浅,造成超时效羁押。第二,先供后翻。由于在侦查机关在刚立案审理时警方采用“非常措施”,这样的对象往往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中老年或妇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体,如只许站不许坐;有的24小时不准睡;有的扣吃扣喝。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环境稍微一改变,就会马上翻供,导致案件审理从头来过,侦查时限不得不延长。第三,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7]。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有时会严重影响对在押犯犯罪事实的认定,同时对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未必能及时有效,导致结案困难。第四,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得到答复。遇到疑难案件,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实践中,有的疑难案件各方面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广,上级未必能及时作出答复,使得案件诉讼受阻。

总之,内因和外因是产生超期羁押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我们本身所固有的制度、体系不科学、不完善的外在表现,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过程中对我们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虑、比较、分析,从而在程序上为我们这场反超期羁押的战斗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规范上的支持。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将拘留权和逮捕权赋予给承担诉讼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质的程序救济手段,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人权的保障,故建议取消人民检察院的批捕权和公安机关的拘留权,由法官统一行使强制措施的审查权,且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官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将逮捕批准决定权保持原状但对逮捕程序做较大的完善。可以批捕公开质证程序,使逮捕的决定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公开质证方能决定其效力。

但是就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而言,采取第一种观点需要对司法体制做较大的变动,适时阻力可能较大;采取第二种观点则需要巨大增加我国的司法资源,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于审前的程序公平判断上,这不符和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我国的经济实力。因此,笔者在批判继承两种学术观点的同时综合分析超期羁押问题产生的内外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超期羁押预防对策:即“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

(一)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建设,在制度上时间、地点、人物三个点的结合上来杜绝超期羁押。

1、从时间上,按照比例性的原则确定羁押的期限。在这一点上既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外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8]。使预防性的羁押的总期限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被指定之罪规定的最高刑期的2/3。这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规定不同的羁押期限,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规定的相对短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规定的长些。同时一旦达到最高的羁押期限,应当立即改变强制性措施,从而保证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8日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就具有积极意义。

2、从地点上,对不同诉讼阶段的羁押地点加以明确的法律限制。将除逮捕外的强制羁押措施实施地放在公安机关,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之后应当立即更换其羁押场所,也就是使公安机关的羁押权与侦查权相分离,从而有效地防止羁押权的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妨碍的行使其基本的防御权[9]。

3、从人员上,建立超期羁押个人追究制度,使任何违反法定羁押期限的个人都会受到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0]。”因此,应当根据责任者的主观过错和超期羁押造成的客观后果追究其不同责任。被超期羁押者、其近亲属、律师和羁押地的专门负责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诉,而检察机关提出违法通知书并负责检查对违法通知书的实际履行情况。责任者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也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处理,同时向检察部门备案。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强化超期羁押的预警机制、同办案机关的联席会议机制、换押制和定期催办制度三条线,在客观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保护被羁押人的诉讼权益。

1、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堵塞换押过程中的脱节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换押程序,做到衔接到位、反馈及时,谁出问题谁负责;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保证相关单位和办案人严格执行法律。

2、强化监督手段,变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未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实践证明这种“对口”监督方便可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各个诉讼阶段得以有效监督。

3、不定期与办案单位反馈交流、定期向人大进行汇报,加强监督协调力度[11]。采取对超期羁押较长案件可由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对一般超期羁押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的原则。对已经超期羁押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向办案单位询问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予以纠正;并深入办案单位,对办案单位的改正情况挂牌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三)真正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在司法准入、职业培训和执法理念三个面上加大力度,从主观上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

1、严格司法准入制度。目前,全国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解决司法机关进人不严的有效办法。这项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

2、进行长期有效的在职培训。对现有在职司法人员进行长期有效的、多渠道的、大范围的培训工作,加大司法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力度,真正让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员来执法,从而减少因办案人员个人的学术、思想和道德问题带来的人为性的超期羁押现象。

3、灌输科学的司法执法理念。需要加大对现有司法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的培养,做到能真正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武装头脑,用“三个代表”的思想衡量自身行动,从而保证整个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1]我国羁押制度的瓶颈包括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其中超期羁押问题更具有普遍意义;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对我国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和建设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2]如最高检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把超期羁押专项清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7月底全国就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摘自《我国力争实现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中国新闻网2003年7月22日讯。

[3]孟波:《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发表于法律资料文库网。

[4]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第9期。

[5]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相关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陈卫东、郝银钟著:《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第3期载。

[7]郑华:《超期羁押原因与对策探究》,载于《检察时空》第4期。

[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涉嫌实施的犯罪预计可能判处6年监禁刑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处6年以上监禁刑甚至终身监禁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4年。

[9]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论坛》20第4期载。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1]冯敬之:《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载于20《检察日报》。

解析日本留学相关问题

日语学校是去日本留学的第一站,留学日本基本上都要上语言学校,这些遍布日本各大城市的语言教育机构为留学生学习日语提供了便利,不少留学生正是从语言学校考取了世界一流大学,实现了自己的留学梦。所以日本的语言学校很多,如何选择让不少准留学生颇费脑筋,专家分析日本语言学校共有四个入学季,四个入学季特点都不同,找到合适的入学季入学,节省宝贵的留学时间。

专家介绍,日语学校的入学时间非常灵活,一般学校一年可有四个入学季,分别是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在日本所有大学的入学时间都是在春季,即每年的四月份,这和我们国家秋季入学的时间正好相反,所以日语学校的毕业时间都以四月份为界。相对来说,语言学校一月入学季学生相对最少,因为一月份入学对于学生的语言要求是最高的,此时入学的学生,在语言学校学时时间一共为一年三个月,是学制较短的一季,一般只有日语能力三级以上的学生才可以申请,而且一月恰逢中国农历春节前后,国内大部分学生还未毕业,所以一月入学的数量往往最少。

四月是日本语言学校最主要的入学季。国内很多上一年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在国内半年多的日语学习正好达到了去日本的语言要求,同时大部分语言学校本身也正好是毕业升学新老交替的.时候。四月入学的学制也非常灵活,一年或者两年学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自由选择,学生最多在语言学校可以参加四次留学生考试,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进入优秀大学的机会,所以四月入学是绝大多数不具备日语基础应届毕业生的最佳选择。

如果七月入读语言学校,那么学制有两种选择,九个月或者一年零九个月。由于此时与国内学校毕业时间相近,很多高中毕业生很难调整和准备,高老师并不建议高中生选择这个时期入学日本语言学校。但这个入学季对不少大学本科或者大专毕业生来说是非常合适的,因为他们在国内最后一学期基本是以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主,学业相对轻松,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留学,在国内进行半年左右的日语强化后正好到国外,时间不浪费而且适应也非常快,如果是国内本来就是日语专业的学生极有可能在九个月后就可以进入大学学习专业了。

十月适合应届生

十月是仅次于四月的大入学季,也是综合下来最合适的一个入学季,一年半的学制既不浪费时间,又可以让学生有足够的机会参加留学考试,应届学生可以利用毕业后至十月份这段时间在国内培训日语,此外现在日本留学对于高中生的高考有了一定要求,如果学生高考成绩比较突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学生在国内日语学习的时间,这给应届高中毕业生十月出国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论文提要: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这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究其原因,有法律制度上、执法观念上和司法职能上的原因。文章对超期羁押的不同表现形式作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羁押制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羁押手段不应是首选和原则;将取保候审作为未决羁押司法救济手段;制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超期羁押申告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改革未决羁押机构之归属,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等。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司法理念下,公安司法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强制措施成为原则,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则是例外。同时,司法实践中虽注意了办案期限,但普遍地存在忽略对羁押期限的严格遵守,容易出现超期羁押问题,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形象、侵犯人权等不良后果。因此,本文从超期羁押现状分析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羁押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以依法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为原则,减少羁押的发生以及不当的羁押延长,以严格的程序公正,坚决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现。

一、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原因。

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调查报告指出:4年来(从97年开始),各级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达299291人(次),已纠正250594人。20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至当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结合深入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清理,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1967件4060人。但是,虽然经过上述执法大检查和集中清理,实践中纠防超期羁押的效果并不明显,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因身体原因加之长期羁押,案件未结即在看守所死亡,案件只能终结。今年初,本市一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对此即提出置疑,称某区看守所去年就有三名在押人员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力衰竭,呼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调查处理。

对于超期羁押,法律虽未明确其属性,但显然属于违法,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超期羁押者大部分被判有罪,审前羁押的期间抵入刑期,于是从结果看似乎对被告人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但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对于因错误逮捕而后被超期羁押者来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属错误逮捕,而非超期羁押,更是一种非法羁押。笔者认为,超期羁押有着明显的危害:一是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对其身心损害明显,如果是无罪之人,这种损害的严重性是不能简单以国家赔偿来修复的;如果所犯罪行较轻,但羁押的期限超出了应判处的刑期,尽管可能处刑时会提高刑期以避免国家赔偿,但无疑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了对被超期羁押被告人的刑罚,对他们的人权侵害是显而易见的;二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正高效执法的形象,也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连法律规定的基本办案程序和期限都不能严格执行,那么执法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同时,“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一个人被无辜关押数年后得到的无罪结论有什么意义。如果司法机关把羁押作为侦、办案件的纯粹工具和手段,认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常的,不羁押就影响到对犯罪的追诉,是不正常的,这毫无疑问会增长司法人员的惰性,降低责任心,使司法机关打击、惩治犯罪的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刹车片常见问题解析

1、这往往是刹车片或刹车盘变形造成。与材质、加工精度、使用受热变形有关,其中包括:刹车盘厚薄差、制动鼓的圆度、不均匀磨损、热变形、热斑等。

2、刹车片在制动时产生的震动频率与悬挂系统产生共振。

3、刹车片摩擦系数不稳定,偏高。

摩擦系数高低对制动的影响?

摩擦系数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汽车的制动性能。尤其是在汽车高速行驶中需紧急刹车时,摩擦系数过低就会出现刹车不灵敏;摩擦系数过高会出现抱死现象,造成车辆甩尾、打滑、翻转,对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刹车片的寿命与硬度的关系如何?影响因素有哪些?

1、刹车片寿命与表面硬度并没有一定的关系。表面硬度高时,刹车片与刹车盘的实际接触面积小,往往更加影响寿命。

2、影响刹车片寿命的因素包括硬度、强度、摩擦材料的磨损性等等。

涉水后对刹车的影响?

车轮浸在水中时,刹车片与刹车盘/鼓之间会形成一层水膜,从而减小了摩擦力,而且刹车鼓内的水也不容易散出。对于盘式刹车来说,这种刹车失灵的现象要好一些。因为碟形刹车系统的刹车片面积很小,碟盘外围又全部暴露在外面,留不住水滴。这样,由于车轮转动时离心力的作用,碟盘上的水滴会自动散失,不影响刹车系统的功能。对于鼓式刹车来说,在离水后边走边踩刹车,即右脚踩油门,左脚踩刹车。连续踩几次,刹车片与刹车鼓之间的水滴就会被擦掉。同时,摩擦产生的热量将其烘干,使刹车很快恢复原来的灵敏度。

八个经典问题解析

有个失恋的女孩,在公园里因为不甘而哭泣。

一个哲学家笑道:"你不过是损失了一个不爱你的人,而他损失的是一个爱他的人,他的损失比你大,你恨他做什么?不甘心的人应该是他呀。"。

我们就来玩玩简单的转向思考游戏吧--转头一想,人生的喜恕哀乐也可以因为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看似复杂的事情,换个角度看会变得简单...

做人,为什么要苦了自己?!

失去一个人的感情,明知一切已无法挽回,却还是那么伤心,而且一伤心就是好几年,还要借酒浇愁,形销骨立。其实这样一点用也没有,只是损失更多。

做人,干吗要为难自己?!

问题三,你会因为打开报纸发现每天都有车祸,就不敢出门吗?

解答:这又是个什么烂问题?!当然不会,这叫因噎废食。然而,有不少人却曾说:看现在的离婚率那么高,我都不敢谈恋爱了。说得还挺理所当然。也有不少女人看到有关外遇的诸多报道,就对自己的另一半忧心忡忡,不也是类似的反应?所谓乐观,就是得相信:虽然道路多艰险,我还是那个会平安过马路的人,只要我小心一点,不必害怕过马路。

做人,要相信自己。

问题四,你想信成功是很没头脑的,每个人随便都可以成功立业吗?

解答:过分乐观是一种愚行。但据观察,有人总是在听完成功人士绞尽脑汁的建议,比如说,多读书,多练习之后,问了另一个问题?那不是很难?我们都想在3分钟内学好英文,在5分钟内解决所有难题,难道成功是那么容易的吗?改变当然是难的。成功只因不怕困难,所以才能出类拔萃。有一次坐在计程车上,听见计程车司机看到自己前后都是高档车,兀自感叹:"唉,为什么别人那么有钱,我的钱这么难赚?"我心血来潮,问他:"你认为世上有什么钱是好赚的?"他笑了笑,答不出来,过了半晌才说:好像都是别人的钱比较好赚。

深究起来,成功者没有人没费过工夫。我们实在不该抱怨困难。

做人,很多时候,更多时候得靠自己!

问题五,你认为完全没有打过篮球的人,可以当很好的篮球教练吗?

解答:当然不可能,外行不可能领导内行。可是,有许多人,对某个行业完全不了解,只听到那个行业好赚钱,就马上开起业来了。我看过对穿着没有任何口味、或根本不在乎穿着的人,梦想却是开间服装店;从不知道电脑怎么开机的人,就想在电子股上赚钱,结果道听途说,却不反省自己是否专业能力不足,只抱怨时不我与。

做人,量力而行。

解答:有病啊,当然是不可能的。可是却有不少朋友,完全没时间管,却也努力投资开咖啡馆,开餐厅,开自己根本不懂的公司,急着把闲钱花掉,当合伙人。亏的总比赚的多,却也觉得自己只是运气不好,不是想法不对。

做人,记得反省自己。

问题七,你宁可后悔,也不愿意试一试自己是否能扭转危机?

为了恐惧失败而不敢尝试成功。以华裔花样滑冰高手关颖珊在赢得2000年世界花样滑冰冠军时的精彩表现为例:她一心想赢得第一名,然而在最后一场比赛前,她的总积分只排名第三位,在最后的自选曲项目上,她选择了突破,而不是少出错。在4分钟的长曲中,结合了最高难度的三周跳,并且还大胆地连跳了两次。

她可能败得很难看,但是她成功了。她的名言是:"因为我不想等到失败,才后悔自己有潜力没发挥。"。

做人,何妨放手一搏。

问题八,你有无限时间,长生不老,所以最想做的事,应该无限延期?

解答:不,不,不,谁会说是呢?然而我们却常说,等我老了,就要去环游世界;等我退休,就要去做想做的事情;等孩子长大了,我就可以轻松了。我们都误以为自己有无限的时间与体力。其实我们可以一步一步靠近梦想,不必等有空时再接近它吧。如果现在就能一步一步靠近梦想与理想,我们就不会活了半生,却成为自己理想中最不想变成的那种人。

做人,要活在当下。

5

1.解题。

这篇阅读课文,是根据我国著名古典小说《水浒传》第23回改写的。课文记叙了武松在阳谷县地面的一家酒店内开怀畅饮后,趁着酒兴上了景阳冈,赤手空拳打死猛虎的故事。文章为我们写出了一个豪放、勇武又机敏的打虎英雄。

2.从喝酒看武松的性格特点。

(1)喝酒。

武松一走进店里坐下,立刻叫道:“主人家,快拿酒来吃。”喝酒时“武松拿起碗来一饮而尽”表现了武松豪放的性格。

(2)喝酒中的对话。

“这酒真有气力!”武松喝了三碗酒以后,店家告诉他,这酒三碗不过冈。武松却道“再筛三碗来!”武松前后共吃了十八碗酒。从这些可以看到,武松承认这酒有气力,也知道一般喝三碗就醉了,但武松还是要喝,人家不给他筛,“武松从身边拿出些银子来”并且埋怨店家“难道不付你钱!”这里表现出武松倔强、豪放的性格。

3.武松打虎。

这篇文章主要是写武松打虎的事,作者对打虎的过程做了重点详细描述。

(1)大虫出现时的声势。

“忽然起了一阵狂风。那一阵风过了,只听见树背后扑地一声响,跳出一只吊睛白额大虫来。”真是虎虎生风,好大一只猛虎。

(2)大虫进攻。

大虫又饥又渴,使出“三招”:一扑、一掀、一剪。

(3)武松沉着应战。

武松见大虫扑来,一闪,闪在大虫背后;大虫把腰胯一掀,武松一闪,又闪在一边;大虫把铁棒似的虎尾倒竖起来一剪,武松一闪,又闪在一边。

这三闪,消耗了猛虎的体力,挫伤了它的.锐气。

(4)赤手空拳打虎。

武松先是棒打,棒断两截;然后脚踢,“武松把脚往大虫面门上眼睛里只顾乱踢”;再是拳打,“武松用左手紧紧地揪住大虫的顶花皮,空出右手来,提起铁锤般大小的拳头,使尽平生气力只顾打。打了五六十拳,那只大虫……一点儿也不能动弹了,只剩下口里喘气。”

4.说说下面事情的原因和结果。

(1)店家只给武松筛三碗酒。

因为一般人喝了三碗酒就醉了,有三碗不过冈之说,所以店家只给武松筛三碗酒。结果武松喝了十八碗酒。

(2)武松不听劝告上景阳冈。

因为有官家榜文,店家劝武松不要上冈。武松不听劝告上景阳冈,结果真遇上吊睛白额大虫。

(3)武松提不动那只被他打死的老虎。

因为武松打虎时使尽了气力,所以提不动那只被他打死的老虎,只好一步步挨下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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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论文提要: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这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究其原因,有法律制度上、执法观念上和司法职能上的原因。文章对超期羁押的不同表现形式作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羁押制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羁押手段不应是首选和原则;将取保候审作为未决羁押司法救济手段;制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超期羁押申告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改革未决羁押机构之归属,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等。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司法理念下,公安司法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强制措施成为原则,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则是例外。同时,司法实践中虽注意了办案期限,但普遍地存在忽略对羁押期限的严格遵守,容易出现超期羁押问题,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形象、侵犯人权等不良后果。因此,本文从超期羁押现状分析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羁押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以依法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为原则,减少羁押的发生以及不当的羁押延长,以严格的程序公正,坚决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现。

一、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原因。

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调查报告指出:4年来(从开始),各级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达299291人(次),已纠正250594人。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至当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结合深入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清理,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1967件4060人。但是,虽然经过上述执法大检查和集中清理,实践中纠防超期羁押的效果并不明显,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因身体原因加之长期羁押,案件未结即在看守所死亡,案件只能终结。今年初,本市一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对此即提出置疑,称某区看守所去年就有三名在押人员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力衰竭,呼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调查处理。

对于超期羁押,法律虽未明确其属性,但显然属于违法,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超期羁押者大部分被判有罪,审前羁押的期间抵入刑期,于是从结果看似乎对被告人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但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对于因错误逮捕而后被超期羁押者来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属错误逮捕,而非超期羁押,更是一种非法羁押。笔者认为,超期羁押有着明显的危害:一是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对其身心损害明显,如果是无罪之人,这种损害的严重性是不能简单以国家赔偿来修复的;如果所犯罪行较轻,但羁押的期限超出了应判处的刑期,尽管可能处刑时会提高刑期以避免国家赔偿,但无疑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了对被超期羁押被告人的刑罚,对他们的人权侵害是显而易见的;二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正高效执法的形象,也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连法律规定的基本办案程序和期限都不能严格执行,那么执法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同时,“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一个人被无辜关押数年后得到的无罪结论有什么意义。如果司法机关把羁押作为侦、办案件的纯粹工具和手段,认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常的,不羁押就影响到对犯罪的追诉,是不正常的,这毫无疑问会增长司法人员的惰性,降低责任心,使司法机关打击、惩治犯罪的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处理,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司法机关自然会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作为原则,即使犯罪证据并不充足,也不会轻易予以取保或释放。这是司法职能上的原因。

(一)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职能分工,整个打击、追诉犯罪的诉讼阶段可大致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因此,本文所称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和审判阶段羁押。对超期羁押也区分为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

侦查阶段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侦案件时检察机关)仍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方式,对于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24小时;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不超过37日。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的羁押期限延长。此外,在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7日)作出决定,由此造成的羁押期限延长也属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按照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办案所需期限来自动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专门羁押审查批准手续。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即一般案件在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半个月以内没有作出决定,造成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就是超期羁押行为。因改变管辖、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起诉期限除外,但补充侦查超过法定期限引起羁押延长也属超期羁押。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公诉或自诉案件时,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没有审结案件,仍继续关押被告人的行为。

(二)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1、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拘留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如果不属特殊情况,也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却以上述理由,将拘留后羁押期限延长至14日或37日;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届满后,为了侦查活动的便利,在不具有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仍编造理由报经批准,由此产生的羁押延长。属超期羁押。

2、检察机关通过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等达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目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符合法定延长审限理由,仍以相关理由报经批准延期的。亦属超期羁押。

(三)违反相适应原则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的刑罚处罚与被羁押的期限不相适应。如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因办案迟延等原因受到长时间的羁押,羁押期限超过了被判处的刑期等。

三、完善未决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的思考。

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处于羁押状态,被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羁押的目的应当是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其价值应定位于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他人或自己未然危险的防范,而并非一种惩罚或报应。因此,关于羁押的实施,由于其直接产生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后果,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适用,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坚决杜绝为了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便利,不当滥用羁押手段,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羁押手段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可能使无辜者被错误关押、失去自由,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将其作为例外的诉讼程序防范手段采用,并且赋予任何受到逮捕或拘禁的人有要求法庭对该逮捕或拘禁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即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清楚地指出:

“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人权委员会在它的第8总评论中再一次确认到:“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的短暂。”[2]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侦查手段落后或是侦查功利思想,在侦查阶段,羁押被广泛应用,尤其是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手段,通过羁押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甚至刑讯逼供,从而取得有罪供述,通过口供进而获取其他证据。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为了各自便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会改变羁押现状,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成了原则,非羁押手段反而成了例外,且羁押期限经常被不当或不合法地延长。

因此,可考虑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原则,只有当司法机关提出明确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危险情形及证据时,才不准许有关申请。这一建议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着重要意义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会造成放纵犯罪、影响正常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试点实证研究,论证其是否适合我国的治安现状、刑事犯罪现状。

(二)将取保候审作为未决羁押司法救济手段,从制度上减少超期羁押的发生。

申请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

法享有保障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利,在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实要求下,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取保候审重新定性,改变把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界定和做法。

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取保候审的五种情形均规定为“可以”采用。“可以”意味着选择结果的非强制性。同时,在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严格的审批主义做法。即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有关公、检、法机关审查批准。[3]其结果是符合法定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也不一定就能被批准适用。这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是否采用取保候审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仍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允许,而不必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无权申请复议或申诉;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也缺乏有关部门的必要监督,完全是决定机关自己掌握。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的人被批准适用取保候审;二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未被批准适用。实践中后一情况更为多见。其原因无非是羁押的威慑力、强制力更有利于获取口供,是诉讼顺利及安全的保障,而取保候审则表现出较弱的控制力及缓和的强制性,往往会造成翻供、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客观上讲,取保候审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取保候审对罪行较轻的或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效果是好的。在诉讼过程中,只有使强制力度与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才能达到适用该措施的目的。本来采用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却非要逮捕关押,这既增加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和负担,也与诉讼民主和法制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同时,现有取保候审制度明确了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增加了保证金形式,使取保候审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就现行的保证人制度而言,它除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外,对被取保人还具有某种心理强制作用,而保证金又具有较强的经济强制作用。可见,取保候审以其特性发挥其作用,具有羁押所能简单替代的司法价值。

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在注重惩罚犯罪的同时,树立人权保障的意识和思想,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上应减少任意性。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在什么情形下决定机关“应当”批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批推,在什么情形下“不得”批准,使取保候审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我国刑事司法中,尽管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被羁押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超期羁押的请求解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但对于被羁押人提出的申告,没有专门负责的处理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可以说,羁押的救济手段非常虚无。羁押司法救济的缺失,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通常会被直接拒绝,不会得到认真的对待、审查和作出处理,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乃至社会公众会对刑事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度、人民满意度。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其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羁押纳入司法监督的范畴,从而使羁押的实体及程序上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监督机关的审查和把关。其二,将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羁押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办案期限分离,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审理期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应超过办案期限、审理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上述阶段被羁押的状态,有申请专门司法救济的权利,可由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听取被羁押者的申辩,对羁押的合法性及羁押理由依法进行审查。

(四)改革未决羁押机构之归属。

在我国,未决羁押机构一般为看守所,归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羁押方面无疑享有许多法外特权。公安机关不当延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的羁押期限等做法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监督。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未决羁押机构的归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监狱体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的作法,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未决羁押机构,同时结合依职权审查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规定未决羁押机构履行超期羁押、非法羁押报告义务,以便依职权启动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从制度上防止、抵制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

处理,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司法机关自然会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作为原则,即使犯罪证据并不充足,也不会轻易予以取保或释放。这是司法职能上的原因。

(一)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职能分工,整个打击、追诉犯罪的诉讼阶段可大致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因此,本文所称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和审判阶段羁押。对超期羁押也区分为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

侦查阶段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侦案件时检察机关)仍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方式,对于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24小时;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不超过37日。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的羁押期限延长。此外,在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7日)作出决定,由此造成的羁押期限延长也属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按照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办案所需期限来自动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专门羁押审查批准手续。因此,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即一般案件在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半个月以内没有作出决定,造成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就是超期羁押行为。因改变管辖、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起诉期限除外,但补充侦查超过法定期限引起羁押延长也属超期羁押。而审判阶段超期羁押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公诉或自诉案件时,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包括经批准的期限延长)没有审结案件,仍继续关押被告人的行为。

(二)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1、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拘留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如果不属特殊情况,也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却以上述理由,将拘留后羁押期限延长至14日或37日;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届满后,为了侦查活动的便利,在不具有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仍编造理由报经批准,由此产生的羁押延长。属超期羁押。

2、检察机关通过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等达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目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符合法定延长审限理由,仍以相关理由报经批准延期的。亦属超期羁押。

(三)违反相适应原则的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的刑罚处罚与被羁押的期限不相适应。如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因办案迟延等原因受到长时间的羁押,羁押期限超过了被判处的刑期等。

三、完善未决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的思考。

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处于羁押状态,被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羁押的目的应当是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其价值应定位于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他人或自己未然危险的防范,而并非一种惩罚或报应。因此,关于羁押的实施,由于其直接产生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后果,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适用,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坚决杜绝为了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便利,不当滥用羁押手段,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羁押手段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可能使无辜者被错误关押、失去自由,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将其作为例外的诉讼程序防范手段采用,并且赋予任何受到逮捕或拘禁的人有要求法庭对该逮捕或拘禁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即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清楚地指出:

“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人权委员会在它的第8总评论中再一次确认到:“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的短暂。”[2]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侦查手段落后或是侦查功利思想,在侦查阶段,羁押被广泛应用,尤其是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手段,通过羁押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甚至刑讯逼供,从而取得有罪供述,通过口供进而获取其他证据。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为了各自便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会改变羁押现状,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成了原则,非羁押手段反而成了例外,且羁押期限经常被不当或不合法地延长。

因此,可考虑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原则,只有当司法机关提出明确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危险情形及证据时,才不准许有关申请。这一建议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着重要意义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会造成放纵犯罪、影响正常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试点实证研究,论证其是否适合我国的治安现状、刑事犯罪现状。

(二)将取保候审作为未决羁押司法救济手段,从制度上减少超期羁押的发生。

申请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

法享有保障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利,在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实要求下,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取保候审重新定性,改变把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界定和做法。

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取保候审的五种情形均规定为“可以”采用。“可以”意味着选择结果的非强制性。同时,在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严格的审批主义做法。即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有关公、检、法机关审查批准。[3]其结果是符合法定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也不一定就能被批准适用。这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是否采用取保候审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仍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允许,而不必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无权申请复议或申诉;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也缺乏有关部门的必要监督,完全是决定机关自己掌握。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的人被批准适用取保候审;二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未被批准适用。实践中后一情况更为多见。其原因无非是羁押的威慑力、强制力更有利于获取口供,是诉讼顺利及安全的保障,而取保候审则表现出较弱的控制力及缓和的强制性,往往会造成翻供、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客观上讲,取保候审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取保候审对罪行较轻的或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效果是好的。在诉讼过程中,只有使强制力度与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才能达到适用该措施的目的。本来采用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却非要逮捕关押,这既增加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和负担,也与诉讼民主和法制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同时,现有取保候审制度明确了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增加了保证金形式,使取保候审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就现行的保证人制度而言,它除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外,对被取保人还具有某种心理强制作用,而保证金又具有较强的经济强制作用。可见,取保候审以其特性发挥其作用,具有羁押所能简单替代的司法价值。

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在注重惩罚犯罪的同时,树立人权保障的意识和思想,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上应减少任意性。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在什么情形下决定机关“应当”批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批推,在什么情形下“不得”批准,使取保候审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我国刑事司法中,尽管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被羁押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超期羁押的请求解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但对于被羁押人提出的申告,没有专门负责的处理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可以说,羁押的救济手段非常虚无。羁押司法救济的缺失,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通常会被直接拒绝,不会得到认真的对待、审查和作出处理,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乃至社会公众会对刑事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度、人民满意度。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其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羁押纳入司法监督的范畴,从而使羁押的实体及程序上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监督机关的审查和把关。其二,将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羁押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办案期限分离,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审理期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应超过办案期限、审理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上述阶段被羁押的状态,有申请专门司法救济的权利,可由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听取被羁押者的申辩,对羁押的合法性及羁押理由依法进行审查。

(四)改革未决羁押机构之归属。

在我国,未决羁押机构一般为看守所,归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羁押方面无疑享有许多法外特权。公安机关不当延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的羁押期限等做法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监督。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未决羁押机构的归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监狱体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的作法,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未决羁押机构,同时结合依职权审查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规定未决羁押机构履行超期羁押、非法羁押报告义务,以便依职权启动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从制度上防止、抵制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

重点问题解析

1.读懂诗句,理解追寻延安的意思,体会什么是延安精神。

本课是一首新体诗,抒发了追寻延安精神的迫切心情。

诗的一、二两节写对于延安精神的追寻。第一节用了两个比喻来描写这种追寻,点明了追寻延安精神的必要性。第二节用最有代表性的几个事物来描写延安。“流水”,暗含代代相传的意思。追寻枣园,就是紧跟党中央;追寻南泥湾,就是发扬自力更生精神;追寻杨家岭,就是遵照党的指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建设美好的明天。这里反复用“追寻”一词,是告诉我们追寻的是延安精神。

诗的三、四两节写实现现代化需要延安精神。第三节里“永远告别”与“忘不了”形成鲜明的对照,第四节中“毫不犹豫地丢掉”与“不能丢”也形成鲜明的对照。这反复说明,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改变,但延安的精神要发扬。

诗的五、六两节写追寻延安精神的重要。第五节主要从反面说,即:如果失去了延安精神会怎么样。如果我们丧失了延安精神,就好像没有了灵魂,当然不可能向美好的未来展翅飞翔。第六节主要从正面说,即:为什么要追寻延安精神。开头一句“延安,我把你追寻”点了题目。接下去的三句,每句都有两个“追寻”,后面一个“追寻”是对前面一个“追寻”的进一步说明。追寻延安,就是追寻信念、温暖、光明。

2.学习这首诗,理解诗句中心,懂得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发扬延安精神,建设更加美好的明天。现在经济发展了,生活条件现代化了,生产条件现代化了,但延安精神要代代相传,发扬光大。只有发扬延安时期那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崇高理想献身的精神,革命队伍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才有正确的方向,才有精神的动力。

3.这首诗语言精炼,感情充沛,节奏和韵律比较鲜明,要多读,读出感情。全诗押的是ang韵,每节诗二、四两句末尾的一个字都有ang,读的时候要很自然地适当加以突出,这样,听起来才声韵铿锵。

4.散文诗的特点。用散文形式写成的诗篇叫散文诗。散文诗写起来比较自由,接近散文的写法,它具有散文的一般特点,如篇幅短小,题材广泛,形散神聚等。但与一般散文比,语言更注意凝炼,内容的跳跃性较大,具有一般诗歌所要求的意境,常在有限的篇幅中,隐含着丰富的哲理,饱含着作者强烈的思想感情。散文诗不分行,也不一定像一般诗歌那样押韵;句子整散不一,错落有致,不必像一般诗歌那样讲求比较严格的音节。

5.体会课文中重点语句。

【例】追寻你,延河叮咚的流水,

追寻你,枣园梨花的清香,

追寻你,南泥湾开荒的镢头,

追寻你,杨家岭讲话的会场。

析  用最有代表性的几个事物来描写延安。讲:“叮咚的流水”,实际是讲人们在延安度过的革命岁月。讲“梨花的清香”,实际上是讲毛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在这里从事的革命活动。讲“开荒的镢头”,实际是讲大生产运动中所体现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讲“讲话的会场”,实际是讲当年党中央和毛主席对中国革命的正确领导。

不成问题的问题高清完整版不成问题的问题解析

1940年代的大后方重庆,一间物产丰富却总是赔钱的树华农场,一场明争暗斗在新旧两个农场主任之间上演。这部根据老舍小说改编的影片似乎叙述了一个永不过时的人间寓言。

11月3日,第29届东京国际电影节在东京闭幕。范伟主演的影片《不成问题的问题》,凭借黑白影像中出色的美术、道具、服装等整体设计,获得最佳艺术贡献奖。

电影《不成问题的问题》由梅峰指导,范伟、殷桃、张超、王梓桐、梁霆炜、蒋中伟领衔主演,将于10月29日亮相东京国际电影节,之后将于3月登陆国内各大影院上映。

影片改编自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发表于1943年的同名短篇小说,是一部背景设定在战时重庆的三幕寓言黑白片,主要讲述了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的树华农场在主任丁务源的管理下走向衰败的故事。据悉,导演梅峰力图最大限度还原小说场景,因此电影取景在重庆白沙镇,白沙在战时就是抗战大后方之一,片中很多场景不需要搭景就可以进行拍摄。

企业文化常见问题解析

在工作中,我们与其指责企业文化的种种不是,倒不如将其视之为财富,合适的,善加利用,不合适的,尝试改变!

新任领导人的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常常产生冲突,这其实是一种信号,是企业文化在向领导人提出告诫。可惜,许多领导人都忽视了这一潜在讯息,笼统地将所有障碍归咎于企业文化,极端时,甚至会下达指令进行大规模的企业文化变革。这种方法耗资巨大、耗时极长,又容易造成混乱,打击员工士气,一路风险重重。最糟的是很少有公司能够成功地通过文化变革完成预期的战略目标。

一味责备与全然不顾显然都非良策。企业文化并非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公司是需要文化变革的。只是在与文化正面冲突或者完全忽视文化时,总会一不小心错失了曾经铸就公司辉煌的文化元素。所以,与其指责企业文化的种种不是,不如视之为财富,分辨出与战略一致的部分,善加利用;寻找到与战略相左的部分,尝试改变。

这样的方法成效显著,而且符合常理,那为何大多数公司领导人并没有这么做呢?只因为在文化变革领域长期存在着种种误区,盛行商界,将众多公司引入危险的陷阱:

“文化是所有问题的根源。”这句话成了公司表现不佳的万能注解,常能听到经理抱怨,“我公司面向过程的文化阻碍了协作”,或者“培养人才的观念娇惯了员工”。这一误区背后藏有这样的观点:思想是行为的基石。这一看法本没有错,只是别忘了:行为反过来也能影响思想。

“真不知道该如何变革企业文化,所以跳过这一环节吧。”这种想法由来已久,可以一直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许多公司开辟出专门进行创新活动的独立分支,期望寻到新的绩效爆发点。这些分支完全不理会公司的主流文化,独自运行。起初几年,他们蓬勃发展,取得了不俗成绩,但是,公司其余部门始终将这些分支作为局外人对待。最终,由于文化不协调的积弊日深,这些分支不是干脆分裂出去,就是被公司编入本部“企业文化扼杀创新努力”不断上演,其中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通用汽车命途多舛的品牌:土星(saturn)。

“文化问题吗?让专业人士去处理吧。”面对文化问题,工程、财务或者技术背景的高管总感觉有心无力,于是他们干脆将问题交由人力资源团队、组织发展团队或是外联团队处理。

“文化都属于公司的"软件"。”高管们振振有词,“主要用来提升员工的敬业度”。然而实质上,文化不仅仅对组织的“软件”(信念、观点、情绪、沟通与利益共同)意义重大,其也是不容忽视的组织“硬件”(战略、结构、流程与计划)要素。虽然内部专业人士确实足以监测员工的种种行为,就文化方面的问题给予各级管理者建议提示,但是他们并不能直接参与战略目标的践行与实现。要确保员工依据指令变革行为,营造新文化,需要各级领导人多层面的关注。

“文化问题是高层领导人的事。”ceo与其他高管人员明确自身对企业文化的责任无疑能够有力地推动文化变革,但仅仅依靠他们是不够的。高管们疲于掌控公司整体运作,预测未来走向,怎有余力参与员工的直接激励,监督员工按章操作、规范行为?因此,为了成功实现文化变革,高层领导人需要下属各级管理者的支持。特别是对于文化变革中的关键员工,其直接管理者的作用十分重要。

有时候,这一误区还会在董事会层面表现出来。董事们总以为提高绩效的唯一办法就是换掉当前的ceo,任命能带来全新优秀文化的新ceo。他们总喜欢找那些承诺会“大干一场”的人,于是企业文化又难免一场翻天覆地的大检修支出、风险、破坏与失败相伴左右。

上述每一种误区的表现虽不尽相同,但溯本追源,隐藏着共通的失败主义思想:文化,它太广博而不容忽视,太强硬而无法征服,太虚幻而难以理解。这种思想一点点耗竭着文化变革的能量与热情,如果公司还曾经历过失败的文化变革就更是如此。于是,文化变革的势头尚未成型,必败的想法就已经粉碎了公司的所有努力。

为此,作为领导人,第一要务是改变观念。但是正如我们通常无法说服某人放弃根深蒂固的观点,领导人也不可能强制改变员工对于工作的想法和感觉。不过,领导人可以关注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带来有效成果的特定行为。这些行为能够帮助员工体验改变想法而获得的成果,而经验从来都是比逻辑论证更好的老师。通过一点实践成功来佐证变革的可能,将有助于公司植入“利用文化、融入文化”的新观念。

其次,所言,“请永远把文化作为力量之源放在首位”。深入了解企业现存文化,对提升公司业绩十分有益。譬如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很可能始终如一地贯彻着某条坚定承诺(即使在客户不断流失的公司中也很可能存在),善加利用这一点,就能帮助公司提高顾客稳定率。而这种辨别出文化中的有益属性妥善运用,以激励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行为的能力,正是组织成功与失败的一大分水岭。

此外,领导人还需要认识到企业文化与公司成员的专业教育背景息息相关,同时也受到创始人的看法、总部的位置、客户的类型以及员工的经历经验等要素的影响。

在总体公司文化之下,还普遍存在着一些“亚文化”,每种“亚文化”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元素。schein认为所谓亚文化包含了以下三种,即源自各级经理渴望发挥员工最大功效而产生的经营文化,基于财务洞察力与金融培训的高管文化,以及将注意力集中于技术而形成的工程文化。

最后,当公司正式开始着手改进员工行为时,不妨首先选择少数影响最重大的要点,推行改革,利用迅速显现的效果,加速实现期望目标。

行为转变导致思想变化的主张由19世纪50年代的心理学家leonfestinger提出。他认为,一旦人们以新的方式行事,即使这些新的行为一开始令人感觉陌生甚至荒谬,人们对认知协调的需求也会逐步调整他们的想法与感觉,他们将为自己的新行为寻找理性上乃至情感上的合适解释。

新行为如果确实带来了更好的成果,那么这些经验证据就会成为行为改变思想的催化剂。而如果有一群人都体验到了这种经验,那么要改变一种文化将出人意料地简单。在直接经验与旧文化信念的对垒中,直接经验是当之无愧的胜利者。但是有一点值得谨记:着眼点是改变行为,而非与文化直接交锋。

公司需要的是能够带来更多价值的行为,为此,领导人必须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公司想要得到的“价值”、什么是需要改变的“动作”以及什么是希望灌输给员工的“行为”。例如对于服务的承诺就是一种“价值”。当某次售货员为顾客退换物品而表现出这种价值时,售货员的所作所为就是一种“动作”,而如果售货员知道这样做能够巩固顾客的忠诚度,把这一“动作”作为例行之事,就成了“行为”。

传播性令反复的行为具有文化影响。人们总是无意识地模仿别人的行为,这在同事之间特别常见。即便是很小的行为转变,如果超过一个人这么做,认识到其中好处的其他人就会仿效,于是这种行为转变必然迅速传遍整个组织。

所有的企业文化一定都有闪光点,能够帮助领导人实现期望的战略目标,当领导人擅长发掘有益元素加以利用,洞悉不利元素加以改变时,这种强大的适应性本身将成为公司的独特标识,是长期居于巅峰的公司必备的能力。

驾驶证的常见问题解析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驾驶证的常见问题解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新取得b证以上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b证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如果驾驶证丢了的话,也不要慌张,可以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申请补发。

资料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重庆市身份证明的.须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正面大头相片2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驾驶证补证申请》原件。

ps:1) 属于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驾驶证的副本或正本的,需将留有的正本或副本一同与办理手续交到受理窗口;2) 若只是丢失驾驶证的副本或正本的,需将留有的正本或副本一同与办理手续交到受理窗口;3) 若身份证一起遗失,需提交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同时证明上要附有扫描照片。

1、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计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换证期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资料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重庆市身份证明的须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2张;《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ps: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比如你2015年3月5日拿的驾驶证(具体日期驾驶证正页上会写:初次领证日期),到2016年3月5日就是一个记分周期。

ps: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到现居住地辖区所属车管所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

资料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驾驶证原件(正副本完整);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2张;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ps:此业务须本人办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如果大家不知道自己所拿的准驾车型的车辆能开什么车的话,畅一告诉大家,在驾驶证正页的背面有一个“准驾车型代号规定”,那里就可以知道你的驾驶证能开什么车了!


重点问题解析

1.解题。

《将相和》这篇课文是一篇历史故事,是根据司马迁《史记》中的《廉颇蔺相如列传》改写的。“将”指廉颇,“相”指蔺相如。这个故事以秦赵两国的矛盾为背景,以蔺相如的活动为线索,通过“完璧归赵”“渑池之会”“负荆请罪”三个小故事的记叙,写出了将相之间由和到不和又到和好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赞扬了蔺相如勇敢机智、不畏强暴的斗争精神,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识大体的政治远见,也赞扬了廉颇勇于改过的精神,赞颂了他们的爱国思想。

2.了解每个小故事的发生、发展和结果。

第一个故事讲蔺相如完璧归赵。

故事的起因是:秦国自恃强大,假意用十五个城换赵国的无价之宝——和氏璧。

故事的经过是:蔺相如到秦国向秦王献和氏璧,秦王对宝玉赞不绝口,但就是不提换十五座城的事。蔺相如谎称和氏璧有毛病,要指给秦王看,借此骗回和氏璧,并用撞碎宝玉逼秦王答应交城。回到宾馆,蔺相如派人秘密将和氏璧送回赵国。

故事的结果是完璧归赵。

第二个故事讲秦王和赵王渑池之会。

故事的起因是:秦王约赵王在渑池会见,想在会见时侮辱赵王,侮辱赵国。

故事的经过是:蔺相如出谋,自己跟赵王前行,廉颇率军做好抗秦准备。在会见中,秦王要赵王鼓瑟并让人记录下来,以此侮辱赵国和国君。蔺相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迫使秦王为赵王击缶,也让人记录下来。

故事的结果是:赵王、赵国的尊严得到了维护。

第三个故事讲廉颇负荆请罪。

故事的起因是:蔺相如的职位升得比廉颇高,廉颇不服气。

故事的经过是:蔺相如为避免和廉颇发生矛盾,多次相让,并跟手下谈了相让的原因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这话传到廉颇耳朵里,他非常惭愧,于是负荆请罪。

故事的结果是:将相重归于好,同心协力保卫赵国。

3.这三个故事之间的联系。

这三个故事各自都是独立完整的故事,有它们各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但从全文来看,这三个故事又是紧密相连,层层深入的。因为蔺相如完璧归赵,在渑池会上维护了国家的尊严,立了大功,理所当然受到赵王提升,职位比廉颇高,引起了廉颇的不服气,造成将相不和。因此,我们可以把第一、二个故事看做是第三个故事的起因。

第二个故事是第一个故事的发展。秦王没有得到和氏璧,很不甘心,就又设计借机侮辱赵王和赵国,这样就产生了第二个故事,渑池之会。

第三个故事是第一、二两个故事的必然,蔺相如的步步高升,引起廉颇不满,有情绪就要发作,于是找碴儿,明白蔺相如用心后负荆请罪。将相和好。

4.如何看待廉颇这个人。

廉颇是赵国一名大将,为保卫赵国做出很大贡献。因为蔺相如高升不满是他一时糊涂,一旦认识到将相不和的危害,马上改正错误。这说明他是一位以国家利益为重,知错就改的老将军。

5.复述“负荆请罪”这个故事。

(1)在熟读课文、理解内容、了解叙述顺序的基础上进行复述。“负荆请罪”这个故事先讲将相之间产生矛盾,接着讲蔺相如处处退让回避,最后讲廉颇负荆请罪。

在复述时,应抓住将相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廉颇的居功自傲。讲到蔺相如的处处退让回避,绝不是害怕廉颇,他是考虑到将相不和,就会削弱赵国的力量,秦国必然乘机攻打赵国。将相和,则国家安;将相不和,则国家危。表现出蔺相如顾大局,识大体,胸怀宽广的好品质。讲到廉颇的负荆请罪,他在蔺相如言行的感化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请求责罚,反映出廉颇不失为以国家利益为重的老将军。抓住这么几点就能准确把握文章内容和顺序。

(2)既注意用自己的话复述,又注意引用课文中的好词佳句。

在复述的时候,用自己的话,培养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引用书上的好词佳句,帮助我们丰富语言,提高表达的水平。

(3)复述时注意交代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情的来龙去脉,使故事完整,力求生动。

6.体会文章的写法。

(1)别具匠心的结构安排。

“将相和”这个故事是按事情发展顺序安排了“完璧归赵”、“渑池之会”、“负荆请罪”这样三个小故事。这三个小故事各有中心,又密切联系,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故事。

(2)通过人物的言行表现人物的思想品质。

蔺相如面对秦王的言而无信,竟敢以死相抗,他不顾秦王的淫威,强迫秦王击缶,这些都说明为了国家的利益与尊严不怕牺牲的精神。为了赵国的安危,不与廉颇计较,主动回避,反映了他识大体、顾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

居功自傲的廉颇,当他知道自己错了的时候,“脱下战袍,背上荆条,到蔺相如门上请罪。”足以看出他以国家利益为重,勇于改正错误的精神。

重点问题解析

1.解题。

这篇阅读课文,是根据我国著名古典小说《水浒传》第23回改写的。课文记叙了武松在阳谷县地面的一家酒店内开怀畅饮后,趁着酒兴上了景阳冈,赤手空拳打死猛虎的故事。文章为我们写出了一个豪放、勇武又机敏的打虎英雄。

2.从喝酒看武松的性格特点。

(1)喝酒。

武松一走进店里坐下,立刻叫道:“主人家,快拿酒来吃。”喝酒时“武松拿起碗来一饮而尽”表现了武松豪放的性格。

(2)喝酒中的对话。

“这酒真有气力!”武松喝了三碗酒以后,店家告诉他,这酒三碗不过冈。武松却道“再筛三碗来!”武松前后共吃了十八碗酒。从这些可以看到,武松承认这酒有气力,也知道一般喝三碗就醉了,但武松还是要喝,人家不给他筛,“武松从身边拿出些银子来”并且埋怨店家“难道不付你钱!”这里表现出武松倔强、豪放的性格。

3.武松打虎。

这篇文章主要是写武松打虎的事,作者对打虎的过程做了重点详细描述。

(1)大虫出现时的声势。

“忽然起了一阵狂风。那一阵风过了,只听见树背后扑地一声响,跳出一只吊睛白额大虫来。”真是虎虎生风,好大一只猛虎。

(2)大虫进攻。

大虫又饥又渴,使出“三招”:一扑、一掀、一剪。

(3)武松沉着应战。

武松见大虫扑来,一闪,闪在大虫背后;大虫把腰胯一掀,武松一闪,又闪在一边;大虫把铁棒似的虎尾倒竖起来一剪,武松一闪,又闪在一边。

这三闪,消耗了猛虎的体力,挫伤了它的锐气。

(4)赤手空拳打虎。

武松先是棒打,棒断两截;然后脚踢,“武松把脚往大虫面门上眼睛里只顾乱踢”;再是拳打,“武松用左手紧紧地揪住大虫的顶花皮,空出右手来,提起铁锤般大小的拳头,使尽平生气力只顾打。打了五六十拳,那只大虫……一点儿也不能动弹了,只剩下口里喘气。”

4.说说下面事情的原因和结果。

(1)店家只给武松筛三碗酒。

因为一般人喝了三碗酒就醉了,有三碗不过冈之说,所以店家只给武松筛三碗酒。结果武松喝了十八碗酒。

(2)武松不听劝告上景阳冈。

因为有官家榜文,店家劝武松不要上冈。武松不听劝告上景阳冈,结果真遇上吊睛白额大虫。

(3)武松提不动那只被他打死的老虎。

因为武松打虎时使尽了气力,所以提不动那只被他打死的老虎,只好一步步挨下冈来。

解析宽带账号安全问题

“系统检测有其他计算机正在使用该用户上网,请重新登录,”使用北京网通adsl宽带的用户上网浏览时,如果发现屏幕上突然弹出写有类似语句的页面千万要提防,因为这很可能是网上“”骗取adsl账号及密码的一个陷阱。记者从北京网通获悉,近期已有用户反映,因为轻信了这些网页上的信息,自家的adsl被他人。

读者王先生最近便险些被“”宰了一道儿。在浏览一个不出名的小论坛时,王先生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冒出这么一句话:“系统检测到您的adsl账号在其他机器同时登录”,并要求他立即填写用户名、电话、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行登录。在咨询了网通客服人员后,王先生吓出一身冷汗,原来这是“”设下的陷阱,如果王先生填写了那些信息,相当于把自己的adsl账号密码送入虎口。

被盗取的adsl账号流往何处呢?记者在一些网上论坛中发现,经常有人在网上发布“索求某地ad-sl账号和密码”的帖子,甚至还有人发帖宣称“长期提供全国各地低价adsl账号”,其价格少则数十元,多则上百元。难怪有网民评论说,买卖adsl,已经形成了网上“黑市”。

除了出售被盗的adsl账号,一些“”还充当起义务教师,在网上传授“adsl教程”。在不少网络技术专业论坛中,都可以看到标题类似“如何防止adsl被”的文章,但仔细阅读后却发现,通篇都是传授利用网络漏洞和软件盗取他人adsl的手法,还根据操作手法区分出“巧取法”和“豪夺法”,更有在后面跟帖彼此交流经验。网通将技术升级防。

对于近期频频出现的adsl账号被盗事件,北京网通相关负责人称,近期将从网络技术层面,启动有效防止adsl的相关升级工作。北京网通同时提示网民,应及时更新电脑系统及杀毒软件,抵御“”的攻击,并通过网上自助服务系统,定期查询消费明细;在收到疑似的页面时,不要登录该页面;如果用户曾经登录过疑似的页面,应立即更改账号密码,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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