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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设计问题探析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结构设计前期质量管理、设计过程质量管理、设计后期质量管理的阐述,分析了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简洁透明、便于掌握。有效地执行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是设计单位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关键因素。
【论文关键词】结构设计iso9001:2008全面质量管理表格文本。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建筑结构设计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不同于其它专业设计,它的设计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周期、成本节约,可以说是一个工程中重要的生命线。对业主而言,在同行业中是视时间和成本为金钱的,有效地缩短工程周期和节约成本就意味着在市场中能取得先机,立于不败之地,获取更大的效益,业主对设计单位的要求就是如此。可以说能做到业主满意、以业主为服务中心就会增强设计单位的同行业竞争力。正因为如此,设计单位执行iso9001:2008全面质量管理来保证设计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针对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可采取如下过程管理方法,其中设计单位结构总工程师是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总负责人,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一、设计前期质量管理。
1.根据业主要求设计单位组建设计项目组,安排结构设计各阶段的设计人员、校对人员、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员并安排相应的完成时间,形成设计进度计划表。
2.在签定设计合同时由设计人员了解业主对该项目的明确要求和隐含要求,向业主指定的业主代表收集设计资料,包括a.委托书、b.立项文件、c.地质勘察报告、d.环评报告、e.规划总平等等,同时对提供的资料要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3.针对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由专业负责人对设计和校对人员进行事先指导,形成事先指导表。同时专业负责人应起草本设计项目结构设计统一措施,经结构总工程师批准后,结构人员保证人手一份使用。设计项目结构设计统一措施可按以下选择a.工程地质勘察要求、b.结构设计制图标准、c.工业厂房结构设计统一措施、d.多层(砖混、框架等)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措施、e高层(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措施等。
二、设计过程质量管理。
1.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员应严格执行结构设计统一措施,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专业负责人提出,由专业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定最终标准,而不能一意孤行,违反全面质量管理,影响设计进度。
2.建筑各专业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应互提设计基础资料,形成配合资料互提单表,以此表来约束各专业人员的设计责任行为。结构设计人员应做到主动与建筑各专业沟通,做到设计严谨、不遗漏。
3.在初步设计结束后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情况,由各级负责人进行设计中间工作检查,形成中间检查表。各级负责人应做到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免设计校对、审核时改动过大,影响设计进度。
4.设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设计进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安排时间内完成,应及时把情况向专业负责人说明,由专业负责人另行安排设计人员协助工作,保证工作按时完成。在各阶段设计结束后进行设计校对、审核,并形成校对记录表、审核记录表。对校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人员可以有自己的思路原则,说明理由经总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可以不修改,否则都应进行修改,而不能弄虚作假不修改。
5.最后设计图纸要进行图纸会签、加盖印章、晒图、打印、包装、交付、备份设计电子文件等工作,属于设计人员完成的要及时履行责任完成,不要影响下一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设计人员应按照本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计算书的要求完成本专业计算书。
三、设计后期质量管理。
1.根据建筑设计审图中心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设计人员如遇不理解之处,要主动早与审图人员沟通修改,并按审图中心的要求提供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争取早日通过,交付业主使用。
2.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形成工程设计会审记录表,做好业主与施工单位的沟通桥梁作用。
3.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涉及设计变更,要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按照本设计单位的相关要求处理后形成设计变更通知书表交付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处理,不拖沓,形成现场服务记录表。
4.在施工过程各部位验收中,设计人员要虚心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收集设计质量信息反馈,并且从中要吸取教训,形成质量信息反馈单表。
5.主体工程验收后,设计人员要对整个设计过程文本、底图、表格、计算。
书等资料存档保管并做好设计文件记录。
按照以上对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阐述,可以形成以下组织结构表进行归纳:
从上面组织结构表可以看出,用一些规范的表格和文本是进行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这种过程可以是一目了然的,在执行时会很有条理,容易让人接受并执行。同时我们看到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很好地把握了全面质量管理八项原则,即以顾客为中心、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互利的供方关系。
实际在建筑结构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比如设计项目因某种原因突然受阻、施工图时扩初又进行修改、业主要求设计周期提前等等,有时是没有办法的。本着为业主服务的思想,设计人员应正确面对现状、克服存在的困难,比如增加设计人员力量、进行集体合作,保证业主的要求同时也要保重结构设计的质量,切实把建筑结构设计iso9001:2008全面质量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iso9001:2008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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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由二则真实案例入手,引发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从哪几个方面有效地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笔者客观分析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的“三三联防”机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济,预防机制。
有这样二则案例: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年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文摘报》2003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贡监狱刑满人员杨宗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而被家属拒绝接收,结果被迫滞留在监狱,从1987年至2003年被监狱超期羁押了16年,详见四川在线网2003年4月14日讯。
沈家本曾言:“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则案例一样,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1],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全面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活动,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内在因素:司法机关、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的深层次和内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羁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羁押人拿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来,我们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这种思想的潜意识作用,当司法人员不能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罪的情况下,便以种种借口和托词对被羁押人进行羁押,甚至借用“补充侦查”为名义进行超期羁押。
2、“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上重视依法办事,而在诉讼程序上则掉以轻心。有的司法人员过分强调法的实体价值而忽视了法的程序价值,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而放弃了法的一般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造成“重惩罚、轻保障,重打击、轻维权”。
3、“英雄主义”的思想泛滥[3].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侦查清楚之前,出于单位或个人私利目的向上级机关、新闻媒体邀功取宠。在经过上级赞赏和媒体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变,发现被羁押人犯罪证据不足时,便不得以用种种借口超期羁押。
4、人权观念谈薄。人权是当今社会民主、法制的首要保护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我们的个别司法人员在这方面恰恰相当薄弱,认为关的都是罪人,多关一天无所谓,所以直接导致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结的案结不了,该进入执行程序的进入不了。
(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国之所以产生大量超期羁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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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激励陷阱问题探析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人们对国有企业经理激励不足的看法提出了国有企业经理激励悖论,指出以扭曲的控制权收益激励所主导的激励机制是产生此悖论的缘由,并给出了建立国有企业经理市场化选择机制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控制权,激励,博弈。
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对企业经理实行以月薪制为主的报酬制度,其特点是低工资、低奖金,部分上市的国有企业实施了管理层持股的辅助激励方案,但激励效用也不显著。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中国企业经理成长与发展的专题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水平明显偏低(见表一);另据一项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年度报酬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的统计结果表明,总经理的年度报酬与每股收益的相关系数仅为0.045,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仅为0.009,并且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也很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年度报酬激励不明显的现象,而且存在股权激励不明显的现象;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对企业经理对经济地位满意程度的调查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经理的满意程度最低,只有22.9%,有44.4%的经理表示不满意(见表二)。
以上事实似乎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对经理激励严重不足的情形,使得他们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并最终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从来没有发现国有企业的.经理职位因激励不足而空缺,也没有出现大量的国有企业经理因为对自己的激励不足而离开国有企业的现象,虽然这其中不乏因“事业心”的驱使而坚守岗位的经理的存在,但这种“事业心”却大多与政治地位、社会声望、在职消费等由对企业的控制权带来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代产权理论把企业所有权分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两部分,主张对代理人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称结合,从而达到最佳的所有权安排。基于此我们也可以把企业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权收益,也即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收益,它包括政治仕途、在公众当中的声望、在职消费以及通过资源的转移而得到的个人好处等等;另一部分则是货币收益。这两项收益都能起到对企业经理的激励作用,而当前在讨论我国国有企业经理的激励问题时,大多数的学者或是没有考虑对企业的控制权收益,或是虽考虑到了企业的控制权收益,却把它与货币收益分开,仅仅只把货币收益作为激励经理的因素,从而得出了我国国有企业经理激励不足的结论与共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国家的放权让利,国有企业的经营人员获得了较为充分的企业经营自主权,这一点由近几年来出现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便可得知。在货币收益激励不足的情况下,控制权收益激励成为对他们最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看到控制权收益激励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它消极的一面。由于没有对国有企业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了控制权收益激励的扭曲,经理们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对控制权收益的追逐上。在我国国有企业出现的内部权利斗争、规模的盲目扩张、项目的重复建设、管理层对兼并收购的抵制等现象无疑说明存在巨大的控制权收益在激励着国有企业的经理们。也就是说,虽然国有企业经理的收入普遍偏低,即来自货币收益的激励不足,但来自控制权收益的激励弥补了货币收益激励的这种不足,从而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加和的总的激励并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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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业主代表组成,得到全体业主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虽首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中做出规定,但该条例主要是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部关系上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至于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如何,它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该条例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规定不一。
如德国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法国规定为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美国虽在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法人资格,但有关物业管理的判例承认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对此问题不仅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理论界、法学界争议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
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
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
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最后,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利。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订立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显然,这一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少分歧。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还有人认为是无名、混合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同。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
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
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
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
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至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或无名、混合合同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以其劳务、技术、知识等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从形式上看,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但服务合同的外延较广,不能准确反映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的个性特点。
将物业服务合同抽象地、笼统地认定为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体,难以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二,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与承包管理合同都是由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但承包管理合同的承包方要支付发包方的承包金,以作为占有发包方财产的对价,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管理费用,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第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律对有关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性质。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
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
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
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
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
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
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
[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
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
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
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
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
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3]肖江平.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j].法商研究,,(2).
[4]许步国.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探讨[j].前沿,2006,(6).
[5]许步国,高榕.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
[6]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6).
[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4).
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论文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由二则真实案例入手,引发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从哪几个方面有效地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笔者客观分析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的“三三联防”机制。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济预防机制。
有这样二则案例: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文摘报》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贡监狱刑满人员杨宗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而被家属拒绝接收,结果被迫滞留在监狱,从1987年至20被监狱超期羁押了,详见四川在线网年4月14日讯。
沈家本曾言:“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则案例一样,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1],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全面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内在因素:司法机关、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的深层次和内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羁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羁押人拿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来,我们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这种思想的潜意识作用,当司法人员不能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罪的情况下,便以种种借口和托词对被羁押人进行羁押,甚至借用“补充侦查”为名义进行超期羁押。
2、“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上重视依法办事,而在诉讼程序上则掉以轻心。有的司法人员过分强调法的实体价值而忽视了法的程序价值,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弃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造成“重惩罚、轻保障,重打击、轻维权”。
3、“英雄主义”的思想泛滥[3]。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侦查清楚之前,出于单位或个人私利目的向上级机关、新闻媒体邀功取宠。在经过上级赞赏和媒体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变,发现被羁押人犯罪证据不足时,便不得以用种种借口超期羁押。
4、人权观念谈薄。人权是当今社会民主、法制的首要保护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我们的个别司法人员在这方面恰恰相当薄弱,认为关的都是罪人,多关一天无所谓,所以直接导致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结的案结不了,该进入执行程序的进入不了。
(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国之所以产生大量超期羁押现象的必然性、“合法”性原因。
1、立法制度原因。(1)首先在立法形式上。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分离,致使羁押期间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使得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服务于侦查破案、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需要[4]。“无权利则无诉讼”,“无权利则无程序”。如果说诉讼期间的延长所导致的诉讼拖延,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长时间的讼累,那么羁押期间的延长更是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程度的非正义。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羁押制度上没有贯彻“成比例”或者“相适应”原则。由罪刑相适应原则引申,羁押制度的“成比例”原则便是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可能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和一个可能被判处甚至无期徒刑的嫌疑人,在审前羁押的期间上可能完全一样。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上的谦抑原则。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实现严格的分离,而是几乎混为一谈,导致羁押在适用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机化。在英美,逮捕通常只会带来24小时的羁押状态,之后是否羁押须通过中立法官的羁押听证程序。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拘留、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可以将嫌疑人采取长达14天甚至是37天的持续羁押。
(2)其次在具体法条上。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规定,省检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后,又自行批准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这是有背于我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给了超期羁押现象有机可乘。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128条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立两个不同罪名或身份不明为由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从而“合法”达到延长羁押的目的。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发现所提起的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从而为超期羁押现象开了绿灯。第四,一般法理认为:“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自己决定。这一条款在法理意义上不利于被羁押人权利的`实现[5]。
段都难以保证涉案嫌疑人及时到案。
3、承办机关原因。第一,经费不足。现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单靠政府的拨款远远不够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单位出车、出钱到外地办案,或是要求受害人个人交一定的办案经费,交不起的案件审理就会受到影响:该取回的证据取不回,该找的证人没去找;由于时过境迁,证据也就得不到落实,案件久侦不决,超期羁押现象也就司空见惯了。第二,警力不足。现在公安体制改革后预审机构已经撤销,原来的预审人员充实派出所的刑警大队,连侦带审,由于管辖地区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数又大,一个派出所的警力应付全辖区的刑事案件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来搞突审。办案粗糙导致在报拘、报捕时遇到麻烦,退补又需要一个周期(二十多天一个来回),故延长羁押成了顺理成章的事,甚至有时警力不足导致抓回来的人没有人力去审查。第三,工作效率不高。在侦查、起诉、审判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该在期限内办完的事情做不完,一天能做完的非要等一个星期,等到该报会研究时又因客观原因不能上会导致延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合理简化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承认罪名和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案件的原因。第一,取证难。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往往遭到报复、不公正待遇、被告人家属的殴打和谩骂,于是便撤证或翻证,从而导致早就应该移送的案件搁浅,造成超时效羁押。第二,先供后翻。由于在侦查机关在刚立案审理时警方采用“非常措施”,这样的对象往往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中老年或妇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体,如只许站不许坐;有的24小时不准睡;有的扣吃扣喝。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环境稍微一改变,就会马上翻供,导致案件审理从头来过,侦查时限不得不延长。第三,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7]。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有时会严重影响对在押犯犯罪事实的认定,同时对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未必能及时有效,导致结案困难。第四,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得到答复。遇到疑难案件,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实践中,有的疑难案件各方面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广,上级未必能及时作出答复,使得案件诉讼受阻。
总之,内因和外因是产生超期羁押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我们本身所固有的制度、体系不科学、不完善的外在表现,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过程中对我们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虑、比较、分析,从而在程序上为我们这场反超期羁押的战斗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规范上的支持。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将拘留权和逮捕权赋予给承担诉讼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质的程序救济手段,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人权的保障,故建议取消人民检察院的批捕权和公安机关的拘留权,由法官统一行使强制措施的审查权,且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官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将逮捕批准决定权保持原状但对逮捕程序做较大的完善。可以批捕公开质证程序,使逮捕的决定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公开质证方能决定其效力。
但是就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而言,采取第一种观点需要对司法体制做较大的变动,适时阻力可能较大;采取第二种观点则需要巨大增加我国的司法资源,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于审前的程序公平判断上,这不符和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我国的经济实力。因此,笔者在批判继承两种学术观点的同时综合分析超期羁押问题产生的内外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超期羁押预防对策:即“完善羁押立法建设的三个点,增强诉讼监督职能三条线,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个面”。
(一)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建设,在制度上时间、地点、人物三个点的结合上来杜绝超期羁押。
1、从时间上,按照比例性的原则确定羁押的期限。在这一点上既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外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8]。使预防性的羁押的总期限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被指定之罪规定的最高刑期的2/3。这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规定不同的羁押期限,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规定的相对短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规定的长些。同时一旦达到最高的羁押期限,应当立即改变强制性措施,从而保证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8日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就具有积极意义。
2、从地点上,对不同诉讼阶段的羁押地点加以明确的法律限制。将除逮捕外的强制羁押措施实施地放在公安机关,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之后应当立即更换其羁押场所,也就是使公安机关的羁押权与侦查权相分离,从而有效地防止羁押权的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妨碍的行使其基本的防御权[9]。
3、从人员上,建立超期羁押个人追究制度,使任何违反法定羁押期限的个人都会受到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0]。”因此,应当根据责任者的主观过错和超期羁押造成的客观后果追究其不同责任。被超期羁押者、其近亲属、律师和羁押地的专门负责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诉,而检察机关提出违法通知书并负责检查对违法通知书的实际履行情况。责任者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也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处理,同时向检察部门备案。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强化超期羁押的预警机制、同办案机关的联席会议机制、换押制和定期催办制度三条线,在客观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保护被羁押人的诉讼权益。
1、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堵塞换押过程中的脱节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换押程序,做到衔接到位、反馈及时,谁出问题谁负责;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保证相关单位和办案人严格执行法律。
2、强化监督手段,变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未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实践证明这种“对口”监督方便可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各个诉讼阶段得以有效监督。
3、不定期与办案单位反馈交流、定期向人大进行汇报,加强监督协调力度[11]。采取对超期羁押较长案件可由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对一般超期羁押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的原则。对已经超期羁押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向办案单位询问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予以纠正;并深入办案单位,对办案单位的改正情况挂牌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三)真正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在司法准入、职业培训和执法理念三个面上加大力度,从主观上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
1、严格司法准入制度。目前,全国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解决司法机关进人不严的有效办法。这项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
2、进行长期有效的在职培训。对现有在职司法人员进行长期有效的、多渠道的、大范围的培训工作,加大司法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力度,真正让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员来执法,从而减少因办案人员个人的学术、思想和道德问题带来的人为性的超期羁押现象。
3、灌输科学的司法执法理念。需要加大对现有司法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的培养,做到能真正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武装头脑,用“三个代表”的思想衡量自身行动,从而保证整个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1]我国羁押制度的瓶颈包括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其中超期羁押问题更具有普遍意义;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对我国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和建设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2]如最高检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把超期羁押专项清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7月底全国就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摘自《我国力争实现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中国新闻网2003年7月22日讯。
[3]孟波:《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发表于法律资料文库网。
[4]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第9期。
[5]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相关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陈卫东、郝银钟著:《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第3期载。
[7]郑华:《超期羁押原因与对策探究》,载于《检察时空》第4期。
[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涉嫌实施的犯罪预计可能判处6年监禁刑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处6年以上监禁刑甚至终身监禁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4年。
[9]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论坛》20第4期载。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1]冯敬之:《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载于20《检察日报》。
国有企业激励陷阱问题探析论文
1.企业行政管理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从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企业按市场供求调节生产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运营理念还是先进管理技术的运用,信息化的普及,企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能够实现企业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凭借企业行政组织机构、按照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内部的隶属渠道,运用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及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
2.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定义。我国国有企业与企业性质的企业是不相同的,国有企业虽然也生产过程中也具有自主经营的管理权,但是其管理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公共权力。国有企业在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后,虽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产权清晰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在当前国有企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定义为以下几个方面: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公共权力;国有企业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对企业的行政事务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从而进一步协调企业发展与企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首先,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是保证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行政管理问题没有解决好,自身的竞争水平也不能提高,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说,只有理顺了自身的内部关系,不断强化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更加良性的发展。其次,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是维护社会权益和实现经济效益的保证。我国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公共权力,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行政管理能够进一步优化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权益的最终目标;再次,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能够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企业行政管理正好与我国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相适应,这不仅仅是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样在企业中起到主要的指导作用,企业才能够更好更快的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当前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实际。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干部存在严重的官僚思想。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思想落后,不能够从市场经济以及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做表面文章,大搞形式主义,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孤立起来。这样一来,往往会造成国有企业资源的大量浪费,不利于国有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首先,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忽视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够在制度的保障下进行,完全依靠企业管理者的主观意愿去制定企业的规划和发展目标,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其次,缺乏完善的工作秩序。行政管理工作中,企业没有完整可依的规章制度,企业员工人员分工不明确,职责混乱,工作没有具体流程,这样就会造成企业运行效率的低下,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再次,长期以来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使得企业忽视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建全和执行,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面临着更大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如果自身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都没有解决好,就很难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
3.国有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地深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高层已经开始注重高知识人才,在企业中开始招聘高学历的人才,但是由于受到我国教育制度的限制,很多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工作经验,仅仅凭借着在学校课本上学到的知识进行工作。在就是对于刚刚脱离学校的学生,由于年龄比较小、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比较短,对企业的老员工很难开展工作,以至于很多工作执行力较差,效果不好。启用刚刚毕业的学生,本身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是有限的,在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脱离实际,制定的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总体看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不断加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意义重大。
三、强化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策略。
1.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行政管理的基础,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基于行政管理制度展开的,而制度怡怡也是实践中矛盾最为核心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新的行政制度的制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不但要确保制度的正确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它能否有很强的执行性。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企业应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并由相关的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完善保障体系,强调企业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逐步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从而保证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对于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而言,不断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非常重要。首先,创新人力资源管理观念。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要盘活现有人力资源的存量,使人力资源的绩效潜力得到释放,就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陈旧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其次,要不断优化国有企业的用人标准,严格工作人员的选拔程序。于此同时,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企业人才管理部门要加强后备人才的储蓄,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把重视人才和尊重人才重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发挥人才的最大作用;再次,对企业的关键人才要给予充分的、全面的激励。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把企业所需的各方面高素质人才吸引到企业里来并留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后备力量支持。
3.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层队伍的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自负盈这就使得一些不良分子有机可图,他们或是趁虚而入,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更有甚者,从中侵吞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以后其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这个现代企业制度没有脱离社会主义的中心,国有企业虽然有其经营权,但是所有权还是国有。因此,国有企业中管理队伍的建设相当重要,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也要随时维护国有资源,与不良现象做斗争,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管理队伍腐化变质,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这也是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企业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更应该身体力行,抓紧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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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探析的论文
中国现代哲学深受西方哲学的影响,对现代中国哲学影响最大者当数德国哲学。可以说,德国哲学构成了现代中国思想理论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德哲学的交流从来就不是单向的。早在德国哲学影响中国哲学之前,中国哲学就对德国哲学家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要说中国人文科学对德国人文科学(geisteswissenschften)的影响,首推中国哲学。中国哲学对德国近现代一些重要哲学家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德国哲学家对待中国哲学的态度,不但具有文化交流史的意义,也具有世界哲学的意义。
(一)。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中国人直到19世纪下半叶才开始逐渐了解与谈论德国哲学。比起中国哲学家对德国哲学的了解,德国哲学家对中国哲学的了解要早得多。17、18世纪,中国文化大规模、多渠道、多层次地传到正值启蒙时代的欧洲,当然,这种文化传播工作基本上是由欧洲的传教士完成的。1687年,比利时耶稣会士柏应理(philippecouplet,1623~1693)在巴黎出版了《中国哲学家孔子》一书,这部书向西方读者介绍了孔子的生平、四书五经的历史和要义、宋代理学家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人的思想,对四书五经的重要注疏、佛老和儒家学说的区别、以及《易经》六十四卦及卦图之意义进行介绍。德国哲学家托马修(christianthomasius,1655~1728)首先在法国、德国、荷兰出版的几家杂志上读到该书的节录,然后读完全书并写出长篇评论。莱布尼茨也在该书出版的当年12月,在一封信中表达了他长期怀有的想看到《中国哲学家孔子》的愿望。
(二)。
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德国哲学家对中国哲学评价有了根本的变化。中国哲学和中国文化从赞美的对象变成了批判的对象。这当然不是偶然的,也不能完全用不够了解来解释。随着现代性的发展,西方人在对待其他文化上的西方中心论倾向,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与强烈。出于西方中心论的傲慢与偏见,对中国哲学的热情在德国哲学家中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对中国哲学极度的藐视与不屑。
也许人们会说,此时的德国哲学家由于自己哲学思想的关系而对中国哲学持批判的态度。例如,康德强调个人自由的道德哲学与将公益置于首位的儒家道德哲学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康德对不强调个人道德意志自由的儒家哲学不会感兴趣。尽管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在西方哲学中,康德哲学是与儒家哲学最契合的,而且西方学者也有这么认为的。
(三)。
进入20世纪,随着现代性危机的.日益暴露,西方哲学家,尤其是德国哲学家对西方思想传统的批判越来越深入。同时,对中国哲学的态度也有明显的改变,即更多地是以理解和欣赏的态度对中国哲学作出大体正面的评价,而且也日益觉得了解中国哲学、与中国哲学对话,是有益的。但也并非所有德国哲学家都是如此,例如,胡塞尔在其30年代的著作中就用理性来区分西方和印度与中国哲学,他认为只有欧洲才有真正的、以绝对真理为目的的理性,而印度与中国只有“准哲学的”理性,所以哲学是欧洲特有的产物。与此相反,舍勒和雅斯贝斯都明确提出“世界哲学”的概念。在雅斯贝斯看来,世界哲学是欧洲哲学的出路:“我们正走在通过我们时代的暮色从欧洲哲学的晚霞走向世界哲学的朝霞的路上。”
在布伯与海德格尔那里,我们发现了德国哲学家对中国哲学的真正接受,这种接受为中德哲学的平等对话打开了一条道路。从德国哲学中获益良多的中国哲学家期待这种有益的对话在我们这个世纪能够继续下去,尽管这在今天可能仍然是一个不易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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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
(1)生活焦虑。幼儿在幼儿园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幼儿园的老师帮忙照理,比如吃饭、午休、如厕等等一系列的生活点滴,在幼儿园生活三年的幼儿生活习惯也已定势,当幼儿升入小学以后,幼儿不得不离开幼儿老师的臂弯,这个时候的乒、儿因为到了陌生的环境就会出现生活焦虑,比如他们担心走错男女厕所,担心自己文具会找不到等。
(2)情感焦虑。幼儿上幼儿园的时候,家里父母疼着、宠着,在情感上,幼儿处于绝对优势。幼儿升入小学以后,家长做的事情大都是给孩子买新的书包、买学习参考书、英语学习机等,却未考虑孩子的内心情感及需要。其次,幼儿在幼儿园已经有亲密的同伴,孩子入小学后与幼儿园同伴分离,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人际关系。
(3)学业焦虑。首先幼儿在幼儿园的主要活动以一日生活和游戏为主,并没有任何的学业压力,时间上没有限定,有弹性。而进入到小学以后,分科学习、作业、受教师支配的学习环境,孩子容易陷入不注意状态或学习障碍。
(二)注意力不集中。
目前幼儿教育中小学化倾向非常严重,尤其是偏远农村,由于没有太多的游戏场所供幼儿玩耍,只能教幼儿读书写字。父母的文化水平较低,就把一切希望寄予孩子身上。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父母态度等多方面的偏差与不当,造成很多家长忽视幼儿的全面性、终身性发展,甚至将小学一年级的课本知识提前交给幼儿掌握。结果幼儿入学初感觉学习很轻松,随着学习内容的加深,难度的增加,”储备知识”用完,又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时就出现了适应困难,导致学习后劲不足等问题,给幼儿园、小学的教学活动造成压力,幼小衔接难以顺利进行。
三预防与对策。
(一)学校和教师方面。
首先,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行之有效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儿童表现出来的心理问题,通过成人的引导和帮助,是可以纠正和避免的。其次,教师应该给予儿童宽容和理解。目前有些地区学校组织幼升小考试,出的题目大多是超出幼儿理解能力范围的试题,注重知识讲授的幼儿园,大多受小学的青睐,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作为幼儿升入小学第一位引导者的老师,我们应该弱化功利色彩,为儿童营造更好的心理适应空间。同时正确客观的看待孩子出现的不适应症,多给孩子一些时间,鼓励引导孩子,让孩子在磨练中慢慢成长。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应为孩子接受学校教育打好基础,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适应能力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培养儿童的独立性,做好生活方面的准备。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作为家长应注重教育与生活的联系,让孩子在生活中得到锻炼,在教育中领悟生活的真谛。其次,培养儿童的注意力,做好学习方面的准备。幼儿园儿童以游戏活动为主要的学习形式,儿童在游戏中感觉轻松、愉快,并不会有学习压力。作为家长,我们应有意识的培养幼儿的注意力,通过各种锻炼孩子注意力的亲子游戏,对孩子进行注意力训练。最后,培养儿童的社交能力,做好交往方面的准备。
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是儿童社会性培养方面重要的内容,也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家长,要为孩子创造更多交往机会,扩大孩子的交际范围,为孩子成长提供有利平台。
(三)幼儿自身。
参考文献。
[1]林崇德.发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3]林炎琴.幼小衔接中儿童健康问题的应对[jl.学前教育研究,第12期。
[4]李召存.论基于儿童视角的幼小衔接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第11期。
【5】王晓霏,幼衔接阶段家庭教育的应对策略探究c,,,新课程研究,月。
[6]牛美红,幼小衔接中儿童情感教育问题研究[j].考试周刊,年第19期。
电子商务与物流问题探析的论文
[摘要]随着竞争的加剧,生产、商业领域所能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作为第三方利润的来源,物流(logistics)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借鉴了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物流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深度分析阻碍我国物流产业高速发展的主要“瓶颈”:观念陈朽,技术落后,政策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人才匮乏;将着眼点置于电子商务物流这一领域内,从系统论与信息论的角度入手,对该领域的发展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看法与建议:物流一体化——完善物流产业结构,使得企业内部物流、企业间物流、第三方物流这三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布,实现物流自身一体化、微观物流一体化和宏观物流一体化;组建物流联盟,实现资源的最优化,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
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使得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且呈现出勃勃生机,但电子商务真正主导我们生活仍然有很长的距离,尤其物流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无疑走在我国的前面,其物流解决方案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美国——物流中央化。
美国——物流中央化的物流模式强调“整体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是一种以整体利益为重,冲破按部门分管的体制,统一从整体进行规划管理的管理方式。
在市场营销方面,物流管理含分配计划、运输、仓储、市场研究、为用户服务五个过程。在流通和服务方面,在物流管理过程含需求预测、订货过程、原材料购买、加工过程,即从原材料购买直至送达顾客的全部物资流通过程。
2。日本——高效配送中心。
物流过程是:生产——流通——消费——还原(废物的再利用及生产资料的补足和再生产)。物流是非独立领域,受多种因素制约。物流(少库存多批发)与销售(多库存少批发)相互对立,必须利用统筹来获得整体成本最小的效果。物流的前提是企业的销售政策、商业管理、交易条件。产品设计阶段决定效率。
物流代理(thirdpartylogistics,缩写为tpl,字面含义为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代理是这样定义:“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
从广义的角度以及物流运行的角度看,它包括一切物流活动,以及发货人可以从专业物流代理商处得到的其他一些价值增值服务。提供这一服务,是以发货人和物流代理商之间的正式合同为条件的。这一合同明确规定了服务费用、期限及相互责任等事项。狭义的物流代理专指本身没有固定资产但仍承接物流业务,借助外界力量,负责代替发货人完成整个物流过程的一种物流管理方式。物流代理公司承接了仓储、运输代理后,为减少费用的支出,同时又要使生产企业觉得有利可图,就必须在整体上尽可能地加以统筹规划,使物流合理化。
二、我国企业在实施电子物流方面的存在问题。
我国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其一,互联网对传统企业似乎是一种“中断的技术”,它将挑战企业现有的组织、生产流程及人员心态,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使拥有文化基础的传统企业很难接受它。企业拥有较多的旧有的遗留系统包袱,且员工观念上害怕重新组合,有抗拒变革的倾向。要改变一种成型的企业运作模式,在各个环节中导入电子化运作模式,可能比建立新型网络企业要面临更多的困难,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其二,由于经营模式比较成熟,无法得到风险投资者的青睐,迅速获得大额融资,使开展电子商务面临资金的巨大缺口。其三,营销模式的改变。零售企业具有较好的商务经营和配送优势,精减库存和货架计划,但要完全适应网络零售环境下地域广泛、业务量小、送货上门的个性化营销的新型网络零售模式,还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其四,缺乏既懂商务又懂技术的复合人才,且网络人才资本昂贵。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可与零售网站合作结成同盟。采用这种模式,使企业不但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能够满足老客户的新需求,有利于企业开拓新市场。传统企业通过网站发布商品与价格信息,利用因特网的交互性,充分详细了解消费者需求,迅速作出回应;零售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便于消费者比较价格,达成购买意向,网上订购,最终通过传统零售企业实现实体商品的配送与支付。国外一些传统零售企业与零售网站己经开展了各种联合的尝试,如传统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和kmart依托其著名的品牌、强大的资金实力、完善的后勤系统,积极向电子商务渗透,已宣布分别与美国在线与雅虎合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争取双赢。日本拥有8000家遍布各地便利店并与软银合作开展网上销售业务,顾客网上订购商品,商家把商品送到最近的便利店。
(一)物流一体化——我国物流发展的必经趋势。
物流一体化是以物流系统为核心的由生产企业、经由物流企业、销售企业直至消费者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它是物流业发展的高级和成熟的阶段。物流业成为社会生产链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能够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物流一体化的发展可进一步分为三个层次:物流自身一体化、微观物流一体化和宏观物流一体化。
物流自身一体化是指物流系统的观念逐渐确立,运输仓储和其它物流要素趋向完善,各子系统协调运作,系统化发展。微观物流一体化是指市场主体企业将物流提高到企业战略的地位,并且出现了以物流战略作为纽带的企业联盟。宏观物流一体化是指物流业发展到这样的水平:物流业占到国家国民总产值的一定比例,处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它使跨国公司从内部职能专业化和国际分工程度的提高中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第三方就是指提供物流交易双方的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务提供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物流专业化的一种形式。第三方物流随着物流业发展而发展。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专业化的重要形式。物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而且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与物流产业的水平之间有着非常规律的相关关系。西方国家的物流业实证分析证明,独立的第三方物流要占社会的50%,物流产业才能形成。所以,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程度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物流业发展整体水平。按照物流企业完成的物流业务范围的.大小和所承担的物流功能,可将物流企业分为综合性物流企业和功能性物流企业。功能性物流企业,也可叫单一物流企业,即它仅仅承担和完成某一项或几项物流功能。按照其主要从事的物流功能可将其进一步分为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流通加工企业等。而综合性物流企业能够完成和承担多项甚至所有的物流功能。综合性物流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资金雄厚、并且有着良好的物流服务信誉。按照物流企业是自行完成和承担物流业务,还是委托他人进行操作,还可将物流企业分为物流自理企业和物流代理企业。物流自理企业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物流企业,它可进一步按照业务范围进行划分。物流代理企业同样可以按照物流业务代理的范围,分成综合性物流代理企业和功能性物流代理企业。功能性物流代理企业,包括运输代理企业(即货代公司)、仓储代理公司(仓代公司)和流通加工代理企业等。物流一体化是物流产业化的发展形式,它必须以第三方物流充分发育和成熟为基础。
(二)组建物流联盟。
对于已经开展普通商务的公司,可以建立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销售系统;同时可以利用原有的物流资源,承担电子商务的物流业务。拥有完整流通渠道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比isp、icp或因特网站更加方便。国内从事普通销售业务的公司主要包括: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而制造商进行销售的倾向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比较明显,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制造商的核心任务是商品开发、设计和制造,但越来越多的制造商不仅有庞大的销售网络,而且还有覆盖整个销售区域的物流配送网,国内大型制造商的生产人员可能只有3000人?4000人,但营销人员却有1万多人。制造企业的物流设施普遍比专业物流企业的物流设施先进,这些制造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物流网络和设施支持电子商务业务。对这些企业来讲,比投资更为重要的是物流系统的设计和物流资源的合理规划。而批发商和零售商应该比制造商更具有组织物流的优势,因为它们的主业就是流通,在美国,如沃尔玛、kmart、sears,在国内象北京的翠微大厦、西单商场等都开展了电子商务业务,其物流业务都与其一般业务在一起安排。另外,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物流网络上的优势,在达到一定规模后,随着其业务沿着主营业务向供应链上游或下游延伸,第三方物流企业转而进入网上购物的经营,有着相当的经营优势。因此,组建物流联盟最合理发挥生产企业和专业物流企业的自身优势的一条捷径,在生产企业己有的物流设备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物流企业的物流理念和制度安排,共同建立企业的电子商务物流系统。
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问题探析论文
[论文摘要]结合国内近年来研究生教育学制改革的起因及部分重点高校学制改革的现状,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了学制改革对研究生培养、就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对部分高校学制回改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围绕目前学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随着近年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快速增加,社会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年限等内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种新的形势要求研究生教育必须改革原有的管理模式,实行更加灵活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模式。《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生学习年限在达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在之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都是2.5年或3年。20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要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取消对研究生培养年限的统一规定,实行弹性学制。自此之后,国内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校就逐步迈出了研究生学制改革的步伐。
关于学制改革的许多问题,学者们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但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带来的问题并没有深入的分析。本文围绕目前国内重点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的现状,通过对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带来的实际问题的调查统计,剖析了部分高校进行硕士研究生学制回改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
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在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培养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硕士研究生,学制长短起着关键作用。在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过程中,重点大学成为改革的主力。
哈尔滨工业大学于1994年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两年制硕士生培养模式,学校通过修订培养方案,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等改革,探索出知识、能力、素质教育相融合的硕士生两年制培养模式。从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纷纷围绕探索研究生新培养模式,将硕士研究生全部或部分院系三年制培养模式改为两年制或以两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
改革硕士研究生学制,实行弹性学制已是大势所趋,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尴尬。从实际实施学制改革的情况来看,部分高校实行的弹性学制其实是硬生生地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规定为两年,以实现早出人才、快出人才的目标,但这样做有悖于学制改革提出的弹性学制的初衷,对于两年制硕士生,学生学习的时间紧、任务重,培养质量明显下降。针对这种尴尬境地,近两年部分高校又悄悄作出了“逆向调整”,将部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制改回三年。
中山大学从开始将理学院、地球科学系、生命科学学院等部分院系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从原来的两年制重新改回三年制;中国人民大学在的招生中,部分专业学制也从两年更改为三年;北京大学在过去几年,有两三门基础性学科的学制已由两年改为三年;北京理工大学自起,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从两年改为两年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将硕士研究生的学制由三年改为两年,从起又重新改回为三年;中国传媒大学从20开始,将影视艺术学院的6个专业的学制从原来的两年重新变更为三年。
为系统、细致地了解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在校硕士生对学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学制改革对硕士研究生的影响,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学制改革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发表论文、综合素质及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随机调查了某“985”高校部分学院的师生,共回收调查问卷573份,其中硕士生导师问卷80份,在校硕士研究生问卷493份,调查结果如下:
在参与课题研究方面,认为两年制研究生“差不多”的占50%,认为“参加不太积极”或“很不积极”的占29%,认为“更加积极”或“较积极”的占21%。在学科竞赛获奖情况方面,认为两年制研究生获奖“较少”或“少很多”的占57%,认为两年制研究生获奖“较多”或“多很多”的占2%。在科研能力方面,认为两年制学生科研能力“较弱”或“弱很多”的占51%,认为“较强”的仅占4.4%。在毕业论文的质量方面,认为两年制研究生的毕业设计比两年半学制研究生“质量差”的占59.7%,认为“质量高”的占0.7%。在外语能力方面,认为两年半学制的研究生“能够准确理解外文专业文献并流畅使用外语表达学术观点”的占23%,而两年制研究生此项比例占13%。认为两年半学制的研究生“需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外文专业文献的阅读,难以使用外语表达学术观点”的占2%,而两年制研究生此项比例占12%。在计算机水平方面,认为两年半学制研究生“能较好地利用计算机进行研究”的占61%,而两年制研究生此项比例占33%。在就业方面,有78%的研究生认为学制的缩短对其就业“有影响”。
学制年限的缩短也使高校被迫降低了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仍以该校为例,学制改革后部分学院取消了以往对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导致学生在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数明显下降。
从调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在573份调查问卷中,赞成将学制由两年调整回两年半的比例达到71%。
自2002年部分高校开始进行学制改革后,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高校又将学制改回了原来的三年或两年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研究生教育系统人士和用人单位认为学制改革后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两年制学生的就业也受到了影响。
第一,学制改革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影响。按照目前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工作流程,第一学年学生需进行课程学习,但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公共基础课和学位课占有较重的比例,专业基础课开设的门数和学时都很难满足学生的需要,因此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除了上课和应付考试之外,学生还必须抽出一定的时间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在第二学年,学生至少还需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开题前的文献阅读和调研,再加上目前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开始的越来越早,就业形势愈加严峻,学生真正能够全身心投入进行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非常短。在这种形势下,部分高校降低了对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或直接取消,学生参加科研、实习的机会也基本没有,学校和导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对学生的要求,研究生培养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因此,近年来部分高校又将硕士研究生的学制由两年改回到两年半或三年。
第二,学制改革对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影响。学制改革后,就业市场就出现了“大硕士”和“小硕士”的概念,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缺少了一年的系统学习和实践,两年制硕士生的培养质量肯定比不上三年制的学生,很难达到用人单位对硕士生应有的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用人单位非常看重的实践动手能力方面,两年制硕士生比三年制硕士生在参与机会和动手时间上要欠缺很多,而这个能力是用人单位非常看重的。此外,在学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高校缺少与培养环节配套的改革方案,而只是将培养年限简单地缩短,更让用人单位怀疑是不是高校为了节省教学资源、不惜降低毕业门槛来改革研究生学制。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们就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对两年制硕士生进行回避甚至部分程度上的“歧视”,而青睐三年制硕士生的原因了。
对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相关情况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总体上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的不同,以学分制为基础,实行可长可短的弹性学制。弹性学制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也可避免一刀切的学位授予方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目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一般分为学术研究型和应用型两类,学术研究型一般侧重基础性和理论性研究,学习系统的理论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应用型一般培养的是高级应用人才,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综合素质以及对市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对于以培养将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生产管理实践,从事实际操作性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比如工商管理、工程硕士、法律、公共管理等,可实行以两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而以培养需进一步深造,最终要成为高级科研人员的学术型人才的学科,则应实行以三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在推进学制改革的过程中,培养单位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培养目标的修订。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增大,硕士研究生培养逐步走出了精英教育的模式,如何更加科学地修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启动学制改革的前提,学制改革实质上是培养目标的调整。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结合学科特点及社会需求,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培养目标拟定学制的弹性范围,实现分类培养,个性发展。
第二,课程设置的优化。目前,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教学占很大的比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都需一年时间才能完成。但在上课过程中,很多学生都反映教师的授课内容过于陈旧,缺少前沿性、有效性的内容。此外,为了保证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全面,培养单位开设了过多的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占用了学生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无暇顾及专业课和与研究方向相关的选修课。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学制改革,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精简必修课,对授课质量加强监管,同时要多开设一些高质量的、与当前学科最新发展方向紧密联系的或具有一定科学研究背景的选修课,以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
第三,评价体系的差异化。针对培养目标的不同,硕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价体系不应该是统一的,应根据其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建立差异化的评价体系。在课程学习环节,学术研究型的学生可要求必须获得较多的课程学分,而对于应用型或人文社科门类的学生,可降低课程学分要求,但必须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或社会实习等。对于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也可根据培养目标和学习年限的实际情况灵活要求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的级别。对于毕业论文的要求,可允许不同类型的研究生采取不同的论文形式,如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开发的产品等,只要学生的能力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均可毕业。
第四,教学管理的人性化。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应由原来的制度化、程序化管理向人性化管理转变。如在入学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新生可在对相关学科更进一步深入了解的基础上,重新选择专业;在课程学习环节,如学生需要去其他高校听取有关课程,在获得成绩后,可予以学分认定;在论文撰写环节,不需受文献阅读、撰写开题报告、开题答辩等环节的限制,直接进入课题。
总之,按照高等教育国际化、大众化、多样化发展的规律,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硕士研究生教育学制改革是必然趋势,但在改革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不盲目照搬,不一刀切,科学论证,逐步推进,建立科学完善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学制体系。
煤炭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
摘要:煤炭行业前景可观,做好煤炭营销工作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在营销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层次的因素,做好煤炭营销工作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结合了本人从事煤炭销售十几年的经历和经验,指出了煤炭企业在营销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探讨。
我国煤炭市场有着独特的个性特征,总体表现为: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市场集中度过低,无序竞争严重;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目前,我国的煤炭产量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煤炭产品的买方市场在我国已基本形成,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的煤炭市场,制订完善的营销对策,对于搞好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的煤炭营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煤炭消费t呈相对减少趋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煤炭市场出现了煤炭需求量增长乏力,供大于求,市场疲软的局面,尽管煤炭产量连续多年增产,特别是乡镇煤矿盲目增产,煤炭供需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缺乏必要的手段,造成煤炭供给过剩,但是煤炭消费量相对于经济增长而逐步减少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从客观上分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消费量相对减少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3、由于国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紧缩银根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使一部分用煤企业开工不足,耗电、耗煤等能耗没有上去,特别是电厂负荷不足影响了电煤需求,造成煤炭需求不足。
4、煤炭价格不合理。目前的煤炭供求关系并非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煤炭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电煤价格“双轨制”还存在,煤炭运输环节的非市场化因素制约还存在。可以说,是体制的因素导致了煤炭供求关系和煤价的扭曲,放大了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幅度。因此,煤炭价格不合理的根本问题还是体制改革不协调、不到位。这里,既有下游相关行业改革滞后的问题,也有煤炭行业内部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
5、煤炭营销信息化有待加强。我国煤炭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起步并不晚,但信息化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较低,原因是一、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二、人员素质相对较差,尤其缺乏高水平的企业管理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而企业信息化的建设作为帮助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获取能力,增强服务质量,降低营运成本,及时了解煤炭市场的动态及煤炭价格变化。因此导致目前煤炭企业信息化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绝大部分仍然停留在重复的单项开发和单项应用的水平上,煤炭企业的一些领导决策层对信息化建设重视不够,导致建设力度无法保证信息技术带来的对传统管理、企业机制等方面的改造,使得信息化成为一个“技改”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资金短缺。因此,企业应加大财力、人力的投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建设,走出生产领先与管理滞后并存的困境。
1、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进行结构调整。21世纪,煤炭仍然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能源,煤炭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国家,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煤炭占70%,石油与天然气占20%。由于中国富煤缺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格局不会有太大的改变。我国煤炭产量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这无疑给不断发展的煤炭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我们要继续做好煤炭市场的培育和扩展,在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及时调整好产销关系,生产适销对路的煤炭品种,使煤炭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向新的水平迈进。
2、加强对财务结算管理,坚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变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包括: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工作职责、财务预算管理、现金管理、结算资金管理、内部稽核、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二是要及时把握市场的行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适时确定灵活的煤炭价格,对长期的老客户,大客户都有合同规定,对质量价格等也有明确要求,对那些零散户、临时户采取地销的煤,这一点比较重要,因为这样不仅把握了市场的行情,同时也考虑了季节的变化,适时地进行升降价以达到多销、快销,加快货物的周转。
3、抓好货款回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产品销售的实现。不能停止在过去那种只要产品发出、合同签订就完事的模式,必须延深到款项的收回,也即现金流量的实现,不仅是过去,还是现在,部分企业都存在这样的局面,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获利能力、所有权益等都很好,但是企业内部资金非常的紧张,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长此下去会拖垮企业的,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货款回收不及时造成的。因此,抓好货款回收,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减少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这不单是一种财务问题,实质是销售工作的一种延续,笔者认为抓好货款回收。
4、积极推进煤炭运销信息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及时捕捉市场信息,大力发展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煤炭销售的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制订和调整营销策略的主要手段。因此,要积极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充分发挥煤炭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家的煤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煤炭生产运销企业和煤炭用户的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动态信息,为全省制订和调整营销策略提供决策依据,为煤炭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以效益为中心制定煤炭营销策略。制定煤炭产品的质量策略,要抓住煤炭质量这个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用户,占领市场;要制定出长远的、行之有效的提高产品质量战略,强化质量和品牌意识;要加快科技进步,利用科学技术增加煤炭品种,提高煤炭质量。
结束语。
太原煤气化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必须推进煤炭工业生产现代化、销售网络化、管理网络化、采购电子化与管理科学化。而煤炭企业只有外闯市场,内强素质,苦练内功,深挖潜能,解决产品营销中的运输、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树立品牌效应,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适应市场的变化,才能摆脱困境,走向良性发展,才能真正走向市场,适应市场,驾驭市场!
高校教师教学技能问题探析论文
关于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点具体来看,教学首先需要满足其教学目的,即高效,快速,并且顺利地达到教学质量,这是对于高校教师教学最基础的要求。而更高层次的要求就是自我提升。高校教师不仅需要完成其教学目的,还需要在不断的教学中积累经验,解决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内在素养。接下来笔者将一一具体分析。第一,教学高效。教学高效性包括许多具体方面,例如课堂教学的含金量,课堂教学的兴趣性,教学过程的顺利性和教学方法的合理利用等等。高校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学生不配合,学生学习效果不好,或者学生受干扰性太大,这些都会影响教学的高效性,因此,改革教师的教学方法以使教师的教学高效性达到目标,就是高校教学发展的内涵之一。第二,自我提升。教师除了教师身份之外还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不可以忽略教师自身的成长和进步。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教师,需要经过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并且需要极大的耐心和衷心去为学生考虑,为家长考虑,最终实现自我价值。高校教师的教学方法改革也是教师自我优化和自我提升的一个过程,作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的重要部分,需要被提起重视。
二、教学方法改革对教师教学发展的作用。
在了解了教师教学发展的内涵之后,接下来,笔者将具体分析,高校教师的教学方法改革究竟如何对教师的教学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教学教师发展的内涵之后,本部分内容可以与之对应起来。
(一)教学效果的提高。
首先,教师的教学方法改革是针对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低下,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达不到社会就业所需要的要求而提出的优化方案,因此,其主要的作用对象便是教师的教学效果。无论是教师的教学模式改变,还是教师的具体教学方法得到改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并且达到所要求的高效性。因此,高校教师教学方法改革对于教学发展的首要影响则是显著的提高教学效果,并且更好的为社会储备人才。
(二)教师自身的成长。
在上文中笔者提到,教师教学发展的内涵不仅包括教学效果的提高,还包括教师自身能力的提升,而对于这一点,高校教师的教学方法改革也能够有很好的帮助。众所周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高校学生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自身水平,我们不能指望一个自身专业水平和素质水平都达不到要求的教师能教出各方面都良好的学生。因此,如果要真正的`改革教师的教学方法,并且优化教学效果,教师自身的水平是一定要得到保证的,也就是说,在高校教师教学方法改革中,教师自身的成长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全面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了解了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的内涵和高校教师教学方法改革对其的影响之后,我们可以确定,高校教师教学方法改革有其优越性和可执行性,并且迫在眉睫。因此,接下来笔者将就自身的调查总结,对全面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提出建议。
(一)新理念的树立。
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换个角度来看,这句话也说明了人们的观念对于其行为的影响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全面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必须首先树立全新的理念。新的理念应该是先进的,积极的,多样性的。当代高校教师的教学方法不应当是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而是需要在自身理解教材,课本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有所取舍的进行教学,与此同时,利用现有的先进技术和不同的教学方法交替进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爱思考,敢发言的学习习惯,在提高课堂兴趣性的同时,也提高课堂的含金量,让每一位走出课堂的学生都能够感受到知识的充盈。只有教师树立这样的新的教学理念,才能够更好的为学生带来知识的视听盛宴,让每一位学生都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水平。
(二)新机构的设计。
在教师的自身水平提高之后,学校也应当大力支持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其首要措施便是建立一个全新的教学设计机构,此机构应当总管全校的教学设计,将每一位教师的教学风格,学生所使用的教材,课程安排,教学多样性的可行性等等都纳入管辖,从最大程度上在保证学生的学习自由度的同时,让知识无所不在,使教学更加规范。
(三)新制度的设立。
最后便是关于新制度的设立,无论是教师采用怎样的新的教学方法,还是学校设立了如何先进的教学设计机构,都应当采用新兴的教学评估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新制度应当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教学活动等等,不应当以分数论英雄,也不应当采用放羊式管理,而是在有效的引导和适当的管理的前提下,使学生最大程度上激发自己的潜力,达到更高的水平。此外,新的测评制度还应当是对教师的约束,给予学生评价教师的权利能够让教师更好地约束自己的教学行为,反省自己的教学方法,更好地促进高校教师教学方法改革。
参考文献:
校园网站建设的问题与建议探析论文
当前,计算机网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绝大多数企业都借助网络平台实现商务交易,更使得中职院校的计算机相关专业受到普遍关注,其中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可以说是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相比于其他课程,它内容更加复杂系统,需要以多种技术为前期保障,其中既要有基础性电子商务知识,也要有对电子商务的科学分析与规划、开发与应用能力。这种综合化的要求,如果采取传统的教学手段来应对,将会使知识点过于分散,不利于师生的把握,为此,教师需要引导中职学生进行目标引导下的任务完成尝试,使学生在亲身体验后,自主接受相关的知识,并形成创新性思维,从而为更好地理解与掌握目标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目标引导法的作用。
经过实践尝试,目标引导法在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教学中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学科的教学是以前期各项基础知识为保障的,因此广大中职学生已经有了足够的理论知识储备。因此目标引导法可以说是一种更为宏观的,改善学生思维方式的做法,从成果来看还是比较可观的。具体而言,目标引导下的中职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教学具有下述几方面优势。其一是使学生学习更加主动,当教师给出任务以后,学生在任务的鞭策下学习,普遍有比较积极的表现,能够以主动的姿态对资料进行查阅,同时还能够积极投入到互动学习中去。其二是使学生动手能力得到加强,借助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职院校学生了解了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如何应用问题,并且于此过程中增强了资料查阅能力、ppt制作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其三是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升华,因为目标引导法是探究型教学的一种方式,学生在问题任务的引导下进行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自然形成。
二、目标引导法的应用过程。
以目标引导法应对中职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教学,主要可以分为下述四个环节。其一是对目标任务的课前充分准备,教师在上课之前,即需要按照本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与基本教学内容安排相应的设计任务,以便把教学目标和任务目标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其作用在于使学生借助完成网站建设任务来达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的效果,实现知识的自我认知与构建。目标的安排可以说是一个大项目,大项目下可再分解为若干个子项目,比如密码登录与密码验证体系的完成、商品信息的维护方法系统、富于集成功能的购物车系统,还有电子商务网站后期管理与维护方法等等。其二是对目标引导过程的充分安排,在教学初期,教师即应当把目标任务交至学生手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学内容安排,合理地完成各项子任务。又因为通常一个大任务里面包含有多个子任务,工作量会很繁重,所以通常还可以采取分组的办法由学生共同完成。其三是对目标完成过程的充分管理,当任务交至学生手中以后,教师要依规范要求进行引导和检查,同时做好阶段性成果的检验工作,由此可以防止中职学生最后应付检查情况的发生。其四是对任务完成后的应用和评价,当学生把目标任务完成以后,相应的任务评价工作要及时跟上,这可以说是目标引导法的重要手段。笔者在教授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课程时,顺势引入了综合化评价手段,即把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进行结合,使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全面展现学生水平。
三、目标引导法的注意事项。
目标引导法在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下述几项内容。其一是对任务进行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合理,目标引导法的关键在于目标任务的设计,教师需要以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教材为基础,设计出难易程度适中的任务,既要防止任务难度过高,超出学生现有认知水平的问题,也要保证任务设计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使中职学生有可能依自身能力进行自主选择,投入到任务活动中来。另外,在任务设计时,应当考虑到关联性问题,使接受同一任务的小组成员之间有联系的可能性,充分开展彼此的合作。比如在教材工作任务六中,提出的任务是网站的测试与发布,其中测试和发布是两个子任务,这两个子任务由不同的学生来完成,而两项任务应当进行合理对接,防止测试和发布处在不同水平情况的出现。其二是教师应当具有足够的实验经验,在目标达成过程中,教师要以丰富理论知识指导学生,同时注意师生间的知识与情感交流。其三是要把小组负责人的价值发挥出来,教师在给学生提供目标以后,通常以小组为单位,而小组负责人则要担负起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用以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任务,负责人的作用更应被强调。因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给电子商务提出了日益严格的要求,与此要求相比,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人才则相对不足,中职计算机专业关注到这方面问题,致力于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课程的改革,除了要对教师专业素质进行完善以外,还应当从教学方法上着手,最好基于中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使之以明确目标为引导进行自主学习,从而让学生不再仅关注理论知识学习,而是更好地认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真正提升自身能力素质。
【参考文献】。
[1]陈娟.浅谈中职《电子商务网页制作》的课程教学[j].职业教育研究,20xx,(10).
[2]周延杰.张卫华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艺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探讨[j].电子商务20xx(7)。
校园网站建设的问题与建议探析论文
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财政,乡镇财政会计核算质量关系乡镇政府会计报告,影响全国财政基础数据。现行乡镇财政会计核算体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简单易行,在乡镇财政会计核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乡镇财政会计核算在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乡镇财政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
当前,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执行2012年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反映乡镇政府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乡镇社会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实行的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已产生了诸多弊端。
1.弱化了乡镇政府资产管理。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下,以资金收付为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一方面,乡镇支出大于收入时,许多大额公共事业支出长期挂往来账,造成债务管理混乱,有时乡镇对支出拖延不处理,形成隐性债务;另一方面,资产以原始价入账,不计提折旧,容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管理不善,不能科学、全面、准确反映乡镇政府资产负债。
2.无法准确核算乡镇政府运行的成本费用。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下,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不具有配比性,不能准确核算乡镇政府当期的收入支出、运行成本,不能形成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权责发生制的综合财务报告。
(二)会计核算运用不到位。
2007年我国对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全面、细致、规范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对支出按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进行分类,从不同侧面完整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活动,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可以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同时,支出还须按项目核算,项目支出也须按功能和经济分类。乡镇财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收入基本能够按级次按分类规范核算,但是单位会计在支出上大多仍停留在按经济分类层面,只核算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明细支出,未能按功能区分是行政运行支出还是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支出,也未能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平时,无法反映按功能分类的明细支出,也无法反映项目的`明细支出;年终,通常以年初预算数定功能分类的支出决算数,不科学,不规范。
(三)资产核算管理不准确。
乡镇财政管理的资产总量越来越大,但是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管理问题依然存在,且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1.资产核算易出错。按照2013年财政部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情况下购入固定资产要同时作两笔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同时作两笔分录且无勾稽关系,乡镇单位会计在账务处理时常常只记支出,漏记固定资产,造成核算错误。
2.资产管理易失真。行政单位和不核算成本的事业单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资产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虽然有利于全面反映单位所拥有的资产总数,但容易形成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不相符。有的单位房屋早已拆迁,但是账面上未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账面上还存在许多年前早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有的乡镇在接收上级有关部门公共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大型固定资产时,受部门职能、交接手续、资料传递等方面的影响,易漏记固定资产,造成账面反映不全面。
3.债权债务管理不明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在公共事业投入中越来越大,但受自身财力不足的影响,易形成大量的暂存暂付款项,特别是易形成大量债务。因支付能力不足,长期挂账,长期得不到清理,呆账大量存在,加上经办人员变动,债务管理上容易出现不清楚、不明晰现象。
(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单位在安排大型项目支出时,收到发票的按支出处理,预付项目款的按往来处理,未按规定统一归集,多年后,项目资金管理十分混乱,无法准确提供资金支付明细。有的乡镇财政与对方单位无法对账,仅以对方单位提供的付款明细作为余欠款凭据,账务处理不规范不科学。
2.票据管理不规范。有的乡镇财政票据使用随意性大,不核销,不追缴,票据管理存在漏洞,有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利用漏洞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单位接收票据上审核不严,大量白条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易滋生其他问题。
3.现金管理不规范。乡镇财政受领导支付观念、银行结算网点等方面的影响,现金使用量较大,大额现金支出的情况很多,坐收坐支时有发生,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非常普遍,现金账实不符,白条抵库现象仍很常见,保险柜过夜现金达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金管理规定形同虚设,现金管理仍不规范。
(五)会计报告编制不合理。
乡镇财政受核算的影响,会计报告在支出方面通常只反映按经济分类的明细,不能准确反映按功能分类的支出明细,不能准确反映项目支出明细。乡镇财政决算报告通常作技术处理,保证收支平衡,不反映支出中超支部分;虚列支出未支部分,有的乡镇财政甚至沿用老会计传授的方法虚制会计凭证,超支或者少支部分挂往来账处理,造成大量不明往来,在冲减往来时还造成许多不明支出;支出中超出收支预算部分,会计决算报告随意性也很大,随意删减支出类别,造成账表不符。
二、加强乡镇财政会计核算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对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作了框架安排。要按照改革方案时点推进实施,尽快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二)充分利用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会计核算。
要求全面、细致、规范地反映收入支出情况,财政管理趋向科学化、规范化,必须依靠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精细化核算,准确提供各项收入数据,准确汇集按功能分类、按经济分类、按项目核算的各项支出明细,及时编报并公开符合新预算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全方位满足公众、媒体、审计、人大等监督需求。
(三)强化资产管理。
一是清查核实资产负债。有计划、有步骤清查核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等资产,按规定界定产权归属、开展价值评估。二是完善资产核算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修订现行资产基金与支出并行处理的制度,改变一笔经济事项同时作两笔无勾稽关系的会计分录核算方法,购入资产时增加资产,使用资产时增加支出计提折旧。
(四)加强业务培训。
加大会计基础知识业务培训,准确核算经济业务,熟练运用会计信息化系统。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培训,严格财政票据领销制度,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业务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不定期现金盘点检查。
(五)依法编制会计报告。
乡镇财政应以所执行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按时编制财政决算报表。要保证账证、账账、账表相符,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