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发现自身不足之处,并制定改进计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
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向全行职工作以汇报:
今年是我们商业银行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经过六年的打拼和积累,我行的羽翼已经逐渐丰满,准备更名挂牌,开始新的征程。然而,如果要使我们景星支行真正走在全行的前列,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我行会计出纳部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理论学习、岗位练兵。对市行传达的每一个文件、通知都认真贯彻。让员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工作中不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我部一直坚持向时间要效益、向工作要质量。在核算上无重大差错事故。
我部的内部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分工,员工病、事假都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请假。在安全防范方面,对柜员日常工作所用的各种公章、名章都严格做到每日下库保管;对重要凭证的领用,都有专人负责;明确柜员的权限,不得擅自授权;对于市行要求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业务及时上报;随时提高警惕,杜绝诈骗。总之,我们要将一切防忠于未然,不做亡羊补牢的`无用功,力求使全行的工作在稳健中谋发展。
今年是对全行职工个人业务考核要求最严格的一年,综合柜员上岗考试,直接关系到了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行里不想让任何一个职工掉队,我会计出纳部,为了使每个员工顺利的通过考试,带领员工们利用工作之外一切所能利用的时间,积极准备考试。其间,我们组织了员工点钞,打字的基本技能考试。组织员工去培训中心进行业务上机打操作的练习。有些员工工作、家庭的各方面负担都很重,考试给其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思想包袱很重。为帮助这样的同志,我部各个员工在考试期间,经常互相交流思想,一起钻研考试的命题,接受能力快的同志,耐心的给其他同志讲解。体现出了团结同志的精神,更让员工们感受到了行内大家庭的温暖。考试临近期间,大家都想争分夺秒的看书,但行里的各项工作是不可以停滞的。时间是自己的生命,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是否有资格上岗;时间更是全行的生命,因为有那么多的客户需要我们为其服务。我部全体员工都义不容辞的选择了后者。在考试期间,没有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耽误本职工作,在最关键的时刻,我们看到了员工们的可爱之处。
在临近年终的最后一季,市行“新百日会战”的各项指标下达到支行,支行下到各科部。我部所有职工都在第一时间积极的行动起来,配合行里完成各项指标。虽然“新百日会战”所大力宣传的各种产品大都是对个人客户的,但是我部员工只要有机会就向来办业务的客户宣传新产品。尤其是“得利宝”业务问世以后,我部员工向代发工资客户力推此项产品,滴水成河,为行内存款的上升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行领导多次强调,存款是责任,不是任务。
就是想让职工转变思想,把行里的事当成自已的事,变压力为动力,当我们正视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感到了责任的重大和为行里工作的乐趣。员工们不再抱怨任务繁重,而是把“新百日会战”当成一个活动去积极的参与。
这一年的工作和考核,又使我部员工得到了很多经验,当然也有很多教训。我们一直重视员工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大部分职工的工作质量都是达标的,但。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
银行承兑汇票banksacceptance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和5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编辑本段票据特点。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突出特点。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与此同时,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签发,并由开户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目前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般为一式三联,银行信贷部门一联,银行会计部门一联,付款单位一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待银行审核完毕之后,在银行承兑协议上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至少加盖一个经办人私章。
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开户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五)满足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背书转让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两次或多次贴单背书的,盖齐缝单(法人章、财务章)。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方法:
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
痕迹。
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
齐全。
3.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
要求1,2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前加零)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
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
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
票据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票据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xx镇中心校在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提高质量教育教学质量这一中心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继续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安全管理,深化课程改革,提高办学品位。我镇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课程改革扎实有效开展,校园环境建设不断优化。
一、校园文化和环境不断优化,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优雅、美丽的校园,中心校积极争取多方资金,学校环境得到改善。本年度我镇xx、xx、xx等新建教学楼项目开工,xx、xx、xx、xx、xx等新建功能室建设开工,中心校自筹资金对xx中心小学校园进行了硬化,并对xx、xx教学点进行了墙体粉刷美化;全镇配备新添40台台式电脑、xx台笔记本电脑;56台电子白板。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学校基础设施进一步得到改善,学校面貌焕然一新,为学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年来,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到“向课堂要质量”的工作中,努力探索课程改革工作。中心校先后组织近百名骨干教师到xx小、xx小、xx小、xx学校学习。相继举行了教学研讨交流会、开放课、优质课、观摩课、赛课、“学课标、说教材”比赛、联片教研、集体备课等活动。
20xx年10月,镇党委*主持召开了全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使各学校不仅清楚地看到了自己的教学质量情况,更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增强了各学校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感。
三、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
心校进行了多次大型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消除了一些安全隐患。三是校舍检查常规化,并做好记录和档案收集。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各学校并利用学校宣传栏、黑板报等,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避险常识和防护能力。五是开展了防震避险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四、课堂教学水*不断提高。
1、按照教体局《学校工作量化评比方案和细则》的工作安排,中心校召开了学校工作评估座谈会、校长专题会、评课培训会等,并借鉴教体局观摩会的经验组织全镇学校工作观摩活动,各学校和广大教师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有的提高,积极完善各种教学制度,按照教师教学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和校评,通过听课、校本研讨活动,使教师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水*,积极主动的学习新课程知识,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促进了教师专业水*不断提高。
2、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课堂教学水*,中心校多次组织教学活动,为广大教师搭建*台。一是开展教师业务比武,通过比赛内容的更新,引导广大教师积极进行基本功训练,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二是中心校借助打造高效课堂的教学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教师课堂教学水*的提高。三是深入开展青年骨干教师系列公开课活动。中心校xx校长和分管教学xx副校长,经常深入课堂,同教师一起研讨高效课堂的良策。四是中心校组织了各小学月考质量分析会和期中质量分析会,各学校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促进了各学校的教学工作。
3、学习先进教学理念,丰富教师理论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广大教师需要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为促进教师们学习,中心校鼓励学校外出学习,如xx学校教师到县二小进行学习,xx中心小学、xx小教师到xx、xx学校学习等,使各学校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4、中心校深入学校抓教学,主抓教学人员到每周必须到学校听课3节以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课,较好地指导了课堂教学。
五、素质教育不断加强。
1、积极开展了“国学经典”读书教育活动、写字比赛等。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2、积极开展体卫艺活动,为学生特长提供了一个展示与交流的*台。各学校结合时令进行了运动会、朗诵、歌咏、作文、书法、体操等文体活动,受到师生们的热烈欢迎。
3、继续加强小学生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小学写字特色教学等工作力度;丰富学生文娱生活,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
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加强。
票据管理员工作总结
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 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14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票据管-理-员工作总结。
票据管理制度
1.收费票据由财务科专职票据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或核销。
2.医疗收费票据仅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或出售。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月编报《票据库存分类总表》和《票据购领明细表》,《票据库存分类总表》按规定存档。
4.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票据保管员报告,由票据保管员负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印刷厂反映,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1、收费票据的购置。
(1)往来款收款收据、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其他如住院预交款收据、救护车收据、病历卡等由医院通过招标,由总务科统一办理印刷。
(3)购入收费票据后,须由财务科票据保管员验收入库,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并注明购入和印刷渠道。
2、收费票据的领用。
(1)出纳、门诊、住院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领用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在收费系统输入票据起讫号码之后方可使用。票据保管员按领用人设明细帐、按票据种类分别登记《票据库存分类总帐》和《票据购领明细帐》。
(2)门诊收费员凭病历收费领用单直接到票据保管员处领取等额病历卡。
(3)其他人员需领用病历,必须经财务科长审批。
(4)病历卡的作废报损由票据保管员验证把关。
3、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1)退费、作废票据,要求同时收回一式二联(收据联、核算联),并经医生和药房确认。
(2)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然后补开实收收据。
(3)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要求就诊联、报销联齐全。
(4)一月终了,所有的退费、作废票据分别按收费人员统计,上缴财务科,由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手续是否规范,并与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退费、作废记录核对,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费票据的核销。
(1)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启用必须输入号码,用完后自动销号,主要靠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来加以监督。
(2)往来款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逐张核对、销号。
(3)凡领用收费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领用人必须按收据顺序号启用收费票据,若发现有跳号使用的现象,票据保管员要查明原因。
票据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银兴财发[xx]22号文件精神,对我单位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收到财政发文件后,工作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xx年1月至xx年12月票据的管理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并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自查表,做到领用票据数量底数清,收入金额数字清。
xx至xx年我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法问题,所收金额全部及时缴入账户。收费人员在领用收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详细登记领用数量、票面金额及票据号码,收费时开票人与收费人分开,共同合作,互相牵制,所收现金及时交入银行,票据缴销、稽核中,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到现金完全相符方可缴销,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制度。妥善保管保管存根,销毁票据时登记造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有作废票据时,必需三联齐备时方可作废。对xx年丢失的收据已在报刊上登载声明作废,并在审计中对此事做出了处理。收费中按照兴庆区发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无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现象,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作支现金。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失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力争把工作做做到最好。
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污、合伙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院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我院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
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院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按规定缴纳了财政专户,做到了及时上缴、账目清楚。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院的管理更加规范。
李埠卫生院。
2012-4-16。
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制定了业务票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包括本局(含所属各处、室、中心,下同)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税务发票等用于劳动保障和各类行政事业性往来的所有票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票据的领购、领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财务基金管理中心是本局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类和解困(再就业)资金所需票据的领购、领用、管理和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类票据和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股具体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征收、罚没收入、往来结算等均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六条本局所需票据统一由票据管理部门向省厅、财政、税务部门办理领购或申请手续。上级统一制发的票据,各单位领回后,应及时全部送交票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实行票据领购、领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部门对统一领购、印制接收的票据必须规范登记,明确专人保管;对所有领用的票据必须按规定要求逐一登记,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领用、核对、缴验、装订等手续,定期报告票据的领用、保管、结存等情况。
领用、缴验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使用票据时,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开据,错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情况,责任人应立即报告,由责任单位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局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本局与各单位及服务对象发生的所有收支业务,均通过规定的金融部门或其设在大厅的办事机构办理,工作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确需登门收取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所收现金必须及时到规定的金融部门解交。
第九条票据使用实行定期核对制度。票据领用单位(人)每月至少一次与对应帐务的财务管理人员核对票据使用份数、发票金额及收支凭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每日对帐管理办法。核对无票存根联逐据签字(盖章)备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收入足额到帐。
票据使用完毕后,领用单位应及时到票据管理单位缴验。管理人员查对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当面记载缴验记录。
第十条本局各种票据不得转让、借用、代开或买卖。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和已作废或不用的票据由票据管理部门填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销毁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领用单位负责人应依据职能,认真督查,确保票据规范管理、运用。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xx财政局:
按照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xx市财政局〈关于对乡镇财政票据混乱现象进行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xx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xx镇财政所使用在财政局非税科领购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并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使用财政票据。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销工作。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齐全,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严格规定财政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其他单位、部门需要领用票据的,需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领用,领用票据的单位、部门需定期与财政所进行结算、销号。严格执行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的原则,每月进行结算。
xx镇从未将《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出借给其他单位、企业、村、组和个人使用,也不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没有印制或买卖、伪造、串用、涂改财政票据的现象发生。
今后,xx镇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杜绝不当的票据使用行为。
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长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我校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我校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票据缴销,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中学票据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学校教育收费有序地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理,并纳入财政收支二条线管理。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巳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三、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由总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并按票据购买证号码分类、登记,指明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四、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五、出纳或领用人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六、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七、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八、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核备。
九、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进行销毁,不可私自处理。
非税票据管理制度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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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04号)同时废止。
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x月x日至x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20xx年至20xx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x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xx至201x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票据年审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落实《县政府关于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意见》(x政发[20xx]26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和地税发票的管理工作,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省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53号)、《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9]43号)、《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苏财综[20xx]43号)等规定,我们与县地税部门经过细致地调查,在原有基础上,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票据和地税发票的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细化条款,充实内容,制定x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使之可操作性更强,对实际工作更有指导意义。对所管理的31种财政票据按类型及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并制定《财政票据自查报告表》,下发给90家用票单位,并于11月在全县范围内230家单位开展了一次票据使用检查工作。
为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对账,促使各用票单位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票据月报表制度。
1、建立票据月报表考核制度。对报送单位上报时间、票据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按实记录在考核表上,对报送及时、管理较好的第二分中心、县职中等会计室给予充分肯定,对报送不及时、串用票据、填开不规范的商粮物、建设局、司法局等会计室提出批评,责成改正。
2、规范行政事业结算凭证的使用。x省行政事业结算凭证限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各镇区人民政府,在本单位内部科室、本镇区(部门)之间、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或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费用分摊、冲减经费支出以及与财政部门结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多次发现行政事业结算凭证串用问题,并有部分收入不缴存财政专户现象。如,6月16日,我们在对商粮物会计室5月份票据月报表审核中发现粮食局用x号结算凭证开出的收直属库还周转金20万,招待所用74428x号结算凭证开出的收解困资金6万元。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严格行政事业结算凭证的使用,要求用票单位在月报表备注栏详细申报票据号码、收款名目、金额、资金去向,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保证及时入库。
月报制度加大了应收尽收力度,明确了收入资金来源,增强了收入缴库的透明度,便于全程监控执收单位交款信息,分析非税收入变动情况,提高了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
1、票据办认真做好全县中小学收费实行县统一管理有关收费票据的清理,缴验及新购票据发放使用等工作。全县14个镇和各中小学校都有以前购领的旧票,3月底限时清理完毕。10月份,票据办会同教育局及各财政所,联合向相关单位发出缴验省“中小学收费收据”的通知,认真细致地清理票据仓库中已作废的票据和保管到期的票据存根,登记上报领导审批后组织销毁。
2、除对教育系统用票清理外,今年我们还对进修学校、城管办、房管局、交通局等几家大的用票单位保管5年以上的票据存根进行了核销。其中,缴验房管局190本,城管办3552本,进修学校784本。
。充分利用起管理软件,5至6月份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动态反映全县财政票据的收、发、缴、存情况。6月份,票据办开展了县镇各用票单位“票据购领发放登记簿”的审验换发工作。对于20xx年的各类各项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全部记入新本,输入微机,使票据的购领、发放、缴验、核销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电算化、程序化的轨道。
。我们根据数据资料深化服务,对库存不多的使用单位实行友情提醒服务,让他们办理用票申请,我们及时去市局进票,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1、6月份临近学期末时,我们盘点库存中小学学杂费收据后,主动给x县中学、实验中学、人民路小学、实验小学、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联系,请他们报用票计划,及时到市局进票据4000本,并对用量较大的教育会计核算中心(3800本)实行送货上门服务,受到教育部门各位同仁的好评。
2、5月份,电视新闻中播放了我国即将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消息后,张宗连同志就主动与县公安局户籍股联系,询问我县换发工作安排,根据第一批换证数量,到市局领进15万份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收据,保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为全面掌握全县非税收入项目,在对财政票据使用的检查和审核中做到心中有数,6月8日,我们下通知要求各用票单位专管员报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收费项目目录、收费文件或依据,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制作了x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查询表,建立收费项目库。
过去我们缴验票据存根与缴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存根是分离的,今年秋季从教育系统我们开始改革票据存根缴验制度。今年秋季学费征收工作结束后,我们要求各中小学、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职业中学票据专管员缴验存根时,同时缴验缴款书进账单,票据开出的总额应与缴款书进账单的合计数相符。我们深入到学校,一本本地合计,并抽查单本合计数,保证收入不流失。特别是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我们对发放的3800本秋季学杂费收据缴验,清点回收3660本,入帐资金38567460.46元,其中入预算外财政专户129x528元。在检查过程中,对抽查出票款不符的凤城中心校、范楼中心校、东渡中学提出严肃批评,并打回去返工。由于缴验存根的同时缴验缴款书进账单,使得坐收坐支、挪用、隐瞒收入等行为得以遏制。x县中学将临时挪用的132万元学杂费及时补上。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盘点全年票据使用情况,从今年11月份起我们试点财政票据年检年审工作,对凡在县财政局票据办购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等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票情况、收费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次年检年审采取执收单位自检和票据办审验结合的方法,各执收单位接通知后组织力量认真自查,并填制好票据年检表格,按规定携带购领簿、本年度使用的票据存根(包括尚未用完和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审核的票据)、预算外资金专用交款书存根以及《票据年检表》一式二份到票据办参加审验,合格后方可购领下一年度新票据。我们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从11月份起先选取20家用票量较小的单位进行了年检年审。
由于票据专管员工作岗位经常调整,为帮助他们熟悉业务,我们于10月12日举办了乡镇票据专管员业务培训班,加强业务知识和微机操作技术培训,建立了乡镇票据月报表网上申报制度,提高票据管理水平。
以前的票据月报表仅反映票据购领、缴验、结存份数、收款合计数,今年我们细化了票据月报表的填报内容,在备注栏填报票据号码、收费项目、金额,根据这些资料分析我县各收费项目占政府非税收入的份额,对管理薄弱的项目深入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1、10月8日,我们在催收票据月报表时发现工会安全技校9月份无财政专户缴存金额,就到其单位,责成报帐员交出其领用的2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通过核查,9月份该单位共收取电工培训费等13610元,坐支9000余元。我们立即收回票据,让他们限期把所收资金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并对其坐支行为做出检讨。
2、通过对乡镇财政票据检查,加强镇级预算外资金管理。8月份,我们检查了全县14个乡镇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仔细整理后,针对镇会计核算中心取消后镇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的状况,我们联合综合股、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在10月12日召开了乡镇财政票据管理和镇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议。严格乡镇财政票据领用手续,完善票据领购办法,建立票据月报和年检制度,并按照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各镇财政资金。根据上级精神,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县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这份文件的精神,在坚持镇“四权不变”,即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镇级组织的税收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金库;镇级组织的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先进入“结算分户”,由镇财政所填制一般收入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金库;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或暂存资金,填制资金报解单,资金随单上划县财政专户。镇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直接将资金拨付至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镇财政“支出专户”,再由镇财政所视具体情况,办理支付手续,切实把乡镇预算外资金继续统管起来,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债务审批”的镇财县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