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心得>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3篇)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3篇)

时间:2023-12-27 02:39:22 作者:ZS文王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3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与他人交流、互动、分享的一种方式,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与他人共同成长。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文段,读完后或许可以给我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灵感。

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心得体会

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专门出台了两个极其重要的党内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现结合南垸实际,谈谈我个人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共133条,对党员干部各种违纪的认定和处理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较老条例更完善。特别是结合了当前社会上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以莫像过去信口开河、口无遮拦,图一时之快哇啦哇啦乱讲。党员就要像党员的样子,党员就要永葆党员本色。还有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要求党员干部还要维护好公众形象,在社会上要激发正能量。虽然这个条例是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是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永远在路上,要求我们大家从现在就要正风肃纪,规范言行,一改过去的不良不正确的言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言简意赅,总共8条,4个坚持,4个廉洁,全文300字左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这是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严以用权的"座右铭".勤者,政之所要;廉者,政之本也。守住要,固住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

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勤而不廉,廉而不勤,甚至不廉不勤。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也是自己辛苦换来的",公权私用、公款私拿、公物私占;有的见利忘义,见利忘耻,有点小工程就想插一杠子,权为亲用,利为己谋;有的挨不得权,沾不得钱,充分用足自己的岗位权力,胆大妄为,欺上瞒下,不商量,不汇报。逾矩失范,往往开败事之端;作奸犯科,最终结蒙羞之果。

通过近段时间我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结合南垸实际,谈三点体会,归纳起来是"三不":。

公权不私,谋私即盗。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这固然有干部个人勤奋努力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组织的选择和人民的信任。公权是公器,来自人民的赋予,不属于任何个人,各级领导干部是代表党和人民掌管权力、行使权力。公权只能公用,干部服务人民,人民付给工资,薪酬已付,该得已得,以权谋私即为盗,就是违法犯罪。当前形势之下,全面从严治党、强力反腐肃贪,有些人感到不适应,认为从政"没意思了"、办事"不方便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想,我们要坚决抵制纠正,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权力,秉公用权。

在我们的身边依然存在这样两种干部:一种干部拥有一点公权,用到极致,视手中权力如自己囊中之物,自己亲自公权私用;还有一种干部手中无权,经常在我们领导面前打商量,出点子,要我们在经济上专门为他们额外开绿灯,美其名曰做好事,怂恿领导公权私用。

对于第一种干部,同志们既要内视反省,自我检查,也要从旁审视,监查他人。阎王好逢,小鬼难缠。说的就是这种干部,也是老百姓咬牙切齿、痛恨有加的干部。他们干不了大事,但是能破坏大事;做不了好事,但是能搞砸好事。过去大家可能认为的老经验、老做派,已成习惯,又没出大问题,依然我行我素,不以为然。现在是工作新常态,纪律新要求,那些老把戏要收敛,更要收手。在我们农业乡镇,这种干部弄出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我们工作中或周围还存在这些乱象:人情低保、关系低保、虚报粮补、侵占集体资产、公报私仇、贪占公款、用亲护短甚至横行乡里等等。

对于第二种干部,虽然个人没有什么违纪违规,但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动机不纯,不过是想通过领导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这种干部不仅害自己,而且害别人,性质更恶劣。经常有人在我们领导面前非常轻松地说,只要你们不揣荷包,跟同志们多发点福利,搞点实惠,大家都会念你的好。还有的干部经常打着工作的旗号跟我们说,革命工作,迎来送往,有些部门和领导那里该吃吃,该送送,花小钱,回大钱。这种做法完全是落井下石,拉人下水的节奏。

勤政不怠,怠政如贪。权力是治国重器。不同层级的权力,对应着不同大小的责任和能力素质的要求。勤而不廉要出事,廉而不勤要误事,不廉不勤更坏事。党员干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就是对权力的亵渎和贪污,耽误的是一方的发展,辜负的是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待。我们全省大力倡导党员干部争当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两为"干部,就是要以鲜明的用人导向和激励措施,让"两为"干部有为、有位,让庸官、懒官、混官没有市场,难以立足。汽车出现缺陷需要及时召回,干部有了毛病也要抓紧"检修".带病提拔贻害事业,带病上岗贻误改革。

用权不滥,滥权则腐。权力法定,滥用就会越轨。法治的核心是管住权力,将权利关进制度笼子,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将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该遵循什么程序、该遵守什么规矩、该遵从什么制度,都应该严格遵守,不能越界、越轨。一个成功的人要心中有"戒",有戒律,不妄为;心中有"界",有界限,不逾矩;心中有"届",有极限,不万能。

我们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

 

年学习贯彻《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心得体会【文档】

2023年7月1日,《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乡镇基层政法委员,我将严格对照《条例》要求,扎实推进张村乡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全力维护辖区平安稳定,确保《条例》精神落深、落细、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锤炼过硬本领。我将努力学习《条例》内容,从而充分领悟《条例》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上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抓实、抓细、抓好平安建设工作。

二是深入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我将坚持带头领学,以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及时在周一夜学和月度网格会议上组织学习,学深悟透。积极发动村民参与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浓厚宣传氛围,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三是履职尽责,狠抓基层治理。我将以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利用网格力量处置各类事件,源头化解风险隐患;通过“老柴调解室”等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疑难矛盾纠纷;强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守牢群众钱袋子;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积极摸排并报送线索等。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信访干部要善用这份“信访工作指南”,着力办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承担起密切联系群众的使命,着力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信访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做好信访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点,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谨慎度,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方;要善于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诉求中展示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纷至沓来。面对信访案件,广大信访干部切不可“欲堵之而后快”,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思维,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真心倾听群众呼声,特别是针对涉及违建拆除、宅基地问题、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全程跟踪“定位管理”,以“一案一包”“一案一策”的办法有效管控、限期化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于部分因政策决策、历史条件等现实因素确实无法满足诉求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对信访群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基础上,发动其亲朋好友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办理质效。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信访工作办结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因此,广大信访干部既要“接得住”信访案件,更要“办得好”信访案件,不断提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问题,努力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诉求方面的体制机制,使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要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落实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坚持从严查处破坏正常信访秩序的缠访闹访行为,切实刹住信访举报中的歪风邪气;要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定期回访,耐心倾听信访对象的意见,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编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立足本职岗位磨砺“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锻铁打器”“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打造信访工作“永久牌”。

以认真细致的“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的永久功夫。

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科学统筹、谋划在先的思想意识,也需要在核实线索的全面性、问题的准确性、事件的完整性上下足“绣花功夫”。信访工作的办理过程来自事实的依据,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看清问题的“表与里”,看清矛盾的“源与流”,以系统的思维、全盘的观念对待日常的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岗位工作,既找准相互关系、内在联系,也找准本质特征和潜在规律,在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广纳听闻、去伪求真,以细心打磨业务,在信访工作岗位上施展才干、播洒汗水,从而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提升为民工作成效。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练好“锻铁打器”的永久功夫。

在信访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在工作中出“铁拳”、办“铁案”、用“铁力”,以追求卓越的如磐信念去“锻铁打器”。在信访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上,党员干部要踏实学、认真悟、善于思,坚持边看边学、边查边记、边干边悟,将信访工作的知识装满“行囊”。在信访工作中,理论功夫不能少,知识扩容不能缺。党员干部要主动学、积极学,强化理论知识、专业内容、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自觉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学习上做到“有恒”,加强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力,以“滴水穿石”之功建造“学识高地”。

以融入实践的“工匠心”,练好“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

信访工作连着民心,以民情民意为“指向标”,要在实践中打磨自己,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回应群众的现实期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练好“把脉问诊”的功夫。在每一项工作面前,党员干部要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实践,深化运用能力本领,保持服务意识“时时在线”,为群众解开“心中结”、抚平“脑中忧”。要下沉一线分析症结、走近群众了解情况,学深研透、汲取经验,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从一个细节到一个数据,从一次调查到一回走访,从一次谈话到一件小事,唯有用心用情、功在不舍,方能在工作实践的点滴积累中锤炼出过硬的能力本领,守护好群众的利益,提升案件的“办结率”,在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再立新功。

学习贯彻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也是党组织生命系统中的细胞,因此加强党支部的建设,是为了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通过学习《支部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提升党支部的凝聚力,建好建强基层党支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一名党支部书记,结合我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抓学习,做到融会贯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后,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宣传学习,将《条例》全文转发至党员学习微信群,鼓励党员自觉学习深入研究,从而在全处党员中掀起学习热潮。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大会、出版宣传栏、个人自学、组织考学等多种形式,引导党员认真学、反复学、逐字逐句学,真正把《条例》内容学深学透。同时把《条例》的学习纳入支部主题活动的内容,通过宣讲,抓好学习成效。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培训学习新制订的《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借助专家的解读资料,进行导读解读,具体介绍《条例》制订的重大意义,动员党员干部群众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题研讨,开展具体的细化学习,切实增强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党支部的带头作用,聚焦本支部存在的问题,党员自身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应的问题,边学边查,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成果。

二、抓问题,开展支部自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支部工作条例》学习之后,结合支部实际,组织大家展开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我们基层党支部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支部之中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全面的问题。支部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定严格学习计划、精心设计学习内容。结合形势新要求,积极创新党员学习教育方式方法,在坚持正面灌输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运用学习会、知识点考学、参观学习、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引导党员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学习活动既有“意思”更有“意义”,实现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积极利用新媒体新手段,开展读好书,营造书香氛围、打造学习型支部等活动,提高学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增强亲和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抓统领,融合业务工作,发挥党支部组织保障作用。《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党支部承担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要促进事业发展,就要使党的工作在业务工作中找准支部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基层工作任务繁重,重业务、轻党建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必须在“抓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上下功夫。要破除重业务轻党建的认识偏差,在危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面前,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冲在第一线,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的示范形成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国家局和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通过创新开展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干部积极性,搭建起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的桥梁,切实把支部建设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党支部真正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发挥好组织保障作用。

(作者系八三处职工)。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扎实有效开展,在推进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共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宝贵经验,对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共分8章31条,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基本内涵、基本方式、基本原则,科学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活动筹备、活动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等,对统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旗委统战部组织全旗广大统战成员积极学习领会,引导广大统战成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部署和新要求上来。近日,通过学习《条例》,对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浅谈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一、把学习《条例》和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起来,力求学懂弄通。中共中央在2005年、2015年曾经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15年也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文件及此次发布的《条例》,都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实践中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经验总结。和以往文件相比,《条例》是中共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进一步凸显了执政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前后文件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要统筹兼顾学、联系实际学、融会贯通学。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准确把握政治协商定位。《条例》第一章《总则》,对制定《条例》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的“四个坚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八条强调,“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条例》融入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参与、协商的基本精神和团结、民主、和谐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学习贯彻《条例》,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就统战工作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夯实思想政治基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刻认识新时代的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切实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在思想引领上求实效、在协商建言上出成果、在服务大局上有作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广泛组织培训、座谈、征文、研讨,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实现政治思想教育常态化。组织全旗统战领域广大成员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为着力点,引导统战成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凝聚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做深做实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三、以政治自觉、务实举措大力推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所需的各种能力。一要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心怀大局,强化政治协商的政治性,体现奋斗目标的一致性;二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实事求是,强化政治协商的科学性,促进决策施策的针对性;三要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服务人民,强化政治协商的民主性,实现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四要提高合作共事能力,推动发展,强化政治协商的建设性,保障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扎紧规矩制度“笼子”,将干部人事档案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职责明确,确保归档材料精准。《条例》提出了5项工作原则,其中一项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划定了档案管理的职责,也是首次明确提出。根据《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要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

纪律严明,确保管理环节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包含了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等管理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条例》还主动适应新时代顺应新要求,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让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融入信息时代特征。同时《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划出工作底线,标明工作禁区,竖起警戒栏杆,杜绝了干部人事档案出现“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的种种怪相。

使用严格,确保选人用人准确。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基础数据源,真实反映了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全方位情况,有效确保党在正确选人用人上更加精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条例》还专门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工作要求和程序,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全面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要求,进一步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监督到位,确保人事档案权威。《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职责,构建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监督体系。《条例》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让人事档案成为选人用人的“带电高压线”,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树立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条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严格规范的操作,切实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服务功能,为从严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基础保障,为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护航”。

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近日颁布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我认真学习和思考了这两个条例的内容和出台背景,现将学习心得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党内民主的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3年,执政55年以来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

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用什么来保证党的民主的发展?用什么来维护党的生命?就需要有制度,同时需要有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样的带有刚性的法规制度,来保护党内民主的发展,来捍卫党内民主发展的成果。因此十六大把党内民主由过去的手段论、目的论上升到生命论的认识,实际上它也就迫切要求这么一个刚性条例、制度条例的出台。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发,可以说他有五大功效,一是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第二,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第三,有利于加强党的纪律,第四,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第五,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条例的颁布是制度反腐,制度监督,制度建党的重要的里程碑。

这部条例有八大亮点: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第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第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第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第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第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第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二)党内监督条例关键在于落实。

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是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再好,如果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自欺欺人。党内监督条例出台以前,我们党就有一系列规范党内监督的规章。这些规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落实党内监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部分党员干部在成绩面前骄傲自满;少数领导干部居功自傲,抛开党的纪律、群众监督,搞起了新的“一言堂”“家长制”;也有一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走上拜金主义道路,千方百计规避监督,以权谋私,腐败堕落。反腐败斗争中的大量事实表明,执行党的纪律不严,党内监督有名无实,是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

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要抓重点,一是重点对象,二是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维护党内法规和中央、依法执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等。这些重点,是在总结以往党内监督特别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抓住这些重点,就能带动党内监督的其他工作顺利开展,贯彻落实条例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还要抓根本,以发展党内民主来保证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贯彻执行条例,就应当抓住党内民主这个根本,引导、保护和发挥全体党员实行监督的积极性,真正在党内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确保党的建设生机勃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条例科学总结了特别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论断。《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它注重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贯彻执行两个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两个“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

第四,检查支部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情况,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是当前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能不能以此为契机推动党的建设迈上新台阶、出现新局面,是对我们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和决策执行力的一次新考验。这一制度的落实需从一个个基层的党组织起步。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开展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和《条例》,我深受教育,感悟颇深。

《条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这次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治协商工作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深刻理解,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强的党性贯穿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始终,不断增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矢志不渝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体现了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覆盖、全方位和全链条的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的原则要求,重视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群众智慧,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会商量,商以求同,协以成事。

《条例》体现了科学的指导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内涵,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着力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奋力推进“六个新xx”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

《条例》体现了强大的引领性。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履职尽责,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进一步加大政治协商力度,拓宽民主监督广度,拓展参政议政深度,努力把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注重克服和纠正现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真正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通过深入学习,自觉对照《条例》检视行为校准方向。一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放松纪律的意识。要把《条例》作为一把尺子,衡量思想,检验行为,唤醒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二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忽视新要求的行为。要对照《条例》要求审视自己,加强政德修养,砥砺清廉操守,保持一身正气,做到行端影直、行稳致远。三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不敢同违纪行为斗争的现象。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党内和社会具有引领的作用,只有对于这些违纪行为敢于发声、敢于抵制、敢于斗争,才能以正压邪,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信访工作是对接民事的“桥梁”,是连通民心的“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信访工作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信访工作中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做到深入实地、了解实情,做到速接快办、提质增效,在工作实践的全过程中突出“精准化”“高效化”“长效化”。解决问题突出“精准化”。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厚植“民生为大”的深厚情怀,心向着百姓、眼跟着百姓。各地区各部门在收到群众来信时,要把问题的解决放在第一位,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强化问题导向,在问题的摸底、溯源、研判和办理上下足功夫,推动问题在现场一次性办结、推动矛盾在一线一次性化解。要从群众的角度理解群众,从群众的立场关怀群众,与民之所感同频共振,与民之所忧感同身受,坚持“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以民为师汲取民智、为民办事维护民利,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以贴心暖心的关怀、全心全意的付出服务群众,打出解决问题的“精准拳”。

回应诉求突出“高效化”。问题办结率连着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的成效如何连着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查早查小、快查透查,推动问题在源头处理,于属地解决。要将群众来信收集整理、分类分级,抵达现场详查快办、因人因事施策抓方,在力度上一抓到底,在速度上一马当先,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主动,在方法和方式上探索创新,在处理结果上及时反馈,让信访工作“通民心”“接地气”,以落实到位、化解有力释放为民服务的“温度”。要将信访内容与实际情况“对号入座”,以严谨务实、立行立做的态度研究问题、巩固成果,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办好基层“千头万绪事”,也办好群众“牵肠挂肚事”,不断加大问题的化解力度,在“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中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回应群众的现实诉求。

机制建立突出“长效化”。紧扣解决问题这一目标,在信访工作中要建立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问题的解决落地见效。坚持从“源头”上发力,畅通群众信访的门路渠道、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接访方式,激发群众监督力量;从“事要解决”的办理过程和具体成效上发力,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从受理研判到转送交办,从强化督办到推动落实,从信息共享到横纵联动,从主动下访到做好回访,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质效,做好信访的“后半篇文章”;在平台建设上,加强信访平台的信息化应用程度,强化具体业务和数据的衔接,以“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的便捷流程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努力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化解在家门口,让群众的问题“项项被解决”,让群众的事情“事事有回音”。

在信访工作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服务态度践行使命责任与担当,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推动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视,积极开展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遵循新条例确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规范“两个行为”的要求下,针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径、新方法,不断采取新举措,信访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创新观念。通过学习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确立“抓信访,就是抓稳定”的理念,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区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样的情况给当前经济社会生活和思想领域带来了新情况并引发大量深层次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掩盖着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矛盾。在信访工作中我区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对引发矛盾和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据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铜党发[]13号文件出台了《中共xx地委xx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文件对加强和改进xx地区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的意见。

第二,创新制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建立健全来信处理制度,促进来信反映问题的解决方面。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访事项登记制度,信访事项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来信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和报告制度、来信反映问题交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制度和转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通报制度、群众来信回复制度、揭发控告来信办理制度、省长信箱处理回复制度、专员信箱处理回复制度。尤其是在强化信息反映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重要来信报告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议制度使信访工作强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1,在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切实做好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领导率先垂范,将原先每月接访两次改为每月三次,并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日期和具体接待日的领导姓名、职务,并坚持首问责任制。同时对上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利益”的原则,切实解决了“拦截式”“打压式”“无畏式”等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出现,从而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剧信访冲突,最终导致问题层层上推,纠纷日益复杂,解决信访问题成本逐步提高的问题。

督办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通过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时也不损伤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否则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我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的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着重抓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主动出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准确排查。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认真抓好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四长”下基层开门大接访活动。力求将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三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在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方面。预防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抓好信访工作的源头。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特别在出台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与此同时,还要坚决克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众发展经济的配套项目,加强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弱势个体,要积极探索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创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访工作流程,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积极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五大群体”、“八大信访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取得一定成绩。重点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快速处置机制、信访督查专员制、乡镇(街道)矛盾调处中心机制、联合接访机制、依法引导机制以及信访老户听证制等七项工作机制。对于一些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热情及时妥善地给予解决,而对一些无理纠缠的现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对,敢于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置。

三是积极加大对群体性上访问题的妥善处理,针对群体性上访比重大、增幅猛,发生频率高、规模大,情绪激动,处理难度大,极易突变的特点,落实好‘四个抓’即:抓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抓防预,建立预警机制;抓稳控,防止矛盾转化和突变;抓处置,依法、理性、得当。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年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成绩平淡甚至下降的单位和个人,则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落实了信访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访条例》颁布已是破冰之举,给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我们将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及时找出适合形式的新思路,改进信访工作机制,积累新经验。但信访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和调整,尚需多方探讨和努力。

xx地区信访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

学习贯彻文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出台各类文件,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各行各业的繁荣做出了积极努力。作为一名具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干部,我们需要积极学习贯彻这些文件的精神。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些文件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件中所蕴含的理念和思想是指导我们工作的纲领。学习了一份文件,无疑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例如,最近一份关于减税降费的文件,明确了减少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政策。通过深入学习这份文件,我对于当前的税收制度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明确了我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我明白了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性,也清楚了如何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经济发展。这些理念和思想对于我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贯彻文件需要我们充分发扬主动性和创造性。贯彻文件并不是简单的背诵和机械的执行,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灵活的思维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去处理具体问题。例如,在贯彻落实一份关于环保的文件时,我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资源有限,人员不足等。而这份文件明确了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面对困难和挑战,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通过与团队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和合作,我们成功地制定了一系列可行的环保措施,有效地推动了环保工作的进展。

学习贯彻文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文件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需要我们及时总结,查找问题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例如,我们某一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于是我们召开了专题会议,与相关人员深入讨论,找出了问题的原因,并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深切感受到了文件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在文件的指导下,我在工作中能够把握大局,明确目标,将工作落到实处。例如,学习一份关于扶贫工作的文件,我了解到贫困人口是社会发展的重点与难点,而精准扶贫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通过研读文件,我深入了解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切实将其贯彻到工作实践中。我主动与村里的贫困户进行交流与了解,分析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和项目,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这些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扶贫工作也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推进。

总而言之,学习贯彻文件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们能够明确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还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灵活运用文件中的理念和思想,解决实际问题。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我们能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贯彻文件,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

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四十五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根据揭市信发[]5号文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调研内容,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信访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把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集中学习,着力提高各级民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水平。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今年4月底,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信访条例》,并开展专题讨论,共有50人次参加学习、讨论。使广大民政干部提高了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程序,增强了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识:

一是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政信访工作作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种有效反馈机制,开展及时就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这是衡量党员先进性的一块试金石。民政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信访实际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努力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去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努力建立信访新秩序的决心,显示了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治国的信心,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建设法治、责任、透明的行政体系的目标。广大干部深切感受到民政工作者的责任之重大,为此务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民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是新《信访条例》对民政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突出了信访问责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依法保护信访人、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因越权或滥用职权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信访的时效性,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一方面是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机制。另一方面是突出“五个重点”,注重实效。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维护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重复上访、集中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别按来访性质、目的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明确办理时间、任务,层层落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二是抓好群众初访问题的解决。把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在电脑上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内容详实、责任明确、件件有回音。三是抓好重点科室的信访工作。把群众上访量较大和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上访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扎扎实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解决民政对象的.“热点”问题,如困难群众救助等,在政策范围内限期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抓好群众集体和群众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如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我们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广、准、细、实、深”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了“四无”即:民政对象无越级上访、无上访老户、无久拖积压案、无违反政策原则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成效。

(一)宗旨意识得到强化。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热情接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遍做到“三看”:即一看符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二看符不符合操作程序规定,三看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减少。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未出现大兵团、群体性到省、市上访的现象,上访者都由3―5人为代表上访,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到省、市上访的宗数减少。根据接访记录,今年到省、市上访的次数比以往都明显减少,这说明各级总体工作是好的,能及时、妥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带偏激情绪的现象少。从我局接访的情况看,上访者大多是法律观念比较强,上访反映问题时虽然有个别存在不满情绪,但通过讲明法律法规、解释有关问题后,都能接受,及时返回。

三、存在问题。

上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要求上访,表现在:越级上访、在规定时间内重复上访、同一问题多部门同时信访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

公安学习贯彻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公安工作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职责,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稳定,公安干警们要不断学习贯彻新时代的公安工作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安学习的重要性和习得的实际意义。以下是我个人对公安学习贯彻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学习贯彻是提高业务素质的根本途径。公安工作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知识,才能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比如,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案件,如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在学习过程中,我注意到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只有对于各类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合理的调查方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学习,我不仅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提高了我在办案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公安学习贯彻是不断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在大数据时代,公安工作也正朝着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公安干警们需要掌握各类先进的技术和工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例如,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视频监控技术和工具等等。这些技术和工具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为各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帮助。通过学习,我不仅熟悉了各类现代化的工作设备和技术,还学会了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这些技术和工具,提升了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再次,公安学习贯彻是增强自身素养的必要途径。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我们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执法者,更是一个社会的服务者。我们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意识到了自身素养对于公安工作的影响。通过学习,我养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了自己在执法工作中的形象和能力。同时,学习也培养了我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使我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开展工作。

最后,公安学习贯彻是推动公安机关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公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需要不断推动改革和创新。而这就要求公安干警们具备创新精神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只有通过学习,了解新时代下的公安工作,才能具备推动改革的相关知识和能力。通过学习,我不仅明确了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时代任务和要求,也学到了一些相应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理念。通过贯彻学习,我在工作中不断尝试着创新和改革,努力为公安机关的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综上所述,公安学习贯彻对于提升业务素质、综合素质、自身素养以及推动改革创新都具有重要作用。公安干警们应当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为更好地履行公安工作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在工作中逐渐成长和进步,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七)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采取重点约访的方式,在接待地点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四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多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返回;劝告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做说服教育工作。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准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使命。准则是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员素质的体现。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段:准则的价值与意义。

准则是党员行为的准绳,是党员思想的指南针,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准则明确了党员在各个方面的要求,使我们在为人处事、工作学习中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学习贯彻准则,能够更好地增强党员的“为民、务实、清廉、担当”的精神,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做到不断学习、交流和反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领会党章、党纪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提高我们对准则的理解。其次,与同志们进行交流讨论,分享学习心得和体会。再次,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思考和行动习惯,将准则中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中。最后,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要克服知行不合一的问题,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认识上,还要付诸实践。其次,要克服利益与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违背准则的诱惑,我们要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为个人利益所动摇。最后,要克服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学习贯彻准则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我们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每一个党员应该追求的目标和追求。学习贯彻准则不仅是个人党性修养的需要,也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一个党员需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和践行准则,以实际行动展现党员的表率作用。我相信,在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学习贯彻准则,更好地履行党员的使命和责任。

总结:全文分五段,第一段导入引出主题,第二段阐述准则的价值与意义,第三段论述学习贯彻准则的途径与方法,第四段探讨学习贯彻准则的挑战与应对,第五段展望学习贯彻准则的期望与展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也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实践与努力,能够更好地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使命。

学习贯彻心得体会

第一段:学习贯彻的重要性(200字)。

学习贯彻是指通过学习获得新知识、新技能,并将其有效应用于实践中。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学习贯彻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们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而学习贯彻可以帮助我们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其次,学习贯彻对于个人职业发展也至关重要。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学习贯彻能够让我们拥有更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因此,学习贯彻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努力追求的。

第二段: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300字)。

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是实现学习贯彻目标的关键。首先,明确学习目标。在开始学习之前,我们应该明确自己想要学习和掌握的内容。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其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的时间,避免过于集中或分散学习,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再次,运用多种学习方式。人们的学习方式各不相同,有些人喜欢通过听讲座来学习,有些人喜欢通过阅读来学习,而有些人则喜欢通过实践来学习。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最后,加强学习质量的自我评估。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地进行自我评估,检查自己是否达到了学习目标,及时发现并改正自己的不足。

第三段:学习贯彻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学习贯彻虽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挑战。首先,学习贯彻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习贯彻是一个相对较长、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和掌握知识。其次,学习贯彻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碍。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困难和疑惑,需要不断地克服和解决。再次,学习贯彻需要坚持和毅力。学习贯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坚持下去,不断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

第四段:学习贯彻的收获和意义(200字)。

学习贯彻不仅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也带给我们丰富的收获和意义。首先,学习贯彻让我们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学习贯彻不仅是获取新知识的过程,还是提高技能的过程。通过学习贯彻,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其次,学习贯彻让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地进行实践和应用,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和能力。最后,学习贯彻让我们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通过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我的学习贯彻中,我深刻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发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和有能力应对各种挑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通过不断努力和坚持,我能够逐渐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同时,我也经历了很多收获和成长,不仅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也更好地认识了自己,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份贡献。因此,学习贯彻是一种不仅意义重大,也带来丰富回报的行为。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贯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学习贯彻准则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准则是人们言行的准绳,是一个民族、一个党、一个人的灵魂。在现代社会中,正确的准则意识尤为重要。学习贯彻准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任务。我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准则的经验,收获颇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从理解准则的重要性、落实准则的实践行动、遵守准则的内外修身、践行准则的价值以及坚守准则的持久性五个方面,谈一谈我对学习贯彻准则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准则的重要性(250字)。

了解准则的重要性是开始学习贯彻准则的基础。准则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循的道德底线。通过学习准则,我深刻体会到,准则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选择和追求。正如《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言,“党的总纲、总路线、总任务、总体策略是全党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只有深入理解准则的意义以及准则背后的价值,我们才能真正把准则化为行动和决策的指南。

第三段:落实准则的实践行动(300字)。

学习准则的目的不仅是理解,更重要的是将准则付诸实践行动之中。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诱惑和压力,贯彻准则需要我们有勇气和决心去行动起来。在校期间,当我面临强大的学习压力和同学之间的竞争时,我始终坚守“敬业、专业、负责任”的准则,努力完成每一项学术任务。在社会工作中,我秉承“端正、规范、诚信”的准则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众。这些实践行动使我意识到,只有将准则内化于心,付诸于行动,才能真正践行准则。

第四段:遵守准则的内外修身(300字)。

学习贯彻准则不仅要求我们在外部行为上符合规范,还需要我们在内心通过修身养性,真正做到思想上符合准则。内外修身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思想、言行的一致性。在我看来,遵守准则的内部修身主要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来实现,通过深入思考和与他人交流讨论,逐渐形成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和实践动力。只有在内部模范自己,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不将准则仅仅当作一种形式。

第五段:践行准则的价值及坚守准则的持久性(300字)。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很艰辛,但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真正践行准则。每个人都会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然而只有在困难面前坚守准则,才能展现准则的价值。贯彻准则需要践行,在践行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准则价值的具体体现。最后,我发现,只有在持续的努力和坚守中,才能形成一个长久稳定的准则,才能真正做到改变自己、影响他人。

总结(1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行动中感受到准则对个人和集体的价值与意义。同时,内外修身和持久努力都是贯彻准则的关键要素。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贯彻准则,将其内化于心,践行于行,为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学习贯彻文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国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晓这些文件的层面,更应当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引领作用。下面是我对这些文件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背景,提升自身认识。

学习贯彻文件首先要了解文件的背景和宏观大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是我国在当前背景下,解决农村问题、实现农村发展的重要一步。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进行思考和总结的结果。通过认真研读和理解这些文件,我对我国的农村问题、城市建设以及绿色发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了解到了我国在这些方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第二段:增强使命感,投身实践行动。

学习贯彻文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应该将学习转化为实践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了一系列的目标和任务,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可以从自身做起,通过关注和参与农村发展,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而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呼吁我们要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促进绿色发展,共建美丽家园。通过将学习转化为实践行动,我们能够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实现国家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加强思想引领,提升自身素质。

学习贯彻文件能够给我们提供新的思想引领和提升自身素质的机会。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文件中所倡导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些思想与理念不仅在文件中有所体现,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贯彻执行。学习贯彻这些文件,可以推动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人文素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担当、有追求、有情怀的人。

第四段:拓展视野,积累知识。

学习贯彻文件也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积累知识。通过深入学习了解文件背后的思想和政策,我不仅了解到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了解到了各行各业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这为我个人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还了解到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新的做法,这些知识的积累为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坚定信心,共筑中国梦。

学习贯彻文件使我深切感受到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也让我真切体会到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在学习和贯彻这些文件的过程中,我看到了我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也看到了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些挑战。然而,正是这些挑战使我们更加需要团结奋斗,坚定信心,努力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总之,学习贯彻文件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这些文件,我们可以增强自身的认识和使命感,提升自己的素质和知识储备,为实现中国梦共同努力。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积极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为实现乡村振兴、城市发展以及绿色发展贡献力量,共筑中国梦。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集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口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

第三章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住处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走访。

第三十条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
  • 12-27 施工装修协议书(通用14篇)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几篇优秀的施工报告,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12-27 大学聚餐策划书(热门23篇)
    策划书是筹划活动或项目时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能够帮助我们做好详细的计划和安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策划书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 12-27 汽车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个人总结(汇总15篇)
    个人总结是一个自我成长的过程,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自己、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以下是一些精选的个人总结示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上的启发。入职培训对新员工的态度形
  • 12-27 高中体育教育教学工作总结(汇总15篇)
    在教学工作总结中,我们可以总结经验、分享成果,为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以下是一些优秀教师编写的教学工作总结,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研究。在校领导的正确指挥下,
  • 12-27 青年节演讲稿三分钟(优质19篇)
    在面对压力和挑战时,给自己三分钟的时间来集中注意力,思考解决方案,相信你会发现很多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这些三分钟的精彩故事,让我们领略到了生活中微小的变化所带来
  • 12-27 企业管理的工作总结报告(精选18篇)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我们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进行月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撰写月工作总结有所帮助。
  • 12-27 在交流座谈会上的发言稿(模板19篇)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词语和掌握良好的语言表达技巧,以使我们的演讲更有说服力和吸引力。通过参考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发现不同主题和风格的发言稿在传达信息和触
  • 12-27 养鸡场出售合同书(汇总13篇)
    合同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书面约定,约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您可参考以下范文,了解合同协议的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 12-27 调度管理制度大全(14篇)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领导者和员工共同努力,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请大家查看下面的规章制度样板,希望对大家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有所启发。为推动调度室室科技创新
  • 12-27 月份工作心得范文(16篇)
    做好沟通和团队合作,与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推动工作进展。以下是一些关于工作心得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_年x月x日,这是一个令我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