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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制度内容(汇总16篇)

时间:2024-03-24 11:05:04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应对不同的情况,提供操作指南和应对策略。最后,各种规章制度的成功实施都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合理配合。

稽查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稽查管理制度

1、微机及辅助设备由违章处理室统一登记,管理、使用,每季度由支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2、微机与辅助设备由内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切实保证微机外部卫生清洁,内部定期保养。

3、按规定程序操作微机,外部人员需要查询微机内存资料,须经大队长批准。

4、微机不允许用于游戏娱乐或干与业务无关的事项。

照像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由专人使用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器械保养工作,确保及时正常使用。

稽查管理制度

一、帽子戴正,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二、不得混穿不同季节标志服;内衣不得离出标志服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三、炎热季节,除执勤以外,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帽,不穿制服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冬季着装不得围围巾,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应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

四、着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花、戒指等装饰品,不得穿拖鞋或拖着鞋。

五、头发要整洁,男不得留盖耳长发,不得留胡须,女不得留披肩发。女同志怀孕期间不得着标志服。

六、不得把标志服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中遇到党、政、军领导,本部门上级应主动敬礼。

八、变更季节时的换装时间,由市交通局统一规定全市要一致。

稽查管理制度

1、大队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统一管理。

2、半天以上因公用车或因公出城区的车辆,均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严格控制因私用车,因特殊情况个人用车时,半天内的城区用车和半天以上、出城区或夜间用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辆在外过夜。

4、不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发现一次对驾驶员提出严肃批评,屡教不改者将视情况调离岗位。

1、大队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办公室要坚持“管车先管人”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分析安全形势,排查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大队各项规定,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完好的工作状态。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开呕气车,不开“英雄车”,不酒后开车,不私自出车,不带故障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4、认真抓好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车辆的值班使用工作。双休日、节假日值班车辆必须按时到岗,除带班领导外,任何人不得调用值班车辆。双休日、节假日除值班车外,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

5、严格控制夜间、雨、雪及大雾天气动用车辆。大队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办公楼院内。如车辆因特殊原则需在外停放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带班领导批准。

6、严格奖惩制度。驾驶员如发生直接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大队所有车辆,必须凭大队开出的加油通知单到大队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因公外出及特殊原因除外。

2、建立油耗台帐,每车一帐,一月一统计,按月累计。各车的油耗参考值为大队办公室内控指标,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3、为确保考核的准确性,车辆里程表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维修,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员工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发挥稽核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稽核组并制定本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总经办为了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内部相关规定;

(二)提高生产效率和营销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持各部门流程顺畅;

(五)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提高产品质量;

(六)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实行举报投诉有奖制度,员工对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干部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内部稽核组具备独立性,不得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配合内部稽核组照章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各类报表及原始凭证,不得妨碍稽核组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稽核组,稽核组成员由部分部门管理者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精通财务专业知识。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稽核组,稽核组在总经理指导下独立开展稽核工作和直接对总经理报告工作,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一)   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各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三)   各部门报告的可行性、报表的真实性;

(四)   产品品质异常、各种浪费核查和处理意见;

(五)   各流程运作情况;

(六)   各种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七)   部门或个人各项任务指标达成情况;

(八)   人力资源管理及配置的合理性。

第八条 稽核组人员兼职从事内部稽核工作,内部稽核人员应熟悉财务管理、各部门流程、规章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稽核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稽核部的全面工作,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稽核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稽核项目进行稽核监督。稽核组长由总经办例会提名推选,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根据公司稽核工作的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稽核项目。

第十一条 稽核组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照章稽核、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稽核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稽核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三)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稽核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四条 稽核组和稽核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稽核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五条 内部稽核的对象:

(一)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小部门及各班级;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总经办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稽核的依据:

(一)公司各规章制度、作业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稽核部应当对外购买、出售资产、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设立的其他驻外机构和各职能部门:

1、管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管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总经办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稽核:

主要稽核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稽核:

主要稽核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5、项目稽核:

主要稽核产品研发可行性、市场需求的必要性、产品价格合理性、营销合同订立、决策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各项目正式运行的效益性等。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2、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稽核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总经办在指导和监督稽核部的内部稽核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协调稽核组与各部门、驻外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稽核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六)负责配合公司做好稽核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次一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年度内部稽核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稽核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稽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稽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稽核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获取的稽核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将获取稽核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稽核工作底稿,并在稽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稽核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稽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稽核工作权限:

(三)稽核组在内部稽核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5、对于阻挠破坏稽核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五)稽核组对被稽核对象之遵守财务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八)稽核组应对稽核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稽核和复查;

(九)稽核项目结束后,稽核人员应对稽核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十)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事项需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人事行政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总经理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稽核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拟订改善措施方案交总经理指示。

第三十条 稽核组对驻外机构事项进行稽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作业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五)驻外机构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模式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各项费用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个人账户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应对采购和销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稽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采购和销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物料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采购物料有无影响生产进度及其他品质异常等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总经办应根据稽核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稽核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稽核资料,造成稽核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稽核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稽核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稽核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稽核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稽核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稽核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为稽核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各部门《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自公司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为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稽查管理制度

一、违犯交通局待岗规定的,按要求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待岗。

二、上岗按百分制达标工作制度。对上岗无故打人骂人事件,超权查车不按规定开据扣证、扣车通知书,每次扣5分。

三、收款不开或少开单据的处5倍的处罚,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四、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情况属实,违纪行为是三乱的每次扣20分。

五、年内两次业务知识考核,两次低于80分,每次扣5分。

六、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仪容风纪不整者,发现每次扣5分。

七、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除消除影响外,公开检查,严重者调离岗位,并给予处分。扣20分。

稽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酒店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高效的管理队伍,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淘汰机制,特制定此管理考核办法。

《质检管理规程》。

3.1要求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理念要有集体认同感。稽查部按照部门职责对酒店所有管理人员实施稽查考核管理。

3.2管理人员对待上级领导及酒店总经理的指令、命令及酒店的各项决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下传达、布置、执行、落实并取得实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从而保证酒店各项工作能按部就班地进行。

3.3管理人员对酒店发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及时地向下传达、贯彻、宣传、学习及落实执行,确保所属单位的干部员工能及时、准确地了解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要求,并能自觉地遵守。

3.4酒店各部门的工作一般情况都应事先制订书面计划,事后进行必要地总结并留存书面材料。各项工作都应该按计划、按规定、按规范、按标准按部就班地进行,并力争取得实效。

3.5各级领导干部和酒店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酒店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争取做到严细、认真、负责、高效;要严格管理、努力工作、灵活有效,保证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3.6各部门的团结互助、及时沟通、密切协作是保证酒店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应发扬团结互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密切配合,不允许产生相互扯皮、相互推委、相互指责、相互攻击等不利于团结的情况。酒店提倡见荣耀就让、见困难就上、出了问题首先查找本部门、本人的原因的.精神。

3.7酒店管理人员应该是遵守纪律的模范、以身作则的标兵,酒店强调管理人员应切实遵守三关键的原则:即关键时间、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准时到位。

3.8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接受酒店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员工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真心地关心员工的生活,努力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做好酒店各项人性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4.2稽查发现的过失分类: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四类;。

4.3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轻微过失处罚。

4.3.1对于某些一般性的工作或在非重要场所下,尚未给酒店造成较大的损失时;。

4.3.3发现问题后本人能正确认识,积极查找原因,及时加以改进,吸取教训并且没有再次违犯时。

4.4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一般过失处罚。

4.4.3发现问题后本人尚能正确认识,查找原因,及时加以改进,吸取教训并且没有重复违犯时。

4.5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严重过失处罚。

4.5.1对于酒店的重要工作或重要场所下出现过失,或给酒店造成较大的损失时;。

4.5.3发现问题后本人先是推委扯皮强调客观,后经过批评教育能逐步正确认识,查找原因,加以改进,并且后来没有多次重复违犯时。

4.6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重大过失处罚。

4.6.3发现问题后本人无理强辩,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拒不接受,或多次重复违犯同一过失时。

4.7其它处置方法:。

4.7.1管理人员发生过失后,一般情况下将参照酒店奖惩制度进行扣分;。

4.7.4其他处置办法根据酒店的规定处理。

6.1稽查人员必须大公无私,严格执法,对于稽查人员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现象酒店员工有权向总经理举报,一旦查实,严惩不怠。

6.2稽查人员的言行和工作与普通员工一样,受酒店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

7.1稽查人员归属总办主任直接领导,其工作直接受命于酒店总办主任和总经理。

7.2稽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总办主任决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稽查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让他人替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需经办公室同意,方可替岗。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好有关事项(包括:上级的重要指示、紧急通知、下级的请示报告、举报投诉、来人来访等)。有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值班中如有失误,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积极搞好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值班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在值班记录上签字备查,并向接班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查岗和处理值班人员请示的问题。

质监稽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2012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2011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 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鎮、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收。

第五条 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 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 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额。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 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疫苗管理制度内容

疫苗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从疫苗制造的部门到疫苗使用的现场之间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效。为了保证计划免疫所应用的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建立了冷链合作项目。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冷链的配套设备包括贮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文档为doc格式。

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xx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xx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

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

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

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i、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第五条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白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白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征费稽查管理制度

为了真实反映厅的经济活动状况,满足生产经营及预算管理的需要,及时为单位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对财务数据传递快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yyy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5、编报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厅征费稽查科联系。

二、报表内容

(一)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报告

《计重收入明细表》、《计重车流量明细表》、《比较分析表》及编表说明,《车辆通行费收入快报》。

2、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年报告,包括:《比较分析表》、《收入及流量表》、《收入预算表》、《绩效评价表》、《征管业绩评价表》及编表说明。

3、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旬报表,包括:《通行费收入表》、《车流量表》。

4、上报时间年报为次年1月5日前,月报为次月3日前,快报为次月1日,旬报表为旬末次日。

(二)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

其他报表按布置要求进行报送。

三、奖惩办法

各类报表实行打分罚款:推迟上报一个工作日,处罚报表编制单位责任人1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缺报报表一份或不按规定要求填报,均扣1分,每漏、错一笔数据扣0.2分,累计满2分,处罚报表编制单位责任人100元,取罚款用于年度报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之用。

四、其他事项

1、除年度和单项报表另有规定外,上报报表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印装;

2、上报时间即送达厅征费稽查科时间;

3、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2

yyy厅稽查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所辖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强化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树立良好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厅、投资公司有关行业规定文件和yyy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稽查工作对于加强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车辆“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严格执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东厅所辖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昆东厅设三级稽查制度,第一级为各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的收费稽查工作的开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第三级为厅征费稽查科稽查大队,负责对yyy厅所属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

第五条 yyy厅共设三级监控机构,站监控室、分监控中心和总监控中心,隶属于厅征费稽查科。

第三章 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六条 稽查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

法、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向被稽查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或有价证券。

(六)严格遵守稽查工作各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七)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八)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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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内容

1.目的: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考勤范围:

2.1公司在册员工。

2.2特殊原因员工不考勤须总经理批准。

3.考勤方法:

3.1公司实行考勤机刷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3.2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门卫与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门卫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4.考勤打卡时间:

5.有关规定:

5.1考勤规定

5.1.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依次排队进行刷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刷卡或替人刷卡时,均给予双方各5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

5.1.2因公外出办事无法返回或忘打卡者,次日必须填写出门单说明原因,部门主管确认后由员工本人递交门卫。次日不填写出门单视同没打卡处理。

5.1.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元,1小时内扣1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上午下班早退、下午上班迟到、中途离岗,视同迟到、早退处理。

5.1.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给予除名处理;

5.1.5旷工半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

5.1.8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5.1.9上班时间不许串岗闲聊、就餐吃零食,厂区内除经理室与销售部接待室可吸烟外,其他地方一律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元,(休息时间食堂可吸烟)。

5.2请假、外出手续

5.2.1员工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事先向部门(车间)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5.2.2请假时间二天,由所在车间或部门经理签字审批。超过二天的,车间员工须由生产部经理审批,连续或续请假超过二周需报办公室审批,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请假超过二天报副总经理审批。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请假超过3天的须由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2.3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联交值班门卫后方可离开公司,请假一天扣减一天工资。临时请假(如请假半小时、1小时等)每月进行累计扣工资。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5.2.5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的人员(如销售外勤、司机、采购人员等),可持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特批的出门证出入,不必另行签具《出门单》。

5.3探亲假、春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路费、报销制度

5.3.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配偶居住外地的中层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每年可享受15天探亲假(包括星期天),可分2次休假,路费报销1次来回(温州至配偶地)。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3.2外地员工(不包括温州三区及各县)春节期间可享受10天春假,假期工资照扣,奖金按奖金制度执行。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当年6月30日前进厂上班)的外地员工(包括温州市三区以外的各县员工)春节期间探亲,可报销路费1趟。中干、专业技术、本科以上学历可报路费来回。

5.3.3探亲路费报销要凭合法的票据,路程温州至某市某县。县、市内交通费自负。报销标准以火车硬座、普通客车、轮船三等舱为限,不包括市内交通费,超支部份自负;副总、总工可报机票。

5.3.4探亲报销手续: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报总经理审批。

5.4婚假: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员工,凭合法结婚证,婚假3天,晚婚假期6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5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逝世,可申请丧假三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6产假: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0天。工资、绩效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发。

5.7销售外勤和其他人员出差、逢节假日补休制度。

5.7.2补休期间工资照发,但超出时间一律照扣工资,擅自超假作旷工论处;

5.7.3具体考勤办法由部门考核,门卫监督,公司办公室执行。

5.8其他售后服务和技术人员因公出差,逢节假日计算加班费(年薪制除外)委外培训不按上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规定,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第六条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七条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第八条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2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九条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条满勤、多出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十一条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三章假期

第十二条休假和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的假期为6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21年以上的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职工,第二年开始享受。

(2)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职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第十三条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行人工流产手术者,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怀孕不足3个月可给产假15天,3个月以上者给产假42天。

2、职工实行长效节育手术的假期分别为:男职工行结扎手术7天;女职工行放环术2天,取环术1天,结扎手术21天,人工流产手术后同时做结扎手术者30天,产后结扎另加14天。

第十五条公伤假。职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公伤假。

第十六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补休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公出差一周的'补休1天,两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八条职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另外加假。探亲假路途往返时间另行给假。

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九条职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一般职工(含副职以下中层干部)请法定假,由各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总部各部门还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和病假在2天内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报人力资源部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送。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公司实行职工(含中层干部)上班签到制度。职工到班后应及时在签到本或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

职工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互相代为签到。

第二十三条各部的考勤工作一般由总务负责,公司总部各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定期讲评。

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公司总部各部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遵守、执行和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三十条迟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发30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溜班超过3次者,每次按50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和奖金。旷工半天扣发1/4个月工资和奖金,1天扣发1/2个月,依次类推;连续旷工8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元,并公开批评。

第七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三条月内事假1-2天的,每天扣发20元; 3天以上的,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四条月内病假1-2天者,按实际天数每天扣10元;3-15天者每天扣15元;15天以上者,每天扣发20元。

年内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30%;满10年不满3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满30年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

连续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年度内假期达15天以上的,均应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稽查管理制度

一、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二、不准对运输业户和驾驶人员打击报复、有意刁难。

三、不准接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宴请、物品。

四、不准酒后执行公务。

五、不准少于3人使用票证、查车、补费、罚款。

六、不准工作外私自查车,处理违章。

七、不准将补罚的费款挪用、转借或作其他开支。

八、不准因个人私事或为亲朋调用有车单位和运输业户的车辆。

九、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和超越标准收费罚款。

十、不准公事私了。

用电稽查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我局供用电管理,减少营业工作差错,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营业管理工作质量,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林西农电局辖区内的各营业单位开展的用电稽查工作。

2 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2.1 组织机构

局设用电稽查队,具体负责我局营业区内的供用电稽查工作,并负责对各供电所用电稽查组织或专、兼职稽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2 稽查队的主要职责

2.2.1 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营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对内监督营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电价正确执行情况;对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用电检查,打击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规范供用电市场。

2.2.3 对运行中计量装置的接线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2.5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参与进行处理;

2.2.6 对用户配电工程的接洽、安装、验收、投运进行监督与检查。

2.3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熟悉电网结构及运行方式;掌握现行电价及代收费用的征收标准和执行范围;能准确识别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与否,对电能计量的异常和故障进行技术分析,热爱本企业和本职工作,具有敢于和善于维护本企业利益的敬业精神。

3 用电稽查工作岗位规范

收标准造成的漏收、错收、少收电费用及时予以制止,按规定流程参与纠正追补,并进行监督。

3.2 对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的正确性、准确性的稽查。计量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电能表断压计时仪,电流、电压互感器及相应的一、二次接线。检查营业单位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对计量装置超差或错计的,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更正,并参与进行技术分析,对追补漏计、少计电量的结果进行监督。

3.3 对营业人员核定用户用电结构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与实际情况不附的,向营销科提出整改建议。

3.4 对抄、核、收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稽查。对营业抄表的到位率、准确率、电费计算程序及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对因抄表核算引起的电量电费差错予以更正,并追补漏收的电费。

3.5 对营业单位向用户加收的变、线损电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错误者予以更正,并追补漏算电量和各项费用。

3.6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规定查处。

3.7 对用户工程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4 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

4.1 稽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持局配发的《检查用电证》开展工作,并对稽查对象亮证稽查。

4.2 稽查人员发现营业人员工作错误、失误、能现场处理者可现场处理;对需交由营业单位处理者,以《用电稽查通知单》为工作传递凭证,通知营业单位按有关的要求或标准据以改正或处理。

4.3 稽查人员发现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及其它损害电力企业经济利益行为之一者,应将发现的`事实核实无误,并经用户签字认可后,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处理或配合处理,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4 查出用户有窃电行为,应立即制止,但应履行严格的调查取证手续。发现低压用户窃电,可由稽查人员立即予以现场停止供电;发现高压用户窃电,如需营业单位配合,营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停电后稽查人员应将其它处理意见填入《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5 用户接到《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后,应及时按下列期限到指定部门交付有关费用,高压用户接到通知单72小时之内,低压用户接到通知单48小时之内,按通知中的要求交清有关费用。否则稽查组以通知单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具体由各营业单位的生产、营销科长协调本单位工作)按规定期限停电。用户在限期内接受处理并交清处罚费用后,稽查组则以同样的方式通知营业单位恢复供电。

4.6 局稽查组及各营业单位进行稽查,对用户的各项收入均应汇入分局帐户。

4.7 用户交付完各项应交费用后,由收款人在用户所执《稽查通知单》上加盖“费用收讫”和收款人名(章),由用户送交稽查人员审验备案登记。稽查人员审验合格后,填写恢复供电或处理完毕《稽查通知单》交当地营业单位予以供电(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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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治超稽查管理制度

一、治超流动稽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固定检测站车辆绕行、闯站闯岗情况和治超工作安排,以及车流量情况决定治超流动稽查的时间和路线,将治超流动稽查计划上报乡治超办,经审批后实施。

二、对疑似超限车辆进行检测认定超限后,执法人员组织机械和人员足额卸下超限货物并对超限车辆进行复检,违法行为人持卸货凭证和复检单接受行政处罚后,由执法人员出具放行手续。

三、如发生因流动检测执法出现的集体性治安事件或集体暴-力抗法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流动检测执法行动开展的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县治超办,启动应急预案。

四、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按照法定的执法流程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认定、卸货、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登记、制作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制作文书规范,手续齐全。

五、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要注重采取宣传教育在先、文明执法、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等执法技巧,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杜绝粗暴野蛮执法。

六、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只收费不卸货或收费不给票据、少给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通风报信、内外勾结、相互串通私放超限超载车辆,更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清除出治超流动稽查执法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在治超流动稽查过程中,坚持“抓大放小”和“保畅优先”的原则,每次检查车辆不得高于三辆,不得双向同时拦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堵塞。

八、对于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六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必须登记其违法行为。

九、在执法区域内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齐全规范,确保人身安全和公路畅通。

十、未经治超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上路开展治超流动稽查工作。

十一、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专人作为治超流动稽查工作信息报送人,每次行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查处的超限车辆数、拆解车辆数、罚款金额、卸载货物等基本情况(见附表)报治超办,遇有突发事件随时上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岗位管理,根据山西省治超办《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超流动稽查日常工作岗位设置如下:区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两支,治超稽查队长两名,每队队员由各治超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定人定岗。上岗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三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对负责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源头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加强对路面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利、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责部门和单位进行进行问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治超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在对路面车辆稽查时,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在路面稽查时发现有疑似超限车辆时,要根据治超案件相关处理程序的要求向相关职责部门移交案件,并同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并追究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治超流动稽查队在稽查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做好各项记录,并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各流动稽查队要认真做好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稽查车辆的车况良好;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不得强行追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

第八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员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治超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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