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一
不锈钢安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建筑工程,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从事不锈钢安装工程多年的一名工程师,我深感自己在这个领域里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本文将就不锈钢安装工程的相关问题,总结我多年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设计方面的体会
在不锈钢安装工程的设计方面,我们首要需要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客户的具体需求。而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基础情况、环境影响等。这时候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调查,明确工程要求,尽量避免出现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细节设计,例如钢板的厚度、弯曲方式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认真的计算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和设计效果的达到。
第三段:施工方面的体会
在不锈钢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最为关注的是质量和安全。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按照规范执行施工程序,遵循相关规则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实施作业。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现场管理,如人员和材料的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等。而最为重要的是与业主的沟通协调,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并加以改善 。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施工更加完美。
第四段:质量控制方面的体会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在不锈钢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质量控制。这其中,动态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包括现场质量检查、过程控制和质量文件管理等。我们需要对材料、工具及现场环境细致的检查,同时也要注意人员的培训、动员和考核。另外,规范和标准也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依靠各种规范和标准,建立长度、平直度、焊缝等项目的监控标准,以确保钢材的焊接、安装和润滑等环节的质量。
第五段:总结
总之,不锈钢安装工程是一项细致复杂而艰辛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敏锐的专业洞察。通过对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体会的总结,我深信,只有在严格遵循工程过程和制定好周密的计划,以及在优质水平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的情况下,才能使不锈钢安装工程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我们也需要区别有重点地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让业主得到满意和口碑的认可,为工程的发展打造广阔的空间。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二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条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喷泉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喷泉工程安装,严格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动画效果以及材料表清单验收,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品牌见附表。
本工程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税费、包验收通过等的承包方式。
工程竣工调试完工后,甲方按相关规范和双方认可的效果进行验收。
预付款30%,设备材料进工地安装五日内付工程款40%。完工后付20%,工程验收后10天内付款5%,留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一周内付清。本工程不包含税金。
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壹)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期交付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式是:每延误一(壹)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产品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力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无偿维修。保修期满后,维修喷泉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和运输费,不收取维修费。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三
工程安装是现代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各行各业的顺利运营都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实际工程安装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成功的工程安装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正确的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积累了很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与技能
工程安装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机械、电气、给排水等。多年的工程安装实践中,我深刻意识到对于每一项专业工作,都要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支持。这需要在学习期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加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专业技能。只有具备了足够的专业专长,才能够在实际工程安装中迎接各种挑战并取得成功。
第三段:正确的态度与意识
工程安装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项目进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的态度和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我要时刻保持积极的心态,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不轻易放弃。其次,我要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对于每一项任务都要严谨细致,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妥善处理。最后,我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沟通
在工程安装中,各个专业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至关重要。一个成功的工程安装项目离不开团队合作和良好的沟通。团队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和信任,积极协作,共同解决问题。在实际工程中,我发现高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问题状况,才能够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程安装实践,我对于工程安装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与体会。未来,我将继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同时,我也希望能够继续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实际工程安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工程安装专业人才。
总结:
通过这段时间对工程安装的实践与总结,我深刻认识到成功的工程安装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持,更需要正确的态度和团队合作。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完善自身的能力,为工程安装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实践和经验与更多的人分享,共同进步。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四
乙方(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新邵县公安局金盾花苑消防安装工程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为明确在施工中的责任和任务,特制定本同合条款,双方均应严格信守。
1、工程名称:新邵县公安局金盾花苑工程;
2、工程地点:新邵县文化路;
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运输包 施工工具设备。包消防报建、资料、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包消防 方面的关系处理属于交钥匙工程。
1、消防泵房设备、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
2、水泵房与房顶消防水池连接后的所有消防设备和管道,与消防中 心连接的水电工程(不包括生活给水、室外管环和防火门)
3、消火栓系统;
4、喷淋系统;
7、消防电梯系统相关消防控制线路;
8、防火卷帘门设备及控制线路;
9、切断非消防电源线路,消防的监控及反馈系统;
以甲方工程进度为准,接到甲方通知后,施工工期为 天。如影响甲方移交时间,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天。
乙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施工资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
1、材料进场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材料进价款的70%。每月25号按照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2、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5%:
3、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付至工程款的95%。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乙方应严格按照文明施工安全规定组织施工,如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要做到工完场清,不准打架斗殴,每违反一次罚款500元。质保方面:保质期一年,以甲方整体移交日为准,质保金按整个工程价款的5%,保质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如果是甲方问题,乙方须无条件支付其所有费用。因主体原因影响消防验收无需乙方负责。无需出具税票。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五
机械设备的安装是一个复杂而精密的过程,需要工作者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我的工作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以下是关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明确目标,做好前期准备
在安装机械设备之前,我们必须明确目标,了解所安装设备的功能、结构及操作原理。只有对设备有深刻的了解,才能准确地完成安装任务。同时,还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计划、设计、材料采购等。只有充分准备,才能确保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段:严谨细致,保证质量安全
机械设备的安装是一项需要精确度和细致性的工作。在安装过程中,我们要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确保每一步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别是在安装和接线方面,要注意细节,避免出现错误。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装过程中没有任何事故发生。
第三段:良好沟通,保持团队合作
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至关重要。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需要紧密配合,密切沟通。特别是在需要调试和协同操作的环节,及时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误解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只有形成一个团结合作的团队,才能顺利地完成安装任务。
第四段:学以致用,持续学习
机械设备的安装技术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我们必须持续学习和进修,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参加技术培训、阅读专业书籍和与同行交流,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最新的安装技术和方法。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在安装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第五段: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每一次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都是一次宝贵的经验积累。在每次安装完成后,我们需要准确总结并分析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以便在之后的工作中改进和提高。同时,我们还要及时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事们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结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需要工作者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安装技术和工作效率。同时,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也是安装工程的关键要素。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并积极进取,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机械设备的安装工作。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为广大从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同行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安装工程课设心得体会篇六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承包范围: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挡。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报工程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及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本工程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内蒙古电力质量中心监督站。
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4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运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运的,试运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运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并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运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运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运提供必要条件。
试运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运,须在开始试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运,应承认试运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分部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动记录上签字。
19.6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7整套启动试运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机组试运72+24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72+24后连续运行3个月的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3承包人不发生伤亡事故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奖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6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7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