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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一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二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水便器直接连接。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九、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三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三)制水工艺流程图;
(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
(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
(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
(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及防护按照《关于印发市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政办[]108号)执行。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
(二)出厂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并保证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标准;
(四)其他单位自备的供水系统,严禁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
(五)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前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及消毒。
第十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检验项目必需包括: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鼓励企业开展更多项目的检测,暂时不能开展的项目(除上述必检项目外)可以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定期将水质日常性检验检测资料报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处理预案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从事制水、供水、管水从业人员及检验室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体检、培训周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检验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在采购净水剂、消毒剂、管材、管件等涉水产品时,必须索取生产厂家《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县卫生局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并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六条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测频次:
(一)发证监测:发证前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各监测一次;
(二)监督监测:每个季度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各监督监测一次,遇有传染病流行或汛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一)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二)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三)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四)消毒剂含量:采用氯气等消毒的测定游离余氯,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测定二氧化氯余量,采用臭氧消毒的测定臭氧余量等。
(一)报县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发生饮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局接到饮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由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五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的产品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五
1、每年应对生活饮用水水箱至少进行一到两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质细菌学指标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消毒。
2、从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3、对生活水箱管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气口要做好防护,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设施检修要保障水质卫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卫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盖随时上锁,钥匙专人管理,不允许随便外借。
1、本制度使用空调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统。
2、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操作相关设备及调整数据。
3、当日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对生活水系统出现的故障,必须要报告主管经理。
5、对生活水箱的开启必须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钥匙。
6、对其它空调水、消防水、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实验工作。
7、随时保持蓄水装置,水泵等设备的清洁、有效。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六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七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最新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篇八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水便器直接连接。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九、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