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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实用6篇)

时间:2023-09-01 18:05:45 作者:曼珠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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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一

选人用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事关党的事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也是组织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点。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重点研究和着力探索的新课题。

今年4月,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xx〕9号)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xx〕8号),中组部就干部的选拔任用问题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该项制度的提出,强化了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了干部监督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本人就“思想干部监督制度”谈谈几点个人的想法。

一、要在创新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自身防范意识。四项制度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深入整治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了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对干部中的“那些”行为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明确了责任的追究机制,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领导干部,更要提高思想、注意防范,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洁身自好、清正廉洁。

二、要在创新领导干部相互监督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职能职责意识。《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四项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了规范,坚持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完善了领导干部的相互监督制度,对班子内事项做到了集体领导、民主协商,严格规范了党内民主生活会,提高了民主生活质量,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正确形式党员民主权利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民主氛围。

三、要在创新领导干部群众参与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公众参与广度。根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 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从而也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人用人的参与率、扩大了干部任用方面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四、要在创新领导干部条块联动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横向方面: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在政府整体运转上的协调;纵向方面:扩大了群众参与力度,健全了干部的监督机制。如:在抓好《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实施中,各党委组织部将尽快开通网上举报,健全完善全国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做到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必查,实名举报必查,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推动了联动工作形成合力、条块联动、监督合力、效能增强的良好效果。

总之,新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二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三

一、认真学习宣传

在我校党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了一次关于四项监督制度的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学校全体中层以上的干部参加。学习宣传活动采取自学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学习、辅导的基础上,对学习情况进行自我测试,于2017年6月11日将测试题交学校党总支。并将专题学习情况列为2017年中层以上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学习内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见学校宣传栏“党建和组织工作之窗”专栏目。

5月下旬,学校对全体干部进行一次专题学习辅导;组织宣传、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各部门学习活动要借助宣传栏、黑板报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作法和成效。力争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组工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二、抓好贯彻落实

四项监督制度的集中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学校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组工干部要带头遵守,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要结合学校和各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措施,学校将审核、汇编《干部管理制度》。

为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学校党总支办公室设举报电话在宣传栏公布,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确保学习培训有声势,贯彻执行有力度,匡正用人风气有效果。

各部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工作进展、经验作法请及时报学校党总支。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抓好上述“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是中央关于干部选任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部署。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文体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自觉性和主动性。

首先,我们召开了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上传达了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送到干部职工的手机上,通过内网将相关文件发送到每个科室,确保实现“领导干部100%熟知、组织人事(政工)干部100%精通、党员干部100%知晓”的要求。

三是将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支部民主生活会、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与开展的党建创新课题、创先争优以及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步推进,共同开展。

1、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贯穿在整个卫生工作之中,摆到突出位置,严格落实,认真抓好,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水平,公开干部选拔各项程序,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2、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民主,让干部群众更多的了解、参与、监督干部选任工作,实行选拔职位、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公开,坚持干部选拔预告制度,让党员干部清楚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

3、坚持选拔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凡是中层职位出现空缺的,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4、不断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好各项会议记录、民主评议、竞争上岗综合打分等原始记录。

5、切实把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同系统业务工作挂勾,

一并考核共同推进,努力做到坚持“四项监督制度”不放松,长抓不懈,积极营造文体系统公开平等、公正公平的用人环境,让各级党组织满意、让干部职工满意。

1.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讲话稿

2.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计划

3.四项监督制度宣传标语

4.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心得

5.四项监督制度体会

6.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7.四项监督制度心得

8.四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汇报

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四

这是一篇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年初,

二、健全制度、加强学习,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过多种工作措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4、完善和落实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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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五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

明度,扩大干部推荐环节的民主,以保证那些扎扎实实为群众干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组织选拔的视野,使那些一心干事、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干部能够推荐上来。作为乡镇级别,要把握好股级干部的“出入口”,从而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一心一意干事受尊敬、受重用”的良好导向。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善于在艰难工作、困苦环境的攻艰中发现人才,在名利位的谦让中发现人才。对此,各级党组织在考核干部时,就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办法作出客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子,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个干部队伍才会始终充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切实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作为面对居民群众的一名基层领导,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为已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让党放心、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内容仅供参考

四项建设心得体会

公安四项建设心得体会

四项承诺书

四项工作总结

四项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篇六

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把推行“四项制度”工作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和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当前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机遇来抓。我局党支部及时召开了党支部大会,就我局如何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全面部署。会议决定成立以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何钟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落实四项制度的日常工作。会后印发了《x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顺利启动这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及时印发和下发学习材料。我局办公室为局机关每个公务员购置了《x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同时将“四项制度”的主要文件、领导讲话和相关背景材料印发给各科室,为推动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及时传达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按照再动员、再学习、再要求、再深化、再落实的原则,我局多次组织学习,全体公务员参加县上组织的“四项制度”考试全部合格。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我局提出了“五个一定要”的要求,即:一定要充分认识省政府作出实施“四项制度”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落实“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切实增强执行“四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定要原原本本学好“四项制”度,切实做到熟知“四项制度”、遵守“四项制度”,执行“四项制度”;一定要对“四项制度”的落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要求,切实确保“四项制度”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牵头抓这项工作,抽调专门人员承办具体事项,以便迅速启动实施“四项制度”工作,坚决有力地落实好县政府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一定要结合工作职责和职能,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把“四项制度”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上,要在机关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上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多次的传达学习,我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公务员推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机关的服务形象进一步提升。

四、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四项制度”有效落实。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好“四项制度”,我局结合部门实际,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制定和出台适合本单位、本部门贯彻“四项制度”的具体办法,不断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引向深入。

一是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x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是加大公示制度,扩大宣传范围。按照实施“四项制度”的要求,我局将“四项制度”及相关背景材料、局机关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措施和动态在规划建设局宣传栏进行全面公示;同时将“服务机关八项工作承诺”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张贴。

三是进行工作任务分解。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急需办理的工作事项分解到各科室,明确责任主体。拟定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服务内容、问责事项等内容。

四是统一制作工作身份标牌。将机关人员的身份、职务、联系电话等在政务公开栏、办公室等场所进行公示,方便服务对象了解办事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六是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了登记、分类、交接等制度,加强了我局业务办理文书。制定了规划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申请报件凭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通知书等,整理规范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所需的报件材料、报件清单和办事流程、方便了来访人员。

在贯彻“四项制度”中,领导组成员多次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抽查,发现自实施“四项制度”以来我局机关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善。下一步我们将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践行落实“四项制度”,使干部作风得到切实的转变,行政效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而使服务对象满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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