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信访案件化解调研报告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按照**关于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安排,近期,我深入区信访局、住建局、西峰镇等单位,对信访积案化解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方面信访问题突出,而且各种矛盾突发性、关联性增强,呈现出不同时代的矛盾相互交织、不同领域的矛盾相互转化、不同群体的矛盾相互影响的明显趋势,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已经由“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化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加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矛盾相互碰头叠加产生放大效应,信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肃州区信访工作现状
今年1-9月,全区信访形势总体呈现“三个上升一个下降”的态势,即:赴省进京上访上升、信访总量上升、赴市集体访下降、来区集体访上升。
截至目前,全区信访总量为**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上升21.5%,人数上升7.8%。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批*人次,同比去年0批次,批数、人数分别上升100%;
发生赴市集体访*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下降13%,人数下降11.9%。发生赴区集体访*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上升8.7%,人数基本持平。初信初访229件,办结190件,正在办理39件,办结率83%。
*年共摸排信访积案*件,现已化解*件,正在办理的*件,其中:区级领导分三批包案*件(第一批*件,第二批*件,第三批*件),目前已化解*件,正在办理的*件;
通过信访问题补助资金化解信访积案*件(含领导包案的*件;
信访局按上提一级正在攻坚办理的*件(含领导包案的*件)。
三、信访积案的特点
分析近两年的信访积案,尽管诉求内容、群体构成、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但仍具有共同特征。
(一)信访主体特殊,问题复杂。“年老体弱、生活拮据、固执己见、心理失衡”是这些上访群体的主体,反映的问题历史久远、涉及面广以及知情人退休或去世等原因,往往比较复杂。
(二)政策依据缺乏,化解难度大。信访积案绝大多数涉及个人、家庭或者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时间跨度较大,部分信访人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个别老上访户具有强烈的对立情绪,调解难度大。
(三)上访方式多样,重复上访。上访人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择机、择时、择地采取反复上访的方式向各级责任稳控单位施压。有些上访户对解决问题的方式反复不定,随着时间的增长,诉求内容又有所增加,标准又有所提高,循环往复,不断重复上访。
(四)负面影响大。一些群众除采取闹访缠访或串联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外,还在网上发帖,故意夸大歪曲事实,引发社会关注,给政府合理处置带来一定的外部舆论压力,负面影响较大。
四、信访积案形成的的原因
从信访积案形成的原因上分析,既有历史、政策、群众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干部作风方面导致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群众法制观念不强。部分信访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断章取义理解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在自身利益受损后,存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想,本来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渠道去解决的,但是执意走信访渠道解决,一些法院已经判决过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不服判决,但又不走法律程序去解决,始终抱着有事找政府,以及“以访压法、以闹求决”的心态,导致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将新案变老案、老案变积案。
二是处理信访积案的事实依据缺失。由于一些信访积案时间久远、案情复杂,处理信访积案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政策依据等要求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致使一些信访积案争议双方都找不出能证明权属的相关证据,其缘由无从或很难查实,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难以满足信访人诉求。此外,一些“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涉及面广,有些在外县市甚至在外省,协调难度大,造成问题久拖不决。
三是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弱化。近年来,我区因城市扩建、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群众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相关部门监管预警机制缺失,不能在前期进行准确预判预防,导致此类群体性信访问题持续不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
一些单位和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在处理时重程序受理,轻实体化解,以答复意见代替处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结案草率,本来可以及时就地解决的问题,因工作人员不尊重事实规律或进行风险评估,使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留下“后遗症”,久而久之,变成了积案。
五、化解信访积案的对策及建议
信访积案的存在,使有些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留下诸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从调研走访的情况来看,化解信访积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接访下访,领导包案化解。严格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把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结合起来,把事先排查的重点信访问题和平时遗留的老大难信访案件,纳入领导公开接访及领导带案下访活动之中,通过接访下访将情况摸清、政策吃透、症结找准,做到心中有底、脑中有方、化解有策。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和化解信访积案“四定”(定包案领导、定化解措施、定稳控方案、定解决时限)、“五包”(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包教育稳控)和“五个一”(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解决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工作机制,从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加大直接调处力度,改变“层层转交办”、“多头不负责”的被动状况,让“百姓跑”为“我们干”,分门别类采取措施化解。
二是走访约访,集中会诊化解。对集体访、越级访的信访积案,由包案领导主动走访约访,亲自到信访群众家中,与信访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有效沟通,面对面倾听群众心声,了解民情,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及时发现群众的新问题、新诉求,能及时解决当场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全部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稳控单位,下发案件交办单,按期解决。加强包案责任单位、属地单位之间的沟通联动,定期召开信访联席工作会议,听取化解进展情况汇报,研判分析案情,细化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教育疏导措施,会商督办,助推各类信访积案妥善化解。
三是纾难解困,信访救助化解。坚持在每宗积案中都倾注情感和力量,摸清信访群众反映问题的症结,掌握每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信访群众的心理轨迹、要求的底线,认真分析信访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开展信访救助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信访专项补助救助资金的作用,对一些诉求无政策依据,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但生活确有困难,信访人提出帮扶申请,愿意接受国家信访救助后息诉息访的,通过采取信访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进行化解。
四是依法依规,疏导援助化解。严格把法律和政策作为积案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开展的准绳,对多年缠访闹访的重点人员从政策疏导、思想引导和心理宽慰等入手,主动上门劝导感化,力促问题有力有序解决。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有效整合信访、维稳等资源,充分发挥民情分析会、律师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信访复查复核、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来解决。同时,坚决处置严厉打击违法闹访、进京非访、组织煽动群众群访等行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五是正确引导,宣传教育化解。积极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中心户长楼长、网格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信访条例》,使其熟悉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引导其通过正确途径和程序反映问题,教育其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规范自己的信访行为,依法依规上访。对一些诉求不符合政策且长期无理缠访、闹访的人员,邀请其亲属共同做思想工作,将政策和法律宣传到位,告知其违法上访的严重影响,促使信访人自觉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和诉求。
信访案件化解调研报告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按照**关于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安排,近期,我深入区信访局、住建局、西峰镇等单位,对信访积案化解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方面信访问题突出,而且各种矛盾突发性、关联性增强,呈现出不同时代的矛盾相互交织、不同领域的矛盾相互转化、不同群体的矛盾相互影响的明显趋势,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已经由“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化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加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矛盾相互碰头叠加产生放大效应,信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肃州区信访工作现状
今年1-9月,全区信访形势总体呈现“三个上升一个下降”的态势,即:赴省进京上访上升、信访总量上升、赴市集体访下降、来区集体访上升。
截至目前,全区信访总量为**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上升21.5%,人数上升7.8%。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批*人次,同比去年0批次,批数、人数分别上升100%;发生赴市集体访*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下降13%,人数下降11.9%。发生赴区集体访*批*人次,同比去年*批*人次,批数上升8.7%,人数基本持平。初信初访229件,办结190件,正在办理39件,办结率83%。
*年共摸排信访积案*件,现已化解*件,正在办理的*件,其中:区级领导分三批包案*件(第一批*件,第二批*件,第三批*件),目前已化解*件,正在办理的*件;通过信访问题补助资金化解信访积案*件(含领导包案的*件;信访局按上提一级正在攻坚办理的*件(含领导包案的*件)。
三、信访积案的特点
分析近两年的信访积案,尽管诉求内容、群体构成、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但仍具有共同特征。
(一)信访主体特殊,问题复杂。“年老体弱、生活拮据、固执己见、心理失衡”是这些上访群体的主体,反映的问题历史久远、涉及面广以及知情人退休或去世等原因,往往比较复杂。
(二)政策依据缺乏,化解难度大。信访积案绝大多数涉及个人、家庭或者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时间跨度较大,部分信访人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个别老上访户具有强烈的对立情绪,调解难度大。
(三)上访方式多样,重复上访。上访人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择机、择时、择地采取反复上访的方式向各级责任稳控单位施压。有些上访户对解决问题的方式反复不定,随着时间的增长,诉求内容又有所增加,标准又有所提高,循环往复,不断重复上访。
(四)负面影响大。一些群众除采取闹访缠访或串联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外,还在网上发帖,故意夸大歪曲事实,引发社会关注,给政府合理处置带来一定的外部舆论压力,负面影响较大。
四、信访积案形成的的原因
从信访积案形成的原因上分析,既有历史、政策、群众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干部作风方面导致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群众法制观念不强。部分信访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断章取义理解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在自身利益受损后,存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想,本来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渠道去解决的,但是执意走信访渠道解决,一些法院已经判决过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不服判决,但又不走法律程序去解决,始终抱着有事找政府,以及“以访压法、以闹求决”的心态,导致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将新案变老案、老案变积案。
二是处理信访积案的事实依据缺失。由于一些信访积案时间久远、案情复杂,处理信访积案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政策依据等要求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致使一些信访积案争议双方都找不出能证明权属的相关证据,其缘由无从或很难查实,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难以满足信访人诉求。此外,一些“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涉及面广,有些在外县市甚至在外省,协调难度大,造成问题久拖不决。
三是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弱化。近年来,我区因城市扩建、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群众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相关部门监管预警机制缺失,不能在前期进行准确预判预防,导致此类群体性信访问题持续不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一些单位和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在处理时重程序受理,轻实体化解,以答复意见代替处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结案草率,本来可以及时就地解决的问题,因工作人员不尊重事实规律或进行风险评估,使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留下“后遗症”,久而久之,变成了积案。
五、化解信访积案的对策及建议
信访积案的存在,使有些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留下诸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从调研走访的情况来看,化解信访积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接访下访,领导包案化解。严格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把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结合起来,把事先排查的重点信访问题和平时遗留的老大难信访案件,纳入领导公开接访及领导带案下访活动之中,通过接访下访将情况摸清、政策吃透、症结找准,做到心中有底、脑中有方、化解有策。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和化解信访积案“四定”(定包案领导、定化解措施、定稳控方案、定解决时限)、“五包”(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包教育稳控)和 “五个一”(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解决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工作机制,从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加大直接调处力度,改变“层层转交办”、“多头不负责”的被动状况,让“百姓跑”为“我们干”,分门别类采取措施化解。
二是走访约访,集中会诊化解。对集体访、越级访的信访积案,由包案领导主动走访约访,亲自到信访群众家中,与信访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有效沟通,面对面倾听群众心声,了解民情,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及时发现群众的新问题、新诉求,能及时解决当场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全部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稳控单位,下发案件交办单,按期解决。加强包案责任单位、属地单位之间的沟通联动,定期召开信访联席工作会议,听取化解进展情况汇报,研判分析案情,细化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教育疏导措施,会商督办,助推各类信访积案妥善化解。
三是纾难解困,信访救助化解。坚持在每宗积案中都倾注情感和力量,摸清信访群众反映问题的症结,掌握每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信访群众的心理轨迹、要求的底线,认真分析信访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开展信访救助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信访专项补助救助资金的作用,对一些诉求无政策依据,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但生活确有困难,信访人提出帮扶申请,愿意接受国家信访救助后息诉息访的,通过采取信访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进行化解。
四是依法依规,疏导援助化解。严格把法律和政策作为积案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开展的准绳,对多年缠访闹访的重点人员从政策疏导、思想引导和心理宽慰等入手,主动上门劝导感化,力促问题有力有序解决。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有效整合信访、维稳等资源,充分发挥民情分析会、律师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信访复查复核、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来解决。同时,坚决处置严厉打击违法闹访、进京非访、组织煽动群众群访等行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五是正确引导,宣传教育化解。积极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中心户长楼长、网格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信访条例》,使其熟悉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引导其通过正确途径和程序反映问题,教育其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规范自己的信访行为,依法依规上访。对一些诉求不符合政策且长期无理缠访、闹访的人员,邀请其亲属共同做思想工作,将政策和法律宣传到位,告知其违法上访的严重影响,促使信访人自觉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和诉求。
;信访案件化解调研报告篇三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县20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年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3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信访案件化解调研报告篇四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机关”,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近期,榆次区法院围绕“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执行积案的成因和对策:
一、执行积案的现状
(1)从立案时间看。时间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
(2)从案件类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xxxx件,占积案的xx%,婚姻家庭纠纷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人身损害赔偿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在未结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的xx%。
二、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合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相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经济性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更小,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为合同纠纷的积案比例较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榆次区人口以农民居多,多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大多数生活困难,履行起来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欠债是普遍现象。因此遇到这些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使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村委会“班子”不稳定,负责人会以“不是本届班子的债务本届不应该偿还”的荒唐论调搪塞,甚至胡搅蛮缠,阻挠、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4)执行不能的影响。宽泛的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积案中,仅xxx件有财产案件,占积案总数的x%,其他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常常是早出晚归,被执行人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还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贷款借款买车,以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车毁人亡,家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产生的积案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
三、解决执行积案的对策
(1)进一步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做好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民事执行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部署,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履行好职能。切实关注涉企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等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分期履行、债转股、资产强制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 “造血”功能,帮助度过难关。注重对涉案民生的司法保护,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实施司法救助、协调部门解决等方式,强化对特困群体的权益维护。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讲求方法,注重实效,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着力解决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局内设机构,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工作体制。对跨地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执行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力度,灵活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予以执结。认真落实悬赏执行、执行和解、穷尽措施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对疑难案件采取易人执行、集体“会诊”等方式予以突破。充分依托质效评估体系和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执行权的内部监管制约,防止滥用执行权或怠于执行现象发生。同时,增强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异议、复议等救济权利,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3)进一步健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赢取全社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逐步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被执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等身份的,及时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争取支持。党委、人大在干部任用时,能否将本人及单位有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硬性的条件一票否决,形成一种制度,严格落实,促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加强与土管、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协调,就规范和协助执行以及信息共享互通等问题进一步抓好落实。加强执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实效裁判的法治观念。
(4)进一步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破解执行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 “五个严禁”的规定,注重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从严管好队伍。加强执行业务培训,增强干警依法执行、化解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配足配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装备投入,进一步关心干警身心健康。
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区法院对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进行调研分析,以提升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访案件的现状
从信访案件方面看。xxxx年xx月前的所有积案中,信访案件xx件,占xx%。 重复信访案件xx件。
二、造成信访案件的原因:
(1)在立案环节对诉讼、执行风险不作释明。诉讼是有风险的,实践中,立案法官很容易忽视这一细节。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审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时,就很容易衍生为信访案件。
(2)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这是引发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审判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过于使用法言法语,难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或者虽裁判正确,但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辞不妥,造成当事人为讨公平找法院、找领导,因案件未能复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纠正,转化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执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办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执行公开存在瑕疵,有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承办人没有及时将法院进行的查询工作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将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归责于法院,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上访,要求法院解决。
(3)当事人个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用权谋私、胡乱判案,便开始上访。
(4)信访人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的错误心态。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在利已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更有甚者将赔付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给想办法解决,他们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
三、解决信访案件的对策
(1)要重视信访工作的超前预防。在立案时,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裁判做出后、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信访案件。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型案件,要多做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法院办案的认同感;对于普通类型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信访案件采取建立目录、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部分“老、难、缠”信访户,要主动上门沟通,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对裁判或执行的不满转化为信访案件。
(2)要重视初访的接待。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接待人员要重视与信访人的初次沟通,要有耐心,多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法律宣讲,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争取能劝其息诉罢访。同时,对案件进行复查,确保复查报告有理有据,依法、以理服人;对为获取不当利益,无理取闹的上访者,接待人员要讲明法律规定,打消其企图通过信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对拒不听从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严肃处理。
(3)要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有关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尽快与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书信等口头、书面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的告知信访人。
(4)要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在审判阶段,尝试建立案件审理质量保障机制,把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结合起来,纳入审判人员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从而督促审判人员及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法律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法官后语、裁判文书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等方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辨法析理。在执行阶段,加快执行信息网络化进程,保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效果等能够及时告知当事人,满足其知情权。同时,尝试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与分类管理机制,将案件从自始至终由一名法官承办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由不同执行小组顺次承办和集团、类别型案件专人承办的双轨模式,确保执行阶段各个环节更加透明、公开,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度。
(5)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
xx市xx区法院执行局
xxxx年xx月xx日
信访案件化解调研报告篇五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xx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马路杀手”。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