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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教材(通用18篇)

时间:2024-01-25 01:55:04 作者:字海

范文是提升写作水平的捷径,通过模仿和学习范文,我们可以快速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接下来是一些范文范本的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通过学习物流管理导论,我深深明白到世界人民的生活与物流息息相关,物流扮演着一位重要的幕后工作者,隐藏在全球经济的背后,却控制着经济的发展。对于这门课,首先我很喜欢姜劲老师的上课作风,虽然严格了一点,但让我清楚物流的大概意义。

物流,是为物品及其信息流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回收、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的流通,深深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买卖离不开物流的发展,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物流的支持,资金的流动离不开物流的推动。

而物流管理的发展经历了配送管理、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3个层次。很多人只认识到,物流,就是像在淘宝里,将所买到的东西送到自己家里的中间者——快递公司,或者是大量的.货品需要物流公司运输到顾客。

其实,现代物流不仅单纯的考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货物配送问题,而且还考虑从供应商到生产者对原材料的采购,以及生产者本身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和信息等各个方面,全面地、综合性地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的问题。因此,现代物流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把制造、运输、销售等市场情况统一起来考虑的一种战略措施。这与传统物流把它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和“销售活动中起桥梁作用”的概念相比,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含义。其中一个例子,国美的发展。在家电行业激烈的价格战中,国美导演了巨额采购“商业资本”的现象。而从它的供应链角度看,国美的物流系统可以简单的分为采购,配送与销售三部分。而国美在采购上采取统一采购和招标采购等模式。

从而压低进货价格,提高利润。同时国美依靠庞大的市场销售体系和低廉的价格,初步完成对市场的扩张。国美的物流体系成就了这间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当今的电子商务时代,全球物流产业有了新的发展趋势。现代物流服务的核心目标是在物流全过程中以最小的综合成本来满足顾客的需求。而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物流产业而言,中国的物流产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所以我认为,在这个充满市场潜力的领域里,需要更多的人才去发掘市场,同时这些人才需要优化物流体系,总结高效物流管理,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益,促进中国经济。最后,物流管理是一个涉及各个部门的管理系统,需要各个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来实现。此课程的学习,使我对物流管理有了初步的认识,对物流的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让我受益匪浅!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模拟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a.《乌尔纳姆法典》b.《法经》

c.《摩奴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十九信条》

c.《钦定宪法大纲》d.《中华民国宪法》

3.下列不能由行政法调整的是

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依法拘留

b.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依法加收滞纳金

c.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公民依法给予罚款

d.某行政机关与某企业订立买卖合同

4.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满20周岁

c.可以申请辞职d.必须参加公务员培训

5.行政管理法规不包括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

c.法律d.地方政府规章

a.办法b.法规

c.规定d.条例

7.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的商事单行法是

a.《企业破产法试行》b.《海商法》

c.《票据法》d.《商法》

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d.两合公司

9.被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是

a.分公司b.总公司

c.子公司d.股份公司

10.下列属于我国市场规制法的是

a.《财政法》b.《金融法》

c.《税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1o日内b.15日内

c.30日内d.60日内

12.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季节性降价b.侵犯商业秘密

c.假冒他人注册商标d.违法进行有奖销售

14.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a.《民法》的正确实施b.《刑法》的正确实施

c.《行政法》的正确实施d.《经济法》的正确实施

15.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被追诉者是

a.被害人b.鉴定人

c.犯罪嫌疑人d.辩护人

16.下列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自诉案件b.贪案件

c.抢劫案件d.盗窃案件

a.民事诉讼b.刑事诉讼

c.行政诉讼d.仲裁

18.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d.处分原则

1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a.重大涉外案件b.普通民事案件

c.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下列不属于我国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情况的是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1.下列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是

a.公民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人民检察院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d.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2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

a.国家本身b.联合国

c.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d.国际维和部队

25.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公约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习惯

26.下列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件的是

a.构成国内法的基础b.各国公认

c.具有普遍意义d.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7.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

a.政变b.社会革命

c.领土的变更d.政府更迭

28.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

a.独立国b.复合国

c.附属国d.附庸国

29.下列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是

a.言论自由权b.宗教信仰自由权

c.受教育权d.平等权

30.下列不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是

a.一位中国公民和一位英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

b.两位中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

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4月27日,张某将其位于县城的一套住房卖给李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应于205月20日前支付房价款215000元,李某支付价款后,张某应协助李某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年5月20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该房屋全部价款215000元,并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随着该县房产价格的一路飙升,张某开始反悔,认为卖出房屋价格过于便宜,便以该房屋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一怒之下,于12月5日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且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登记过户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系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某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即应判决被告张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该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个人分析如下: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是把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混为一谈。《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之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之特质。有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产权过户登记三个阶段,即如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则买卖合同无效其实,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的观点混淆了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之间的区别。从民法上讲,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亦应受合同法的保护。依据合同规定,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物权转移的合同无效,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

【案例二分析】。

赠与人财产利益被侵害是否可撤销赠与合同?

9月,陈某与周某及其第三人黄某共同成立一旅游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登记在陈某名下股权1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登记在周某名下股权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该股权实际是陈某赠与周某的干股),登记在黄某名下股权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9月22日,周某利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违法变更该公司注册资本,将陈某投入公司的62万元作为周某的增资登记在周某名下,使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由7.5万元增至69.5万元,股权比例由25%增至69.5%,从而使赠与其股权的陈某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由55%降至21.5%,使黄某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由20%降至9%。周某所做所为,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起诉,要求撤销陈某对周某关于旅游公司7.5万元股权的赠与,令周某返还其所持有的7.5万元的股权。

对于此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存在两种观点:

1、陈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成立,股权的权利早就转移,陈某不能要求撤销该合同。

2、周某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不仅侵占了旅游公司的财产,亦侵占了陈某及其他股东的股权。作为受赠人,周某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对赠与人、即陈某构成严重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诉请,应予以支持。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个人分析如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209月,陈某就将自己的股权7.5万元赠与给周某,周某也已经接受赠与,并且作为其在公司的25%的注册资本,从而说明陈某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成立,也已经履行完毕。

但是,为了相当周全的保护赠与人利益,避免赠与人因一时思虑不周而受损害,原则上允许赠与人反悔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它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也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2条)。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本案显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后的撤销情形,且不属于除外规定,即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处理。

该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显然没有该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余地。从本案给出的案情来看,当初周某接受陈某的赠与,陈某并没有在合同中附义务,陈某也不能根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获得胜诉。那么,陈某的请求权基础就只能是第192条第1款第1项,因为第192条第2款是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第194条是关于撤销后的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规定。

周某的不法行为侵害了陈某的财产利益,是否就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情形呢?换句话说,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是指什么而言,是否包括赠与人的财产利益(以下皆包括股权),确有疑义。

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德国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受赠人因对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严重冒犯而实施重大的忘恩行为的,赠与人可以撤回赠与。”很明显都注重人身权的保护。。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的结构上看,“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是指财产权和身体权。如果包括财产利益在内,那么,赠与人侵害了不是赠与人---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财产利益,也可以使赠与人获有一项撤销权。这个对赠与人就课以太过重的义务,影响受赠人对赠与人的信赖,过于保护赠与人,有失赠与的社会效果。只有将“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对象指向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权利(仅指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才更具有意义,以体现法律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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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

比较法研究的历史发展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对东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在19世纪以前,比较法学没有也不可能有重大发展。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英、法等国大量翻译、介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学中开始设立比较法课程,成立有关的专门机构,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年和1895年先后成立了比较立法协会。19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由于与会者几乎都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因此会议强调比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法典化国际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比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陆法范围,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统一的国际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激增,比较法的研究获得迅猛发展。有关比较法研究的课程、机构、会议和书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较法的范围,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律,并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比较法研究的分类一般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包括了非常复杂的情况,有: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法律);4,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学家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microcomparison);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macrocomparison)。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有法学家认为,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称为法律的“对外比较”;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称为“对内比较”。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对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如对陪审制、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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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材料!我叫xxx,xx大学法学院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悉贵公司有意新纳人才,怀着激动的心情写下这封求职信,申请贵公司法务人员之职位。

作为一名应届法律毕业生,我的社会经验当前是十分的匮乏。多年的寒窗苦读,使我掌握了精深的专业知识。当前国家法院已经不缺乏法律人才了,所以我决定走向企业,走向公司,在公司中努力的进步,发挥自己的实力,取得更大的进步。也许在公司中取得进步,才是我最应该做到的事情,我坚信自己能够做的更加的好!面临着即将毕业的兴奋,心怀着奉献社会的抱负,渴望把所学知识学以致用,特别希望能够在公司从事有关法务方面的工作,期望贵公司能够为我提供这样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贵公司实力雄厚,名声显著,潜力巨大,我非常期望能够成为贵公司的一员,为贵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大学的四年是充实的四年,使我完成了从普通人到法律人的转变!首先,自己形成了一个习惯的法律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其次,阅读了大量法律专业书籍,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理论。再者,曾两次到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熟识了法律事务,能够运用法律解决一些基本问题。当然,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我最大弱势就是没有工作经验,但我会用一如既往的勤奋努力来弥补我经验的不足;我也特别能吃苦,愿意接受公司所分配的各种较为困难的任务;我也愿意接受低工资,只要贵公司能给我学以致用的机会以及施展才华的舞台,我会奉献出自己最大的才、智、谋、力,为公司赢得更大的发展!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不断的努力,我坚信只要自己更加不断的努力下去,做好自己,将自己的全部精力用在工作上,为贵公司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我相信我能做到,只要贵公司给我一个这样的机会,我就可以实现我多年来的抱负,取得更大的成绩,相信自己!

如果您正在寻找,那么请您关注我:一位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一位期待召唤,渴望风浪的年轻水手。诚恳地请求加入您的队伍,与您同舟共济,共创辉煌。最后,真诚的祝愿贵公司越加强盛、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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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对企业的基本认识。

(一)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是指适应市场需要以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

(二)企业类型的划分?(选择)。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可将企业划分为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

3、按企业使用的主要经营资源划分:可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资金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

4、按企业规模划分: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从生产力的组织形式方面考察,企业可划分为简单综合型企业,简单专业化企业,多元专业化企业和跨行业综合型企业;从财产组织形式方面考察,企业有单个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6、按市场类型划分:可分为内向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和跨国公司。

7、按企业运用的主体技术划分:可分为传统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三)现代工业企业的主要特征?

1、大规模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进行生产,系统地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

2、劳动分工精细,协作关系复杂、严密。

3、生产过程具有高度的比例性和连续性。

4、生产社会化程度高,有广泛、密切的外部联系。

(四)企业组织形式的概念?

答: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五)企业组织形式的类型?

1、按财产构成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2、按企业内部分工协作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单厂型企业,总厂型企业和专业公司。

3、按企业外部社会联系方式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联合公司,企业联合体,战略联盟和虚拟企业。

(六)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内容,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企业制度。

(七)企业集团。

1、企业集团的含义: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和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一个以少数几个或一个大企业为核心,以一批具有共同利益、受这个核心不同程度控制和影响的企业为外围,通过各种不同的联系方式而结成的比较稳定和紧密的企业联合体。

2、(1)、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意义:它对于增强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企业集团的种类:产品辐射型、多元复合型、项目成套型,经济服务型和出口导向型。

(八)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

1、经营方式的概念:企业经营方式是指处理企业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经济关系的方式,也可成为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第二章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一般方法。

(一)企业管理的产生与二重性?

答:(1)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机器大工业逐步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商品生产日益发达,以机器大生产为特点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业企业成为社会生产基本单位以后,才出现了企业管理。

(2)一方面,企业管理具有同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对写作劳动进行指挥,执行者合理组织生产力的一般职能。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又具有同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执行者维护和巩固生产关系的特殊职能。

(二)企业管理的职能?

答:企业管理职能是对企业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所作的理论概括。

职能的分类:计划(这是确定企业目标和实现目标的途径、方法、资源配置等的管理工。

作。)组织(为了实现企业的共同目标与计划,确定企业成员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使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责、权、利相一致,并且彼此协调,以保证企业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就是组织职能。)用人(用人亦称人事职能,系职人员的选拔、使用、考核、奖惩和培养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指挥(指挥职能是由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行使的一种职能。)控制(控制职能是按照既定计划和其他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偏差,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按原定计划进行,或者改变调整计划,已达到预期目的的管理活动。)。

(三)企业管理的一般方法?

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3法律方法4教育方法。

(四)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趋势?

答:人本化、整体化、战略化和网络化。

第三章企业组织结构与设计。

(一)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答: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根据企业管理的决策权、执行权、建筑权彼此既分立、制约又相互联结、协调的原则,在企业高层组织设置权利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相互协调关系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

(二)股东大会?

1、含义:股东大会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同时又是一种非常设。

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性质:(1)、它体现股东是意志。(2)、它是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资本重大变动的处置权。

(三)董事会?

1、含义: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它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由董事所组。

成的一个集体领导班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选择)。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他们的报酬。(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高层经理班子?

1、含义:以经理为首的高层经理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层经理人员组成。

2、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7)、聘任或解聘除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

1、含义:对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防止他们从事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活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

2、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他们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企业组织结构?

答:从整体上构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组织结构。

(七)、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

1、直线结构:直线结构是最早、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

2、直线职能结构:直线职能结构是一种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组织结构,它是在直线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事业部结构:事业部结构又称联邦分权制,或部门化组织结构,是一种以分权为基本特征的组织结构。

4、模拟分权结构:模拟分权结构,是在事业部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矩阵结构:矩阵结构是直线职能结构和事业部结构的组合,它的主要特点是既有按职能划分的垂直管理系统,又有按工程或项目划分的横向管理系统,纵横结合,形如矩阵。

6、网络组织:网络型组织是由多个独立的个人、部门和企业为了共同的任务而组成的联合体。

7、学习型组织:所谓学习型组织,这是以共同愿景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根本特征,对顾客负责的组织系统。

(八)、组织变革的方向?

1、扁平化2、网络化3、柔性化。

第四章企业文化建设。

(一)、企业文化的提出与含义?

1、提出: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界在研究了日本企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研究和实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引进国外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思想开始的。

2、含义: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中所共同持有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外显于厂风厂貌、内隐于人们心灵之中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一种意识形态。

(二)、企业文化的结构?

答:企业文化的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深层的企业文化(精神文化)、中层的企业文化(制度文化)和表层的企业文化(物质文化)。

(三)、企业文化的特点?

1、隐形性2、潜移性3、可塑性4、继承性5、稳定性和发展性6、普遍性和差异性。

(四)、企业文化的功能:1、导向2、约束3、激励4、凝聚5、辐射。

(五)、企业文化的形成机制是什么?

答:是在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下,为适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首先由少数人倡导和实践,经过较长时间的传播和规范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六)、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同点?

1、指导思想相同,都是重视人的素质,从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入手,调动人的积极性。2、目的相似,都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3、工作方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从企业实际出发、民主说服、典型示范、深交言传、潜移默化等。4、工作主体相同,党政工团都要抓,而且都要发动群众才能做好。

(七)、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区别?

1、两者的范畴不同。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3、两者的工作方法和过程不同。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

(一)、人力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人力资源是社会中体力和智力正常的人的总和。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企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的总称。

2、特点:能动性;可激励性;时效性;再生性;差异性;社会性。

(二)、职务分析。

1、概念:职务分析是展开各种工作的前提和依据。人力资源管理首先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设计各种职务,对每个职务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清楚准确的描述,对职务的职责、权利、隶属关系、工作条件进行具体说明,并对承担该职务所需要的行为、条件、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

2、作用:(1)、职务分析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2)、职务分析为人员招聘和选择确立了基本标准。(3)、职务分析是进行人员评价、考核和晋升的依据。(4)、职务分析可以帮助确定人员培训的方向。(5)、职务分析有利于组织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内容:(1)、职务名称。(2)、工作内容和程序,包括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机器设备与材料、工作流程、工作中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式联系以及上下级关系。(3)、工作条件和物理环境,包括正常的温度、适应的光照度、通风设备、安全措施、建筑条件,甚至工作的地理位置。(4)、社会环境,包括工作团体的情况、社会心理气氛、同事的特征及相互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5)、职业条件,由于人们常常根据职业条件来判断和解释职务描述中的其他内容。

4、职务价值评价:它以职务分析的结果为基本依据,而它本身又是企业制定工资标准的依据。

(三)、制定招聘计划?

答:招聘计划包括招聘时间、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任职资格、招聘途径、招聘方式和招聘预算。对于招聘途径,当企业出现空缺职位时,可以通过内部招聘也可以通过外部招聘的方式来填补空缺。

(四)、人员使用的原则。

1、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2、有利于“人尽其才”3、有利于提高组织士气。

(五)、培训的意义。

第一,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的手段。第二,培训是最大的福利。第三,培训是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六)、结构工资制。

基础工资,亦称基本工资2、职务(岗位)工资3、年功工资,又称工龄工资4、奖励工资,又称浮动工资(即把员工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等结合在一起,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和员工劳动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动计酬的一种工资制度)。

法学概论读书心得

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寒假,半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矗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本专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需要,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一)德育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智育方面。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4年,可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

四、学分与修读要求。

本专业学生须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理论教学总学分193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45学分,学科基础课30.5学分,专业课71.5学分(其中必修课35学分,限制性选修课36.5学分),任意选修课15学分。另须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26学分,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5学分(具体要求见《山东工商学院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方准毕业。

五、学位授予法学学士。

六、主干学科法学。

七、主要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八、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表。

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

九、教学计划表(见附表)。

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2]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何克抗.建构主义dd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3.

法学概论论文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1997.3.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学术上的这种呼应,也令人赞叹!《概论》是我国现代辞章学史上第一部辞章学的专著,被誉为“奠基”之作[10]。石破惊天,《概论》出版10年后,即1996年,张志公著的《汉语辞章学论集》(编入1961—1996年发表的相关论文)问世,他在内部试用的《汉语辞章学引论》(讲义)中,设十五讲,讲了《汉语辞章学概说》、《说语言》、《汉语简论》、《语言的运用———简论“听说读写”》、《篇章论》(上、下)、《句读论》、《语汇论》(词、虚词、成语、习惯语)、《字》、《说“比、兴”》、《体裁论》、《风格论》、《结束语》等。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对语言“艺术形式”的具体化,而不是“诗文的总称”。是否可以说《概论》和《论集》的研究“对象”总体上是一致的呢?一般来说,肯定容易,否定难;否定别人容易,否定自己难上难。尤其令人感佩的是大师级的张志公先生在《论集•结束语》中勇于否定自己在研究辞章学中的“失误”。他说:“经过这几次的试验,尤其是最后一次尝试,自己的认识逐渐地更明确了一些。一开始我曾经说过,‘辞章之学’就是‘文章之学’(见《谈‘辞章之学’》,《新闻业务》1962年第2期),现在认识到这种说法有片面性。辞章学同所谓文章之学有相同、相近的部分,但是也有很不相同的部分,因而说成‘就是’,把这两个东西当中划个等号,是不妥善的。我还曾经在一篇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里,提出一个英语的译名,我说,‘辞章学……如果用英语来称说,大概可以称之为theartofwriting:alinguisticapproacb。现在想想这个译名也不妥善,因为辞章学不仅仅是写作的艺术,它是全面培养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也就是平常说的听说读写在内的各种能力)的一门科学。这里说说,也是想提醒你们注意:不要因为在总的方面你们接受我的观点,就认为我说的每句话都对;同时也建议你们,要敢于发现并承认在研究、讲述、写作中出现的某些失误。万万不要因为我这样说过,就得坚持不变,不能自己否定自己。不对,该否定就得否定,清代学者戴震说过,作学问,要‘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己’。(转引自孟宪范同志文)这句话说得太好了!希望你们记取!”这是志公先生对他的研究生说的话。志公先生太伟大了,作为著名的语文学家、语言学家、修辞学家、辞章学的倡建者,缜密思考,对他34年前以来说的辞章学定义作了订正,免得南北方的观点牴牾,大家还要舌争笔战,这样学科就建立不起来。_说得好:“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对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学科的对象。”“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11]辞章学要解决的是“话语(含口头语和书面语)艺术形式”和“信息”(内容)之间对立统一的特殊的矛盾,它区别于只讲书面语中内容与形成的文章学;“话语”,含篇法、章法、句法、字法、声律等各层次的语言艺术以及辞格、表达方式[12]以及语体和文体的对应研究(辞章体裁学)、语言风格和文章风格的对应研究(辞章风格学)[13],还有表达方式、艺术方法等“言语艺术”,研究这些方面“说写与听读”;而文章学只侧于对成篇诗文作品写作与阅读,研究的文体、文章风格和表达方式。区分了辞章学和文章学各自的研究“对象”———“特殊的矛盾性”,把“辞章学”从“等同”于文章学,或“文章学的一个侧面”,或“诗文写作的语言艺术”,给它以独立的地位,再不至于“重复建设”,才有建设辞章学这一学科的必要性。对现代汉语辞章学研究对象的认识,郑氏的“发音”和张氏的“定锤”,南北呼应,两代学者取得了统一的认识,明确了主攻的方向,为2002年建立全国性的辞章学研究会,为两岸合作交流,促进辞章学发展、繁荣,创造了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从此,大陆学者都统一用“辞章学”这一术语,也不用“词章学”了。

二、两岸交流,迅速发展。

《辞章学概论》出版后,也发行到台湾,实际上已用书面语与台湾学者在做书面的交流。2000年,郑颐寿以大陆中国修辞学会的代表的身份到台湾高雄师范大学作修辞学研究的交流,向大会提交了约三万言的《“四六结构”与风格学》论文(被编入会议的论文集,后编入郑氏的《辞章学新论》)。会议结束前,郑颐寿与台湾辞章章法学的“领军人”陈满铭及其弟子仇小屏、陈佳君等在台湾师大会晤,开始了面对面的辞章学学术交流。两岸辞章学研究者在研究中对辞章学的诸多理论问题取得了大致相同的认识。郑颐寿的《台湾辞章学研究述评》(《国文天地》2002.3)一文开头先给“辞章学”正名,然后指出台湾辞章学研究,在“哲学思辨”、“多科融合”、“双向兼顾”等方面,与大陆的辞章学研究是一致的,其观点得到陈满铭教授的认同。修辞学讲“章法”,文章学、逻辑学等也一样。辞章学则要融合多科的理论,称为“辞章章法”,或在辞章学书中简称“章法”。它同样含口语话语和书面文章。在明白了这个前提下,先讲“文章章法”是可以的。郑氏之谈辞章,也是在阐明了这一前提下,“本书只讲作为书面表达的文章的写作方面”。[4]3台湾第一部“辞章章法”的专著是陈满铭指导其弟子仇小屏写的60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辞章章法论》(1999)。其后,他们虽然出了多部“辞章学”或“文章章法学”,但都是多科融合的。2007年,由仇小屏等编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台北:文津出版社),则详称“辞章章法学”。此书可看成是对陈氏荣退前对“辞章章法学”研究的总结。由于郑氏在辞章章法研究方面有上述的“大同”(“小异”还是有的)加上两位学术带头人都是“谦谦君子”,“文人相钦”,因此配合默契,推动了汉语辞章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三、交流合作,互利多赢。

其成果如下:1.建立适应各层次读者需要的普通辞章学。所谓“普通辞章学”是就辞章学研究的“面”展开的。(1)面向硕、博士生和其他研究者的有:《汉语辞章学论集》(张志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辞章学导论》(郑颐寿,台湾万卷楼,2003)、《辞章学发凡》(同上,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5)、《辞章体裁风格学》(郑颐寿,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辞章学论文集》上下册(郑颐寿主编,福州: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3)、《辞章学十论》(陈满铭,台北:里仁书店.2005)、《海峡两岸教授博士辞章学丛书》(10本,郑颐寿主编,福州:海风出版社,2005—2008)、《海峡美育、辞章学丛书》中的9本辞章学专著(郑颐寿主编,福州:海风出版社,2013)。(2)面向大学生和中学语文教师的有:《辞章学概论》(郑颐寿,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6)、《冰心名篇赏读》(郑颐寿主编并为主撰稿,海峡文艺出版社,1999)、《辞章艺术示范》(郑颐寿、张慧贞、郑韶风,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及其完全同构思、同体例的“异名书”):《文章修改艺术》(郑颐寿,福建教育出版社,1983)、《言语艺术示范》(郑颐寿、祝敏青正副主编,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初中语文名篇修改艺术》、《高中语文名篇修改范例》(郑颐寿、潘晓东主编,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含语、修、逻于一体的“语文趣话”系列(5本,郑颐寿主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言语修养》(郑颐寿,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面向广大受众的工具书,有《辞章学词典》(郑颐寿主编,林大础副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及其同体例的姐妹书《中国文学语言艺术大辞典》(原称“辞章学艺术大辞典”,为通俗改称。郑颐寿、诸定耕主编,重庆出版社,1993)。2.建立了多科专门辞章学。所谓“专门辞章学”,是对汉语辞章学的一个“点”,作深入开拓的。它“以点带面”,促进了“普通辞章学”的研究与发展。(1)“辞章章法学”与“篇章辞章学”及其系列分支学科的建立。这是“专门辞章学”中成就最大的学科。2000年前,台湾陈满铭教授指导仇小屏写成“辞章章法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资料丰富,体系周密。它宣告“辞章章法学”的建立。2001、2002、2003年,陈满铭把“辞章章法学”简称“章法学”,写成三种章法学代表作:《章法学新裁》、《章法学论粹》、《章法学综论》,由台北万卷楼分三年推出。2005年,陈满铭大大发展了“辞章章法学”的理论,写成《篇章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2007年,仇小屏等编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台北:文津出版社)可看成是两岸学者对陈满铭“辞章章法学”研究的汇评与阶段性总结。2011年,陈满铭又写成《篇章意象学》(台北:万卷楼),2012年又推出《章法结构论》(台北:万卷楼)在陈氏的指导、带动下仇小屏写成《章法新视野》(台北:万卷楼2001)、《篇章结构类型论》(上下册)、《篇章意象论》(台北:万卷楼,2006)。陈教授还指导其弟子写“辞章章法学”的诸多下位学科。陈佳君写成《篇章纵横向结构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8)、《篇章纵横向结构论新裁》(台北:万卷楼,2010)和《虚实章法析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2)。(2)艺术体辞章学。这一类也别具特色,最充分地体现了辞章的艺术。可分为以下几个小类:一是小说类辞章学。2000年,祝敏青推出《小说辞章学》(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13年,薛美秀推出《苏童小说辞章研究》(福州:海风出版社)。二是诗词散文类辞章学。2005年欧阳烔推出《杨万里诗歌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许清云推出《〈诗式〉辞章学》(同上)。2012年,姚恩健推出《赵玉林辞章艺术摭谈》(香港:中国文化出版社),郑颐寿推出《诗词创作对话———建构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陈满铭推出《苏辛词辞章学》(同上)。含苞待放的还有高万云的《唐诗辞章学》、仇小屏的《〈古文关键〉辞章学》等。艺术体类的辞章学大有可为,值得两岸学者进一步开拓。3.其他(1)对辞章学研究工作历史性、阶段性小结的除了上述陈满铭六弟子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陈满铭荣退时出版的《陈满铭七秩荣退志庆论文集》外,还有郑娟榕、林大础的《中国当代辞章学史稿》(福州:海风出版社)、江仁魁的《郑颐寿辞章学研究述评》(同上)。还有李义海待出版的《海峡两岸汉语辞章学交流、合作与发展研究》(省社科项目)、《辞章学理论体系建设》两部重量级的专著……(2)张志公说:“语文教学要走辞章学的路子。”李鹤鸣的《辞章学与语文教学》(海风出版社,2013)正为此而编写的。自从两岸进行汉语辞章学的交流、合作之后,“双赢互利”,实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促进了学科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辞章学园圃可谓万紫千红,美不胜收,正迎来辞章学的春天。由上可以看出:合作首要“正名”,有共同的语言,才能交流,才能合作,才能发展。一门学科是这样,两岸的大事更是如此。两岸交流要在“一个中国”、“_”大框架下进行,而不能称“_”或“_”,这种“正名”,岂可忽之!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摘要: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一直是成人高校十分关注和致力研究的问题,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对抗赛教学法引入到法学课程教学中,从对抗赛题目的设置、准备工作、比赛过程、存在的问题和收获等一些方面详细介绍了对抗赛应用到法学课程教学的过程,为推动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对抗赛;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一直是成人高校教师,尤其是电大教师十分关注的问题和致力研究的课题,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抗赛教学法”也可以称为“比赛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在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共同参与下,让学生在游戏、对抗、娱乐的比赛氛围中学习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2]这种教学法已经被广泛运用到了体育教学和经济管理教学中,成为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一种突破和补充[3][4]。但是,将这种教学法运用到法学课程教学的研究并不多见。

笔者所在的电大在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班级开设了《法学概论》课程,这门课程属于法学知识的普及课,课程特点是内容多,容量大,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如此大量的法学知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如何在短短的几次课内完成教学任务并让学生很好的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成为这门课的难点之一。基于这门课的特点即法学知识本身没有难度,难的是信息量大,因此,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增加课程的趣味性。基于这个出发点,将“对抗赛教学法”运用到了这门课的教学中,选择组织了两个班级的法学知识对抗赛,让参加学习的两个班级学生之间有一个竞争,通过对抗赛提高大家的兴趣,掌握法学知识。下面就《法学概论》课程对抗赛教学的具体情况进行论述。

一、法学知识对抗赛的题目设置。

基于电大学生的特点,工学矛盾突出,对抗赛的题目是在预先设置好的100道题目中选择50道作为正式对抗赛的题目,而且为了给大家充足的准备时间,对抗赛题目在设置好之后,提前一个月下发到各位参赛选手手中。

二、法学知识对抗赛的准备工作。

准备法学知识的对抗赛,可以说导学教师和任课教师都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之前的准备工作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下面就主要的方面进行论述。

(一)选择参赛选手。

法学知识对抗赛的主要参与人员就是两个班的选手,在选择参赛选手的时候,主要依靠导学教师来进行。导学教师一般都会选择本班出勤好、学习成绩也较好的学生,在选择参赛选手的时候,导学教师考虑的非常周全,每位导学教师在选择的时候都设有1-2名备选队员,万一哪位选手因为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备选选手可以替代。导学教师在确定参赛选手后,及时将纸质的题目发给学生进行准备。

(二)法学知识对抗赛规则的制定。

法学概论读书心得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这次实践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刚开始去的时候,还真有点不习惯。尽管我遇到了很多我以前没有见过的问题,也有很多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常也感觉很无助,很尴尬,很多东西都不懂,幸好有叔叔、阿姨们的耐心帮助,让我在这次社会实践中掌握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在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这次实践中使我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暑期社会实践给我们提供可一个走出校园,踏上社会,展现自我。

的绚丽舞台。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们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会更加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暑假的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然而活动的每个场面却深深的印在我的老海里,虽然是有苦有累的十五天,但我觉得这是一次不错的经历,我又结识了几位新的朋友,开阔了眼界,从中学到了不少东西也增长了不少才干。使我懂得了在将来不管做什么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要勤劳,要虚心学习,不耻下问。要明确目标,端正态度。我觉得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学会微笑。这样别人才会对你真诚,总是一些看似细微的东西可实际上却是至关重要的。比如一句简单的问候,但却能表现出你对别人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沟通也是一种技巧和能力,要巧妙运用。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需要长期的练习。社会是残酷的,光是有文凭没有社会经验,在社会中生存会有一定的阻碍。在这次实践中,通过亲身体验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找出自己的差距与不足。

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半个月的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是庆幸?还是依恋?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

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有着很大的感触:人的一生中,学校并不是真正永远的学校,而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准用性规范属于()。

a.确定性规范。

b.不确定性规范。

c.兼有确定性规范与不确定性规范的性质。

d.可能是确定性规范,也可能是不确定性规范。

2.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

3.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所作的()。

a.第一次修改b.第二次修改。

c.第三次修改d.第四次修改。

4.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

a.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不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d.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某甲对其行为()。

a.不应负刑事责任。

b.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8.一般认为识别的进行,主要应依()。

a.法院地b.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c.行为地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9.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0.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

a.英国b.美国。

c.法国d.德国。

1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b.5000元。

c.10000元d.0元。

12.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a.5年b.

c.d.

1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应作出()。

a.有利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解释。

b.有利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d.有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解释。

1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的下列何种期限内审结()。

a.2个月b.3个月。

c.4个月d.6个月。

15.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6.下列可适用国家豁免原则的是()。

a.外国国家b.外国国家元首。

c.外国外交代表d.外国领事官员。

17.犯罪客体是指()。

a.实施犯罪的行为和手段。

b.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结果。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18.下列各项,不属于代理的基本种类的是()。

a.委托代理b.本代理。

c.指定代理d.法定代理。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

a.吸收原则b.相加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d.相加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

20.某甲破门人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21.部门管辖又称()。

a.职能管辖b.审判管辖。

c.级别管辖d.专门管辖。

22.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何种民事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

a.追索劳动报酬案件b.离婚案件。

c.继承遗产案件d.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a.一律不得实行调解。

b.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c.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和少数公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d.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

24.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

2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纯国内民事诉讼中,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

a.合同纠纷案件b.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c.离婚案件d.不动产纠纷案件。

26.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

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c.协助调整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

27.国家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以及()。

a.有武装力量b.有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c.具有主权d.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8.依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a.12b.100c.200d.350。

29.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a.一般法律原则b.国内立法。

c.国际司法判例d.国内司法判例。

30.“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性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区分法律历史类型的根据有()。

a.法系b.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c.社会生产的发达程度d.经济基础。

e.法律制度。

32.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

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

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

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

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

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33.依据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保障当事****利原则,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a.知情权b.陈述和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权d.提起行政诉讼权。

e.要求行政赔偿权。

34.下列各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有()。

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c.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d.国际条约。

e.国际习惯。

35.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决定不服。

d.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的实施。

37.申诉权。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9.个人合伙。

40.条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主要共同特征。

42.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43.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二、多选题。

    。

三、名词解释。

36.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38.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40.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简答题。

41.(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4)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不发达)。

4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规章。

(6)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7)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3.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五、论述题。

4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凡聚居的少数民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自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6)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

六、案例分析题。

45.(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46.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学概论论文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同时要联系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最后,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答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1997.3.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摘要: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建设中涌现了一些新的分科,我国诞生并发展起了一个新兴的学科一体育法学。伴随着体育与法制实践及其反映与概括这一实践的科学理论体育法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在于其具有特殊性,并就其在未来几年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和预测。

关键词:体育法学;法学新学科;现状;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法学研究与法学学科的建设也有了长足进展,出现了不少法学新学科。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的日益重视,我国国内法学新学科的研究也在逐步展开或越发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国内法学新学科研究的现状及前景,对于推进这些学科的建设以及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无疑都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体育法学是一门体育学和法学结合而成的综合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体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它是在现代体育获得迅速发展并出现对其规范和调整的专门体育法律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正在成为与体育和法制实践紧密联系并为其有效服务的重要学科。

一、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形成及其背景。

二、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与特点。

1、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

(1)在著作教材方面: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释义》和各部体育行政法规的释义,先后在“二五”和“四五”普法教育中编写的《体育法规知识讲座》、《体育法规知识读本》等体育普法教材,都体现了有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一些体育院校学者相继出版了《体育法学概论》、《体育法学概要》、《体育法学》、《体育法理》等著作和教材。在《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以及其他一些著作、教材中,都有体育法学方面的专门内容。最近还有体育法学的有关译著公开出版。

(2)在科研立项方面:在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体育学立项中,已有10余项属于体育法学方面的课题。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先后批准的体育社会科学课题中,体育法学方面至2004年已达50余项,其中1995年以来的占86%。这些成果中有些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许多已经转化为各级体育行政领导的决策,有的成果还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有些获得了不同层次的科研奖励。

法学概论心得体会

“法学概论”课程是我在大学法学专业中学习的第一门必修课。在这门课程中,通过对法律的定义、特征、体系、分类、来源、形式、制度等方面的全面学习和理解,我深刻认识到法律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我有了一些深入的思考和体会,下面就来逐一阐述。

第二段: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强制性、一般性和公正性三个特征。这些特征的表现是在某一时空范围内的规范,必须要得到当政府或公权力机关的认可和承认,才能够成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这一特征表明了法律不是凭个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而是应该被作为一种普遍性和非自由选择性的行为准则。因此,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可以直接影响和管控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第三段:法律的分类。

法律根据不同的分界线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分类。通常情况下,法律可以按照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民法和刑法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不同的法律分类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理基础,法律系统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对法律分类的深入研究和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不同的司法判例和衍生法律法规,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法律途径是必要的。

第四段:法律的来源。

法律有多种来源,如法典和法令、法规、司法裁判和行政规范等。这些法律来源代表了一定的行为准则,可以作为法律的参考规范和指引。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效力,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法律的适用方法,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自己或他人争取公正的权益。

第五段:法律的实践应用。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要想将其应用到实践中,需要从法律的基本特征、分类、来源等角度出发,走出实践,向社会传递正确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精神。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需要我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同时,也需要克服自己的心理防线,按照法律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将法律真正地应用到实践中去。

结语: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法学概论”课程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实践,能够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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